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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推门2003模拟法庭现在开始法庭辩论(人气:2991)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1 楼: 推门2003模拟法庭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03年08月25日14点51分


审判长:2003年推理之门第1号——被告人某男故意杀人一案现在继续开庭。法庭调查已于昨天结束,现在我宣布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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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娜丽琉璃鸟的马甲
2 楼: Re:推门2003模拟法庭现在开始法... 03年08月25日16点02分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之前,本公诉人想就昨天庭审的一些问题作一下解释。昨天庭审结束后,有旁听群众指出:侦查实验报告没有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实验情况,程序上不合法。请大家相信,本公诉人绝对不会提出非法证据!昨天之所以没有附上这些实验情况是因为考虑到这些东东过于专业,因此在举证时没有宣读,给大家造成了误会,在此深表歉意。(汗~~~~~~~,自己都心虚)
现场的阳台水泥护栏,是长方形护栏,这点绝对不是公诉人生造证据。在今日说法报道本案时,有一个从目击证人所在阳台拍对面案发现场的特写镜头,从那上面能看出来是长方形护栏,一目了然。
另外,证人证词是根据置顶的案件背景资料改写的,原文如此。

现在宣读公诉词。

公诉词

审判长,陪审团:

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就被告人某男故意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出示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侦查实验报告、法医鉴定结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以及相应的质证、认证,已经清楚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某男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着重就被告人某丙所犯罪行的性质、走向犯罪的根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以下公诉意见:

一、 被告人某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某男在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某女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将某女推落六楼阳台,致使某女高坠死亡的行为。所以,被告人某男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本案定性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 为什么被告人某男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回到案发当天,某女让某男送她回学校,某男不但不愿意,还和某女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诅咒某女,让她去跳楼。这是一个深爱女友的人的行为吗?在案发前,某男也多次和某女争吵打斗,让她去死,这是两人的同学朋友都证实,某男自己也承认的事。在案发这天,两人矛盾进一步升级,在同学面前的争吵让某男觉得自己没面子,两人在寝室里的单独相处加深了其谋害女友的动机。

2、 为什么被告人某男具有将被害人某女推落六楼阳台,致使某女高坠死亡的行为。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某女绝对不是一个会自杀的人。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家境富裕,个性要强,倔强,绝不会为了一个已经不爱自己的男人自杀。这一点,也是当时目睹两人吵架的某男的同学们证实了的。某男的同学某甲的证词中提到,他在门外听到某女的一声惨叫,后来就听说某女跳楼了。但是在某男的证词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这声惨叫,只说某女说了声“我爱你”后跳楼。这一行为,不但不符合某女的一贯性格,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后来做的侦查实验。侦查实验中塑料人偶掉落六楼阳台,拖鞋不可能掉在现场的位置,掉落后的姿势也是俯卧,而不是现场照片中某女的仰卧。现场勘察时在阳台护栏发现的布纹印痕,也证明被害人应该是头向下翻出阳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某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是比较充分的!

二、 被告人某男走向犯罪的根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通过前两天的法庭调查我们知道,被告人某男早就有和某女分手的打算。两人在案发前一段时间感情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吵架打斗,某男还不止一次地诅咒某女去死。在某男的心中,面子比什么都重要,案发当天某女当着某男的同学的面和其打斗,使某男恼羞成怒,决定和某女做个了断。某女在其刺激下坐上六楼阳台后,某男不仅不拉她下来,反而将某女推落阳台,事后编出某女死时还爱着他,是为他而自杀的谎言博取同情,妄图挽回在同学面前失去的面子。爱面子是某男走向犯罪的根源。

某女是家中独生女。家里不仅有父母,还有深爱她的爷爷奶奶。某女坠楼死亡后,其父母天天以泪洗面,爷爷奶奶更是痛不欲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哀,降临在这个本来非常幸福的家庭里。某女的死给她的家人带来的巨大悲痛,是永远也无法平息的!

三、被告人某男应付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某男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其在案件的侦查与公诉审查过程中,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坚持某女是自杀,建议对其从重处理!

