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魂(楚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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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法則与美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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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10月18日14点41分 |
"米兰达法則"与美国宪法修正案
陈 伟
在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中,人们多次看到,亨特警官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说到:"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人会问,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莫尼卡·莱温斯基和克林顿都招了呢?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莱温斯基的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莱温斯基这种豁免权。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只得采用钻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招出他与莱温斯基只有"不适当关系",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做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一九六六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做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三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法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直接有关,而规则的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三年做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一九三二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一九六三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思诉温赖特(Gideon V.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一九六一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五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这伙计在申诉书中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多数都获得释放。 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辩护律师,精于钻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的司法制度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暴力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对待犯罪嫌犯,简直就是"爱你没商量"。一九六一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裁定,警方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在州法院的审判中不得引用。一九七二年,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一案中裁定,法院应为被控仅犯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以及对警察和法官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封建专制的迫害,离家出走来到新大陆后,再也容忍不了骑在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操起家伙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用枪杆子打出来的。但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用脑袋瓜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佛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一七八七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比如像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代议制、联邦制等。天赋人权、限权政府等立宪原则可以侃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野心家和贪官污吏滥用权力,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编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美国的开国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一七九一年,开国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草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一八六八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把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由联邦政府扩大到各州政府,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受到权利法案的约束和限制。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的权利来限制和制衡政府的权力,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为和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和公民权的五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这种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结构,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美国宪法在当时只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通过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权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政。 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制度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師、法官、证人、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爲。在任何一個國家,警察與貪官汙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警匪历来是一家。凡数大规模的走私贩毒、洗钱受贿、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从来都少不了警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的犯罪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坏也大得多。此外,美国民间藏枪两亿多,使警察的工作充满危险。而警察常年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恶报恶、滥用武力、刑讯逼供以及为了侦破大案、邀功请赏而罔顾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的事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政、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人权。司法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破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轻松走脱。 依美国法律,案犯即使最终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眼、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9在一九九八年财政年度,美国的贫穷线是以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一万六千六百美元划定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十二左右的美国人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年薪三万五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三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反过来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至少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非楚河汉界,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文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法则"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着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和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民主法治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玩民主法治、保障人权这一套,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五,但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五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那银子花得就跟淌海水一样。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过招,一年多下来花了纳税人八百多万美元,最后还是没把辛普森咋地。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护律师一方的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极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米兰达法则"吧,当年正式出台后,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法则"了,旁边也没个提词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法则"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法则"出台前,美国刑事罪案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法则"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 人们普遍认为,"米兰达法则"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权利;损害了犯罪受害人的人权,美国社会将有可能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法则"的高招。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律,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曾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做出的裁决。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美国法律,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六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在治安情况一向极为糟糕的纽约市,恶性刑事犯罪率奇迹般地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四。尽管犯罪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还有免费律师侍候着,监狱里的伙食和待遇蒸蒸日上,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和乐意待在大狱里享受"自由"和人权的主儿好像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强劲增长、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的下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与"米兰达法则"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没准儿有那么点兒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摘自《讀書》2000年第7期
胡清平译注: Miranda warning (美)米兰达忠告 中英对照注解: Also known as the "Miranda Rule, this is the name given to the require ment that police officers, in the U.S.A., must warn suspects upon arre st that they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that any statement that they make could be used against them in a court of law, that they have the right to contact a lawyer and that if they cannot afford a lawyer , that one will be provided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s so desired. Fail ure to issue the Miranda warning results in the evidence so obtained t o not be admissible in the court. The warning became a national police requirement when ordered by the US Supreme Court in the 1966 case Mir anda v. Arizona and that is how it got the name. 米兰达忠告又称米兰达规则,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 受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为:一、他具有保持沉默权利;二、他所作的任何陈述 均可用来作为反对他本人的证据;三、他有权见到律师;四、如果他不能提供律 师,在对他讯问之前如果他有此要求,可为创始指定一名律师。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这个规则 之所以对美国全国的警察都有约束力是因为这是其最高法院1966年在Miranda v诉 Arizona一案中所做的规定。
原作者:陈 伟 来 源: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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