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诈骗的侦防对策 姜南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10046) 内容摘要: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它改变了传统诈骗中被害人必须与犯罪人正面接触的行为模式。本文作者在分析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情势构成因素与犯罪行为模式之后,并提出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 主题词:手机短信诈骗,高智商犯罪,侦查,对策 随着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短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通信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与此同时,一些不法之徒也利用短信实施诈骗犯罪。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物,采用向他人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短信接收设备发送虚假信息,以妄图使对方在轻信虚假短信息后自愿将其财物交付给犯罪人的行为。 由于短信诈骗犯罪应用了现代通信技术,其传播速度、区域及被害人的数量方面都远远超过了传统诈骗犯罪。因而在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较,手机短信诈骗罪不仅有着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于侦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手机短信诈骗的特征 短信诈骗犯罪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1、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诈骗方式。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非暴力手段,以使被害人因轻信犯罪人的谎言而自愿将其财物交付给犯罪人的行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同传统诈骗犯罪具有相同的本质,即二者都是诈骗犯罪,表现在犯罪人都是采取非暴力手段,隐瞒其欺诈的真实目的,利用被害人的贪图小利、轻信或其他弱点,使被害人在轻信犯罪人的谎言后自愿交付财物给犯罪人;短信诈骗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之处,在于其利用了高科技的现代通信手段,即利用短信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将其谎言发送给无数名持有移动通信工具的人且欺骗被害人、收到被害人交付财物时不必与被害人在同一时空范围中。 2、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改变了传统诈骗中被害人必须与犯罪人正面接触的行为模式——被害人与骗子可遥隔千山万水互不见面,不再需要正面接触。传统诈骗犯罪中,犯罪人只有与被害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才能使被害人轻信其所隐瞒的真相、或虚构的事实;被害人只有与犯罪人接触后,才可能轻信犯罪人的谎言而自愿将财物当面、直接交付给犯罪人的。在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不再有正面接触,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人以发送短信方式代替了传统诈骗犯罪中犯罪人直接向被害人巧舌如簧的引诱。如短信诈骗犯罪人洪某就在江西南昌向远在雪域高原的西藏灵芝地区被害人发送短信,以使之在轻信短信后向犯罪人汇款。[1] 3、短信诈骗较传统诈骗的环节更庞杂。传统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的环节主要有:犯罪人先准备诈欺的幌子;寻找容易轻信的被害人;花言巧语当面向被害人进行引诱,使被害人轻信其谎言后自愿将其财物交付给犯罪人;犯罪人收到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实现其诈骗目的。 手机短信诈骗尽管也有以上五个环节,但由于手机短信诈骗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不直接见面、接触,因而为使得被害人轻信而上当、方便被害人交付其自愿交付的财物,犯罪人不得不更精心地预划、设计犯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从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的每一个环节中的复杂程度要较传统犯罪精巧、复杂得多。 4、犯罪方式传播快。手机短信犯罪最早于2001年出现在重庆,并随后很快全国各地如北京、上海、江西、广东、江苏、云南等地都出现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案件。[2]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情势构成因素与犯罪行为模式 刑事犯罪案件构成是指某犯罪行为由哪些因素组成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情势构成因素主要由犯罪人、被害人、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及犯罪行为所在的环境所构成。 (一)犯罪人。手机短信诈骗的犯罪人,首先大多数是由自然人构成的,这些自然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利用手机短信来实施诈骗犯罪;其次,有些手机短信诈骗是由多名自然人结成的诈骗集团实施的,如有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冒用银行名义实施诈骗,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较复杂,不可能由单独一个人来完成所有犯罪行为,只能由数人来完成;另外,也有一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完成的,如有些信息台也利用手机短信来欺骗拥有短信接收设备的人如手机用户,以骗取其通话费或信息费。 1、 个人。