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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公安部)(人气:288)
 石树子石树子
1 楼: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 02年08月30日12点14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事实真象,应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决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鉴定技术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受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 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搜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的,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存留,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存留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左鉴定实验的,由主办的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应用与发生案件是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端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听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简要”: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端,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被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意见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消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问题手续外,上级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要求说明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委托人,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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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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