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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作者:风清扬  人气: 4634  发表于: 01年12月09日12点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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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大家查找,此帖入精华,同时并入案件背景资料和开庭讨论情况 琉璃鸟注



>  某甲与某乙以前有经济上的往来,某甲声称某乙欠其6000元钱(其中具体债务尚未定性)。于是某甲带两人来到某乙家讨债,某乙称只愿还其1000元(其余5000元他不认可),并准备出门去借钱,某甲拖住某乙不让其外出,以防其溜掉,因此发生争执。此时某丙(某乙的儿子)和某丁(某丙的朋友)得信赶回到某乙的家中,某丙并用茶杯将某甲头部打伤(后查为轻微伤)。某甲被打伤后马上跑,并逃到离某乙家一公里左右的一个农户家躲起来了.但某丙及某丁骑摩托车追来,并在此农户家中找到某甲,接着某丙及某丁又强行将某甲带回某乙家中,某丙通过挥舞菜刀等威胁手段迫使某甲交出以前某乙打给某甲的条子(某甲讨债的依据),并写下保证:某甲与某乙的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如某乙以后出了什么事情(指被报复),慨由某甲负责。这样方才放某甲离开某乙的家。

>  此案适用于做治安案件处理,还是适用于做治安纠纷调解?如做治安案件处理,应该怎样定性(是敲诈勒索,还是故意殴打他人至轻微伤害,还是。。。。。。。)


……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因风有不可预测的原因今天来不了!我接受他的委托,主持今天的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被告人某丙敲诈勒索一案(案件来源请看法律案例版的:模拟庭审01号案:一位管区民警的求助!)

现在我宣布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正式开庭,请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席。
……(都来了吧?呵呵)请今天旁听的人士按座位、次序入座,媒体的朋友请持已发放的许可证对号入座!希望大家遵守法庭纪律!宣读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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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1:8:0)

公诉人已经到了!呵呵!今天是突生变故呀!……(其它的也都来了吧?呵呵,好!……法警把被告人某丙带上来!

风清扬:本院受理的推理之门检察院诉被告人某丙敲诈勒索一案现在公开开庭审理,今天的庭审由风清扬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公诉方由推理之门检察院检察员楚魂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担任被告人某丙辩护人的是贝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鉴定人由推理之门司法鉴定中心的主任医师陇首云担任。

……

现在告知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权利:申请回避权、申请调集新的证人、证据的权利、自我辩护权、最后陈述权……

有没有人申请审判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回避呀?……呵呵,没有的话,进入庭审的第二个阶段,开始法庭调查。现在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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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1:11:0)

我是辩护人贝克街侦探律师事务所的H律师。自认为在侦察方面比做律师来得有趣和更胜一筹。不过既然今天被被告委托为辩护律师,只能尽我所能了。只是我这是第一仗,而我的对手是久经沙场的老杀手楚魂,所以我在法庭开庭之前献给我的委托人打声招呼。
如果你被狗头铡伺候,莫要找我算帐。
呵呵……罗里八嗦这么一堆废话,也不知符不符合审判程序,不会被法警驱赶出去吧。:c:e
公诉人要求将名字改为现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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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1:27:0)


起诉书 (推检刑起字2001第1号)
被告人某丙,男,一九八四年三月三日生于**省**市,汉族,身份证号码是******************,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钟楼区贝克街三十八号四栋五零五室。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因敲诈勒索被推理之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十一月十四日经本院批准,由推理之门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推理之门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某丙之父某乙欠本案被害人某甲人民币六千元,迟迟未能归还。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被害人某甲与其友某戊到某乙家中讨还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某甲拖住某乙,要其归还欠款后方肯离去。此时某丙与其友某丁(在逃,另案处理)闻讯赶回,某丙用茶杯对被害人某甲实施了暴力殴打(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某甲跑出某乙家后,被某丙与某丁强行带回。被告人某丙通过挥舞菜刀威胁的方式,逼迫某甲交回了债务人某乙出具的借据,并违心地承诺将某乙所欠的债务一笔勾销。


