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快速提高,网络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新的,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近年来,全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仅立案100多起,1999年就增大到400余起,2000年剧增到2700余件,2001年达到4500件,这其中还未包括发案后,没有报案的大量实际案件。 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 网络犯罪是:行为主体以网络信息和信息网络为攻击对象,或借助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故意实施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侵犯社会主体合法权益,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在现实中,网络犯罪的概念应该是广泛的,只要在信息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实施的犯罪,或使用了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可以认为是涉及网络的犯罪。 网络犯罪的基本表现形式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 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 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用现代网络这一载体,实施侮辱、诽谤、恐吓与敲诈勒索犯罪。 五是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网络犯罪的基本特点 网络犯罪是在高技术条件下实施的新型犯罪,它除了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殊的基本特点。 一、高技术犯罪。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这一特点使侦查工作出现了多难的现象。 二、犯罪成本低、危害大。网络犯罪的成本通常就是上网费、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犯罪行为人的智力、经验和技术等。 三、证据难以获取、固定、保存。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 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体对网络的依附性将越来越强。一旦基础信息网络被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将会被扰乱;国家管理社会的基础网络一旦崩溃,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五、难防范。技术的进步,总是在通过“存在缺陷——技术修补——又发现新问题——又不断解决”的过程中求得发展。网络犯罪正是利用了这一事实来实施攻击或破坏。我们并不能预知犯罪行为究竟会在哪发生,这就是网络犯罪防不胜防的客观原因。 五、网络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所有的网络犯罪一般主体都可以实现,只不过一种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来为其实现。 特殊情况下,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才能作为。这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必须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一特殊性前提,行为主体即使想犯罪,也无法实施。 在主体的分类上,法人也同样可以作为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等因素的考虑,法人可以通过自己组织、聘请他人等方式实施网络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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