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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转帖)中外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人气:2645)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1 楼: (转帖)中外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 03年01月14日12点53分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召开。也许是巧合,湘潭恰好是一贯主张“少杀”、“慎杀”的毛泽东的故乡,而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主张的刘少奇,其故乡离湘潭也不远。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合主办,30余位中外法学者与会。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个以死刑为中心的大型国际研讨会。

尽管废除死刑之说在我国才刚刚开始,不过,从200多年前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

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以下“经典”论据是常常被提及的:

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与会学者力主限制乃至废除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等认为,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再次延续了200余年来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争论的焦点已不再是死刑到底存还是废,而是争辩谁的论据更有助于驳倒死刑保留论。可以说,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已成为与会者的主流观点。

归纳学者们的意见,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受到如下挑战:

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学者引用了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其结论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胡云腾教授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来自立陶宛的塔玛拉。波萌缇娜教授说,立陶宛1999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非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说,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还认为,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古人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五花八门的死刑对付杀人罪。但是,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那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普通的死刑。

第四,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来自台湾的徐文宗律师赞同这样的观点: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等。因此,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再教育的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除以上四点外,死刑错用的不可挽回性,也多为学者诟病。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者被判死刑。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拉德莱特教授甚至说,在美国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胡云腾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论》一书中提到,各高级人民法院某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几的改判率。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核准权,直接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想见,被错用死刑的案件也是可能存在的。

中国何时废死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等认为,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从中国实际出发,逐步缩短国内法与该公约限制死刑态度之间的差距。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中国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完全废除死刑,并认为这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

在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教授曾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本次研讨会上,湘潭大学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废除死刑。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勇教授说:“民众支持死刑最为重要的理由是报应。用流行语讲,就是‘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坏人杀了好人,为什么就不能让好人杀坏人?’从针对报应观念的角度,逐步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应该着眼于人类文明法则的改善。死刑旨在剥夺生命,惟有新的伦理和制度,方能剥夺死刑的生命。”

马克昌、赵秉志等人还倡议,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就死刑的不合理性进行国民教育,这是理论界一项重要的启蒙和善导工作。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76岁高龄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赠言:“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

但也有学者主张,废除死刑的条件成熟与否不是绝对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泽宪教授认为,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前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大多数国民不支持废除,但政治家还是毅然废除了,而且事后很少有民众抗议,立陶宛、法国就是很好的例子。邱兴隆教授也认为,各国废除死刑的道路有两种,一种是慢性死亡法,即先严格限制,再弃而不用,最后全面废除;另一种是突然死亡法,即政治家通过修法,立即全面废除死刑。中国也完全可以采用突然死亡法。如果只提限制而不提废除,那39岁的他到了马老的76岁高龄时,可能还在呼吁废除死刑。

这样,由于存在全面废除死刑时间节点上的分野,一定意义上,主张立即废除的,就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而主张逐步废除的,反而在现阶段变成了保留死刑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就称自己既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又是一个死刑保留论者。

看来,保留还是废除死刑,仍然是一个问题。(感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博士对本次采写的大力帮助)

链接:死刑废止的历史溯源

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从1764年开始,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马克思也反对死刑,他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渐成燎原之势。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三学者谈死刑

拉德莱特(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教授):我不喜欢德州

南方周末(以下简称“南”):美国和中国同为保留死刑的国家,近些年来,美国废除死刑的进展如何?

拉德莱特(以下简称“拉”):在过去25年,我们在废除死刑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一开始就是举办这样的死刑问题研讨会,然后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比如只对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才适用,其他罪则不适用。这样就从事实上降低了死刑适用的数量。

美国现在还有38个州保留死刑。我们在湘潭开会时,美国有3700名死囚正等待被处死。

废除死刑的最新理论根据,得益于人权理论的最新发展。人们认识到生命价值的重要性,政府也在反思,用剥夺生命的方法来解决有关的犯罪问题是否明智。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展开对人自身的价值、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帮助犯罪受害人等方面的讨论,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如果中国、美国要成为世界上更有影响力的国家,迟早都要废除死刑。

南:美国目前废除死刑的阻力主要来自哪里?

拉:虽然民意调查显示还有一半的人主张保留死刑,但阻力主要来自政治家。因为死刑可以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权力,而且他们也把死刑看作是犯罪人的罪有应得,并认为死刑是打击犯罪的有力工具。

南:美国哪一个州的死刑数量最多?

拉:美国有一半的死刑是在德克萨斯州执行的,那里还是布什总统的家乡。

南:那为什么德州的死刑会这么多呢?

拉:在美国人眼里,德州是一个比较野蛮的州。那里的人们习惯于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孩子们在学校里喜欢打架,丈夫殴打妻子这样的事情在德州也很常见。但我觉得死刑会导人以恶,使民风变得好斗。因为死刑传递的是一种暴力信息,意味着可以以暴制暴,告诉我们有些情况下杀人是对的。

南:德州人对死刑的看法与其他州的很不同吗?

