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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从现场分析到犯罪重建与犯罪画像
 作者:无风起浪  人气: 4021  发表于: 04年02月29日01点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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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起浪:写的好,因为理论性很强;写的不好,因为理论性太强。)
从现场分析到犯罪重建与犯罪画像
——犯罪分析理论述评
作者:略
【摘 要】 传统现场分析技术在理论基础、运用条件和内容方法等方面的严重缺陷注定了其必然被科学合理的犯罪分析技术所代替。犯罪分析技术由犯罪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与演绎式犯罪画像所构成。其中,犯罪现场重建是对犯罪客观过程的整体构建。以此为前提,就可进行归纳式犯罪画像与演绎式犯罪画像。由于犯罪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及演绎式犯罪画像各具优劣,且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在实际的犯罪分析过程中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确保准确地刻画犯罪行为特征、动机特征和犯罪者的人身特征。  
【关键词】现场分析;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演绎式犯罪画像;犯罪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3)01—0108—07
对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进行的分析通常称作现场分析。现场分析理论一直是侦查学理论最重要的组成之一,这一地位与现场分析在侦查破案中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相一致。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内,现场分析的方法论内容一直是历久不变,从理论体系到方法技术都与法庭科学技术已经达到的水平严重失衡,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侦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并严重影响到宏观犯罪对策的实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过去几十年内,随着以物证技术为代表的法庭科学的勃兴,西方一些国家的犯罪分析技术已从现场分析发展到犯罪画像,从犯罪画像演变为现场重建,以及在犯罪重建基础上对犯罪画像技术的改良完善。“现场分析”、“犯罪画像”、“现场重建”这些侦查术语的变迁,绝不仅仅是形式的改变,而是从理性原则到技术手段内容的全方位的质的进化。笔者意图通过对上述侦查理论的考察与评价,为我国刑事侦查的现场分析技术提供一种理性的发展思路。

一、现场分析理论

现场分析理论,来源于现场勘查的实践,其基本内容包括现场分析的概念与作用,现场分析的内容、程序与方法,现场分析活动的组织、领导,等等。可将上述基本内容分别概述如下:

(一)现场分析的概念与作用

现场分析的经典概念可表述为,“对发生的案件现场事实和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和资料,进行临场讨论和推理判断,为开展侦查活动提供客观依据。”[1](P324)这一概念蕴涵以下要点:1、现场分析是一种“临场”侦查行为,即时间上紧随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地点上在犯罪现场或犯罪现场附近。2、以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的事实材料为依据进行。3、分析讨论的内容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客观依据。现场分析的中心环节是根据现场勘查中已收集到的犯罪现场的各种证据、线索和材料进行符合逻辑规律的分析判断。这一侦查任务往往通过现场分析讨论会的形式来实现。现场分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现场勘查过程的全面检查;二是正确认识案件情况的基本途径;三是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查计划的重要前提。

(二)现场分析的理论基础

在现场分析理论中,虽未明确提出其理论基础是什么,然而在众多的刑侦学教科书和论著中,实际上都把唯物辩证法和逻辑学视为现场分析的理论基础。

(三)现场分析的内容、程序与方法

现场分析的内容,大致集中在以下方面:判明事件性质;推断作案时间;判断作案地点;判断作案工具;判断作案的动机、目的;判断作案人数;判断作案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个人特点;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分析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汇总现场勘查情况。即“由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汇报发现案件情况和到达现场后采取的保护现场和现场前期处置工作情况;由侦查员汇报现场访问工作和初步调查及侦查工作的部署情况;由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汇报现场勘验结果和获取的痕迹、物证情况;凶杀命案现场,由法医汇报尸体情况或检验意见。”

二是分析研究案情。即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和对被害人、知情人等进行现场访问所获情况,首先判明事件性质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系犯罪案件,则进一步分析案件发生的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数,犯罪手段、方法、过程、动机目的,以及犯罪人应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和犯罪人的个人特点等。

三是决定对现场的处理。即勘查后现场是否需要保留以及是全部保留还是局部保留,提取的痕迹物证怎样处理,尸体怎样处理等。

现场分析的方法,是现场分析理论的核心内容。现场分析方法通常被概括为两个层次,即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关于一般方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主要有心理分析法、辩证分析法、逻辑推理法,也有论者概括为个别剖析法、综合分析法、技术检验法等。关于具体方法,则是对如何分析判断案情,诸如时间、地点、作案人数、手段、方法和过程、犯罪动机目的,以及刻画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个人特点等所作的具有浓重经验色彩的介绍。

