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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求助!对我至关重要的三道案例题(人气:473)
 luoyinluoluo
1 楼: 求助!对我至关重要的三道案例题 03年03月21日18点07分


刘某与张某为夫妻,刘欲买房张欲租房,最后决定委托王某代为租房。王知两廉价房出售,遂以刘名义买下,刘感激。张得知后,与刘某争吵,加之其他原因,刘向法院提请离婚,张同意,但主张有一半房产权。
问:张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丁与张均系上海某小学学生。张在领体育器材——篮球后,一脚将球踢出,球击碎丁所在教室窗玻璃,玻璃屑溅入丁右眼,导致其右眼视觉丧失。
试分析:学校与张某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夏某与1997.7将房屋租与赖某,合同期2年。98.8赖将房转租与王某,夏得知后表不同意。王于1998.12写了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是表示此房不再转租,直租到2000.12为止。夏未表异议,也未在“保证书”上签字。1999.6王将房转租与杨,此后下落不明。夏表示不能租与杨,杨称其与王有合同,拒绝搬出。经查,杨王为换房合同,内容为王将房屋转租给杨,杨将自己住房让与王居住。
问:过错在谁?
  王出具的“保证书”是否属于合同?
  夏的代理人,如何诉法是最简洁的途径?

又及:这三题对我非常重要,但我还没接触诉讼法,对具体法条知之甚少
   恳请推门的前辈与以指教。
   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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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2 楼: Re:求助!对我至关重要的三道案例题... 03年03月21日18点14分


【luoyin在大作中谈到:】
我不是什么专家,但谈谈我的看法:
>刘某与张某为夫妻,刘欲买房张欲租房,最后决定委托王某代为租房。王知两廉价房出售,遂以刘名义买下,刘感激。张得知后,与刘某争吵,加之其他原因,刘向法院提请离婚,张同意,但主张有一半房产权。
>问:张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既然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权分房。
>丁与张均系上海某小学学生。张在领体育器材——篮球后,一脚将球踢出,球击碎丁所在教室窗玻璃,玻璃屑溅入丁右眼,导致其右眼视觉丧失。
>试分析:学校与张某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张某的监护人应该负主要责任,但学校也脱离不了管理不力,一个小学生去体育器材房,理应有老师看护指导,所以学校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夏某与1997.7将房屋租与赖某,合同期2年。98.8赖将房转租与王某,夏得知后表不同意。王于1998.12写了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是表示此房不再转租,直租到2000.12为止。夏未表异议,也未在“保证书”上签字。1999.6王将房转租与杨,此后下落不明。夏表示不能租与杨,杨称其与王有合同,拒绝搬出。经查,杨王为换房合同,内容为王将房屋转租给杨,杨将自己住房让与王居住。
>问:过错在谁?
在王。
>王出具的“保证书”是否属于合同?
不管王与夏有没有签那份合同,王与夏之间已经产生了一种实质的租房关系,所以存在一种默认的租房合同,而根据租房合同规定,租借人在没有得到承租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将房屋租借他人或让他人居住。有此必要的义务。
我建议你可以翻翻具体的发条,应该有具体的规定。

>  夏的代理人,如何诉法是最简洁的途径?

>又及:这三题对我非常重要,但我还没接触诉讼法,对具体法条知之甚少
>   恳请推门的前辈与以指教。
>   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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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落晴天匿名
3 楼: Re:求助!对我至关重要的三道案例题... 03年04月11日11点01分


刘某与张某为夫妻,刘欲买房张欲租房,最后决定委托王某代为租房。王知两廉价房出售,遂以刘名义买下,刘感激。张得知后,与刘某争吵,加之其他原因,刘向法院提请离婚,张同意,但主张有一半房产权。
问:张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首先代理人越权行为,但事后得到了委托人刘某的追认。因为刘和张两人是夫妻可以认为购房行为有效。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的主张可以支持。


丁与张均系上海某小学学生。张在领体育器材——篮球后,一脚将球踢出,球击碎丁所在教室窗玻璃,玻璃屑溅入丁右眼,导致其右眼视觉丧失。
试分析:学校与张某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60条。学校和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夏某与1997.7将房屋租与赖某,合同期2年。98.8赖将房转租与王某,夏得知后表不同意。王于1998.12写了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是表示此房不再转租,直租到2000.12为止。夏未表异议,也未在“保证书”上签字。1999.6王将房转租与杨,此后下落不明。夏表示不能租与杨,杨称其与王有合同,拒绝搬出。经查,杨王为换房合同,内容为王将房屋转租给杨,杨将自己住房让与王居住。
问:过错在谁?
  王出具的“保证书”是否属于合同?
  夏的代理人,如何诉法是最简洁的途径?
1、赖、王若杨知“保证书”则也有过错。
2、夏与赖的合同99年到期的,而保证书的租期到2000.12。可以认为是新的合同。但夏未签字表示合同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夏向王收取了租金那么合同成立,但为不定期的。现在问题是杨王的合同事实上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无效。
那么申请法院将杨王的合同认定无效,那么杨就无权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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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oyinluoluo
4 楼: Re:Re:求助!对我至关重要的三道... 03年04月11日14点03分


谢谢前辈!
我已经去参加了那个考试
可惜被淘汰了……
但是很高兴
有前辈热心的指教
多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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