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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北大方正赢得盗版官司但“陷阱取证”被判无效(人气: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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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北大方正赢得盗版官司但“陷阱取证”被... 02年07月16日22点40分


昨天上午9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北大方正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违背诚信原则,因此撤消一审中高术天力公司、高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红楼科研所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
购机款等100多万元的判决。北大方正最终只获赔13万元经济损失费和1万元公证费。

  由于案件涉及到了容易引起争论的“陷阱取证”的调查方式,所以昨天的开庭宣判引来了近20家新闻媒体追访。

  为取证隐藏身份

  在1999年5月以前,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和高术科技公司是北大方正软件的代理商,他们在销售激光照排机时,都要配套使用北大方正和红楼研究所开发的方正RIP软件、文合软件和方正字库。1999年5月,由于双方发生分歧,其代理关系终止。据北大方正法律总监伦羽说:“我们各地分公司已经发现他们在卖方正的盗版软件,但当时对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太强烈,取证也困难,所以只能立即取消他们的代理关系。”

  去年7月,北大方正派一名员工以个人名义,在高术天力公司买了一台激光照排机,同时购买了配套的盗版方正软件和字库。后高术天力公司在方正特意在石景山某小区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同时在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

  为保留证据,方正员工请来了北京国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四天、五个场景下的一系列活动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已经安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但当时方正并未告诉高术天力公司公证人员的真实身份。

  一审认定证据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和红楼研究所为了获得侵权证据,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其中包括购买激光照排机的394250元、房租3000元等,采用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这种方式并未被法律禁止,所以法院最后依据这些证据,判决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北大方正和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购机款等100多万元。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对此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北大方正伪装身份、编造谎言,且特别要求把正版软件换成方正盗版软件,这些都涉嫌违法,所以立即提出上诉。

  二审否定“陷阱取证”

  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程永顺法官主审了这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公证员在四天、五个场景下作出的公证,而对于北大方正一个月的购买过程来看,缺少连贯性和完整性。但高术天力公司对此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所以认为公证书是合法的。但法院认为,方正要想找到确凿证据并非只有“陷阱取证”这一种方法,且这种设圈套的手段违背了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但由于高术天力公司承认盗版行为,法院最终判令,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RIP、文合软件,公开道歉,并按照一套正版软件的价格赔偿方正1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公证费。

  方正:可能提出申诉

  对于判决结果,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公司表示“基本满意”,而北大方正法律总监伦羽则表示强烈不满。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软件侵权取证非常困难”,本案涉及的方正RIP软件和字库是配合激光照排机使用的,只有在安装时才知道是不是盗版。“如果不买激光照排机,光买软件不就引起他们怀疑了吗?况且法院说这不是惟一的取证方式,那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取到确凿的证据?既然法院承认这种方式,为什么不能采用?而既然不采用这种方法,却为什么认定了证据证明的事实?”伦羽一下子提出了几点质疑。他说,北大方正有可能提出申诉或抗诉,重审此案。

  法官:不提倡“陷阱取证”

  宣判后,主审此案的程永顺法官对记者表示:“法律对‘陷阱取证’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从国外传过来,主要用于刑事案件。在我国刑事案件也都用得很少,并很慎重,因为用得不好可能就会涉及别人隐私。”此案属于民事案件,方正派员工化名故意购买对方的盗版软件,方法不妥。这种方式虽未被法律禁止,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就可能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都存在侵权广、取证难的问题,但北大方正找证据的手段应该正当合法。本案中,如果方正因客观原因不能找到证据,完全可以提供线索,让法院去调查收集,在法律上当事人都有这种权利。

  程法官还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应该提倡“陷阱取证”。因为这种方式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只能由侦查机关使用,而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将可能危害正常的交易秩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利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取证时,必定要给对方正常生活造成侵害,也不利于社会建立信用、公正的法治社会秩序。

  陷阱取证

  陷阱取证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又称“侦查圈套”、“侦查陷阱”、“侦查诱饵”,是指侦查人员进行调查,掌握一定线索后,由警察经过化装,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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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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