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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人气:1602)
 紫竹紫竹
1 楼: 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3年01月15日10点19分


某甲于某日晚驾一辆别克轿车至某大酒店住宿,某甲将车停放在酒店内的露天停车场,锁好车门(注:酒店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当晚某甲住该店303房间,付一晚的宿费是380元(酒店开具住宿费发票)。次日晨,当某甲去酒店停车场欲驾车离开时,发现别克轿车不翼而飞了。于是某甲和酒店交涉,酒店认为:汽车被盗应该向公安报案,酒店无保管车辆的义务。
请大家发表意见:如果此案破不了,某甲是否可以向酒店索赔?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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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2 楼: Re: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3年01月15日20点48分


可以索赔
因为入住酒店就和酒店签订了契约
酒店有义务保管住客的物品
车停在酒店内的停车场
丢失了酒店当然有责任

关键在这酒店的停车场不收停车费
也就是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某甲确实是把车停在这停车场了
所以索赔有点麻烦







给你,我的朋友们!音乐是梦想,也可以是信仰!

陈楚生首张个人唱片《原来我一直都不孤单》,全面上市!    



    琴师用时凄怨时沉吟的日语,随着三味线的乐韵,轻唱着古老的故事。不知道什么故事,一定是历史。一定是千百年的前尘:
    三千世界,
    众生黩武。
    花魂成灰,
    白骨化雾。
    河水自流,
    红叶乱舞。
    
                                                                                                推门八卦右使——琉璃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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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3年01月18日12点49分


一般不收停车费的停车场,酒店都会贴一个免责告示,就是“免费停车,丢失责任自负”之类,如果没有,我认为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就象小鸟说的,证据方面恐怕有点问题!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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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4 楼: Re:Re: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3年01月18日15点37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一般不收停车费的停车场,酒店都会贴一个免责告示,就是“免费停车,丢失责任自负”之类,如果没有,我认为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就象小鸟说的,证据方面恐怕有点问题!
其实问题很清楚,但就是证据问题。取证难似乎是现在民法案件难以结案的关键所在。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有关原创小说的作者专栏开通因本人机器问题,时常无法登陆后台,暂时无法受理。

罗修的群魔乱舞http://blog.sina.com.cn/u/14176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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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5 楼: Re: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3年01月18日17点59分


类似的案件在央视的《今日说法》播过,结果是酒店有责任
不收费的停车场并不能免除照看义务,除非酒店明确说明:“不负照看责任。”
事实上,这种酒店的住宿价格属于星级的,因此更难推卸其提供附加服务的责任了。
酒店应当对房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这在住宿合同(无论明示还是隐含)都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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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6 楼: 关于明示 03年01月18日18点09分


我觉得这里是否明示,确实是一个证据要点。
但是有的明示,是不能排除责任的,例如酒店要求寄存贵重物品,如果旅客没有寄存,发生盗窃,那么酒店可以免责吗。
不能,实际上只能减轻责任。
酒店的保安问题(尤其是星级酒店)是一个质量问题,不然你就不要标星级——
我记得在泰国住宿的时候,3星级的酒店完全不需要酒店的任何牌号或者提供的证件,只要说出房间的号码就可以自由进出,没有听说盗窃的事情。酒店如此管理,旅客竟然也没有担心什么,这就是质量。
实际上推门们可以想像到这可是做了很先进的保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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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7 楼: Re:Re:Re: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 03年01月18日18点27分


罗修说的取证问题是一个话题…………
我想“私人侦探”工作是大有可为的
但是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充分考虑它的根据——是大量存在的
(事实上现在国家(公安)对私人侦探的封杀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兹举几个论据:
1、从刑事方面讲,现在绝大多少案件,被害当事人(在得不到公诉支持的时候)都有可能提起由私人主张的诉讼,那么他们当然要取证,取证是一个专业工作,这个取证不能依赖公安,那么你就必须允许其他人给于帮助;因此,侦探可由律师调查派生而来。大多数侦探离开律师事物所,独立行事,好像与律师没有关系,我觉得很奇怪。
2、从民事方面讲,证据是讲优势取胜,那么民间取证需要委托专业取证机构,因为民事案件的专业程度可是相当复杂了。
3、社会帮助也是需要私探的,例如寻找失踪者、查询亲人等
私探工作好像仅仅被放在一些显眼的事情上,实际上是新闻的误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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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8 楼: 转贴:这样的事情很普遍 03年01月18日18点40分


http://www.unn.com.cn/GB/channel204/206/352/200208/19/205684.html
市民呼吁《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9日16:32