(四)现场分析活动的组织领导

现场分析的组织领导是指指挥员应如何卓有成效地组织现场分析。在现场分析理论中,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尚少。

客观地说,传统现场分析理论是在总结过去较长时期中现场勘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也曾经对侦查实践起过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以物证技术为核心的法庭科学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构架已在相当程度上落后于侦查实践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笔者认为,传统的现场分析理论在以下几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1 缺乏自身特有的理论基础

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必有其自身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然而在现场分析理论中,却并未确立其理论基础。现场分析理论一贯强调逻辑分析和辩证分析,但如果说逻辑分析和辩证分析是现场分析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是不确切的。诚然,在现场分析中,侦查人员离不开辩证法原理的指导和逻辑学原理与方法的运用,但无论是辩证法原理还是逻辑学,都是思维的形式。对现场分析而言,它们不过是现场分析所借助的思维手段。广而言之,逻辑学和辩证法思想是一切自然科学和技术学科的形式上的理论基础,并不为现场分析理论所独有。从“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性质来考察,主要是指决定某一理论的本质和构成内容的理论源泉,因此,侧重的是理论思想而不是思维形式。从此角度,将现场分析的理论基础奠基于逻辑学和辩证法之上,其实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理论误区。对于现场分析等技术方法而言,理论基础的欠缺会损害其理论结构的系统性,以及其应有的理性价值和工具价值。

2 科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够

现场分析理论应当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方法体系,应当是将现场分析的实践经验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对现场分析实践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体系,而不应仅仅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但在事实上,现场分析理论的不少内容却恰恰还停留在对现场分析实践活动的过程进行简单描述,对现场分析实践中常用的方法进行经验性简单梳理的层次上,缺乏理论原则的深度和效度。尤其是在如何分析判断案情、刻画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如何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等现场分析理论的核心内容中,经验色彩十分明显,科学内涵不够,难以对现场分析实践活动起到科学的指导作用。

3 对技术性方法重视不够

在现场分析理论中,对现场分析方法的研究和介绍大多侧重于从一般常识或一般侦查经验角度,而对现场分析中技术性方法则重视不够。但我们知道,现场是犯罪信息密集的场所,是“证据的宝库”,而寓存于现场中的犯罪信息和各种证据,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技术性方法去发现、获取,而且对犯罪过程的细节与情节的正确分析与推断应当建立在由一系列科学物证所描述的科学合理的事实基础之上。特别是现代犯罪手段日趋狡猾、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在现场上长期以来侦查人员普遍重视的指纹、鞋印、犯罪工具和犯罪分子的遗留物品等“宏观证据”日益减少,宏观证据的获得趋于困难,现场物证已由过去的宏观证据形式向微量物质、毛发、纤维等”微观证据”形式转化。对这些微观的物证,在没有进行实验室的检验和确认之前,通常难以确定其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这就使得技术性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愈显重要,而新兴的物证技术手段为现场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撑,传统现场分析的方法手段也必然面临相应的调整。

据上分析,传统侦查理论实际上将现场分析与临场分析的概念混为一谈。现场分析(广义)与临场分析虽然没有质的差异,但却存在着认识阶段的先后之分和层次之别。临场分析通过对案情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旨在扩大证据与线索范围。现场分析以临场分析为起点,经由对科学证据的检验与鉴别而确认犯罪现场的整体事实,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从而构成对临场分析的认识深化。概言之,传统的现场分析只是狭义的概念,即临场分析。而这一理论概括,并不符合侦查过程的认识规律,也无助于形成科学合理而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侦查理论体系。

二、犯罪现场重建理论

犯罪现场重建理论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传统现场分析理论发展而来。1991年,由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该协会的宗旨是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指导侦查人员更加合理地认识犯罪现场各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和收集证据。该会现有正式会员350人,主要来自美国各州执法机构和法庭科学实验室。这些专业人员的理论研究和专业培训工作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犯罪重建理论一经产生,即在美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刑事侦查部门把它作为一种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的基本手段,控诉方、被告方和法官也将其视为法庭上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将重建结论作为提出控诉或辩护的重要事实依据。

