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落晴天(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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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求助!对我至关重要的三道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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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04月11日11点01分 |
刘某与张某为夫妻,刘欲买房张欲租房,最后决定委托王某代为租房。王知两廉价房出售,遂以刘名义买下,刘感激。张得知后,与刘某争吵,加之其他原因,刘向法院提请离婚,张同意,但主张有一半房产权。 问:张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首先代理人越权行为,但事后得到了委托人刘某的追认。因为刘和张两人是夫妻可以认为购房行为有效。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的主张可以支持。
丁与张均系上海某小学学生。张在领体育器材——篮球后,一脚将球踢出,球击碎丁所在教室窗玻璃,玻璃屑溅入丁右眼,导致其右眼视觉丧失。 试分析:学校与张某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60条。学校和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夏某与1997.7将房屋租与赖某,合同期2年。98.8赖将房转租与王某,夏得知后表不同意。王于1998.12写了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是表示此房不再转租,直租到2000.12为止。夏未表异议,也未在“保证书”上签字。1999.6王将房转租与杨,此后下落不明。夏表示不能租与杨,杨称其与王有合同,拒绝搬出。经查,杨王为换房合同,内容为王将房屋转租给杨,杨将自己住房让与王居住。 问:过错在谁? 王出具的“保证书”是否属于合同? 夏的代理人,如何诉法是最简洁的途径? 1、赖、王若杨知“保证书”则也有过错。 2、夏与赖的合同99年到期的,而保证书的租期到2000.12。可以认为是新的合同。但夏未签字表示合同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夏向王收取了租金那么合同成立,但为不定期的。现在问题是杨王的合同事实上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无效。 那么申请法院将杨王的合同认定无效,那么杨就无权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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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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