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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期学现场勘查,作业是案例分析,姑且发在这里雅俗共赏吧——《八仙饭店灭门案》
 作者:tl打开tl的博客  人气: 16670  发表于: 13年01月16日22点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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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案例分析


——以澳门八仙饭店灭门案为例


背景介绍:


    八仙饭店灭门案是1985轰动一时的凶杀案疑凶黄志恒涉嫌杀害澳门八仙饭店东主一家九口及一名员工,死者年龄由7岁至70岁。当凶案翌年被揭发后,外界盛传凶徒把死者尸体煮成叉烧包,并于饭店出售,案件震动香港及澳门。


黄志恒在扣押期间,以汽水樽盖割脉自杀身亡,由始至终并未承认杀人;案中处理遗体的手法以至疑凶有没有同党协助,至今依然成谜。


八仙饭店位于澳门黑沙环(今维多利亚酒店现址),约1960年代开业,由郑林一家经营。郑林原本是一名烧腊小贩,但得到街市鸡鸭档主的提携,借钱让他开设饭店,1973年他与妻子岑惠仪结婚,育有四女一子,一家住在黑沙环第四街。据街坊称,郑林为人老实,颇受街坊欢迎,但其妻沉迷麻将,经常出入赌场,对钱看得极重,人缘欠佳。


案中疑凶黄志恒例原名陈梓梁,案发时年约50岁,与一名20多岁的儿子同住;他是广东南海书楼村人,乳名阿七,家境颇富裕,其后随家人来港定居,不久因触犯法例而在香港被囚5年,刑满后与一名黄姓女士结婚,育有21女。


八仙饭店灭门案发生后,警方发现他曾卷入另一宗凶案。19731115日,他到香港鲗鱼涌英皇道向一名叫李和的男子商借1万元被拒,于是把李和夫妇及其姊绑起及斩伤,在浴缸中把李和溺毙,并试图用石油气炉纵火,幸李和胞姊及妻子及时逃脱。当时他的名字叫陈梓梁,此后潜逃广东南海县平洲区平南乡间,居住在旧日家仆黎氏家中,与黎家女儿相恋,两人偷渡至澳门。为了逃避警方追捕,他把左手食指截去一节,并火烧手指头,破坏指纹1986年,八仙饭店案被揭发后,李和家人认出他正是陈梓梁。


   


案件经过:


198588日中午,路环黑沙海滩阿婆秧滩浮出8件残肢,泳客随即通知水警。经警方点算后,当中有4只右脚脚掌、两只左脚脚掌及两只手掌。当时残肢已严重腐烂、浸在海水超过两天,因为有4条右脚掌,断定遇害人数最少4人。


澳门司警曾怀疑偷渡客遇上鲨鱼,但肢体的切口十分整体,其中断掌手指曾被压扁,似是被人刻意毁灭指纹。两日后,阿婆秧滩一只野狗咬着一只女性左手手掌,三天后,司警再发现一只女性右掌,泳客亦发现一只右脚脚踭。面对11件残肢,司警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司警在调查过程中,曾邀内地法医官来澳协助化验断肢,留下记录,但凶案调查并无进展。


 


19864月,亦即发现肢体8个月后,澳门司法警察司署及广州国际刑警先后收到八仙饭店东主郑林兄弟来信,成为破案的契机。信中指:“余兄郑林澳门多年,凭勤劳立业,但于去年八月初突然失踪,而他在澳门的八仙饭店及物业则由另一名姓黄的男子承受。而最近澳门路环黑沙阿婆秧海面又发现人体残肢,恐兄一家遇害,望警方竭力帮助找寻余兄的下落。”


郑林的兄弟指,其兄19857月曾带两名幼女回故乡中山,此后音讯全无。当时他们怀疑兄长妻子岑惠仪与黄志恒有外遇,两人于是串通杀害郑林,又推测凶手与岑氏事后反目,于是把她一家杀害。信中提及的十名失踪者包括:八仙饭店东主郑林50余岁)及其妻岑惠仪(42岁)、女儿郑宝琼(18岁)、郑宝红(12岁)、郑宝雯(10岁)、郑宝华9岁)及儿子郑观德(7岁)、女东主的母亲陈丽容(70岁)、女东主的九姨陈珍(又名陈丽珍,60岁)、八仙饭店厨师郑柏良(61岁)。


 