最近,重庆市频频有车主与收费停车场发生纠纷,尤其是车辆损伤或丢失,要获得应有的赔偿困难重重。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7月14日下午18时35分,李先生将渝B81878“长安之星”停放在菜园坝南园大酒店停车场,登记后,上酒店用餐。

20时15分,李先生取车时,保安却说:“车在10分钟前被盗走!”他随即向菜园坝派出所报案。

“盗车贼速度非常快!”酒店张副总经理为此非常气愤。他说,当晚20时5分,一男子到停车场悄悄将车发动,保安立即上前查看。抢贼猛轰油门,挂倒保安,驾车夺路而逃。

类似事件还有很多,前不久在重庆市某景区停车场一位游客崭新的桑塔纳被盗,也无法得到应有赔偿,至今仍在扯皮。

张副总经理认为,车丢了,不应由停车场单方承担责任。他说,该停车场作为酒店配套设施,消费者停车均免费,不是完全商业性质的停车场。更重要的是,酒店根本无法承担巨额赔偿。

“绝对该赔!”渝都大酒店停车场负责人杨先生拍起胸膛说,既然收了客人的钱,赔钱就在情理之中。杨先生希望相关管理法规早日出台。他说,丢车原因复杂,有时还无法排除车主串通作案的可能。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钟在勇律师认为,李先生将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并取得保管凭证,已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义务是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合同到期后向保管人返还原物品。本案中,该酒店停车场没有尽保管义务,导致车辆丢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之规定,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收费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间的纠纷,是因重庆市对停车场的管理欠规范,无专门的约束机制。北京、广州等地规定:收费停车场丢车全赔。其《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另外,停车场买了车位保险,可减轻赔偿压力。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若由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凡购买了停车场责任险的,均可享受赔偿。

随着重庆市车辆尤其是私家车的大量增加,出台《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作者:见习记者 邓方华 实习生 李乔


稿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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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9 楼: 参见——看官司隐患 03年01月18日18点46分


广州各区停车收费一览

各区地点——收费标准——责任
天河区 中信广场 每辆10元/小时;月租中小型车每辆2000元,大型车2500元。
雅荟苑 每辆2小时10元,4小时15元,8小时40元,全天60元;月保泊车费500元加管理费400元。
白云区 白云机场 每辆10元/2小时;全天30元
云台花园 8:00至23:00每辆10元/次

怡乐酒店 客户每辆10元/天 车辆丢失可索赔
汇侨新城 8小时内每辆收费3元/小时;全天超过8小时按8小时计;月保每辆收费500元。 车辆丢失可索赔
东山区 名门大厦 车辆临时停放每辆收费5元/小时;月保每辆收费800元/月(含保管费和管理费),凡属购房获赠车位的每辆每月收取管理费150元/月 由于管理漏洞发生事故,负责赔偿
东峻广场 每辆6元/小时;办公时间代为保管每辆1000元/元,全天保管每辆1800元/月;公安车军车免费。 车主人为损坏不负责;防盗、防水、防爆
中华广场 7:00至23:00,每辆10元/次,23:00清场,逾时罚款100元。

