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高罗佩和《狄公案》 杜渐 中国有没有侦探推理小说?这个问题一直使中外的研 究者困扰。中国两千年的封建制度都是实行人治,所以中 国的侦探推理小说走了另一条路子,以人治的传统而形成 了公案小说。公案小说从广义来说,也是推理小说,但与 西方的侦探推理小说的模式是相当不同的。 中国也有法,但这是人治的法,与西方所指的法律本 质不同,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是天子,皇帝之所以称天子, 是把神权、君权集于一身,本是凡人,一当皇帝,也就神 化了。神自然高于一切,皇帝说句话天下就得奉行,国家 的统一完全以皇帝的思想为准则,本质上是极权的。公案 小说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小说,封建社会的法是维护封建统 清的法,所以公案小说的着重点是突出判官是个清官,主 持公道,维护正义,这类公案小说最集中的例子就是《包 公案》。 包龙图被塑造成一个公正的清官,能为民伸冤,基本 上能执法不阿,即使王公驸马犯罪,他也胆敢搬出个龙头 铡,杀了再说。其实他只是老百姓心口中理想化的清官的 化身,故有包青天之称。《包公案》又叫《龙图公案》,应 是晚明编成的小说集子。我们从这些小说的背景看,不难 发现其中不少包公案故事,时代背景是混乱的,并不是包 公生存的宋代。由此可以推断,包公故事是经历了很长时 间,人们把历代法官断案的故事加以改装之后,都归纳进 了包公案去。这种情况使包公案的内容丰富了,包公于是 成了古代中国理想化的青天大老爷。事实上小说中的包公 与历史上的包公有很大的出人,他只是小说里典型化了的 人物。 《包公案》的影响颇大,由于这部小说集深入民间, 故对元明杂剧、明清小说以至晚清的北方戏曲,都产生深 远的影响。元代李行道的杂剧《包待制智勘灰栏记》,自 然也是从公案小说中发展来的,这部杂剧甚至影响到西方 现代的戏剧,德国戏剧大师布莱希特的《高加索灰阑记》 就是包公戏在外国长出的奇花。 公案小说的传统可以上溯至北宋中叶,所谓公案,从 词义上来理解,指的是法官在公堂上判案时所用的桌子, 故此就把法官判案的小说名之为公案小说了。公案小说可 以是短篇,也可以是长篇的章回小说,故事内容多为涉及 犯罪行为,如何循法律途径去侦破处理案件,多以法官是 如何明智判案为号召,最著名的白然是《龙图公案》。 包公这人物虽然比其它中国公案小说的主人公有个 性,但他也是个被神化了的青天大老爷,同时也被面谱化 了。包公廉直无私,刚正不阿,忠心耿耿地执行皇帝的意 旨,处处都是封建纲常和道德伦理的化身。但包公判案的 方式是偏于迫供信的,往往是严刑鞫讯,凭着个人的智慧 和洞察力来断案,对证物的重视不足,按现代的法律观点, 这种人治的方法并不科学,极易构成冤案和错案。包公破 案的方法有一些是令人难以情服的,如他的帽子被一股怪 风吹掉,帽子飞往哪儿,就追查到哪儿,找出凶手;又如 找不出真凶,就求神拜佛,通过鬼神托梦而破案;又如把 犯人关在不同的地方,告诉甲说乙已招供,迫甲认罪,用 这种背靠背的欺骗方法,采取口供,这在现代法学观点来 说是违法的,至于屈打成招,更不可取。 从公案小说可以看出,古代中国法官之判案,往往单 凭法官个人的判断,以逼供情的方式处理案件,而不重事 实与物证。一个如包拯这样的人物,不只要在一个腐化少 社会中将刁钻枉法之徒—一摆平,还得为前任贪官留下的 冤狱平反,揩屁股抹苏州屎。平反冤狱在中国人心目中是 极为重视的,因为从古到今错案冤狱实在太多,人们盼望 平反之心情迫切,是可以理解的。昭雪沉冤,在人治社会 只有寄望于青天大老爷。于是公案小说往往以公堂对薄的 通俗剧形式结尾,最后来个天理昭彰,善有善报。可是人 们寄望的青天到底是否真的青天?颇成疑问。 公案小说之与西方推理小说不同,其根本是传统根植 于不同的认知领域,典型的西方推理小说其情节在于重视 证据,追寻线索,破解谜团;而中国公案小说则旨在呈现 对正义的追求。西方的福尔摩斯只是个凡人,也会犯错和 束手无策,但中国的包拯却是文曲星下凡,是神化了的人。 中国公案小说的模式,往往先描写犯罪经过,读者一 开始就如看报纸上的新闻一样,对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一 目了然,但法官却是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摸索,进而推断 出真凶。