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魂(楚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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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Re:Re:Re:Re:请教有一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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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10月24日09点39分 |
【redrum在大作中谈到:】 > > > >《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公通字〈一九九三〉九十一号)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 >
公安部的这个规定本身不是法律,而且在实践中诸多调查机构(当然是指有一定水准,经正式注册的)事实上一直在运作,也没见它怎么干涉!更不用说著名的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作为一家民间企业本身其实就有很强的公安部背景了!
>PS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在录音时明确告知对方在录音且对方表示同意,这样的录音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随着去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上边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被废止!也就是说不使用间谍器材、不直接侵害他人住宅等通过密拍密录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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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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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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