虽然这连串案情并未能证实,但这封信引起司警展开对黄志恒的调查。司警接信后重新检验去年检获的残肢,竟发现一只女性指纹与八仙饭店失踪者陈丽珍的指纹相似,司警于是监视黄志恒,并访问失踪者的约20名街坊。


当时八仙饭店一名鸡鸭商指,198584日下午,曾接到郑林来电落单叫货,职员送货时,店内一切如常;翌日早上,当伙计再送货时,却发现八仙饭店突然贴出“休业三天”的告示。该鸡鸭商曾到访郑林住宅,当时一名陌生男子应门,指郑林举家去了珠海


同样在85日,另一名失踪者、女东主九姨陈丽珍亦离奇失踪。她的邻居指,当日清晨,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上门找陈丽珍,指郑林的幼子发烧,请她协助,两人乘出租车离开,自此陈丽珍一去不返。


这两份口供令警方相信,郑林一家是在198584日至5日失踪;由于黄志恒已年届50岁,警方怀疑有一名年轻男子有份参与谋杀。


 


1986928日下午,黄志恒匆匆离开八仙饭店,欲进入中国内地,司警发现后即将之截住,带署举报中心调查和自首。警方发现,黄志恒在郑林一家失踪后,除了接管八仙饭店,换上新员工外,同时把郑林位于黑沙环第四街的物业放租,黄志恒与一名廿多岁的儿子住在另一单位,当时其子驾驶的汽车亦为郑林所有。


盘问时,黄志恒指他只想送妻女返大陆,否认潜逃,又指自己以真金白银买下郑林的物业,这笔钱是从走私中赚取。当晚,他指自己哮喘病复发,情绪激动,扬言会咬舌自尽。翌日,司警正式发出八仙饭店10名失踪者的照片,要求居民提供有关资料。


此后,黄志恒又转口供,声称郑林欠他60万元赌债,把所有财产移交自己,郑林一家此后移民,但司警并未发现郑林一家的离境纪录。此时,警方在黄志恒的保险箱内,搜出郑林在南通银行红街市分行的保险箱锁匙、回港证4名子女的出生证书、学生证副本。


1986102日,黄志恒正式被落案起诉,移交刑事起诉法庭侦讯,并裁定表证成立,还押澳门市牢监狱候审。


 


黄志恒被捕后,一直拒绝供出案情,并曾两度自杀1986124日凌晨,黄志恒磨锋汽水盖拉环,在之前自杀的伤口再次割脉;当天上午8时,狱警派发早餐,发现他已无气息,手腕被一幅染满鲜血的棉被覆盖。


黄志恒死前曾向报馆寄出一封自白书,这是黄志恒唯一交代案情的文件,行文颇生涩。信中说:


“请代我平反这冤案,请想,一个临死的人还会说谎,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一切,是有因的。


九月廿八日两点钟,司法处谓想了解一些事,我在那里一直坐了十多个钟头,在这段时间,我估计他们在观察我心境,由于在澳门从未做过对人不住的地方,所以我心境也自算不差,迄至他们问及关于八仙饭店之事,我从实告诉他们,也就是我如何认识郑林及至如何接替业务等,足足问了两夜三天,分四个人同是问这些,最后在十月一日零时谓要控告我谋杀郑林一家,当时我已是疲劳之极。


香港那边东窗事发,我已抱定以死以谢世人,本来我已当陈梓梁已死去,而且在孩子面对他们父亲早就去世,这是由我将自己的手指模痛割掉,那时开始,我已洗心革面,坏事不但不会做,而且连想也不去想犯法的事,凡事都有动机,而我已守了十多年,孩子刚毕业,踏入社会工作,我应该安享晚年。


早在一九八四年当郑林欠我十八万八千时,我已有心收购八仙饭店,这是有人证的。总而言之,我绝对做不出这案,如果是我承认又何妨;况且编辑先生你见到这信,我已经不在人世。


现在凄凉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岁的孩子,舆论对她很不公平,难道我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想过著幸福的晚年,就给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无辜,我以前是坏人,我应承担一切后果,但我太太是乡下婆,什么也不识,绝对是好人,难道社会竟然会对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


我郑重声明,我之自我解脱,并非畏罪,而是多方面的,我患有哮喘宿疾,属次就不想再挨下去,今次终要实现。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其他目前已知证据有:


1.案发时,曾有一名约30岁男子到陈丽珍家,此人并非黄志恒。


2.从残肢化验结果得知,死者并非被毒死。


3.案发时正值盛夏,若尸体未有及时处理,将会发出恶臭,但当时并未有人投诉尸臭问题。


 