综上所述,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某甲实施威胁,逼迫其免除丙父某乙拖欠的债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某丙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从轻情节。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推理之门法院

检察员:楚魂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
1、 移送本案案卷两卷。
2、 法医鉴定书一份。
3、 证人名录一份。
4、 被告人某丙现押于推理之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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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虫探(虫探)
题 目: Re:Re: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1:37:0)

我做个倒茶的行吗?
(“又来捣乱!虫探!扣经验!”老蔡吼道!)
算了,我能当个速记员!(老蔡的眼睛都红了!)
好了好了
我宣布!
我将承担法庭反方辩护!
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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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rryfly(空军一号)
题 目: Re:Re:Re: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1:39:0)

那我也当辩护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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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1:45:0)

现在由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略)

现在由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先由公诉人发问!

另回空军一号、虫探:可以啊!你们想当辩护人、公诉方的二辩或三辩都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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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1:0)

楚魂问:被告人某丙!我现在就本案有关的问题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没有?
某丙答:是!
现在我先宣读检察卷第十六页对被告人某丙的提审笔录第三页:
……
问:某丙,你为什么要威胁某甲放弃六千元人民币的债权?
答:因为某乙是我父亲,如果他少了这笔债,我就能多从他那里拿一些钱。这件事后,他夸奖了我还给了我两千块钱!
问:你事先想到了某乙会给你钱吗?
答:想到了!他不给,我也会找他要的!
问:某丙!你有自己稳定的经济来源吗?
答:没有!我用的钱都是某乙给的!

(宣读完毕)
问:被告人某丙,以上的回答是不是实话,你有什么异议没有?
答:是实话。没有意见。
问:我问你两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
答:是!
问:你在案发当时搜了被害人的身没有?
答:绝对没有!
问:你在案发现场挥舞菜刀时离某甲有多远,是怎么样挥舞菜刀的?
答:有两三米吧!我们面对面隔着桌子坐着,我拿着菜刀晃来晃去!(作姿势)
公诉方(转向审判长):我暂时问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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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7:0)

现在由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注意不得偏离原案案情(因无人扮演被告人,请发言人自己设想回答)

除辩方一辩外,其它人发言时请表明身份(是哪一方的第几辩)本庭将给予十分钟的考虑时间!然后转入对被害人的询问!

不过还是可以发言的,只不过公诉方可能就要稍后才能与你一同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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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9:0)

H:我暂时没有什么要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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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rryfly(空军一号)
题 目: 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14:0)

这也太那个了吧?
没有问题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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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Re:Re:大家好!我是风清扬,是风的弟弟!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24:0)

现在由我向受害人提问:

问:在案发现场某丙挥舞菜刀时,你离他有多远,他是怎么样挥舞菜刀的?
答:中间隔着一张桌子,另一个人站在我侧后面。某丙坐在我桌子对面,他很凶地用眼睛瞪着我,拿着菜刀对着我晃来晃去!(作姿势)
问:你到某乙家里身上除了那张借条以外,还带了什么财物?
答:我身上有一千多元现金,一台摩托罗拉8088手机,手上还戴了一个金戒。
问:你手上戴了表没有,是什么表?
答:戴了!是一只日本原产的西铁城!
问:案发当时被告人搜了你的身,拿了你这些东西没有?
答:没有!