最早的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由单个自然人实施的。如2001年手机短信诈骗开始出现时,是由一名犯罪人通过手机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你中奖了,奖品是一辆小汽车;请先交纳手续费及个人所得税某某元。。。”,如果手机用户轻信了该虚假信息而按短信指示向某帐号转入资金,则犯罪人的诈骗目的即实现。 2、信息台。由于当前信息台数量众多,有些信息台为了增大自己的业务数量,不惜采用手机短信欺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利润增长。[3] 3、犯罪组织。由于司法机关已经关注到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危害,且采取了严厉打击的对策;同时由于媒介的宣传使得大多数短信接收设备的用户提高了对手机短信犯罪欺骗的能力,因此,单个自然人实施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难度加大,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组织就出现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组织由于其人数众多,组织严密,从而能够精心设计出那些单个自然人无法实施的犯罪,同时其抗打击能力也较单个自然犯罪人更强。[4] (二)被骗者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通常是以拥有短信接收设备的自然人用户为主要群体。构成手机短信诈骗的被害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短信接收设备(手机,小灵通等),如果没有短信接收设备,则犯罪人无法将其虚假信息发送过来,从而也就不可能成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被害人。二是具有一定的被害因素。拥有了短信接收设备也并不必然会成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只有其身上存在一定的被害因素,如贪图便宜或轻信等弱点,从而容易被骗。 (三)骗子的幌子 1、你中奖了,请交所得税、手续费到某某帐户。 2、你中奖了,请把你的银行卡号告诉我,以方便我们把奖金打到你帐号上去;对不起,刚才忘了扣除个人所得税,请把你卡号及密码告诉我~~~。 3、提供非法服务,如你需要某某非法服务(如提供走私的汽车或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或提供非法性服务或低价毒品等,或提供雇佣杀手替你杀掉仇人等),请往某某帐户汇款~~~。 4、这里是某某银行,你某月某日在某处消费,如有疑问,请同某某银行电话号码联系;在被害人将信将疑而同其指示的电话号码联系后,则进一步指示被害人将其帐号及密码告诉他,或干脆让被害人将其银行帐户上的资金转到犯罪人指定的帐号上,随后转走。[5] (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行为模式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通常由四个环节构成: 1、犯罪预备:(1)寻找假身份,购买设备(手机,SIM卡,转帐用的银行卡),或物色同伙;(2)寻找手机号码段;2、寻找容易轻信的被害人。3、实施犯罪(发送虚假短信),当短信接收者咨询时予以确认,并指示其将资金转到指定银行帐户上;4、套取被害人资金。 在第一个环节(准备诈欺的幌子)中,犯罪人先得为自己准备一个使得被害人容易轻信假身份,随后还得购买短信发送设备和银行转帐的银行卡或帐号,在购买短信发送设备与办理银行卡或帐号时,还必须躲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在第二个环节(寻找容易轻信的被害人)中,犯罪人一方面精心设计出使被害人容易轻信的虚假短信息,另一方面能够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在较短时间内向数以万计的拥有短信接收设备(手机,小灵通以及其他用户)发送虚假短信,从而能“普遍撒网,重点收获”实现其寻找到容易轻信的被害人。 在第三个环节(实施犯罪,引诱被害人轻信而交付财物)中,由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在时空上并不同一,因此,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大都事先预备好了短信接收者前去查询确认的流程,一方面为了使短信接收者对其虚假短信息确信不疑,因为只有那些短信接收者确信了其发送的虚假信息才可能自愿将其财物交付给未曾谋面的犯罪人;另一方面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犯罪人期望通过这道确认程序能甄别出司法人员与短信接收者。因此,他们只接待那些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前去确认的短信接收者的查询,而拒绝那些爱较真的短信接收者“面访”;与此同时,他们也对那些查询者进行身份确认,如询问那些查询者的手机号码看其是否在其已发送了虚假短信的号码段内,以防止自己中了司法机关的“诱惑侦查”的陷阱。 在第四个环节(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中,犯罪人往往指令被害人向其事先准备的帐号里打入资金;在收到被害人打入的资金后,犯罪人采取易地转帐或支取现金的手法以实现其诈骗的目的。 三、手机短信诈骗的侦查对策 同传统诈骗犯罪相比较,侦查在侦查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遇到了新的挑战:一是由于手机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没有直接的正面接触,因此被害人无法提供犯罪人的相貌特征等相关资料,侦查机关遭遇立案难和在立案之初侦查机关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范围与方向;二是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可能不在同一地区,侦查时必须跨越较大的地域,从而开展侦查工作难度更大;三是由于犯罪人利用了现代通信工具,关于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与信息不像传统诈骗犯罪那样依托在证人证言、具体有特征的物证等证据形式上,而是依托在通信部门的电脑数据记录之中,收集起来难度较大。 