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魂(楚魂)
|
|
3 楼:
Re:转篇有意思的东东供参考——“伤...
|
03年08月27日03点39分 |
法官:检控官先生,你有问题吗? 控方:是的。(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李女士,作为一名孩子的父亲,我很不情愿在这里与您交谈。您是一位出色的母亲,您对刘洋的爱让我们感动。但是,作为检控官我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控诉他有罪,请您谅解,同时请您配合我们,如实回答问题,好吗?? 母亲(含泪点头):好的。 控方:刘洋的成绩很好,是吗? 母亲:是的。 控方:也就是说从小他就很聪明,思维上没有什么不正常。 母亲:这……他很沉闷,总是自己呆着,不爱理人。 控方:好,那么他在大三时担任过团干部,您知道吗? 母亲:我知道。 控方:据我调查,他任团干部期间也组织过活动,而且很积极,是吗? 母亲:我不清楚,他很少和我说学校的事情,我记得他说不想干,想一心一意读书,学习。 控方:好的。刚才你说刘洋很喜欢动物,曾想考生物系,是吗? 母亲:是的。 控方:为什么又改了学习机电? 母亲:因为我认为生物学没有前途,洋洋听话,就改了志愿。 控方:好,家里的小动物是刘洋养的吗? 母亲:是的。 控方:是他亲自照看吗? 母亲:是,啊,不。他没有时间,我也怕他玩物丧志。所以…… 控方:所以事实上养动物的是您,而不是他。那么李女士,我了解刘洋曾试图把鹦鹉双腿捆住,是吗?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法官大人,控方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控方:法官阁下,我的问题与本案有很大的关系,这将表明被告是否真的喜欢动物。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控方请的动作,向李女士)。 母亲:他是为了给鸟治病…… 控方:也就是说回答是肯定的了? 母亲:啊……是。 控方:您很爱他吗? 母亲:当然了,我是他妈妈。 控方(站起,大声地):如果刘洋被判入狱,您会怎样呢? 辩方: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反对有效。 (母亲作抽泣状) 控方:我想,您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了。(转向陪审团)女士们、先生们,李女士与被告生活了20年,相依为命,她怎么会不了解刘洋在学校的情况,为什么要把自己饲养的动物说成被告饲养的呢?我们都知道母爱是世界上最可贵的爱,为了自己的儿子,母亲可以付出一切。包括——为儿子作伪证!!!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反对检控官的主观臆断! 母亲(哭喊):不,我没有,洋洋太苦了,我没有啊!!! 控方(不予理会,大声地,急速地):所有的一切都是因为呢不想刘洋坐牢!!!是不是? 辩方(大声喊):法官大人,我反对!!! 母亲(大哭大喊):不、不、不…… 法官(猛敲法官鎚):肃静,肃静。检控官请注意你的情绪。 控方(长出一口气):是的,法官大人。对不起,李女士,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其它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辩方:不用了,大人。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二号证人李芹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辩方:是的。法官阁下。我请法庭允许辩方三号证人董君医生出庭作证。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三号证人董君带入证人席。 (法庭助理引导董君从门外入席,站在证人席后) 助理:请证人将右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真话,说的都是真话,而且除真话不说吗? 医生董君(以下简称医生):是的,我发誓!(证人坐下)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提问了。 辩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请介绍你的姓名,年龄和职业。 医生:董君,38岁,北京任和心理诊所医生。 辩方:你了解我的当事人刘洋的心理状况吗? 医生:是的,非常了解。 辩方:你是怎样了解到的呢? 医生:案发后,我经刘洋母亲的请求,在公安局的同意下与他见过面,他的情况很典型。 辩方:请具体讲一下。 医生(戴上眼睛,打开资料夹):刘洋在认识发展上是有缺陷的。情绪,性格发展极不成熟。虽然心理障碍在他成人以后才表现出来,但其形成却是在其婴儿时期,这就称为婴儿精神病源学。刘洋从没有任性的表现,没有自我意识,他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不能自控,最终导致情绪饥饿。从心理学上讲,情绪压抑太久,就要扭曲地表达,这种过分的压抑和自我意识的过分膨胀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一般会以爆发的形式,冲动的形式表现出来。伤熊就是因此而生的。 辩方:那是不是说,由于从小客观环境的影响,刘洋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而他所做的一些事情,甚至他自己都无法意识到其后果的危害性呢? 