公诉方(转向审判长):我问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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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28:0)

审判长风清扬:辩护人有什么要问受害人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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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47:0)

【风清扬在大作中谈到:】

>审判长风清扬:辩护人有什么要问受害人的没有?
现在有我问受害人:
问:你说你是在逃离后被绑到乙家的?
答:是的。
问:是谁来抓的你?
答:被告和他的一个朋友。
问:他们在哪绑的你,当时距乙家有多少路?
答:在距甲家一公里左右的一户农庄家。
问:当时他们追到你时大概距你逃离乙家有多久?
答:我不知道,大概有十几分钟。
问:那么当时他们是用的什么交通工具?
答:是摩托车。
问:几辆?
答:他们两人乘一辆。
问:在当时你有没有看见他们手中有没有拿着什么东西?
答:绳子。
问:还有呢?
答:我不清楚。
问:那么你们怎么回乙家的?
答:乘摩托车。
问:三个人乘一辆?
答:是的。
问:那么在回乙家的过程中,他们有没有那什么凶器威胁你?
答:……没有。

问:被告是何时拿出菜刀威胁你的?
答:叫我签那张纸条的时候。
问:你是不是不肯签才威胁你的?
答:是的,一开始我不同意,后来他拿出把菜刀在那里晃。

我问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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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conan(conan)
题 目: 辩护意见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58:0)

辩护意见

通过对公诉人公诉书了解,本人认为存在以下几点事实不清:

一、整个犯罪过程是在室内进行的,所以除当事人以外没有人可以看到整个犯罪过程,所以本人对证人的证言提出质疑。

二,故意伤人是指主观意愿上和客观事实上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但我当事人挥动菜刀一行为主观上并未希望伤人,且未造成伤人事实,所以不能武断的判定此行为为故意伤人行为。

三,我当事人用茶杯伤人一事实,我无疑义。但因为我当事人与被害人无直接行为关系,所以我认为我当事人有受人唆使的可能。加上他未满18岁,属于非行为能力人,所以如果是受人唆使,具《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条款规定,应追究唆使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请求庭上大人延迟开庭,直至逮捕另两主犯,对其取证后,再对我当事人的犯罪过程极其结果定性。

辩护人:
CONAN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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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Re: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2:57:0)

公诉人有什么要补充问被害人的没有?

楚魂作出了肯定的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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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15:0)

楚魂问:某甲!被告和他的那个朋友把你带回某乙家之时,说了些什么?
某甲答:他很凶地对我说:“这个事你说怎么办?!你居然敢跑到老子家里来找我老子的麻烦,你是不是活得不耐烦了!走,先跟我回去,这个事今天不搞清楚,老子今天是不会罢休的!”

公诉方转向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当时确实是这样说的!宣读公安卷第十六页被告人讯问笔录……(略)

宣读完后,审判长风清扬又宣布: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由推理之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技术鉴定书(呵呵,日期调了一下!老陇别见怪!)请合议庭确认!
         
       法医技术鉴定书

                 (2001)推鉴字第001号

      关于某甲伤情的鉴定意见

  2001年11月10日,推门钟楼区派出所委托鉴定某甲的损伤程度。送检材料:某甲推门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X线片2张。本案现已鉴定完毕。

  一、简要案情

  被鉴定人某甲,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八月三日,汉族。

  2001年11月8日晚上八时左右,在本市钟楼区122号某乙家中,被人用茶杯击伤头部,伤后到推门中心医院就诊。

  二、法医学文证审查

  1、2001年11月8日22时,被鉴定人推门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记载:“主诉:头部外伤1小时余,伴头痛、流血。患者于入院前1小时,因与他们发生纠纷被人用茶杯击伤头部,当时感觉疼痛,伤处流血。检查:见左额顶部有一2×1cm大小的头皮裂创,伤口已有血痂形成。余(-)。处理:清仓缝合。诊断:左额顶部头皮裂伤。”

  2、2001年11月8日,推门中心医院放射科X线报告单(照片号:006789)记载:“意见:未见明显异常”

  三、法医学活体检查:

  2001年11月10日,在推门司法鉴定中心门诊,检查发现: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步入室内,问答切题。左额顶部可见2×0.3cm大小的弧形手术缝合疤痕,创。余(-)。

  四、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法医学文证审查和法医学活体检查的结果,给合受伤史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头部裂伤符合钝性物体打击所致,伤后发生左额顶部头皮裂创,创口长度2cm。