以上是我的第一轮公诉意见,请审判长、陪审团评议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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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3 楼: Re:Re:推门2003模拟法庭现在... 03年08月25日16点09分


审判长liuliniao:现在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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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4 楼: Re:Re:Re:推门2003模拟法... 03年08月25日17点50分


审判长以及陪审团的各位:
我受本庭委派,担任某男的辩护人。
在辩护之前首先情允许我对某女坠楼致死这件事表示惋惜和遗憾。
刚才公诉人唐小姐已经读了有关起诉书,对此我必须就以下几点提提我的看法。希望审判长和陪审团各位站在公正的立场看待。
第一 公诉人以男女双方的吵架来说明我的当事人有杀人的动机,但是这个动机值得信任吗?公诉人指出:案发当天,某女让某男送她回学校,某男不但不愿意,还和某女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诅咒某女,让她去跳楼。在案发前,某男也多次和某女争吵打斗,让她去死,这是两人的同学朋友都证实,某男自己也承认的事。是的,这些确实是事实,但是在座的每一位再和爱人吵架时,情绪激动时说过这类话。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气时是不是都有想过对方去死呢?我相信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这是一种很平常发泄情绪的手段,而不是一种动机的流露。公诉人说被告人就因为这点争执而把某女推下了楼,完全是不可能的。如果说被告人因为当时在争执中因为生气冲昏了头脑,而把某女推下楼去。那么这只可能是一时的意外,而且我们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发生这种只可能是两人争执到了阳台,男的用力一推把女的推下了阳台。这样一来,这与现场阳台水泥上发现的某女坐过的痕迹就相互违背。如果我们确信某女曾坐到过阳台上,那么就是说他们的争执至少已经告一段落,使得某女有时间坐到阳台上。那么某女为什么要坐上阳台,只可能是她要通过跳楼来威胁某男。公诉人说: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家境富裕,个性要强,倔强,绝不会为了一个已经不爱自己的男人自杀。我同意公诉方的说法,但是正是由于这点,使得某女造成了自私、无礼、惟我独尊,不懂得体谅别人的性格。这样一个我行我素恣意妄为的小姐完全可能因为自己一时没有被重视而做出要跳楼这类荒唐的举动。某女不是真的要跳楼自杀,她是想通过自杀为手段逼迫某男送他回家。在此我不得不对这样的女孩表示蔑视和无奈。我们确信某女想通过跳楼来威胁某男,但是在她把腿伸出阳台护栏时,因为重心不稳,而整个人跌出了阳台,最终造出今天的惨剧。也就是某女的死是出于她自己的不小心,而不是我当事人的故意。
第二 我通读了公诉方出示的几分所谓的关键性证据,但都没有一点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被告人故意谋杀某女的。相反,他们却能论证方才我的观点。验尸报告上说明,死者左侧遭受的重创明显重于右侧,这说明死者是左侧也落地,然后右侧落地。但是如果说是我的当事人将她推出阳台,她的左右侧同时受力,应该同时摔出。即使在下落过程中发生偏差,左右的伤势对比也不可能明显集中与左侧。从伤势集中于一侧这点正好表明,死者在腿翻出护栏时,重心不稳,造成一侧先跌出,然后整个身子下落。
第三 我最后再指出为什么公诉人的实验与案发现场的有些情景相悖,那是因为公诉方的用于进行实验的仅仅只是个假人。他不会踢腿,也不会伸手去抓着任何东西去拯救自己的生命。当一个活生生的人掉下楼时和一个假人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警方所进行的实验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已经清楚的看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将死者推出,从而进行谋杀。而仅仅是因为一男一女在房间内吵过架,然后女方摔下楼死了,就要给另一个按上谋杀的罪名,这实在是不公平的。是的,一个青年的死去,已经使一家人悲痛不已,如果就此再让另一个青年,让他去对他不该负的责任负责,又会使另一家人多么的不幸。
在本案中给我们的启示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在给子女一个舒适的生活的同时,有没有教给他们一点做人的基本道理。如果我们的当事人在遇到争吵时都理智,冷静一些,不那么自私,多为对方想想,今天的悲剧还会造成吗?
我的当事人多次表示他还喜欢着某女,并为自己当初的一句错话后悔不已。所以我恳请审判长和陪审团基于事实和法律,宣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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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5 楼: Re:Re:Re:推门2003模拟法... 03年08月25日18点46分