海珠区 天汇大厦 8:00至22:00每辆5元/小时;20元/次封顶;夜保每辆20元/次;月租一类每辆600元,二类400元,三类360元。
海军华海大厦 每辆5元/小时,超时20分钟内按1小时计;全天保管30-40元;月保每辆900至1200元。只收场地使用费,其它概不负责
荔湾区 侨光路段 8点至22点,中、小型车每辆4元/小时,大型车5元/小时,超大型车6元/小时;过夜小车每辆10元/次,大车15元/次,超大车20元/次。 属临时停放点,车辆及四上物品均由司机或物主自行负责;
华厦大酒店 标明每车10元/小时,实收5元/小时;只负责停放,不负责保管; 消费者优惠5折,餐饮消费可免费停车2小时。
广州宾馆 小车5元/小时,大巴、中巴10元/小时,小巴、面包车5元/小时;长住免费停车;开房停车五折;消费免费停车3小时;旅游免费停车。 如果车在场内损坏,负责抓住肇事者。
亿安广场 小车每辆5元/小时,月租1000元/月; 在"百盛"购物满200元者可免费停车2小时,凭电脑出单确认; 验票离场,认票不认人;
越秀区 广州国际青年旅行 免费
火车站地中海地下场 小车停放标价每辆8元/小时,实收6元/小时,中巴10元/小时。 照价赔偿
流花宾馆 小车每辆5元/小时,大车10元/小时 管理严格,责任落实到各人,赔偿
广州军区总医院 每辆5元/小时
锦汉大楼停车场 每辆8元/小时 照价赔偿
海珠区 天汇大厦 8:00至22:00每辆5元/小时;20元/次封顶;夜保每辆20元/次;月租一类每辆600元,二类400元,三类360元
海军华海大厦 每辆5元/小时,超时20分钟内按1小时计;全天保管30-40元;月保每辆900至1200元。 只收场地使用费,其它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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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st苏菲斯特
10 楼: 最类似的判例 03年01月18日18点50分


http://grzy.ayinfo.ha.cn/cblm/148/bj/alpl/003/2002614161927.htm
汤臣大酒店“泊车案”为何改判
阳光法苑 来源: 法治之光

案情梗概

凌志轿车突然失踪

1998年1月17日至19日,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假借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召开董事会,会前紫江公司向汤臣酒店预订了停车位,被安排在地下车库。1月17日下午,汤臣酒店内因有大型会务活动而临时借用尚未开业的隔壁鑫联广场作为停车场,保安人员彭某当天下午被派在鑫联广场上执勤。17日下午5时左右,紫江公司的总经理郭先生驾驶凌志LS400(车号为沪A—F5378)轿车驶入酒店,并被引导至鑫联广场停车。19日中午,紫江公司会议结束,郭先生来到鑫联广场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已不见踪影,立即向汤臣酒店保安部报了案,20日郭先生又向浦东新区崂山西路警署报了案。
保险公司介入诉讼
1998年5月13日,紫江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查和予以立案。同年7月8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紫江公司失车作了部分理赔后,申请人微言轻共同原告加入此案诉讼。要求被告对其理赔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紫江公司以汤臣酒店未尽安全保卫义务,至使其车辆被窃为由,要求汤臣酒店赔偿车辆价值65万元,其他损失(附加费)14余万元,后因已获得保险理赔,变更为赔偿车辆价值15.8万元及附加费损失。保险公司以该凌志轿车在保险期限内被盗,按保险理赔规定,因涉及第三者,故只赔偿80%,计49.2万元,其余20%待其与第三方的责任明确后再视情况理赔,现就已理赔部分取得了代理请求权,要求汤臣酒店赔偿其损失49.2万元。
汤臣酒店拒绝赔偿
汤臣酒店则认为,自己在经营中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不经营停车业务,所以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

一审判决:“汤臣”赔偿损失61.5万元

判决结果
1998年12月17日,一审法庭作出判决:一、被告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人民币12.3万元。二、被告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理赔的保险损失人民币49.2万元。两者合计为61.5万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42元,由被告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承担12473元,由原告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承担469元。
理由和依据
一审法院据以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与依据是,本案原告(紫江公司)所属人员到被告酒店开会住宿,是被告的消费者。被告是涉外饭店,已在申报五星级。按市旅游局的行业标准,涉外饭店和星级宾馆应具备为住店客人服务的停车场。酒店的服务行为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障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再则在被告自备的停车场因故停不下的情况下,被告的工作人员引导原告人员将车停于其指定的鑫联广场,对此,应认为是被告停车场的延伸,被告应对该处停车场所负责好安全保卫工作。现车辆丢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以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为由,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也与中国人民银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该条规定,在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原告就已向第一原告理赔部分代位请求被告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众说纷纭

