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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高二女生被商家误认为小偷要求赔偿反败诉(人气:223)
 银羽天使圣天使
1 楼: 高二女生被商家误认为小偷要求赔偿反败... 04年07月08日15点44分


高二女生卿某在超市购物时被认为偷盗,遭服务员谩骂不并被要求脱衣检查,造成几十人进行围观。此后,卿某屡感不适, 卿某的父母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超市经营者吴某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卿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13日下午,卿某来到吴某所经营的大众购物中心(超市)购物。在挑选了一些食品之后,卿某来到发卡专柜进行选购,一番精挑细选后没有发现称心的发卡,就到收银台付了食品款。然而,当卿某准备离去时,一服务员跑了过来将她拦住,并要求说出她刚才手里一对发卡的去处。原来,在卿某挑选发卡的时候,这名负责巡视的服务员就曾注意过她。服务员认为卿某已经选购了一对发卡,而她在交款时却没有发卡,服务员认为卿某肯定将发卡藏了起来,是个小偷。卿某自感冤枉,双方发生了争执。据卿某讲,当时这名服务员对她谩骂不止,并要求她脱衣检查,造成几十人进行围观,卿某不得已将外衣脱掉,翻出衣兜。在未查找到发卡后,服务员和吴某这才向卿某赔礼道歉,放其回家。

吴某根据卿某的要求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医院检查卿某未发现异常,吴某亦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此后,卿某的父母先后带卿某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治疗。3月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目前初步考虑为反应状态或反应性精神障碍”。卿某的父母认为吴某的行为造成了对女儿身体的伤害和名誉损害,一气之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616.7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护理费1000元。

卿某并无过错,为何会败诉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审理本案的审判长王农法官。

记者问:购物中心服务员是否有权对卿某进行盘查?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王法官答:作为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服务员对顾客的购物行为不仅有提供服务咨询、提醒顾客是否遗忘交款等义务,同时还有预防盗窃,对顾客购物进行监控的权利。对有意或者是无意遗忘交款的顾客进行询问,也属于正常的业务范围,但必须有事实的前提,并采取正确的态度与合法的方式。本案中的服务员,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卿某私拿了商店发卡不付款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拦阻并要求搜身检查,该行为对由此产生的纠纷存在过错责任。

记者问:既然如此,且卿某又提交了单方进行的医院诊断证明及费用单据,法院为何不予支持呢?

王法官答:服务员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作为雇主的吴某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事件发生后,吴某已经向卿某赔礼道歉,并且根据卿某的要求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医院检查卿某未发现异常,吴某亦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吴某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卿某虽持有再次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并要求吴某赔偿,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诊断结果与此次纠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卿某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问:本案虽已审结,但是商家与顾客难免还会发生此类纠纷,尤其在超市。那么商家与顾客应采取什么方式来避免和解决呢?

王法官答:这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作为商家应该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并对顾客的购物行为以公示的方式提出警示,也就是顾客你不应做什么。再则要公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责权利,也就是我有监督顾客的购物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权利,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作为顾客应该自觉按照商家公示的合理、合法的规定,检点自己行为,遵守公民的行为规范。一旦发生卿某遇到的类似事件,商家与顾客都绝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 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解决。对于顾客而言,如果认为商家存在误认顾客有违法行为,甚至是已经实施了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作为弱者应该及时报警,避免正面冲突,防止事态扩大。有可能的还要寻求能为自己作证的,且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明,作为以后诉讼中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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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否能细心的发现它。
朋友发挥你的想象,
真相就在你的身边。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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