【liuliniao在大作中谈到:】

>审判长liuliniao:现在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这几天实在没时间来参加庭审,不过还是准备了一篇辩护词,准备的时候也没看到公诉人的公诉词,不知是否文不对题,呵呵,反正先发出来了。以后的庭辩就交给罗修了,我是顾不过来了。不好意思,再次向各位致歉。



下为正文: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是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某男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某男的一审第二辩护人(第一辩护人罗修因故缺席)。作为某男的辩护人,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本案中的死者深表哀悼!对死者亲属致以深深的同情和慰问!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在对本案案情作了充分的了解之后,我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亦即是:
2003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某男(19岁)约女友某女(17岁)到其学校玩。27日上午,在某男所住的六楼寝室,双方因某女要求某男送其回学校之事发生争吵,并互有拉扯行为。某女一气之下,便退到阳台边并翻身坐上阳台,以此要挟男友。在某男没有理睬她的情况下,短短的瞬间,某女高喊一声“我爱你”,便双手一松,坠楼身亡。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某男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正如其在公安预审卷中交待:“某女翻出阳台,身体悬空,这期间时间很短,我当时觉得她是真的想跳楼,不是在吓我,不过我当时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由此可见,某男主观上是不希望也不愿看到坠楼结果的发生,对某女的跳楼行为也无过失。作为一名年仅19岁的在校学生,他的社会阅历有限,认知能力和反应能力均有一定的限制。在案发当时短短的时间里,一个十几岁的在校生是不可能做出什么快速反应的,这与其供述材料也吻合;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结合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作为一名17岁的年青人,某女始终都是把握着自己行为的主动权,包括退到阳台边、翻上阳台和最后的松手行为,这都是某女自己的意思表示并独立完成的。某男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危害某女的行为。
公诉人刚才出示了证据卷第27-28页 证人某甲(某甲是被告人某男的同学。案发当天某甲和某男一起回到寝室) 在这份证词中某甲证明:被告人某男回到寝室后,即和某女发生争执。某女要求某男送其回学校,某男不愿意,对某女拳打脚踢,并叫其去死。后来某女要求在场的其他人出去,他们两人要单独解决问题。某甲被关在寝室门外,不清楚室内发生的情况,只听见一声惨叫,后来就听别人说某女跳楼死了。公诉人并据此指控某男故意将某女推下阳台,致使某女高坠死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证人某甲(某男的同学)的证言仅能证明两人吵架这一事实,这一点我的当事人并不否认。但仅凭吵架这一点公诉人就指控我的当事人推死者下楼,公诉人的想象力未免太丰富了而且也没有合法依据。在座的各位可以逻辑推理一下:如果死者是被我的当事人推下楼的,那当时的场面应是很慌乱的,而被害人掉下去前,又怎么能够从容地回过头说句“我爱你”?

另请各位注意,决定两个人留在屋中解决问题的人不是被告,而是死者某女本人。所以据此可以看出决不存在某男预谋杀人的可能,反而存在死者用自杀要挟被告的可能。由此可见,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既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

二)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其想据以说明的案件事实就更不可信!刚才的法庭调查亦已证实,其提出的唯一直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材料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刚才证人果酱XX的证言本身就存在不能自圆其说的两大疑点:1)当时在对面50米远的7层建筑工地上,虽然可以看到案发现场,但是却无法看到阳台以下人的肢体动作。2)当公安人员询问证人,事发是在几楼时,证人说是门上贴有旧报纸的那间房子。但那间房子是在5楼,而案发的真正现场是在6楼。而证人在法庭上的改口没有足够依据,不能被确认。
下面我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证人果酱XX 的证言 进行反驳:果酱XX 在现场对面50米远的7层建筑工地上根本看不到现场阳台围栏下的动作。死者是背对着证人,根据现场勘查并经侦查实验,证人果酱XX是不可能看到死者唐珊珊坐在阳台上边踢腿的动作,即使踢腿的动作和阳台是在一个水平高度上,这一点是公诉方不容置疑的。