西方推理小说的模式则是侦探与读者同样不知道 案情,他每一步侦察到的蛛丝马迹,必同样告诉读者,于 是侦探与读者可以在同一条件下,进行推理的竞赛,一步 步追出真凶。同样是推理破案,公案小说侧重于判案的描 述,而西方侦探则把推理过程作为重点。中国的包拯将侦 探和法官集于一身,福尔摩斯则只是侦探,执法是警察与 法官的事了。包拯依靠的是他个人的智慧精明和直觉,善于 观颜察色,并能预见征兆,甚至运用他对人性的审察,来 判断是非曲直,可以说是主观的方法,而福尔摩斯则是理 性的客观的方式。包公是仕宦阶级的保守道德的代言人, 维护着封建统治者的利益,而福尔摩斯是中产阶级出身, 他是以局外人的身份,来侦破案件,维护社会的正义。福 尔摩斯同样也是维护现有的社会法律秩序,在意识形态上 同样是保守的。但是,毫无疑问,西方推理小说在社会意 识方面,没有中国公案小说那么充满道德说教,包公案往 往带有道德教训的意味,着重于对法庭程序的肯定,但西 方推理小说,尤其是日本的推理小说,并不着重官方体制 意识形态的宣传,甚至揭露出现存社会的黑暗和政府的不 公。 中国公案小说从现代意识来看,虽然带有一定的局限 性,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否定公案小说的价值,它是长期 来受到中国读者欢迎的。连西方的学者也不否认这一点, 正因此,荷兰的高罗佩写的《狄公案》,就成为西方世界 部脍炙人口的新型中国公案小说了。 高罗佩(Robert Hans van Gulik)是荷兰的外交家。 学者,同时也是一个出色的侦探小说作家,一九一0年八 月出生在泽特芬市。父亲是一位陆军中将,他是第五个儿 子。在他四岁那年,他跟随家人到荷属东印度住了九年, 在爪哇读小学,既学会了荷兰文又学会了印度尼西亚文。一九二 八年他回到荷兰,在里顿大学读书,后来又进了乌策特大 学研究法律和东方语言,一九三五年他获得博士荣誉学位。 讲到高罗佩同中国的渊源,可谓深矣。他早在十八岁 时,就在荷兰荷华文化协会办的一份刊物《中国》上面发 表了一篇对《诗经》研究的文章。高罗佩不只通晓中文。 日文、藏文、梵文、荷兰文、英文、印度尼西亚文、拉丁文、法 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古希腊文。 马来亚文等十五国语言文宇。而且专修东方文化史,能用 中文写作旧体诗,他对中国文化颇有研究,写过不少汉学 的著述,其中包括研究古诗源、唐诗、《赤壁赋》的论 文,还有讨论中国志怪小说、数学概念和灯影戏的文章,荷 兰出版《大百科全书》,其中关于中国的辞条就是由他执 笔的。 一九三五年他离开大学后,参加了荷兰外交部的工作, 被派驻远束,出任荷兰驻日本大使秘书,一干就干了七年。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因日荷交战,被日本扣留, 直到一九四二年作为交换释放外交人员,才获释离开日本。 他继而被派到开罗和新德里,在盟军司令部任职,一九四 三年他被派任荷兰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在重庆与过去京 奉铁道局局长水钧韶的第八女儿水世芳(France Shui)结 婚。第一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九四六年至一九四七年他 任荷兰驻美大使馆参事,后来又到日本,担任军事代表团 的政治顾问,一九五六年至一九五九年曾任荷兰驻黎巴嫩 和叙利亚大使,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任驻马来西亚大 使,一九六二年他回海牙,在外交部工作至一九六五年, 然后出任驻日本及南韩大使,但不久即患癌症回国,一九 六七年逝世于阿姆斯特丹。 《狄公案》是高罗佩的传世之作,为什么一个荷兰学 者竟写出一本中国公案小说来呢?高罗佩的中文素养很 好,早在一九四0年,他就找到了一本中国旧小说《狄公 案》(《武则天四大奇案》)。这是一本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 纪初的中国章回小说,描写七世纪唐代武则天的名臣狄仁 杰的故事书,他将这书译成英文,在一九四九年在伦敦印 了一版限定本,印数极少,只供好友及爱好侦探小说者阅 读。 