犯罪现场重建(CrimeSceneReconstruction),又称犯罪重建或现场重建。犯罪重建容易被误解为仅仅是对犯罪现场原始面貌的恢复,而这样的工作实际通过现场勘验就可以完成。根据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的定义,犯罪现场重建是“运用科学方法、物证、合理的逻辑推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获得对一系列犯罪情节的明确认识。”犯罪重建专家W•J•特威也认为,“犯罪重建即是对犯罪过程各种行为的确定。”犯罪重建实质上就是对犯罪过程的描绘、刻画和思维再现,而在再现犯罪过程的前提之下,才能对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尤其是犯罪动机进行准确的推断。

犯罪重建理论导源于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最重要的证据学原理,包含着一系列合乎自然与人类行为规律的证据学思想:“当任何人与某个物品或其他人发生接触时,一种相互的物质交换将会发生。通过认识、记录和检查这种证据交换的性质和范围,洛卡德认为可以把罪犯与特定的地点、各种证据以及被害人联系起来。如果交换的物质被发现,就可以解释为两种特定的物体之间发生了接触……根据实际发生的物质交换的性质和范围,不仅可以把犯罪人与特定的现场部位、证据种类联系起来,而且还可以与特定行为联系起来。”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揭示了现场证据,尤其是经检验和鉴别的物证对于犯罪重建的重要意义,即通过对现场证据的系统性、确定性研究,就可以揭示犯罪分子的现场活动过程。根据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犯罪重建理论假设:经及时拍照、绘图等保护和固定现场的正确措施,均可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经识别、记载、搜集、鉴别、比较、个化{“个化”的英文名为individuate,具有使富有个性化、特征化之义。根据李昌钰所著《犯罪侦查中之物证》第205页的解释,属于鉴定中的一种特定类型,与种属鉴定的概念相对应。}和重建的证据,属于犯罪现场的原始证据,据此作出的检验和重建结论, 也可以假定为认识犯罪的基本手段。但鉴于物证在搜集、检验之前或之中,可能因为各种客观或主观的因素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在对单个证据进行重建时必须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犯罪重建的信息源于物证、知情人陈述和各种侦查报告。在进行犯罪重建时,重建专家应参与现场的整体勘查,并对侦查人员已收集在案的现场绘图、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报告和真实性不存在疑问的知情人的陈述进行细致地检查与分析,找出它们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及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并用逻辑的方法把它们各自证明的犯罪情节串连为一个整体——犯罪过程。美国犯罪重建专家W•克莱蒙斯据此将犯罪重建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特定物证的重建(与犯罪有关的枪支、血迹、玻璃、土壤等),特定情节的重建(行为顺序、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特定事件的重建(交通事故、凶杀、爆炸等)。[4]犯罪重建的逻辑过程首先是证据的个别重建,在此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证据重建犯罪事件的每一个局部,然后把它们按特定的时空顺序联结为一个整体,最终清晰地展现犯罪发生的全过程。

关于犯罪重建的步骤,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可分为六个前后相继的环节:

第一至第三环节分别是:证据识别、证据记录和证据收集。其中,证据识别是最重要的环节。除非潜在的证据能够被发现、识别,否则现场重建根本无法进行。证据识别、证据记录和证据收集是现场勘查的核心内容,共同构成犯罪重建的实践基础。

第四环节是证据分析与评价。对于物证和证言,都应进行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尤其是对物证而言,通常还会通过法庭科学实验室手段进行实验分析与鉴定。通过实证的和逻辑的分析手段,就可以判定单个证据的可信度及其能够证明的事实。

第五环节是犯罪过程假设。即以已经过验证的所有证据为基本,构想犯罪过程或犯罪过程中的某一部分是怎样发生的。它不是一种臆想,而是具有证据基础和逻辑前提的。

第六环节是侦查实验。从最广义的侦查实验的角度,是以已知的自然规律去检验假设。而从狭义角度,则是通过设计一个相似的现场实验来重复假设事件的过程,通过实验中产生的现象与犯罪现场证据事实的比较来验证假设的真实性。