另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本案中雷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某女之死纯属其自杀性的高坠之死,我的当事人对此不应负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

三)某男的行为综合起来和某女的死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件起因之时某男确实一气之下,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 ,并对某女说了“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这些过激的话,但这与某女的跳楼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某男的言行换在对其它常人身上不会产生如此过激的超常反应,只是某女性格上的特别好强和倔强。正如同学们都对他们有着同一看法,就算是他们两个吵嘴,也不至于会跳楼,不至于某女会自杀的那种。而某女的同学也说“我觉得性格上多半在于某女,因为她的性格倔强、好强,经常都是不准某男这样,不准某男那样。”
纵观案件的全过程,某男之所以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也是事出有因:1)6月26日某男和某女两人在网吧上了通宵的网,27日上午某男又参加期末考试,考完后身心自然很疲倦希望休息,而此时某女却不顾某男的疲倦,强要某男送其回学校;2)案发时某男仅19岁,属于青少年这个年龄段,而这个时期的心理发展还不太成熟,情绪不是特别稳定。可以说,对于事情的起因,某男与某女都没有能很好地控制好情绪,没有能互相忍让,双方都有过错。这一点我要对我的当事人提出批评。

四)从法律的角度看,某男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何谓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即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此处所指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某男与某女之间既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亦非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关系,也就不存在有法律上的义务了,所以某男的行为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请法庭认真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此致
辩护人:楚魂


:)






推理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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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liniao琉璃鸟最爱楚公子
6 楼: Re:Re:Re:Re:推门2003... 03年08月25日19点02分


两篇辩护词???????公诉人答辩哪篇啊?555555555555现在请公诉人唐娜丽对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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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娜丽琉璃鸟的马甲
7 楼: Re:Re:Re:Re:推门2003... 03年08月25日19点31分


公诉人:晕,两大高手同时出击,偶好惨啊……公诉人要求休假,要求找人替补!!!!555555555现在先对hitachi41的辩护词发表答辩意见!

一、前两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口口声声称被害人是自杀身亡,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然而在今天的辩护词中,却改成了“某女想通过跳楼来威胁某男,但是在她把腿伸出阳台护栏时,因为重心不稳,而整个人跌出了阳台,最终造出今天的惨剧。也就是某女的死是出于她自己的不小心”。公诉人倒是想问:辩护人何以更改说辞?将自杀改成意外?是不是辩护人自己也对自杀之说没了把握,才抛开被告人供述自由发挥?

二、辩护人指出:“假设被告人将某女推出阳台,某女的左右侧同时受力,应该同时摔出。即使在下落过程中发生偏差,左右的伤势对比也不可能明显集中与左侧。从伤势集中于一侧这点正好表明,死者在腿翻出护栏时,重心不稳,造成一侧先跌出,然后整个身子下落。”刚刚本公诉人已对辩护人前后自相矛盾的说辞进行过批驳,现在我们再对某女左侧着地这一点,进行分析。如果某女不是受外力影响翻出阳台,在空中挣扎,怎么可能造成左侧着地的情况?某甲听到的那声惨叫,也正是某女没料到某男会对她痛下毒手,在翻出阳台那一瞬间发出的。

三、公安机关用于侦查实验的虽然是个假人,但此实验还经过了电脑模拟,力图尽可能真实地重现案发当日情景。因此此侦查实验的意义,绝不能被辩护人一言抹杀!

从被害人陈尸现场来看,自杀之说,绝不可能!意外之说,也与被告人供述不符。公诉人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前后不一的辩护意见,作出公正裁决!


