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uili.com/bbsShowDetail.asp?ftitle=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一——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1)&fid=50408&aid=13&bid=112&bname=法律案例&bmaster=风,liuliniao&aname=侦探推理&fz=0&userid=风&delpage=28 http://www.tuili.com/bbsShowDetail.asp?ftitle=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一——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2)&fid=50455&aid=13&bid=112&bname=法律案例&bmaster=风,liuliniao&aname=侦探推理&fz=0&userid=风&delpage=29 http://www.tuili.com/bbsShowDetail.asp?ftitle=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一——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3)&fid=50482&aid=13&bid=112&bname=法律案例&bmaster=风,liuliniao&aname=侦探推理&fz=0&userid=风&delpage=29 http://www.tuili.com/bbsShowDetail.asp?ftitle=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一——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4)&fid=50529&aid=13&bid=112&bname=法律案例&bmaster=风,liuliniao&aname=侦探推理&fz=0&userid=风&delpage=28 五、人身识别法 人身识别就是依据人体的各种特征来对人进行的同一认定。由于任何诉讼都是与人有关的,而且往往是以人为中心的,所以办案人员在调查案情时经常会面临人身识别的问题,如某人是否为以前曾被判有罪的那个人;某无名尸体是否为某失踪人等等。 人体可供识别的特征多种多样,但在早期的办案实践中,人们尚不具备准确识别人体特征的能力,只好借助于一些附加于人体的特征。姓名是人类在社会交往中因相互区别的需要而发明的,所以它具有人身识别的功能。在社会人口不多的情况下,依据姓名来查清被捕者的身份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我国在秦朝时已经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据《秦简·封诊式》记载,当时在办案中采用了一种调查犯罪前科的做法。某地官府在抓到外地罪犯之后便向其户籍所在地发出通知,以查情有无犯罪前科及有关情况。 但是,姓名与人身之间并不存在稳固的联系,犯罪者很快就学会用假名来隐瞒身份的做法,办案人员只好寻找其他可供识别的特征。我国有一种古老的刑罚,叫做墨刑,即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成黑色。墨刑不仅是一种肉体刑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方法。 公元10世纪中期,五代之后晋首创刺配法,即对流配犯人附加黥面的做法。宋朝沿用刺配法,且广为使用。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 的方法消除身上这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蓖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到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被犯罪者身上添加某种标记这种识别方法,不过多为烙印的形式。例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俄国沙皇于1691年颁布的谕令、英国1752年的法令中都有关于烙印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刺字还是烙印都不是人体固有的特征,因此,人们一直在寻找人身识别的其他途径。 在案件调查中进行人身识别的系统方法产生于欧洲,而且是从对累犯和惯犯的识别开始的。1720年,法国巴黎警察局建立了罪犯的卡片档案。每张卡片上记录一个罪犯的姓名、外貌特征、犯罪前科及其他个人情况。但是,卡片上的外貌特征描述既不准确又不规范,所以实用价值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辨别外貌的能力便成了识别罪犯身份的主要武器。但人的外貌辨别能力毕竟有限。于是人们便试图用一些科学手段来弥补人类记忆能力的不足。 1879年,巴黎警察局的一个名叫阿方斯·贝蒂隆的年轻职员发明了人体测量法。他提出一个在当时看来有些不可思议的设想——根据人体骨骼的长度来对罪犯进行人身识别。他认为:成年人的骨骼长度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如果在一个犯人身上测量11个骨骼长度的数据,那么要找到这些数据完全相同的两个人的可能性就是4191304:1,而这一概率完全能保证对罪犯进行人事识别的可靠性。这是人身识别法的一次革命。不过,它很快就被更为科学的指纹鉴别法所取代了。 19世纪后期,美国的托马斯·泰勒和英国的威廉·赫谢尔及亨利·福尔茨等人先后阐述了利用指纹来进行人身识别的可能性,而且实践也证明指纹是人身识别的可靠依据。不过,要使指纹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易于检索的指纹档案,就要有一套科学的指纹分类法。在这一问题上,英国的佛朗西斯·高尔顿和爱德华·亨利、阿根廷的胡安·沃塞蒂西、德国汉堡警察局长罗希尔等人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先后发明的各具特色的指纹分类法为世界各国的执法机构提供了建立指纹档案的科学依据。 在人身识别的领域内,笔迹鉴定也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古代,有不少利用笔迹来查明案情的实例。《三国志·魏书·国渊传》等历史文献中有这种案例的记载。 在欧洲,1609年,法国人夫兰可尼·第迈尔写了一篇关于笔记鉴定的论文,书中介绍了笔记鉴定的方法和原理。这大概是笔记鉴定领域内最早的学术著作。在欧洲的笔迹鉴定历史上曾先后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流派,如以法国神甫米尚和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为代表的笔相学派、以德国人格罗曼和英国人科利特为代表的书法家鉴定派,以创建人体测量法的贝蒂隆为代表的特征描述派、以创建欧洲第一个警方犯罪侦察实验室的洛卡德为代表的书法测量派等。 19世纪末,法国曾发生一起轰动世界的冤案,史称“德弗赖斯案”。1894年9月26日,法国情报人员截获了一份交给德国驻巴黎武官的军事情报。根据情报内容,法国陆军总参谋部反间谍处的官员认为它很可能是由参谋部的实习军官德弗赖斯上尉提供的。由于此案中没有人证,所以笔迹鉴定就成了定案的关键。在此案中担任笔迹鉴定专家的就是贝蒂隆。虽然他发明了人体测量法并创立了笔迹鉴定中的特征描述派,但他缺乏笔迹鉴定的经验。结果他错误的认定那份情报上的笔迹就是德弗赖斯所写。于是,德弗赖斯被判为德国间谍,并与1895年4月被押到魔鬼岛服刑。虽然这一冤案的造成主要由于当时法国的政治斗争,但是笔迹鉴定结论无疑起了很大作用。因此,当德弗赖斯于1906年被平反昭雪时,公众的愤怒不仅使贝蒂隆声誉扫地,就连笔迹鉴定也被贬为“神秘的把戏”。 20世纪以来,笔迹鉴定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已经成为人身识别的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各国的执法人员也在探索着人身识别的其他途径,如足迹鉴定、牙痕鉴定、毛发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DNA鉴定等。这些人身识别方法不仅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也应用于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之中。(完) 文章预告: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相关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