医生:是这样的! 辩方:谢谢!(面向法官)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检控官,请你提问。 控方(走出座位,来到证人席前):您好。一份合格的心里诊断证明是要以被检验者的从小到大的心理状况和其周围人的具体描述为基准的,是吗? 医生:是的。 控方:那么关于被告的心理测试报告也是这样得来的了? 医生:是……啊,不!我无法在短时期内得到那么多的资料。 控方:那么董医生,你又是如何得出如此确定的测试结果呢? 医生:他的病例很典型,我想…… 控方(打断说话):你想?!好的,董医生,请问在你以往的判断中是否出现过偏差或者错误? 辩方(站起,大声地):我反对,法官大人。反对检控官泄漏我证人的个人隐私。 控方(面向法官):法官阁下,证人的分析结果准确与否与当事人的精神情况有密切关系,我恳请法庭允许我继续提问。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问题。 控方(面向证人,作请的手势):请吧,董先生。 医生(沉思,做痛苦状):是的,有过,可是那是因为…… 控方:好的,有过!法官阁下,我没有问题了。(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你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辩方:没有问题了,法官大人。 法官:请法庭助理将辩方三号证人董君带出法庭。 (法庭助理引导证人走出法庭,自己回到座位) 法官:辩方律师,你还有证人要向法庭提供吗? 辩方:没有了,法官大人。 法官:好的,现在控辩双方的证人已经询问完毕,也就是说法庭质证阶段结束。现面要进行的是双方的结案陈词阶段。首先请检控官进行结案陈词。 (检控官走出座位,面向陪审团) 控方: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在紧张有序的质证后,相信大家对案件已了然于胸,对证据的取舍也有了判断。我不想说太多,以免影响大家初步形成的裁判取向,因为我相信各位的判决使充满爱心、正义和仁慈的。是的,这一点我毫不怀疑。但是我又不得不总结前面证人的言辞,这是我的职责,也是我能帮助各位使判决更加完善的所在。 女士们、先生们,我的证人:杨杰警官、王林先生、张欣小姐、李勇医生都做了他们诚实的证言。纵然,其中有人做了夸张的陈述,可那是出于对这件事情的愤怒,对受害者的爱怜,而非基于他们道德或人格的不足。对于言过其实的部分,我恳请陪审团的女士们和先生们不予注意,但诚实可靠的部分,大家应该斟字酌句。 正如我在开场陈述中所言,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欣小姐所提供的那个用来伤害熊的硫酸瓶已经证明,伤害狗熊的就是被告,这一点毫无置疑。所以,在确定作案人的问题上,我和辩方律师没有任何的分歧。 我们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以及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动物园的李勇医生告诉我们,虽然他对熊像对亲生的儿女一般好,但野兽就是野兽。试问各位,熊是不是野兽,野兽又是不是野生动物呢?《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中明文规定,熊是 属于国际一级的重点保护动物,这不正是符合该罪中“珍贵”的界定吗? 什么是“杀害”?事实上,“杀”意为虐杀,“害”则为残害,相信在座的各位没有人认定这不是残害吧?很显然!因为兽医李勇先生的话令人惊心动魄;因为张欣小姐看到熊的惨状而不愿再来熊山游玩;更因为那些残害将给熊造成后半生的残疾,给人类做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善意的过失呢?杨杰警官的调查表明,被告的硫酸是特意买来伤熊的,他把硫酸瓶放在包中,带着到了熊山,还围着熊山走了一圈观察许久,然后才从容地对准目标泼洒硫酸。这难道还能是过失吗?这不是对“善意”最大的讽刺吗?被告,作为一个全国最著名高校的准研究生,作为一名学习过《法学基础》的可塑之才,难道不知道熊是珍贵的野生动物吗?不可能!是的,被告的动机是幼稚的、可笑的,但这丝毫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也许正是被告动机的愚蠢性才使辩方律师提出被告精神不健全的假设,而事实呢?被告的学习成绩非常好,思维敏捷,在伤熊事件之前作了精彩的策划和准备。他学过法律,在被抓住时还喃喃自语:“完了”。这像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所为吗?是的,残酷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相信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教育体制本身存在很大的欠缺,造成了这种高分低能的学生,或许我们可以承认被告人格障碍,心理不健全,但遗憾的是,心理障碍不等于精神病;而刑法规定的减免刑罚只是针对辨认控制能力而言,与心理障碍无关。 说道这里,我必须提到辩方三号证人,那位看上去很专业的心理医生——董君。是的,他的讲解生动、具体,令人信服。但是,据我调查,他并未得到必备的资料就草率地做了确定的结论,这显然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况且,他的判断并不十分准确,曾经有过错误,这使我不得不担心他这次结论的准确性。是的,董先生为人诚实、善良,本着救人的原则迫切希望能帮助被告逃离牢狱之灾。遗憾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容不得半点虚假和草率。 