案件分析:


在本案经过中,对于案情的猜测有如下几种:


1.黄志恒杀死东主一家,其目的是为了吞占郑林的财产,从接替八仙饭店、放租郑林的物业和儿子驾驶郑林的汽车等几点即可看出;黄志恒在被警方拘捕讯问的前后两次口供不一,其嫌疑极大。


2。“郑林之弟”指出郑林之妻岑惠仪与黄志恒进行通奸,并因此起意杀死郑林,事后两人反目,黄志恒杀死岑惠仪一家。虽然目前已无法验证“郑林之弟”的来信及身份是否属实,但是澳门警方采用来信作为案情关键证据应该是有理由的。


3.据说黄志恒曾在狱中向狱友透露自己与陈丽珍赌博,陈输掉巨额钱财,事后黄志恒多次向郑林讨债。在事发当晚,黄志恒再次追债,并挟持郑林的幼子,命令郑林家人及员工自缚、以布塞口。此时郑妻发难,抱起幼子欲冲出门口,结果被黄志恒击杀,最后郑林幼子临死前大喊:“九姨婆(陈丽珍)会报警拉你!”黄志恒之后到九姨婆家,假称郑林幼子发烧,把她诱骗到八仙饭店,再将她杀死。报章又说他之后用黑色垃圾袋,把肢体包起,分批弃置;部分则用来熬汤,在八仙饭店出售。这种揣测更加具有坊间传言的色彩,缺乏可信度。


 


由于本案的唯一犯罪嫌疑人黄志恒已经死亡,而且至死都没有认罪,无法得知本案的真相,而只能凭已知材料寻找此案存在的疑点,如下:


1.残肢中只有“发现一只女性指纹与八仙饭店失踪者陈丽珍的指纹相似”,那么这些尸体残肢究竟是否属于郑林一家及其员工呢?如果不是他们,又是谁的尸体呢?如果确实是他们,那么其他的尸块又会在哪里呢,难道真的做成食物出售了?


2.如果郑林一家没有死亡,而警方也没有查到他们的出境记录,那么他们的下落究竟何在?


3.八仙饭店会是第一案发现场吗?如果是第一案发现场,为什么当时没有收到报告发出臭味?警方是否在饭店中找到任何蛛丝马迹?否则第一案发现场会是哪里?


4.如果黄志恒并非凶手,那么为什么他的口供前后不一致?如果他真是凶手,为何要自杀两次、决意寻死并发出自白书?


5.为什么“郑林在南通银行红街市分行的保险箱锁匙、回港证4名子女的出生证书、学生证副本”会出现在黄志恒的保险箱内?如果是为财杀人,这些东西对黄志恒并无用处,甚至会成为致命的证据,为何不尽早销毁?


6.来自街坊的两份口供更加让人疑窦丛生:85日在林宅应门的陌生人和清晨上门找陈丽珍的男子究竟是谁?他们是同一个人吗?他跟凶案有关系吗?如果黄志恒不是凶手,这个人会是真凶吗?


7.正如警方的观点,黄志恒已年届50岁,而且据他自己所称患有哮喘,那么他的身体条件允许他在短时间内单独杀死十人并进行分尸吗?从残肢化验结果得知,死者并非被毒死,那么他们的死因会是什么?


7.在八仙饭店案中,是否出现了如黄志恒的自白书中逼供认罪的行为?由于黄志恒有前科而且犯罪手段恶劣,媒体舆论是否对此案造成了不必要的误导并使警方和公众进行误判?


 


综上所述,即使黄志恒仍然在世,这些表面证据并非无懈可击,因此法庭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人间多少冤情,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真凶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相信无论是死者还是含冤者都不能瞑目,奈何死无对证,法律有时便是这般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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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957』于2021-6-18 20:36:00发表评论:
  • loofeht』于2013-1-20 21:53:00发表评论:
  • 感觉楼主最后只是把案件的几种可能性和疑点列出 没有太深入的分析  现场勘查 好像也没有勘察的部分
  • tl』于2013-1-16 23:16:00发表评论:
  • 惭愧惭愧,学习虽然不忙,可是还是有生活中的事情,这不想起来发到推门了嘛,毕竟我学的东西还是跟推理有比较大关系的
  • tl』于2013-1-16 23:15:00发表评论:
  • 呃,我也不清楚,就是按着感觉来
  • 此名已屏蔽』于2013-1-16 23:14:00发表评论:
  • 秋生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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