因此,在侦查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必须掌握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规律与特点,同时善于利用移动通信等部门里积累的侦查信息资源[8],坚持侦查协作原则,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同样要经历立案、发现嫌疑人、确定嫌疑人以及破案四个阶段。 1、认真受理被害人的报案,分析短信诈骗行为的模式,尽可能多的获取足以立案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要详细而有耐心地询问报案人,即使无法获取犯罪人个人特征方面资料,也要尽可能多地获取犯罪人手机短信诈骗模式的资料;并根据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模式,从侦查机关已经积累的犯罪案件、人员及线索资料库里去检索和发现相类似的犯罪案件、人员资料,拓宽侦查线索来源。 2、向有关通信、网络部门查阅资料,寻找、收集骗子身份资料、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资料,搜集能够证实骗子犯罪行为的资料。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人在犯罪充分利用了现代通信与金融工具所带来的便利,但是,其犯罪行为的痕迹也将被留在通信相关资料记录中,如犯罪人办理SIM卡时要在通信部门留下身份资料,犯罪人在办理SIM卡后可能向其原有的联系人通信在通信机构留下的通信与话费资料;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要善于利用通信机构所记录的资料,通过检索、调取那些依附在社会有关机构或部门中的资料信息,来发现犯罪人的身份及犯罪行为过程。[6] 3、向金融部门查阅资料,以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以查控骗子。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由于具有犯罪人与被害人在时空上分离的特点,因此,犯罪人往往会采用事先在金融机构设立帐号(如办理银行卡),在被害人轻信其虚假信息后指示其往那银行卡或帐号打入资金的、随后再异地转帐或支取现金的方式来实现其诈骗的目的。因此,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可调取、查询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记录,以发现犯罪人在办理银行卡或帐号时必须留下自己身份资料;甚至犯罪人在犯罪得逞后转帐或支取现金时可能被金融机构的监控系统所录相或摄影,因此侦查机关甚至可以通过查阅金融系统的相关监控记录,以提取犯罪人的照片等重要资料。[7] 4、采用传统侦查方法,查获骗子。尽管手机短信诈骗是利用了高科技手段的高智商犯罪,[8]但侦查机关仍然可以通过传统侦查手段来侦查破案。例如在正确确定了犯罪人的身份后,侦查机关可以采用传统查缉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通过传统的侦查讯问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采取传统的搜查扣押措施,来追缴赃物赃款,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同时,其他传统的查缉措施也能够帮助侦查机关破获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如2005年3月11日,江西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就通过盘查方式,查获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洪某,缴获其用于手机短信诈骗的5部手机及10多张SIM卡、骗到手的赃款2。6万元。[9] 如果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人还没有转移那些被害人转入其指定帐户里的资金,也可以在犯罪人可能支取资金或转帐的地点设伏抓捕犯罪人。 5、采取专项打击、治理方式,集中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由于手机短信诈骗传播快,有时甚至出现地域性特征(即某地区的人都实施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因此,侦查机关可对那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猖獗的地区实施专项打击、治理。如福建泉州安溪县某地区成为手机短信诈骗的重灾区,公安部在2004年4月曾组织对该地区进行专项打击与治理,摧毁了13个共52名成员的手机短信诈骗团伙,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0] 引用材料来源: [1]、 [9] 江西首破手机短信诈骗案 最高金额达2.6万元[N]江南都市报,2005-03-12 http://www.jxgdw.com/news/jxsh/2005-03-12/3000034741.html [2] 冯超 吴婵。市民线索帮助破案 短信诈骗正全国扩散,重庆晨报 http://www.cq.xinhuanet.com/subject/2005/2005-09/30/content_5264425.htm [3] 蒙春音,手机骗人短信新花样 “老友”想你快快回电,华西都市报,2005-09-30 http://www.cq.xinhuanet.com/subject/2005/2005-09/30/content_5264451.htm [4] “知情人”自报短信诈骗内幕,安徽市场报,2005-10-19, http://www.ah.chinanews.com.cn/2005-10-19/6/1707.html [5] 冯超 吴婵。短信诈骗术5年来年年有主题 警方剖析提醒,重庆晨报,2005-09-30 http://www.cq.xinhuanet.com/subject/2005/2005-09/30/content_5264396.htm [6]、 [7]姜南。在侦查中如何有效利用各种信息源[N]中国博客网,2005-10-12 http://www.blogcn.com/User5/joeriver/blog/25382416.html [8] 冯超 仇峥吴婵。短信诈骗被定为高智商犯罪[]新华网,2005-09-30 http://www.cq.xinhuanet.com/subject/2005/2005-09/30/content_5264417.htm [10]邹愚。公安部督战,泉州紧急戒备手机短信诈骗[J]通信世界网,2004-06-14 http://www.cww.net.cn/Control/2004/6/1411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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