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网友交流 > 会客大厅   【版主】:低丿调,张晨萧 字体大小:
1页/共1页(总计7个回复)
主 题: 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帮忙解决一个问题。(人气:649)
 vast轩弦打开vast的博客
1 楼: 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帮忙解决一个... 10年10月13日11点22分

我的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情节:


A是想杀死B,于是联系杀手,付了定金。


杀手还没动手,B被另外一个人杀死了。


警方认为A有动机,通过调查,查出A联系杀手的事。


这种情况下,A犯了什么罪?要判什么刑?


---------------


买凶杀人 等同于 故意杀人


所以A应该是故意杀人


但最后B不是因为A而死


那是否算是故意杀人未遂?


我上网查了一下资料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还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认为扎个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听扎小人诅咒B,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 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


可是我小说的情节貌似不属于这四种情况


所以问问高手


 


 


A是想杀死B,于是联系杀手,付了定金。


杀手还没动手,B被另外一个人杀死了。


警方认为A有动机,通过调查,查出A联系杀手的事。


这种情况下,A犯了什么罪?要判什么刑?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轩弦微博:weibo.com/zsvast
 慕容思炫QQ群:71877933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2 楼: 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帮忙解... 10年10月13日12点28分

停留在想法上的,无罪,已经着手实施了,是未遂。其实蛮奇怪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买凶呢?也没人知道啊。警方也不可能找到证据啊。


这个问题,光靠他个人的交代是没有用的,是孤证。如果要定罪,就需要找到被买凶的人,且该人也认罪才行。而一般这种人又是惯犯,有较高的反审讯技巧,因此多半不会承认。所以,卷宗即使到了检察院也会被退回重新调查。不大会进入公诉流程。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http://www.tuili.com
   |         .&______~^@^~______&.      @ 
  -- @ --      "w/YYYYYYYYYYYYYYYYYYY\w"    @@@ 
   |          Y--Y--Y-----Y--Y--Y      @@@@@ 
           p-p_|__|__|_____|__|__|_q-q   @@Y@@ 
 __________________[EEEEM==M==MM===MM==M==MEEEE]-______|_____  
             
推理之门 老蔡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3 楼: Re: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 10年10月13日12点50分

补充一句,即使进入公诉了,法院也会以证据不足的原因,判被告无罪,除非那个被买凶的愿意出庭指正。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貌似是叫孤证不立原则。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http://www.tuili.com
   |         .&______~^@^~______&.      @ 
  -- @ --      "w/YYYYYYYYYYYYYYYYYYY\w"    @@@ 
   |          Y--Y--Y-----Y--Y--Y      @@@@@ 
           p-p_|__|__|_____|__|__|_q-q   @@Y@@ 
 __________________[EEEEM==M==MM===MM==M==MEEEE]-______|_____  
             
推理之门 老蔡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sworder何足道打开sworder的博客
4 楼: Re:Re: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 10年10月13日13点41分

那比如A要杀B.半夜潜到B家,捅了B几刀.发现B原来早就死了.自己捅的是尸体.这算不算谋杀未遂?还是简单的损坏尸体?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vast轩弦打开vast的博客
5 楼: Re: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 10年10月13日14点02分




【老蔡在大作中谈到:】

停留在想法上的,无罪,已经着手实施了,是未遂。其实蛮奇怪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买凶呢?也没人知道啊。警方也不可能找到证据啊。



这个问题,光靠他个人的交代是没有用的,是孤证。如果要定罪,就需要找到被买凶的人,且该人也认罪才行。而一般这种人又是惯犯,有较高的反审讯技巧,因此多半不会承认。所以,卷宗即使到了检察院也会被退回重新调查。不大会进入公诉流程。


多谢老蔡解答






 轩弦微博:weibo.com/zsvast
 慕容思炫QQ群:71877933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空之道混迹打开空之道的博客
6 楼: 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帮忙解... 10年10月13日18点38分

...以下内容为该用户使用手机推门【Wap版】发送...


哈,我是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还不懂,我也想写小说,呵呵.








慧生於觉觉生於自在生生还是无生----藏经阁珍藏
  
推理小说看着看着,就想看看别的书了

嗯,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水晶鱼儿水晶鱼儿打开水晶鱼儿的博客
7 楼: 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帮忙解... 10年10月15日05点57分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要是有预期的结果发生,不管是不是行为人真的杀了他,只要有犯意,又同时又行为,都要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这里边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买凶杀人”这个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我们应该分析的是买凶这个行为算不算是已经着手进行杀人行为。我们可以认为,雇佣杀手是犯罪预备的行为,为杀人行为做准本。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当然,我们也可以认为买凶行为算是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将其看做是犯罪未遂,因为对方已经死了,属于不能犯得未遂。对于买凶杀人这一行为的性质,我个人倾向于是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预备犯、未遂犯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定罪量刑都比故意杀人既遂犯轻。


不知道这么分析,你觉得怎么样?


 








如果,我是法官,我将判决你,终身监禁,监禁在,我的心里!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vast轩弦打开vast的博客
8 楼: Re:Re:有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吗?... 10年10月15日09点04分




【水晶鱼儿在大作中谈到:】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要是有预期的结果发生,不管是不是行为人真的杀了他,只要有犯意,又同时又行为,都要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这里边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买凶杀人”这个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我们应该分析的是买凶这个行为算不算是已经着手进行杀人行为。我们可以认为,雇佣杀手是犯罪预备的行为,为杀人行为做准本。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当然,我们也可以认为买凶行为算是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将其看做是犯罪未遂,因为对方已经死了,属于不能犯得未遂。对于买凶杀人这一行为的性质,我个人倾向于是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预备犯、未遂犯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定罪量刑都比故意杀人既遂犯轻。



不知道这么分析,你觉得怎么样?



 


很有道理,谢谢帮忙。






 轩弦微博:weibo.com/zsvast
 慕容思炫QQ群:71877933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页/共1页(总计7个回复)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