那么辩方一号证人呢?没错,这位年轻有为,富有才华的老师培养了一位同样富有才华的学生,所以他要帮助他的学生。当然,我不是说他做了伪证。相信大家还记得,他告诉我们,被告这样的高才生只有在偶然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这样凶残的事情。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张老师的观念中,此举若是无赖所为则在情理之中呢?正因为如此,本着挽救人才的心理,张老师欣然作证。但是各位,在座的所有人都承认法律的平等性,那么突出被告的学识又有何意义呢?固然,学识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但学历终究不能代替人格,知识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人性的丰满,不是吗? 对于被告的母亲,我不想谈太多。我只想强调一个细节:李女士说被告喜爱小动物,可自己从不饲养。其实这恰恰说明,被告虽然表面上喜欢小动物,但是内心冷漠,饲养小动物只是填补他内心的空白,而他只是获取感情而没有给予。当然,刚才我对李女士的态度不是很好。如果我伤害了她,我愿意道歉。这是一个规则,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我不能例外,被告如是! 请大家最后来比较一下辩方这三位证人和我的证人。母亲、老师,这些都是被告最亲近的人,所以他们的话是否准确只得推敲。而警官、路人,这些与本案无任何厉害关系的人,他们的话才更为真真实、客观、可信!大家想一想,既然毫无关系,为什么他们要以自己的时间、精力为代价指控被告呢?答案只有一个:爱心! 所以,今天的判决完全是为爱心和人性而呼唤。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如果你们已经听到这声声呼唤,就请做出最后的判决,判定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谢谢各位!(走回,落座) 法官:辩方律师,请你作结案陈词。 (辩方走出座位)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面向陪审团) 各位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当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这场结案陈词的时候,我在想:一会儿,法官是会宣布一个什么样的审判结果呢?是如检控官先生之愿判我的当事人入狱服刑还是依照法律,还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 我原以为,一场公正详实的质证会让我们在座的所有人明白这起事件的所有细节,会让法庭的审判结果不宣自明,也会让检控官先生那荒谬的逻辑不攻自破。遗憾的是,我听到了一位伟大的辩论专家的精彩陈词,以至于连我都想抛开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崇拜似的支持检控官先生的论断。好在我在结案陈词的瞬间清醒过来,好在在座的各位都比我要有内涵要清醒得多。 我们都知道,要了解一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才能将这一事件掌握透彻。那么,为什么我提出的与被告关系极为密切的三个证人的证词会让检控官如此的懊恼。他甚至一再宣称,我的证人是因为与被告的关系过于密切而动了袒护包庇之心,那么他的证据何在呢?他一再的怀疑我的证人作证的动机和道德的水准,这真的让我难以接受! 女士们、先生们,说到证人,那我也说说控方的这几位证人。一位不在现场的警察,一个自以为是、夸夸其谈的路人,一个胆小怕事的女孩子,还有一个爱熊如命的兽医,他们的证词就真的这样可靠吗?依照控方的逻辑,他们的证词不也一样要被怀疑,不是公正之言吗? 但是我无意于反驳这些证人的证词,我甚至可以全盘的接收,认为那些事情——即使是夸张的部分,都是我的当事人所为。我所关注的是:事实背后的真想是什么,我的当事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个名牌大学的优秀大学生,一个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缺乏父爱的孩子,一个家境贫寒、极度自尊而又缺乏自理能力的心里不健全者,这就是我的当事人。他在一篇报道中看到“熊虽愚笨却嗅觉极好”的论断,不相信之余便想试验了之。就是这样一个单纯的想法,诱发了被检控官所指控的不可饶恕的罪行。是的,在正常人的心里,即使不相信报道,也不会愚蠢地去真正实验。但是,我的当事人——这个单纯的孩子去做了。他实在是太相信书本了。“印出来的东西怎么会有错,课堂学到的东西会骗人吗?”在被拘留期间,他一再问我这样的问题。他的举动让我感到悲哀,这悲哀中充满了愤怒!看看吧,我们的教育制度,我们的教学理念,孩子们都长成了什么样子! 勿庸置疑,各位,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可怜的孩子,他的可怜不仅仅在于从小就没有了父亲,还在于他从小就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长大,更在于,今天他要为自己的幼稚付出代价。或许还在于,他付出代价的依据是并不合适的法律条款。当然,这也是法律的悲哀。 女士们、先生们,请允许我再一次解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想,野生动物的最基本特征是在野外生活,而熊作为招揽游客的动物园的财产,是不是野兽,请大家明断。