好累啊,先去吃饭,辩护律师楚魂(楚魂)的辩护意见,回来再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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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娜丽琉璃鸟的马甲
8 楼: Re:Re:Re:Re:推门2003... 03年08月25日22点26分


实在不好意思,公诉人家里宽带出问题了,一直连不上网,耽误大家时间了。现在偶扯了根电话线拨号上网,抓紧时间把对楚魂(楚魂)的辩护词答辩发出来。

仔细听取辩护律师楚魂(楚魂)的辩护意见后,本公诉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首先要明确的是:某女之所以会坐上阳台,是受了某男的刺激。如果不是某男对某女拳打脚踢,诅咒她去跳楼,某女是绝对不会坐上阳台的。而她之所以这样做,不是为了要挟某男,而是对挽回两人的感情做最后尝试。在这种情况下某男不但没有阻止她,反而实施了将某女推落阳台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大大出乎某女预料的,所以她会淬不及防,惨叫一声坠楼。某男在公安机关的交待,说他当时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否则某男怎么会一直回避某女曾在坠落时发出惨叫这一事实,反而声称某女是说了句“我爱你”之后自杀?

二、如果说被害人做错了什么事,那就是她不该提出两个人单独解决问题的提议,后来又负气坐上阳台。某女为了和某男单独解决问题,将某男的同学赶出寝室,此举动大大伤害了某男脆弱的面子,使某男恼羞成怒作出将她推下阳台的犯罪行为。

三、公诉人提出的唯一直接证据虽然被法庭认否,但其他间接证据却足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某男将某女推落阳台这一犯罪事实。连辩护人也不得不承认,在当时的慌乱情景下,被害人在掉下去前,怎么能够从容地回过头说句“我爱你”?这恰恰证明某男在此事上有所隐瞒。在门外的某甲,以及现场群众均证明听到了一声惨叫,没有听到那句“我爱你”,况且以某女那样好强的性子,怎么可能在被告要她去死的时候还低声下气地说“我爱你”?

四、综合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侦查实验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得不出某女是自杀身亡这一结论。现场照片中某女是仰躺在血泊中,拖鞋掉在离现场宿舍楼墙壁较远的地方。侦查实验中的假人实验,以及后来的电脑模拟,都重现不出某男所描述的情景。只有当某女是头向下翻出阳台时,才可能背部左侧着地,且不破坏阳台护栏上的裤子布纹印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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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Re:Re:Re:Re:Re:推门2... 03年08月25日22点39分


审判长:现在请辩护人就公诉人的答辩再次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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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10 楼: Re:Re:Re:Re:Re:推门2... 03年08月26日09点44分


提请公诉人仔细再重新阅读一下本人的辩护,我从来没有说过某女是自杀这一论点,我仅仅只是一直在置疑公诉人提出的某女之死是出于我的当事人的故意一推。
正如我上面提出的观点一样,案发现场的证据不能证明某女坠楼是被某男推出阳台的。现在因为没有目击证人,我们已经不能确定某女坠楼的真实原因,是她自己跳下去的自杀,还是因为意外摔下去的。根据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我提出意外坠楼这样的辩护意见,因为我认为这是最符合逻辑和有间接证据可以证明的。
至于公诉人所提出的一声惨叫,某甲并没有听清这一声参加的内容。事实上他认为那是一声惨叫,完全是因为之后他了解到了某女坠楼这一事实。他在主观上将某女的叫声和坠楼联系起来,认为那是一声惨叫。事实上这声所谓的惨叫,是出于某甲主观的认定。而客观的现实是某女坠楼后叫了一声。至于这声叫声的内容到是什么,我们完全没有证据去证明。
最后,公诉人说模拟实验也用电脑模拟过,可是这一证据在最初为什么不提出来。再者,即使真用电脑模拟,电脑模拟的场景也是根据公诉人已经认定的事实,进行程序模拟。公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模拟时考虑到了案发时所有可能产生的情况,因此这份证据自然是片面、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公诉人的证据片面而不可靠,甚至相互矛盾。我相信审判长和陪审团的各位可以做出自己正确的判断了。: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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