  以上伤情,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第3.2条的规定,属轻微伤。

  五、结论

  1.被鉴定人甲某的头皮裂伤符合钝性物体打击所致。

  2.被鉴定人甲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陇首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推门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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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20:0)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鉴定结论有什么意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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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24:0)

我想请问从伤口情况看,能否判断出这个外伤是用凶器故意猛击的还是无意中被凶器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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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辩护意见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30:0)

本庭提请conan律师注意:现在还在法庭调查阶段,只对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与确认,还没有到涉及讨论案件性质与量刑情节的法庭辩论阶段,所以本庭对conan律师所提出的二三点暂不予考虑!你提出的第一点与申请新证人的意见,请公诉方先提出控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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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陇首云(陇首云)
题 目: 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32:0)

单纯从伤口的情况,是不能判断出“用凶器故意猛击的还是无意中被凶器击中的”,但从能形成头皮裂创的情况来看,被鉴定人所遭受的打击力量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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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itachi41(罗修)
题 目: Re:Re:Re: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36:0)

谢谢,我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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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州狂生(楚州狂生)
题 目: Re:辩护意见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36:0)

我是《推理日报》的记者燕七,现在正在法庭外为您报道,目前法庭辩论正在紧张进行中,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不过,作为关注此案的记者,我们专门邀请到了“半路出家”大学的楚州狂生教授对此案作了一下分析,请导播切换:

大家好,我是狂生,很高兴与大家见面,现在我来阐述一下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此案性质不应定为故意伤人(因为犯罪嫌疑人无伤人的故意,只是为了逼迫受害人交出自已合法债权所有权),或者抢夺罪(因为抢夺罪的主体虽然也为一般主体,也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已的公私财物的目的,也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一个重要的客观方面是是表现为公然压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就是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乘其不备,突然公开的把财物拿走,且只侵犯财物的所有权,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是应定为抢劫罪。基于以下几点:

1.抢劫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为鉴于抢劫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末成年人也要付刑事责任。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上述行为时末满十八岁,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属于他人的公私财物而强行非法占为已有或变为第三占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他人的公私财物意图非法占有。

3.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等公民有人身权利。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把受害人的合法债权非法解除即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4.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行为人对财物的持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强制方法,抢走财物。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面前挥舞菜刀逼迫受害人写出放弃合法债权的说明,这已经是使用暴力了。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某些条规定受协迫欺诈所订的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看法,我知道文句并不是很符合法律文书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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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辩护意见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44:0)

公诉方对conan律师意见的答复:
1、就本案而言,整个犯罪过程虽主要是在室内进行,但除了受害人、被告人及另一在逃同案犯在场外,还有某乙也在场,并不象conan律师所说:除了当事人以外,别无旁证!况且被告人到目前为止的供述与某乙的证言、受害人陈述都是吻合的,也就是说是相互印证的!不存在如conan律师所说的——只有孤证的情况!基于此,本公诉人认为目前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言,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没有必要为了调集新的证据,再去抓一个不知何时才能抓到的同案犯而推迟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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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楚魂(楚魂)
题 目: Re:Re:辩护意见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8 23:50:0)

公诉人楚魂耳朵很尖,再加上一向容易受旁听席的影响,很快就知道了推门大老楚州狂生在庭外发表的另类言论!“呵呵,对我这样不信任——法庭调查还没结束,辩论阶段还没开始就对我指控的罪名说三道四了!呵呵,等着,到了法庭辩论时再跟你们一块算帐!

呵呵!狂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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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清扬(风清扬)
题 目: Re:Re:辩护意见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9 0:10:0)

本庭采纳公诉方的意见!对conan律师提请新证据的建议不予采纳!(不过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牵涉到了好几项法律知识并现场演示了辩护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很有价值!欢迎你在法庭辩论阶段继续参与)

审判长:现在对以上证据进行确认……以上证据已经合议庭确认为合法有效,可以采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今天到此为止,现在宣布休庭!明天晚上九点在推门法庭继续开庭,进入法庭辩论!请大家继续支持,不胜感激!

