蛛丝轻微 文/学伟 清友 一个简简单单的交通肇事案卷宗让检察官读出了疑惑,解除这样的疑惑最终付出的是艰辛的细致。结果让我们欣慰:还无辜者清白。 夜已经很深很深。公安机关移送的一宗交通肇事案卷,静静躺在我的案头,因为我在借助着办公室那柔和的日光灯在卷宗的字里行间反复琢磨着…… 案子发生在下午五时左右。驾驶嘉陵摩托车的吴兵和程华,一个死在老司机甄强驾驶的解放大货车的右侧,另一个死在汽车右后轮的下面,摩托车压在两个死者的身下。这是一起惨案! 公安侦查认定:司机甄强违反交通规则,以所驾驶的解放牌汽车保险杠将摩托车撞倒后,右前轮把吴、程轧碾致死。 有一种不安从我的内心深处浮了上来。通过阅卷综合分析,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具有一定的矛盾点。一是:汽车保险杠撞击摩托车后支架,致摩托车倒地,造成吴、程死亡有些不合实际。摩托车后支架距地面六十五公分,汽车保险杠距地面七十公分,若两车在同一路面上行驶,汽车保险杠一般不容易撞到摩托车的后支架,更不易撞破摩托车支架底下左侧的转向灯!二是汽车保险杠上的撞击痕迹和遗留物与摩托车被撞部位附着物的成分是否一致,没有化验报告、鉴定结论。三是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勘验图中,没有标明汽车刹车距离。凭此可以推断:汽车载重已满负荷,车逢上坡,速度不会过快。究竟是汽车超摩托还是摩托超汽车?卷宗材料没有反映?四是汽车和摩托车车况及两车驾驶人员的驾驶技术也应查清。 第二天一大早,向科里和院领导汇报之后,我们一致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是在补充侦查的法定时限内,公安机关没有补充新的证据。他们以三段论的逻辑推理,结论还是吴兵、程华的死是甄强交通肇事所致,故甄强应负刑事责任。 熟悉法律的人都清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既然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卷内的四个未明之处仍未查清,那么现在是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侦查?经领导同意后,决定自行侦查。 在讯问司机甄强时,他反复回忆说,他驾车载重爬坡,当行至上坡路段时,速度很慢,这时,他集中精力驾驶,忽听得车下“砰”的一声响,急忙刹车下来,发现车下有一辆摩托车和两个人。我再追问其他情况,他说他什么也记不清了。他眼睛里滚动着泪水,一再恳求检察机关为他查清真相。 强烈的责任感促使我和我的助手详细拟定了自行侦查提纲,深入案发地开展了紧张而有秩序的侦查工作。 我们首要的工作是进行了模拟实验。在事发路段上,让两人坐骑的嘉陵摩托车在前,载重解放牌车在后,让司机以最大速度超过摩托,结果载重车心有余而力不足。再让摩托车放慢速度让汽车的保险杠撞击,结果保险杠与失事摩托车被撞击的部位一高一低无法接触。实验证明:驾驶员所驾驶的解放牌汽车保险杠,根本无法撞击到嘉陵摩托车的后支架和后尾灯。检验汽车急刹车,以这样的坡度和速度,立刹立停,无刹车距。 随后我们立刻进行了痕迹鉴定。经仔细检验甄强所驾驶的汽车保险杠,没有发现顶撞的痕迹。这足以证明:摩托车后支架的撞痕及后尾灯的破毁,与甄驾驶的汽车保险杠无关。 此刻我们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结论。为了把这个轮廓画得更清楚,我们调查了双方车辆的车况及驾驶人员的技术情况。经查,司机甄强已有相当长的驾龄,技术娴熟,善驾驶重车带挂,从未出过交通事故且车况良好。而摩托车驾驶员呢?所在单位证实:属初始驾驶,车况较差没有刹车。 为了查清事故发生时,两车究竟谁前谁后,我们抓住事发在白天,现场离村庄较近这一有利条件,深入案发现场附近的村庄,调查、走访事故现场目击者。 事故发生时,行走在司机甄强驾驶的汽车前十米左右的五人证实:汽车的前方无其他行人和车辆。行走在甄强驾驶的汽车之后的三人证实:甄的汽车在他三人前近百米处缓缓爬坡,这时,一辆两人骑着的破旧嘉陵摩托车,从他们身边飞驰而过,差一点碰着其中一位行人的脚,这位行人当时还骂了句:“开这么快,急着找死去吗!?”他的话音刚落,就看到摩托车从甄强驾驶的汽车的右侧钻了进去……他紧跑几步靠近一看,摩托车上的两人已经一动不动……当摩托车从汽车右侧快速超车钻进汽车车档时发出“砰”的一声时,当时行走在汽车前方十米左右的五位行人,也闻声目击了现场……司机甄强急刹住车,下来一看也吓得发了呆…… 根据大量证据,我们可以推断:因为当时肇事地点的路面不平且有积水,所以,甄强驾车靠路面的右侧平坦地段行驶,车速很慢。初始驾驶摩托的吴兵带程华下班回家,车速太快,又前后无闸,正遇前方甄强驾驶的重车,手忙脚乱,一下钻进了甄强的汽车档里,造成了双双死亡的后果。 甄强所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吴兵和程华的死亡,与甄强无关,公安机关的“三段论”不能成立,甄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责任。 甄强被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眼含热泪,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悉心查案件,解救无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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