根据上述六个步骤的检查、分析、假设、验证,最终产生犯罪重建的结论。

犯罪现场重建,以物证的客观性为理论起源,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坚实的科学依据。迄今为止,犯罪重建的方法、步骤还处于改造完善的过程之中,尤其是对各类案件的特殊方法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制约犯罪现场重建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最大障碍是重建人员(主要是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识别、收集、检验物证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在国内,无论是专业人员素质和物质技术条件都还无法适应这一技术的要求。盲目地使用这一技术,必然会造成更多的侦查误区与实践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犯罪现场重建只是对犯罪过程及犯罪行为的重塑与再现,即能够证明“发生了什么”和“怎样发生的”,却无法直接说明“为什么会发生”及“犯罪人是谁”,而后一侦查任务,则是犯罪画像的研究内容。

三、犯罪画像理论

犯罪画像技术的理论来源是行为主义(Behav iorism)和法庭科学(ForensicScience)。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主要包括条件反射和学习理论。其中,对犯罪画像理论的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美国心理学家Watson的学习理论。Watson认为,动物和人的行为都是学习的结果,而所有的行为都是通过经典条件反射习得的,人一生下来就具有某些简单可见的反射作用,正是这些简单的反射作用构成了他的整个行为的遗传特征;人的行为从偶然到必然,从随机到有序,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反应模式。根据行为主义原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实际是在其面临刺激时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反应具有个性化与稳定性特征。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外部反应现象特征,就可能刻画犯罪人的个人条件。与行为主义原理实现相关联的是法庭科学理论。法庭科学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出现的把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原理和方法运用到刑事司法活动之中的交叉学科。法庭科学技术在物证的收集和检验方面,具有通过常规调查无法取代的地位。法庭科学发展的过程昭示:只要罪犯在现场停留、活动、与被害人及现场物品之间发生联系,就必然能够通过技术识别和实验室检验的方式揭示这些现象。将行为主义与法庭科学联系起来并运用到犯罪分析之中,使二者之间形成侦查目的与侦查手段的内在关系: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特征是犯罪分析的核心内容,而揭示犯罪人行为特征的基本途径则是法庭科学的方法手段。
犯罪画像(CriminalProfiling)技术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以目前的观点看当时的画像技术属于归纳式犯罪画像(InductiveCriminalProfil ing)。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与法庭科学原理运用的密切配合,在犯罪重建理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演绎式犯罪画像(DeductiveCriminalProfiling)。两种犯罪画像技术在逻辑过程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构成其各具特色的方法论内容。

(一)归纳式犯罪画像

典型的归纳式犯罪画像可以表述为,“根据过去案件中其他罪犯、现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已知行为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其他人身方面的特征,来刻画现行犯罪中罪犯的行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特征。”[5]如同归纳式犯罪画像的术语所表明的词义那样,从本质上,这种技术是根据已有的犯罪统计学数据来推论特定罪犯的行为特征和其他人身特征。归纳式犯罪画像的这种特定思路与它的理论假设密不可分。这些理论假设包括:实施了同种犯罪的罪犯与正在调查的不明身份的犯罪人,共同具有那些相似的个人特征;受相似的生存环境的影响,并以同样普通或同样特别的动机的驱动,过去实施罪行的罪犯与现行犯在文化背景上也极为相似;即使根据少量样本(已知罪犯)进行的行为特征和人身特征的统计性数据分析,也能对未知犯罪人的行为及人身特征进行概括和预测;犯罪行为和动机所具有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特征,在犯罪人的一生之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以这些理论假设为指导,就可以展开归纳式画像的具体工作。在画像过程中,画像人员需要参考三方面的资料以形成归纳推理的前提条件。这三方面的资料来源于:借助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访谈,对在押罪犯进行人身与犯罪特征方面的分析;根据一般人所有的、而为画像人员能够体验的实际经验;包括各种新闻报道在内的各种公开信息来源。对所有上述三方面来源的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就可形成特定类型与特定动机的犯罪中犯罪人的一般行为特征与人身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犯罪行为、动机与某一种类统计分析犯罪类型的相似性,即可推论出现行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类型特点,如性别、年龄、种族、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职业情况等等。以强奸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资料,强奸犯一般为16岁到39岁之间的男性,通常居住在距被害人住宅25公里之内的地区;在停车场对大学生进行攻击的80%以上的连环杀手都是白人男性,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与他们的父母同住,驾驶低档汽车。