如果大家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很显然我的当事人是不适用这一罪名的。当然,我一直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有错的。他也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做出一些补救的事情。我想,这可以有很多的方式。比如他可以去打扫熊舍,为动物园做义工等等。我想,这样既可以弥补动物园的损失又可以使我的当事人正视自己的错误,不是很好吗? 法律的宗旨不是在于惩罚人类,而是在于挽救人类。我的当事人,在他生活的二十余载光阴中纯洁而幼稚,他根本就不像一个走上社会的成年人,他还在读书,他还是全国最著名大学的准研究生,我实在无法想象,以一个不合适的罪名牵强地将其关入牢狱,他的前途会是如何! 尊敬的检控官先生,您的爱心让我折服,对于伤熊,我感到很遗憾。但是我也希望能够把爱心也分到我的当事人刘洋的身上,他也是个受害者,他也很可怜! 女士们、先生们,我就要结束今天所有的辩护了。很遗憾,我的辩护水平很低,能不能给刘洋一个理想的结果,我没有把握。其实,这个案子很难辩,毕竟这是一个太过轰动的案例。在选陪审团成员时我不敢问:您是否知晓此案。因为如果以此为标准可能无人能胜任陪审员的工作了。而电视、广播和报纸等众多媒体都长篇累牍地大骂我的当事人残忍之极,大有先杀之而后快之势,给我的辩护带来太大的压力和阻碍。我要说的是:审判交给各位,法律才是准则。请各位千万不要受思维定势和宣传导向的干扰,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评判! 谢谢各位,谢谢!(深鞠一躬,走回,入座) 法官:检控官,你是否要反驳辩方的陈词? 辩方:是的,大人。(走出座位)法官大人,各位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你们都十分清楚,我之所以又一次站在你们的面前,并不是出于我自己的选择。为了遵从一个传统的制度,我在法庭的要求下站在这里,只是代表国家,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可是,辩方律师居然让我成了他不高兴的靶子,他一再强调送被告入狱是我的意愿,这难道不奇怪吗? 请允许我说,我对辩方律师所说的大部分内容是感到满意的。他是一个思维缜密的律师,是一位技巧高超的辩论家和一位经验丰富的演讲家。他用他所有的技巧和感染力整理安排他的终局演说。辩方律师或许会认为他的结论将给我带来沉重的内疚和自责,然而,我却认为,他的结论丝毫不会令我这个经验不足的检控官惊慌。我曾看见过比他更为高超的诡辩,但在真理的试金石面前土崩瓦解;我也曾看见过比他更为精巧完美的辩护,但得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裁决。 毕竟,我们完全相信,裁决结果更多的是取决于证据,而不是取决于辩才;更多的是取决于陪审团的良心和清醒的头脑,以及正义的内在精神和公平的评判,而不是辩方律师的慷慨陈辞! 是的,我并不期望谁入狱。但是,我不得不提醒各位注意以下几点: 被告已然21岁,是一个成年人,所以辩方律师反复强调的“他是个孩子”的论调实在让我无法苟同; 犯罪即是犯罪,无罪就是无罪,不应该选取“做义工”等变向的惩罚于一个无罪的人身上,更不可以因此而折抵一个犯罪者应有的刑罚,这样做是有悖于法律严肃性的; 我们需要第四种力量的监督,但舆论永远无法代替法律!这一点,我和辩方律师完全能取得共识,即舆论导向不应影响司法公正。但我相信,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在人民心中自会有一把公尺,在你们心中这把尺子将更加公正、准确,所以无论从今天的法庭传出什么样的新闻报道,只要是各位良心和公正的体现,都会令世人满意! 我要重申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因为被告的学历、家庭、境遇、背景而拥有什么特权和不同。是的,我们的社会、家庭造就一个人才不容易,现在我们尚且不论如此心狠手辣、毫无人性的被告是不是个人才,可难道国家的法律制裁和挽救人才是相背离的吗?如果各位的回答是否定的,就请判定被告入狱,以刑罚照亮其内心的黑暗,使之改邪归正,真正成为社会栋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让我们最后地做一次回忆和思考:案中五只熊在动物园内自由地玩耍,欢乐地嬉戏。高大的围墙外到处是游玩的人们。那些熊是这样的可爱,如此的天真,它们绝对相信人类,毫无戒备可言。是的,以后它们会注意很多,倍加小心,可是在此之前它们童稚般地笃信世界的善良,人类的友谊。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知道爱护动物,知道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你们没有想到会去伤害它们,甚至连一点想法都没有,或许在座的大多数人,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这样的。但被告并非如此,他并没有你们的善良和爱心,当他丢掉瓶子,转过身被抓住时,他考虑的是自己,“完了”,他说。 我多么希望现在的熊山还是和以前一样喧闹、祥和,多么希望这些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而我们大家,包括受伤的熊和被告现在都在自己温馨的家中享受着晚餐。可是,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我们无须说可能会是什么——这永远也不会发生了。 “所有口头的或笔录的言辞,最伤心的莫过于——有可能是!” 