因高级轿车泊于星级酒店被盗引起诉讼这在本市尚属首例。由此案引出了各家之言,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酒店旅客与酒店之间消费服务项目中包含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在酒店的经营活动中,酒店有义务对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酒店一旦与旅客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其义务及责任即开始发展。本案中紫江公司在汤臣酒店包房间开会,双方之间构成消费服务关系,因此,汤臣酒店应当对此车辆的安全、完整负担保管责任。现该车丢失,则汤臣酒店应予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酒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保管关系。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有被保管人将物品交与保管人的行为,保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义务行使保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明确的。本案中紫江公司并无单独寄托车辆的意思表示,亦无将车辆交由汤臣酒店实际控制的行为,汤臣酒店也无接受寄存车辆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双方对寄托保管车辆并未达成合意,保管关系不成立。双方既无保管关系,则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酒店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紫江公司的轿车是由汤臣酒店保安引导停放的。酒店提供停车地点和紫江公司停放车辆是一种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双方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虽不构成车辆保管法律关系,但酒店在停车场撤去巡查看管人员,在服务行为上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汤臣酒店应当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二审改判:判令“汤臣”赔偿损失13余万元

判决结果

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失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2341元;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位请求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赔偿其已理赔的保险损失人民币49.2万元之诉,不予支持。

理由和依据

二审认为:(一)紫江公司与汤臣酒店之间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汤臣酒店主观上无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紫江公司的车辆停入鑫联广场后,亦未明确表示将车交付汤臣酒店保管,讼争轿车实际未置于汤臣酒店的控制之下,客观上汤臣酒店与紫江公司没有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过具有保管法律特生的书面合同或任何有关口头约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判决汤臣酒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汤臣酒店和紫江公司之间虽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紫江公司人员到汤臣酒店开会住宿,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汤臣酒店理应依法及依约保证所有服务内容安全、周到。汤臣酒店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紫江公司会前预定了车位,但未向保安人员讲明情况,导致其车辆停入外借的开放式广场,之后又未告诉保安人员房间号,使保安人员无法及时通知客人移动车辆,紫江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汤臣酒店、紫江公司对系争车辆的丢失均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保险公司按理赔规定向紫江公司进行了部分理赔后,以汤臣酒店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为由,要求汤臣赔偿其理赔部分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中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有直接损害。本案汤臣酒店并非车辆的盗抢人,对车辆的丢失不存在直接责任。因此,汤臣酒店不构成作为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对象,原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改判。

国外法则

有关酒店与旅客之间法律关系及相应责任,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供借鉴。
旅店主人责任源于《罗马法》,要求场所主人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发生毁损灭失,场所主人应负赔偿责任。只有在能证明不可抗力,客人自己过错或鉴于物品本身性质而产生的损失时,场所主人才得以免除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701条(旅店主的责任)第4项规定“赔偿的责任不扩及于车辆、留在车辆上的物品及活的动物。”
从以上规定来看,国外法典一般对于旅店主人的责任规定不扩及于车辆因为车辆一般均实行强制保险或普遍实行自愿保险。

案例警示

在现实社会中,因停放在社区里的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毁损、灭失和在饭店、影剧院、公共场所停车因毁损、灭失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的处理给人们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应明确权利和义务,保管人对被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之二,双方当事人之间虽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但构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义务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呈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启示之三,车辆所有人应妥善地停放好自己的车辆,除参加车辆强制保险外,应当参加有关保险,避免和减少损失。

立法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停车纠纷迫切需要通过制订相关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并作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目前停车主要有三种情况:(1)全封闭或全控制的有偿或无偿停车;(2)一般开放式停车场的收费停车;(3)一般开放相关法律时可参考、介鉴国外法律对场所主人责任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作出相应的规定,其根本的作用在于规范人的行为,如规范场所主人的行为,规范旅客的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同时规范社会各界人士的行为,一旦因停车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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