拉:德州支持死刑的人要比其他州的多。但是德州故意杀人罪的发案率却是美国最高的几个州之一。这样,德州就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由于德州死刑过多,因此也就鼓励了社会上的暴力倾向。我不喜欢德州。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南方周末(以下简称“南”):死刑存废之争已持续了200多年,双方似乎各有道理。那么,哪边才算更有说服力呢?

陈兴良(以下简称“陈”):如果仅仅立足于功利和报应的立场,存废双方都很难说服对方。只有人道主义的立场,才是废除死刑的底气所在。

所谓人道主义,就是把人当作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对人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而且对被告人、犯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更能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试想,对“坏人”应有的权利都加以保护,对“好人”的保护就更不在话下了。遗憾的是,我们过去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关注不够。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成比例的,刑罚越轻,文明程度越高,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一个国家的最高刑是什么,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们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但死刑却树立了一个“人是可杀的”坏榜样。

南: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当前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

陈:清朝末年,我国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废除了凌迟等残酷的死刑,只保留普通的死刑。但是,西方刑罚文明现在又进步了,我们当今必须改革刑罚制度,以求跟上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因此,也应废除死刑。

南:你认为我们目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吗?

陈:死刑应当废除,并不等于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马上就能够废除。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这里的物质文明条件,是指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提高,个人能创造的价值更大,而且国家能够承受长期关押犯罪人的成本;精神文明条件是指民众不再迷信死刑的威慑作用,淡化报应心态。

关于东西方在报应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我可以举两个非常生动的例子。

据报道,2000年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一家四口,被入室盗窃的四个中国人全部杀害,按中国法律,这四名凶手都得判死刑。可是,德国死者的家属却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提出对四个杀人犯不要判死刑。

至于中国人的观念,我亲身经历的就有一个例子。一个近50岁的福建妇女曾找我代理她的案件。她丈夫在她30多岁时被人杀害,因证据不足,其中一个嫌疑人没被判死刑,于是,她在十几年前就开始变卖家产,以余生的全部精力,到处告状,要求判这个人死刑,为夫报仇,实现她所认为的“公道”。

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并不等于我们无所作为,应该创造条件使其早日具备。特别要认识到,刑罚是代价最高的管理手段,不能单靠重刑来弥补社会管理的不足。

邱兴隆(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我曾与死囚朝夕相处

邱兴隆教授是国内较早研究死刑问题的学者之一,也有一段和死刑犯在看守所里朝夕相处的难得的人生经历。他向记者讲述了其中的一个片断:

“有一个死囚,18岁时,因与人斗嘴而动刀杀人。他和我关在一间号子里。他成天乐呵呵的,说已经做好了死的准备。一审的死刑判决下来后,尽管他也同意家属为他上诉,但他知道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而且死刑复核也一道完成了,而他戴着手铐、脚镣,为了到时候能很快换一身新衣服上刑场,他就只穿内衣、内裤,外面再披一件大衣。后来有一天真叫他出监房时,他知道自己要死了,但还显得无所谓,跟我们笑嘻嘻地说再见。我们都觉得这小子是条汉子,不怕死。

“可后来干警告诉我,就在推他上囚车的一刹那,他屎和尿拉了一裤子,刚穿的新衣服全弄脏了。我这才知道,他平常的模样都是硬撑出来的,他对生命还是非常留恋的。

“这件事,当时对我触动极大。我们都是同类,他昨天还和我一块儿吃饭,甚至今天早上7点钟还和我一起喝粥,8点钟却上了刑场。而且,我们还经常开玩笑,一起打扑克,他家里送来好吃的,还和我分享。日常劳动时,他也很积极。我丝毫看不出他像毒蛇猛兽。从那时起,‘我们为什么要残杀自己的同类?’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



文章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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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2 楼: Re:(转帖)中外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 03年01月14日12点57分


大家也发表一下看法吧
小鸟记得风前辈是负责死刑案子的法官呀
指教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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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onCAH
3 楼: Re:(转帖)中外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 03年01月14日13点07分


尤其同意赞同保留死刑方第四点,哪怕只是从节约粮食角度看,死刑就有保留的必要
至于剥夺罪犯改过自新机会之类,和罪犯可能再度犯罪一样,只是一种可能性罢了...就象赞同保留方提出的死刑防止罪犯脱狱再犯是一种可能,反对保留死刑方同样无法保证罪犯[必然]会改过自新......而且,对于一些极度恶劣的罪行,要怎么样才能赎罪呢?(别告诉我说只是心里忏悔就够了...)