高罗佩由此对唐代文化及狄仁杰这个人物产生了兴 趣,于是他以狄仁杰这个人物为中心,开始创作中国公案 小说。最初的作品完全依据原来《狄公案》的写法,将三 个案件纠缠在一起。他根据狄仁杰的真案,加上中国古小 说中的案例,写出了一本本新的《狄公案》来。第一本《狄 公案》是《铜钟案》(The Chinese Bell Murders),准备 在日本出版,但后来因为书中有反佛教色彩,日本的出版 社拒绝接受,他又写了第二本小说《迷宫案》(The Chinese Maze Murders)。从此之后,他所写的狄仁杰侦 探案就源源不绝出笼,计有《铜钟案》、《迷宫案》、《湖滨 案》、《朝云观》、《御珠案》、《断指案》、《紫光寺》、《柳园 案》、《广州案》、《黄金案》、《四漆屏》、《玉珠串》、《黑狐 狸》、《红合子》等,他在一九五八年还写了一个短篇《兰 坊除夕》(New Year's Eve in Lan-Fang),一九六五年又 写了两个中篇小说收在《猴与虎》(The Monkey and The Tiger),一九六七年他出版了他最后一本短篇小说集《狄 公在工作》(Judge Dee at Work),全都是以狄仁杰为主 人公的侦探小说。 为什么高罗佩要选择狄仁杰这个人物作他的侦探小说 的主角呢?无疑旧小说《狄公案》(《武则天四大奇案》) 对他有很深的影响,高罗佩佩服狄仁杰的断案本领,在《旧 唐书》八十九卷的《狄仁杰列传》中,也指出狄仁杰是个 相当有能力的侦探,断案能力十分强。“仁杰,仪凤中为 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菟欣者。”在过去的 笔记小说中,由于作者的偏见,对武则天的不同评价,有 把狄仁杰归人“酷吏”者,如若按《旧唐书》的讲法,能 在一年内断滞狱一万七千而无冤诉者,就不是酷吏,而是 狄青天,可谓断狱如神了。事实上,狄仁杰一生当过各种 官吏,由低层做起,当过判佐、法曹、县令、司马、刺史。 郎中、内史、御史、巡抚、都督、元帅、宰相(称同凤阁 鸾召平章事),死后还追封司马、梁国公,可以说是位极 人臣,其经历之丰富,自然引起高罗佩的兴趣,可以塑造 出一个大侦探的形象来。狄仁杰传奇的一生,在高罗佩笔 下,创造出一个新的人物形象,他是基于历史,又不局限 于历史,这个小说中的狄公,现在已成了西方家喻户晓的 人物,甚至比包公更出名。 高罗佩这番工作,要创造出一个唐代大侦探兼法官的 形象,是付出了艰巨的劳动,他不能凭空编造,而且.事事 都要按唐初风俗来写,这就得翻阅大量的历史资料和卷籍。 他曾在书的后边特别声明: “在狄仁杰的时代(唐代,公历630—700年),中国 人不蓄发辫;发辫是一六四四年后,满洲人征服中国强迫 其接受的习惯。在此以前,中国人蓄有发,在头顶上结髻, 他们在室外室内部带小帽,男女均穿着宽大长袖的袍子, 像日本的和服;和服正是唐代从中国传人日本的。只有军 人和下等人才穿短衣,露出裤子和腿上的绷带。荼、米酒 和若干其它烈性的酒是通常的饮料。烟草和鸦片在几百年 以后才传人中国。” 由此可见,学者写小说是有其目的的,他要纠正西方 人歪扭中国人的错误偏见,传播中国文化,这同时也是对 中国那些盲目崇拜西方文化而数典忘祖的民族自卑心理, 当头捧喝。当然,高罗佩笔下所描写的唐代生活,世态人 情以至典章文物,也有不符事实的。但我们并不是看历史 书,而是看推理小说,故此大可不必拘泥。 高罗佩精于中国古文,甚至没有用过白话文写作,他 自己曾将《迷宫案》译成中文,一九五二年在新加坡南洋 印刷社出版。他的小说完全是用章回体写成,开头照例一 首词,写得不错呢,根概括地把狄公案的意义点出来: “运转鸿钧包万有,日星河岳胎鲜。人间万物本天然, 恢恢天网秘,报应总无偏。 在位古称民父母,才华万日争传。古今多少圣和贤, 稽天行大道,为世雪奇冤。” 在每回的题目,他也用对仗工整的偶句;而每回结束, 也用“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完全按话本章回 小说的方法。外国人写中国公案,而且又写章回体,可以 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堪称一绝。 高罗佩作为一个外交官,又作为一个学者,写侦探小 说,是否太过无聊?