从价值论角度进行评价,归纳式犯罪画像模式可谓是利弊兼容、优劣同存。它的积极价值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归纳式犯罪画像以行为主义和统计学原理为技术路线,其理论假设和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归纳推理的画像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至少,从理论上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归纳式犯罪画像重在对以往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即注重犯罪资料的基础建设,用当代侦查学的观点看就是“刑事情报优先”。这种通过对犯罪特点、规律的量化认识而服务于现实犯罪侦查的思路无疑对推进刑事情报工作的全面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归纳式犯罪画像模式简单易行,画像人员并不需要专门的法庭科学知识或侦查技能,即可依据统计学资料进行数学式的概括分析,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画像任务,从而及时地为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资料。

但客观地说,对归纳式犯罪画像模式的评价是批评多于赞扬,正因为如此,归纳式犯罪画像即使是在它的兴盛时期,也不为美国法庭认可为证据。其中的理由主要包括:首先,犯罪画像所依据的信息是从有限的犯罪样本而不是从所有同类案件中概括出来的,因此并不具有普适的价值。由于在归纳式犯罪画像技术发展的初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还未被引入刑事侦查,对犯罪样本收集工作主要是由侦查人员个人在有限的侦查管辖区域内针对有限的案件数量进行的原始积累,因此这种画像只是调查范围内的罪犯的一般特征的概括。其次,归纳式犯罪画像结果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为数众多的现行犯的实际情况,即只注意到现行犯与已决犯的“共性”而没有顾及其“个性”。因此,此种画像结果尽管可靠性较高,但对侦查人员的实际指导价值微乎其微。如根据前面所列的强奸犯特征,根本无法寻找到特定的罪犯,因为符合这种特征条件的嫌疑人实在太多。第三个缺点是,透过归纳式犯罪画像统计方法上的客观性,可以追溯其犯罪特征评估方面的主观性。将类似案件或同类案件的犯罪行为、动机不加区分地进行统一归类,必然涉及对案件类型、行为类型和动机类型的知识与评价,而对于不同的侦查人员来说,其中很可能涉入太多的主观猜测与推断。由于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归纳式犯罪画像技术很快由盛而衰。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法庭科学理论的改造,并吸收了犯罪重建的理论成果,归纳式犯罪画像终于走向了更为科学的理论境界——演绎式犯罪画像。

(二)演绎式犯罪画像

演绎式犯罪画像理论认为,犯罪重建构成犯罪画像的基础。犯罪重建重在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样发生的”等涉及犯罪行为过程的问题,而犯罪画像则以此为前提,重在回答隐藏在行为过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动机和罪犯的人格特征,即“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和“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问题。犯罪画像只有在对犯罪过程进行准确、全面重建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进行,否则,犯罪画像的结论就会因为缺少客观的事实前提而丧失价值。
特威•B将演绎式犯罪画像定义为“通过对包括诸如犯罪现场照片、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准确地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痕迹,并根据这些特定的、个别化的行为痕迹,对犯罪人的个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动机特征进行推断。”

演绎式犯罪画像的理论假设包括:无动机则无行为;每一罪行都应被视为具有独特的行为方式或犯罪动机;同类犯罪之间的不同犯罪者常常具有不同的动机与行为;由于环境和遗传因素的影响,所有人的行为的形成都具有个性;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犯罪行为的反复实施,特定犯罪者的犯罪手法也会不断变化。以上述理论假设为前提,并依据特定资料来源并遵循与之适应的分析思路,就可以进行演绎式的推论:

1 根据法庭科学证据进行的推论在着手进行画像工作之前,必须将现场采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法庭科学实验室的检验、分析。依据法庭科学证据所揭示的事实,才能确保画像工作中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现场特征所进行的分析具有全面性,画像人员不能基于假设进行画像。

2 根据犯罪现场特征进行的推论根据对各种刑事报告、科学证据以及所有证据记录文件的分析,揭示出犯罪发生时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现场之间互动关系的性质。在系列犯罪案件中,如系列强奸案件、系列凶杀案件,随着这些资料的不断补充、确定,犯罪现场的特征也会被固定下来。而在单一犯罪或多重犯罪案件中,犯罪现场特征能够帮助画像人员推断出罪犯的动机、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的目的。

3 根据犯罪人——被害人关系研究进行的推论

在某次犯罪或犯罪人经历的所有犯罪中,通过犯罪人所选择的被害人的特征,可以引导画像人员对犯罪者的动机、犯罪手法及签名式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推理。

