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den(bo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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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Re:讨论:学校应该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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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1月14日17点35分 |
今天刚看的报纸,下面这个也是关于学校责任的报道,有点相似;最近想找一些这类的案例来看下,可惜这段时间没空,各位谁能帮帮忙介绍点好案例?
----------------------------------------------------------------- 儿女放学路上被洪水冲走家长告上法院
天降大雨,自己的一双儿女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洪水冲走,结果双双溺水身亡。于是,学生家长一怒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合计5万多元人民币。
冒雨回家被水卷走
2003年6月10日,对于家住博白县东平镇大湖村的梁河一家来说,这是个灰暗的日子。当天中午,他那在东平镇西湖新村小学读四年级的女儿及上学前班的儿子正在上课,天却下起了滂沱大雨。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当天中午,天下大雨,放学前,梁河一双儿女所在的学校校长向各班班主任布置:“因天下雨,暂不准学生自行回家。”于是,学校各班主任向学生作了宣布。中午12时下课后,雨水未停,西湖新村小学校长在学校操场再次向全校学生宣布:“因天下雨,学生不能回去。”可遗憾的是,12时30分后,有部分学生冒雨自行回家,但学校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这其中包括梁河的一双儿女。
在回家的路上,梁的一双儿女必经一条小路,而在这条小路上,又要经过一条小水渠。这条距西湖新村小学500多米的水渠上有一拱桥横跨而过,每当天下大雨,该拱桥常被水淹没。当天下午3时多,原告梁河未见其儿女回家,便到学校反映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校校长知道这一情况后,会同失踪学生的班主任分头寻找未见,转而召集学校的全体老师分头寻找,但仍未能找到失踪的两个学生。直到第三天,众人才在该小水渠下游发现两名失踪孩子的尸体。
家长告上法庭索赔
一双儿女同时被洪水夺走宝贵的生命,这一噩耗传来,对于梁河一家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这都是由于校方管理不善,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我的孩子在中午下课后,冒风雨回家被洪水冲走!”于是,一口咬定是学校的过错造成其一双儿女死亡的梁河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西湖新村小学赔偿其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费用合计27.5万元。
在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学校辩称,发生2名学生被洪水冲走淹死的事故本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前,学校就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劝阻过该2名学生不要冒雨回家,但其不听劝阻,执意要回家。再有,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明确,这起意外事故是在校外发生,所以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儿女就读于被告王西湖村新村小学,西湖村新村小学对其在校的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事发的当天,中午上课时天下大雨,渠水上涨,学校校长已预见到学生回家路上存在安全隐患,而对各班班主任作了布置及在学校操场作了告诫,但其未根据其在校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以足以制止学生冒雨回家,避免和消除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案受害人分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有限,学校只以告诫方式,而不采取相应的足以防范的措施,最终导致两学生在回家的途中,被洪水冲走而溺水死亡,这与学校的措施不力有关。 对此,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主张受害人不听劝阻,事故发生在学校工作时间外及校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原告是两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两人有监护责任,而在天下大雨时,应当预见到放学后,两学生回家路上存在危险,而不及时到学校接其回家,也是导致两人死亡的一个根本原因。对此,原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红色那段,反观本案,大学生饮酒过量致死,其本身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其年龄、认知能力都接近成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如果没有过错,是不用负赔偿责任的。
[此贴被boden于2004-11-14 17:47:1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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