这牵涉到他的人生观和对待写作的态 度了,他在一九六六年的日记中,曾有如此的说明: “十五年来,这项写作(狄仁杰侦探小说)已成为我 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与我的学术研究同等的重要。我如 果不做学术研究便无法继续任外交官。因为外交官在工作 上所接触的只是暂时有重要性的事情,而学术研究则万事 都有永久价值,正可以弥补外交官工作上的空虚。在学术 研究上,就是错误也有永久价值。因为正可使他人不犯同 样的错误。但是一个人如果只作学术研究,他便会成为史 实的奴隶,使他的想象力被纳人樊笼。在创作小说时,作 者可以完全控制故事,任凭他的想象力飞腾。文学创作是 我生活的第二方面,是消遣,是游戏,使我对于外交及研 究工作的兴趣不致于消沉。” 《狄公案》的艺术成就,不只是一本用章回体写的公 案小说那么简单,高罗佩把西方现代的一些观点,融人中 国古代的故事中,从内容意识、风格特征、典型塑造以至 语言习惯,都是将古今中外熔于一炉,并不像《包公案》 那样程序化,而是布局离奇,波澜起伏,线索若断若续, 虚实相映,情节一层层推出,步步追索,最后才公堂具结, 令凶顽伏法,大快人心,叫人拍案叫绝。他将西方推理手 法,妙用在公案小说之中,通过明查暗访,找出真实证据 才定案,绝不似《包公案》借鬼神托梦,他更像福尔摩斯, 而不似包拯。 也许正因为高罗佩是个文学家,他在布局结构到文宇 语言,都是十分精到,不只把主人公狄仁杰写得活灵活现, 就是其它次要人物,诸如其助手陶干、马荣、乔泰、洪亮, 都写得栩栩如牛,各有性格。 《狄公案》只是高罗佩一生成就的一部分,他学术著 述甚多,如《秘戏图考》(Erotic Colour Prints of the Ming Period,1951三卷本)、《中国古代房内考》(Sexual Life in Ancient China,1961)、《外国鉴赏家眼中的中国 绘画艺术》(Chinese Pictorial Art as Viewed by the Connoisseur, 1958)、《琵琶考》(The Lore of the Chinese Lute,1940),都是与中国有关的,甚至在他去世后才出 版的附有唱片的《长臂猿考》,也足研究中国动物的书籍。 《狄公案》在西方那么著名,中文本则是近年才在中 国出版,狄仁杰故乡的太原北后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三卷本 的《狄公断狱大观》是目前中文最完整的本子,山陈来元、 胡明翻译,译等流畅,可惜不是章回体,与高罗佩原作有 些出入,未能保留原作的风格。不过,中国有这译本出版, 能将高罗佩心血之作,译介到中国,已是做了一件有益的 工作,因为《狄公案》既是中国公案小说,又是一部外国 人写的推理小说,对中国的推理小说创作有借鉴价值 中国由于缺乏法治的观念,所以推理作品并不发达。 不过,中国曾有过一套侦探小说《霍桑探案》,是可以与 外国侦探小说媲美的,作者程小青过去曾译介过不少外国 侦探小说,后来自己创作了一个中国的福尔摩斯,他的这 套小说几十年前在上海出版曾轰动一时,很受读者欢迎, 不过在近四十年的时间,大陆把这套侦探小说埋没了,直 到前几年实施开放政策后,它才重见天日,得以重新出版, 可惜的是作者程小青已于文革时去世。 《霍桑探案》中作者创造了一个福尔摩斯型的中国神 采,同时也有一个华生型的记者作家,为他记述各个探案, 霍桑破案是根据科学推理,重证据,他同时很有人情味, 同情受压迫者,对一些欺压老百姓的达官贵人加以揭露批 挞。尽管现在看这套几十年前的小说,感到艺术方面尚有 不足之处,但其布局精巧,情节复杂而合理,完全是本格 派的推理佳作,仍值得一读。 近年大陆曾出现一些“侦破小说” 和“政法小说”, 但成熟的并不多,大多停留在比较简单化的推理阶段,对 社会实质的重大问题不敢触及。不过有推理小说的出现, 即使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也是可喜的。 台湾近年较大量翻译出版外国侦探推理小说,而且出 版一份《推理》杂志,富有趣味。 摘自:杜渐《侦探推理小说谈趣》,1994年版,2000年重印,香港三联书店。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相关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