另简单介绍一点背景知识供参考:

庭审程序:
一、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基本权利等)

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与质证、合议庭确认证据等。

三、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在审判长的引导下,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合议庭评议与最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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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现在正在开庭!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12-09 12:3:0)



本法官因个人原因错过了此次开庭,属于重大工作失误。实在是不可原谅,不过看到我弟弟第一次主持开庭,就发挥的如此之好,又感到十分欣慰。
这个庭开的确实不错,整个程序进行到现在都很好,而且居然还有记者现场报道,真是热闹。呵呵,不过我弟弟毕竟是第一次,有一点小的纰漏也是难免,但基本属于细节上的问题。比如在开庭之前,是有书记员安排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旁听群众就坐,并查清被告人是否到庭、并验明身份。然后才请合议庭入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等等。
既然我弟弟主持的很好,今晚的庭审就继续授权他来主持,最后本法官将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评议,并进行宣判。同时进行一些解释和答疑。大家对真个过程有什么问题请列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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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篇文章:美国警察管理体制

  • 下一篇文章:2001年推门第一案现在正在法庭辩论!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 诸神の黄昏』于2003-2-26 17:37:00发表评论:

  • 我是群众甲,来参加旁听
  • conan』于2001-12-9 12:26:00发表评论:

  • 【风清扬在大作中谈到:】

    >本庭采纳公诉方的意见!对conan律师提请新证据的建议不予采纳!(不过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牵涉到了好几项法律知识并现场演示了辩护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很有价值!欢迎你在法庭辩论阶段继续参与)

    >审判长:现在对以上证据进行确认……以上证据已经合议庭确认为合法有效,可以采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今天到此为止,现在宣布休庭!明天晚上九点在推门法庭继续开庭,进入法庭辩论!请大家继续支持,不胜感激!



    那当然!我在学校图书馆泡了两个多小时,差点被老师踢出来!
  • 』于2001-12-9 12:03:00发表评论:



  • 本法官因个人原因错过了此次开庭,属于重大工作失误。实在是不可原谅,不过看到我弟弟第一次主持开庭,就发挥的如此之好,又感到十分欣慰。
    这个庭开的确实不错,整个程序进行到现在都很好,而且居然还有记者现场报道,真是热闹。呵呵,不过我弟弟毕竟是第一次,有一点小的纰漏也是难免,但基本属于细节上的问题。比如在开庭之前,是有书记员安排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旁听群众就坐,并查清被告人是否到庭、并验明身份。然后才请合议庭入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等等。
    既然我弟弟主持的很好,今晚的庭审就继续授权他来主持,最后本法官将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评议,并进行宣判。同时进行一些解释和答疑。大家对真个过程有什么问题请列在下面。
  • 风清扬』于2001-12-9 0:10:00发表评论:

  • 本庭采纳公诉方的意见!对conan律师提请新证据的建议不予采纳!(不过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牵涉到了好几项法律知识并现场演示了辩护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很有价值!欢迎你在法庭辩论阶段继续参与)

    审判长:现在对以上证据进行确认……以上证据已经合议庭确认为合法有效,可以采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今天到此为止,现在宣布休庭!明天晚上九点在推门法庭继续开庭,进入法庭辩论!请大家继续支持,不胜感激!

    另简单介绍一点背景知识供参考:

    庭审程序:
    一、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基本权利等)

    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与质证、合议庭确认证据等。

    三、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在审判长的引导下,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合议庭评议与最后宣判。
  • 楚魂』于2001-12-8 23:50:00发表评论:

  • 公诉人楚魂耳朵很尖,再加上一向容易受旁听席的影响,很快就知道了推门大老楚州狂生在庭外发表的另类言论!“呵呵,对我这样不信任——法庭调查还没结束,辩论阶段还没开始就对我指控的罪名说三道四了!呵呵,等着,到了法庭辩论时再跟你们一块算帐!

    呵呵!狂生兄

    【楚州狂生在大作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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