法律允许我谈论某些问题,尽管这些问题与证据无关,却是些常识问题。比如1995年,美国的纽约市有一匹标价1255000美元的赛马——涅苏娃;再比如1994年,英国伦敦的迈克尔·詹姆士只因虐杀自己养的小狗被判入狱15个月。我无意拿马的价值和狗熊比较,更无意说明今天的判决应依照国外的判例。但请各位想一想,如果这些珍贵的熊遭受到肋这样的命运,而被告却逍遥法外,这合理吗? 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想到你们可怕的任务,即用几年的刑期来衡量五条生命所遭受的灾祸,就几乎使我颤抖。这几乎大逆不道、俗不可耐,但我们所遵循的市这个国家的法律。因此,判定被告有罪,是我向你们恳求的唯一东西。而事实上,被告的刑期又能给伤熊带来什么呢?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刑罚的警示作用,毕竟被告的入狱将给人们足够的启示和警戒:如何与自己身边那些异类的朋友友好相处! 如果本案的证据足以让被告获得一个有罪判决,我相信使被告入狱十年以上将是你们的义务。 正义就是正义—— 因为上帝就是上帝。 今天正义必将取得胜利, 怀疑就是不忠, 畏缩就是罪过。 天国离尘世不过一箭之地, 上帝离凡人也是咫尺, 当义务之神降旨:“法律,你当主持正义!” 回答说:“我有能力!” 女士们、先生们,不管你们作何判决,我都真诚地祝愿,这个判决以后将使你们白天步履轻松愉快,晚上睡得香甜。因为,它使我们感到正义、爱心就在眼前! 好了,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谢谢! (检控官对陪审团、法官和观众席鞠躬。观众席上爆发出一片掌声) 法官(敲法官鎚):请肃静!(面向陪审团)程序,庭审的所有过程已经结束。通过审理此案,相信大家已经对案件的事实了然于胸。现在是各位作出决断的时候了。这起案件,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符合“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 我想向各位陪审员最后解释的是,这一罪名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只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且本罪要求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实施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不论捕杀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也不论捕杀的次数和数量,只要实施非法捕猎,杀害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出罚金或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作案的;所猎捕动物的价值极高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本案虽不复杂,但是比较特殊。它不像我们一般的刑事案件,要求各位陪审员应适用的证明标准是对犯罪事实是否超出了合理怀疑。被告的行为清楚,但是否适用控方所起诉的罪名,是各位定夺的焦点所在。当然,陪审团的各位成员,你们才是事实和证人可信任的唯一裁判者你们也应该而且必须做出正确的结论。但是各位,我以上的指示包含支配案件的法律解释,而这些法律解释是在各位陪审员作出决定时所必须得到遵守的。 好了,各位先生、女士,请你们到陪审团评议实进行最后的讨论和评议。两个小时后,我们期待你们最终公正的结论。法庭助理,请你带各位陪审员退庭。 (法庭助理引导陪审团走出法庭,进入陪审团评议室,自己有回到法庭) 法官:本案将在两个小时后重新开庭,(敲法官鎚)休庭! 助理:请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退席。 (全体起立,法官缓步走出法庭,法警带被告下,其他人下) 第三幕 公布审判结果 地点:法庭内。 法庭内,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在各自的位置上坐好,法庭助理将20名陪审团预选成员,带入法庭在陪审团席落座。观众落座。 助理(大声地):请保持肃静!全体起立,恭请大法官王正入席。 (法官身着黑色法官袍,手拿法官鎚和资料夹,在法官席落座) 助理:请坐下。(大家落座) 法官(敲法官鎚):现在开庭!带被告入庭。 (被告由法警带入法庭,在被告席落座) 法官(面向陪审团):尊敬的陪审员,你们是否已经得出统一的结论。 陪审团代表(起立,面对法官):是的,法官先生。我们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实施了伤害动物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与检控官所指控的“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不符。本着挽救人才的宗旨,我们一致认定:被告“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不成立! (现场一片欢呼!) 法官:好的。被告刘洋“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退庭!(敲击法官鎚) (法警将被告释放出被告席,被告与辩护律师紧紧拥抱,一脸泪水……)
|
|
|
推理之门
|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