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翻旧帖找出来的,为方便放入精华区,把后面的精彩回复也并进来。 琉璃鸟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男,51岁,工人,石某,女,47岁,售货员。 刘、石系夫妻关系。被害人陈某曾将其养女强奸,被刘某发现后怀恨在心,遂与石某商议,准备报复。某日晚10时许,在刘的威逼下,其养女按刘的意思将陈某骗到某郊区引水渠南岸的石坡下。这时预先埋伏在石坡下的刘石二人当即冲出,乘其不备,刘用铁棍(长0。8米,重4。5斤)将陈打倒,然后两人分别抡起铁棍又猛击陈的头部三下(石手持的铁棍长0。5米,重3斤)。石说:“看看有气没有?”刘说:“管他呢,快走!”二被告人作案后,慌忙将凶器丢进引水渠内跑回家。翌日晨,过路的群众发现了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是因头部被击导致颅脑内出血,伤势过重,休克而死。案发后,两被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现在的问题是,对本案中被告人打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定为故意杀人罪呢,还是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看法。风兄我越俎代疱之处还望海涵,不要扁我。:e 另,谢绝灌水,请不要简单地写一个答案,请写出你的看法和理由。谢谢。 发信人: holmos(大力)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47:0) 【cat在大作中谈到:】 我觉得应该算故意伤害(致死)吧,因为他们开始并没有要杀人的想法,只是想教训受害者一下而已。 -------------- 发信人: cat(cat) 题 目: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1:30:0)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的特征是不同的,这两种犯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不同内容的故意,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搞清了这个,要分析上面的那个案例就不难了。 -------------- 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2:26:0) 怎么会扁你,欢迎还来不及呢!!前段时间因为工作较忙,法律案例版的内容不够丰富,多亏老陇,楚魂还有CAT MM等诸位帮忙,才不至于太冷清,现在我终于可以有一些自由时间,法律案例版也应该有一些动作了。 对这个案例我就先不发表观点了!欢迎大家踊跃发言!对错不问,重在参与! -------------- 发信人: 雪夜叉(雪夜叉)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2:31:0) >石说:“看看有气没有?”刘说:“管他呢,快走!” 故意杀人罪!从此上对话可以得出结论,两被告人在用铁棍猛击陈的头部后,见其倒在地,预料到了陈某可能死亡,但两人故意不去管他,主观上有放任陈某死亡的故意,故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风兄我这么分析对不对。 -------------- 发信人: cat(cat)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2:46:0) 【雪夜叉在大作中谈到:】 呵呵,先不回答你是错是对,不过说得倒是挺有道理的。等大家讨论得差不多了,我再把答案贴上来请大家过目。 -------------- 发信人: szf(szf) 题 目: Re: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2:59:0) CAT对法律也这么有兴趣? 这对学法律的学生来说,倒真实很典型的标准试题。 我想说的是一些中外司法差异。中国的检察机关很在意起诉案件的定义和定性,是什么罪就起诉什么罪,不多也不少,至多提一下可以轻判的理由。 而美国的检察官似乎更在意最终的结果,控辨交易的权限很大,要是你肯认罪的话,一级谋杀改诉二级谋杀的情况也多的是。而事实上联邦和州的不少检察官是民选官员,更多的体现了政治性。他在乎的是不败诉,不影响政治前程,案件定性不紧要,哪怕只定个轻罪胜诉了就行。(美国的轻罪与重罪区分得很具体) -------------- 发信人: Mayattuili(雨菲) 题 目: Re: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3:17:0) 【雪夜叉在大作中谈到:】 我也觉得是故意杀人罪,除了雪夜叉上面所说的以外,两人第一次袭击被害人已经将其打倒(凶器较重,而且是头部),如果意在伤人的话,应该已经达到目的了,但两人又用铁棍继续猛击死者三次,这明显想要至人于死地。 随便说说,见笑 -------------- 发信人: harryfly(空军一号)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4 18:15:0) 应判其间接故意杀人罪. -------------- 发信人: 风(风)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6 19:16:0)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我的个人观点,不知道与CAT的标准答案是否相同)。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二被告人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而且打了三下。头部是人身上最危险的部位,用铁棍击打头部能致人死亡。一个具有正常心理状态的人是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的。这在法律上即构成“明知”。这也就证明二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从二被告人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被害人的死亡是持放任态度的。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 发信人: cat(cat) 题 目: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发信站: 【推理之门社区Tuili.Com】 (发表於 2001-08-19 19:21:0) 呵呵,风兄果然是专业人士,分析得头头是道,这里仅作一点总结和补充。请风兄看看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地方。:) 结合本案,可以从以下犯罪事实加以分析和认定: 1、从二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选择的时间、地点和作案工具看。被告人刘某发现被害人与其养女的关系后,即蓄意对陈某进行报复。随后刘某与其妻石某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了预谋,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犯罪工具等等。如威逼其养女将被害人诱骗至引水渠南岸的石坡下,时间选在深夜十时许。这里异常偏僻,白天都少有行人,更何况是晚上。二被告人埋伏在石坡右侧,特别是事先准备了两根分别重为2千多克和1。5千克的铁棍,这是足以致死人命的工具。这些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二被告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报复杀人。 2、从作案现场和对被害人打击的部位来看,二被告人埋伏在石坡旁,在被害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突然冲出,举起铁棍就将其打倒,可见其用力之大。而后二被告人分别向被害人头部连续猛击三下,致使被害人当夜死于现场。二被告人从隐蔽处进行突然袭击,猛烈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完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二被告人是有预谋、有选择的报复杀人,而不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3、从被告人作案后的态度、隐藏凶器以及逃避罪责等情况看。当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连击三下后,石说:“看看有气没有。”刘说:“管他呢,快走!”可见当时被告人的心理态度,属于明知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显然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而不属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不属于伤害致死的故意内容。二被告人作案后又将两根作案用的铁棍扔进水渠,企图毁灭杀人罪证,逃避惩罚,这一湮灭罪证的举动,显然与其主观杀人意图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不论从作案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凶器选择、打击的部位,还是从作案后的态度、表现来看,都足以证明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的行凶杀人案。所以,对二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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