Finally, we said good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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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4 楼: Re:Re:(转帖)中外法学者关于死... 03年01月14日13点46分


限制人身自由呢?
无限期的限制
会不会比干脆的让他死
在某种意义上惩罚力度更大?
至少某些人道主义者是持此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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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onCAH
5 楼: Re:Re:Re:(转帖)中外法学者... 03年01月14日13点58分


我觉得吧,如果认为限制人身自由比死刑惩罚力度更大的人道主义者持此观点...似乎很残忍哪.难道他们觉得让一个人的精神肉体受长期甚至无限期的慢性折磨是一种更人道的行为吗?...反正在这里只是大家随便讨论罢了,那我就随便说说了.要为某一个说法找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而这里你所提到的某些人道主义者所利用的(可能这个措辞不很合适)是人们传统观念里对死亡的排斥感而已...
要真这么说,死刑本身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呀...只是罪犯被限制在地狱里,无法自由来人间活动罢了(就赎罪观点来看,等罪犯偿还完了罪孽,还会轮回到人间吧~...怎么听着象唯心/神论者的调调?haha~)
:e:e:e
【liuliniao在大作中谈到:】

>限制人身自由呢?
>无限期的限制
>会不会比干脆的让他死
>在某种意义上惩罚力度更大?
>至少某些人道主义者是持此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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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6 楼: Re:Re:Re:Re:(转帖)中外... 03年01月14日14点04分


小鸟的表述可能也有点问题
反正本人想说明的问题就是:
终身监禁倒有可能让人反省
死亡是连这一点可能都剥夺了

究竟哪个更不人道?
呵呵
争议也很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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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onCAH
7 楼: Re:Re:Re:Re:Re:(转帖... 03年01月14日14点24分


:( 小吧也有点糊涂了...
终身监禁确实保留了让人反省的可能,这是没错;同时也保留了罪犯再犯罪的可能,这也没错呀
尤其对于恶性犯罪者,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反省,那时犯罪者多大年龄,其反省之后能为社会带来什么益处,我们暂且放一放(说实话,我个人认为不能给社会带来多大益处,除了做反面教材...);我们看看后一种可能,如果再犯情况发生,是会带给更多人致命伤害的.是否要让那么多"好人"为了并不很实质的"罪犯从良"可能性担当那么多风险呢?当然这里指的是恶性犯罪的死刑犯类,不包括普通犯罪者改过的可能性.
所以就这点上来说,持两个论点的双方都只提出了可能,而并非确凿的保证.所以姑且不论是否要牺牲大多数人的安定换取那"改过的机会",我认为算平手吧,就此点论.
而我个人观点赞同保留死刑的意见原因前面也提到了,只是从节约人类资源上来考虑,我就认为死刑还是有保留必要的...
而且我发现好多人都持一种观点,即刑罚制度存在于那里了,就必然会有人受之.然后讨论就马上以"受刑人"的角度展开了...我个人就不怎么赞同这样的思考方法."法"的存在本身只是约束人的恶行,如果没人犯罪那么即使法律存在也无人可施,你觉得呢.而从约束力上论,认为终身监禁的威慑力等同甚至超过死刑的人道主义者,真的肯定一个"人道"的行为其威吓作用会大于"不人道"的死亡吗?......
btw:如果只是讨论"死刑是否人道",那就和"是否有保留死刑必要"是两个话题了吧(虽然也很值得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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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8 楼: Re:Re:Re:Re:Re:Re:... 03年01月14日14点47分


很多主张死刑废除的人所持观点
就是说死刑不人道
所以两者还是可以算一个话题的
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嘛:)
至于考虑受刑人的感受
也是法制发展的表现嘛
至少在封建时代
恶即斩
谁管犯罪嫌疑人的感受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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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9 楼: 死刑存废是一个实证问题 03年01月14日14点52分


戴尔·菲利普斯(1980年)研究结果:
伦敦1858-1921年凶杀发案率和死刑的相关比率是:
1、死刑第一周:凶杀减少35%
2、随后增加
3、第六周后凶杀恢复到基础水平
我们应当想到的问题是:
1、中国作过实证研究吗?如果没有,任何价值论的观点无法定论死刑存废
2、如果死刑的威慑可以使凶杀发案率至少在一年内不能恢复原有水平,任何价值论观点都没有力量消除死刑
3、为什么刑法学家不去做这件事情。其他的争论很苍白呀

:):o: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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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onCAH
10 楼: Re:(转帖)中外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 03年01月14日14点53分


【liuliniao在大作中谈到:】
>谁管犯罪嫌疑人的感受啊
>呵呵

可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用在定罪之前的吗,好象?
难道法院最终审判以后还用这个称呼吗?
恩我的感觉吧,既然要上升到谈论死刑与否的程度了,犯罪还是相当严重di.所以除恶务尽吧(无责任发言 ^.^)...恶即斩嘛,就不必要了,血淋淋蛮吓人的...死刑方法倒可以考虑人道一点,比如电刑什么的,痛苦也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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