演绎式犯罪画像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来推断其人格特征。犯罪手法(ModusOperandi)又称犯罪的方法、模式,是一种习惯性的、经学习而形成的行为,随着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手法也会发生变化。犯罪手法只包括那些实施犯罪所必要的行为。签名式行为(Signa tureBehavior)又称仪式性行为,包括选择性行为与多余行为。选择性行为是指在诸多可供选择的犯罪方式中选择符合其人格特点的行为,如对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和犯罪对象的选择,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犯罪顺序的选择,以特定的方式处理尸体和现场,等等。多余行为则是指那些实施犯罪所不需要的行为,最典型的当属变态行为,这些行为与其人格特点和犯罪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学家普遍认为,签名式行为与其独特的人格幻想有关。如同个人签名的唯一性特征一样,签名式行为也具有高度的个性化,从而使犯罪人在现场的行为具有了与众不同的性质。对犯罪手法和签名式犯罪行为的研究在犯罪分析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与归纳式犯罪画像比较,演绎式犯罪画像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逻辑思路是从一般到个别,即依据一般的法庭科学理论对犯罪现场的个别现象进行分析,而不是依赖于过去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确定现实案件的特征。二是注重现实案件的“个性”,包括犯罪现场的个性和犯罪人的个人特征,这些个性或特征是其他同类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之处。三是注重对犯罪主观特征,尤其是对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的分析,以犯罪动机为切入口,掌握犯罪者的全面的个人特征。四是可以随着犯罪的重复发生和调查过程的深入而不断进行分析资料的补充,并对犯罪画像的结果不断修正、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实际并趋于具体化。而真实、具体的犯罪画像结论,能有效地缩小嫌疑人的范围,并使侦查工作更加容易。

以演绎论的思维形式所推动的犯罪画像虽然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不可否认,它并不能代替全面的犯罪分析。归纳式犯罪画像局限性较大,但其根据一定的犯罪规律进行犯罪预测和犯罪分析的思想恰恰是前者所缺乏的。对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的共性的认识尽管对勾勒一名犯罪者的具体人身特征帮助不大,但却有助于形成种类型的或一般性的人身特征。

四、结  论

传统现场分析理论因其理论基础的欠缺和分析方法的落后而不能适应当代侦查实践的需要,归纳式犯罪画像技术则因为只重“共性”、不及“个性”而价值有限,在犯罪重建基础之上形成的演绎式犯罪画像技术将犯罪者的人身刻画从理论的可能变为现实的可能。但公正地评价,无论是归纳式犯罪画像,还是犯罪重建与演绎式犯罪画像,都各有所长所短,且都不具有完全独立的运用条件。由此可以作出的设想是,将归纳式与演绎式犯罪画像有机结合,以归纳式犯罪画像结论和犯罪重建结论为技术前提,在已经科学限定的范围内展开具体的、个性化的演绎式画像。对此过程,可以定义为“犯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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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风起浪』于2004-9-20 0:31:00发表评论:

  • 【60984444在大作中谈到:】
    >说真的。
    >我就没有看明白。看了五回。
    >我爱好实战性强的东西。
    >理论的--看不懂。
    >呵呵呵:
    >高中毕业的。
    >不要笑我。我要做个好侦探的。
    >真的。
    ****不必看五回,从中看到一点能懂的就行了,各取所需吗。不作这一行,你怎么能有实战呢?没有实践,别人说的内行放在你就成了天书了。对犯罪现场的研究历史上有几个阶段,分别代表了对现场的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随着技术手段和人的观念的发展,对犯罪现场的研究也就发展了。这些东东美帝国主义搞的很好,他们技术上先进,人员训练有素,更重要的意识、观念领先我们不止一筹。
  • 60984444』于2004-9-19 2:03:00发表评论:

  • 说真的。
    我就没有看明白。看了五回。
    我爱好实战性强的东西。
    理论的--看不懂。
    呵呵呵:
    高中毕业的。
    不要笑我。我要做个好侦探的。
    真的。
  • 歇洛克·罗平』于2004-6-12 18:58:00发表评论:

  • 相当不错了,但是要是掌握的话得费点力哦~
  • lhw2031』于2004-6-11 10:45:00发表评论:

  • 不错!
    还有吗?|
    继续努力,我会支持你的!
  • 文臣』于2004-3-29 9:20:00发表评论:

  • 尸体会跳舞: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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