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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者承担刑事责任范围(转)(人气:627)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1 楼: 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者承担刑事... 02年09月02日18点00分


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者承担刑事责任范围
2002-08-27 08:11:22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电 中国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作出解答。
  
  答复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已将此答复意见转发各地执行。(完)

这属不属于扩大解释,的那是检察院似乎是不该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吧……我记得以前都是最高法院来着,怎么这一回……不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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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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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树子石树子
2 楼: 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者承... 02年08月27日13点34分


不属于扩大解释,但根据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这一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应当不是司法解释,是否算立法解释,好象也不是,但就是这么奇怪,司法机关也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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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3 楼: Re: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 02年08月27日14点00分


【石树子在大作中谈到:】

>不属于扩大解释,但根据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这一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应当不是司法解释,是否算立法解释,好象也不是,但就是这么奇怪,司法机关也得执行。

狂生兄啊,司法解释属于刑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的范畴,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而我说的扩大解释是解释刑法的方法上的分类。
扩大解释属于其中的论理解释,意思是将法律条文的某些文字所表达的意思扩充到比字面意义更广的范围。
与之相对的是缩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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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树子石树子
4 楼: Re:Re: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 02年08月27日18点19分


罗修,可不可是不要把石树子与楚州狂生相提并论啊?不要混淆了嘛,虽然他的地位比较高但也不要总往一起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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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树子石树子
5 楼: 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者承... 02年08月27日18点26分


要锻炼身体的,看看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批复,不属于立法解释,该解释是违背立法法的规定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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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zfszf
6 楼: 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者承... 02年08月27日20点08分


可是我记得把14~18分为3段,14-16岁需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规定早就有了啊,怎么又出来个解释?






推理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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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e白夜
7 楼: Re: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十六周... 02年08月28日11点37分


就是根据法条,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才应该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挑战唐懿,是我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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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1021983清风
8 楼: Re:Re:Re:中国明确满十四不满... 02年08月29日20点51分


【hitachi41在大作中谈到:】

>【石树子在大作中谈到:】
>>
>>不属于扩大解释,但根据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这一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应当不是司法解释,是否算立法解释,好象也不是,但就是这么奇怪,司法机关也得执行。
>>
>狂生兄啊,司法解释属于刑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的范畴,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而我说的扩大解释是解释刑法的方法上的分类。
>扩大解释属于其中的论理解释,意思是将法律条文的某些文字所表达的意思扩充到比字面意义更广的范围。
>与之相对的是缩小解释。
喂喂,你们的都对,注意了,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谢谢。。。
扩大解释??是不是就是学理解释。。。
还是下级机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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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9 楼: 最高人民检察院称:未扩大十四不满十六... 02年09月02日18点00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称:未扩大14至16周岁刑事责任范围[讨论]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佟丽华律师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意味着追究这一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了?”

  此答复一出,引起媒体普遍关注。发出疑问的,并不在少数。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答复意见指出,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指具体犯罪行为,并非具体罪名。对于其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按照此答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撕票,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们的疑问在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刑法第十七条所列举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理解为具体八种罪名,现在答复指出不是罪名而是行为,那么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其他行为,诸如组织、强迫卖淫,破坏交通设施等行为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情况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不表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了吗?

  对此,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此答复是针对立法原意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予以明确,并没有扩大。

  “应该说,比起1979年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范围掌握更加严格了。”据陈国庆介绍,1979年刑法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规定为“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此作出较大修改,一是将“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表述,改为更准确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二是将“杀人、重伤”改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三是删除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种不甚确定的表述,将行为具体化为故意杀人等八种,这种变化事实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处理的审慎态度。

  14岁少女运输毒品、15岁少年绑架人质撕票、拐卖妇女、儿童后又致其重伤、死亡……这类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虽不多,但主观恶性极大,情节严重,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陈国庆认为,此次答复指出,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强调其主观故意和情节恶性,符合立法本义和立法精神。

  陈国庆说,对于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则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称,该答复是《立法法》实施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适用刑法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一个法律解释性意见。对于此答复的效力,陈国庆指出,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询问给予答复,是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性文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了刑法的作用。

  据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此答复意见转发各地检察机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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