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羽天使(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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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79万元,挪用公款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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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07月08日15点48分 |
■关注焦点
作为1949年以来金额最大的一起抽逃银行资金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在案发三年后仍余波阵阵。3月15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原第一副行长梁小庭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赵安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没有提起上诉。
与赵安歌同时受审的还有另外3名被告,他们是赵安歌的胞弟、原珠海安平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索立鸽,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的李耀森和南京银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龙俊。其中,索立鸽和李耀森涉嫌挪用公款罪,王龙俊涉嫌的罪名为行贿罪。
由开平案牵出
●有消息指出,赵安歌的弟弟一直在广东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曾在中行开平支行大量借贷开发房产项目,并最终将项目卖给了中行与中行前两位获罪的高级管理人员王雪冰和梁小庭相比,赵安歌事发略晚,但进入司法程序则更为直接。在开平案曝光一年后,2002年9月18日,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的赵安歌在参加农行总部高层领导例会时,被北京市检察院执法人员带走。当月30日,赵被批准逮捕。而此前,赵安歌并没有经过通常的“双规”这一程序。
赵安歌被捕的消息传出后,外界普遍推测,其“落马”极有可能事涉中行开平支行抽逃银行资金案。案件主角许超凡(在逃)曾担任中行广东分行财会处处长,赵安歌正是负责财会系统的一把手。同时,开平案所暴露出来的有漏洞的中行电子联行系统,也正是由赵安歌一手负责组建。此外,有消息指出,赵安歌的弟弟一直在广东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曾在中行开平支行大量借贷开发房产项目,并最终将项目卖给了中行。
有关材料显示,赵安歌的案发确因开平案而起,赵案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02年下半年重点办理案件,被称为“9·11”专案。据悉,此案系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开平支行案过程中所发现的,后由高检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受贿579万元
●赵主动交代了其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三项受贿行为
在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今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赵安歌及其他三人一案正式提起公诉。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4月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赵安歌被捕时仅涉嫌挪用公款一项罪名。在审查中,赵主动交代了其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三项受贿行为,而这些问题则构成了日后赵安歌案的重要内容。
法庭最终认定赵安歌犯受贿罪,涉及金额约为579万余元人民币。因自首情节,法庭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构筑安平公司
●以中行广东省分行名义提出虚假借款申请时,将中行总行财会部的公款5000万元,通过广东分行划归安平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最先由开平支行案引发从而被揭开的是一桩尘封多年的银行公款挪用案。起诉书显示,赵安歌、李耀森以及索立鸽于1992年底至1993年初,为了个人成立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多次伙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财务处处长卓荣光、科长刘春实(另案处理。此二人均去向不明)等人进行预谋策划。赵安歌、李耀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卓、刘按预谋策划的内容,以中行广东省分行名义提出虚假借款申请时,将中行总行财会部的公款5000万元,通过广东分行划归索立鸽等个人成立的珠海安平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该款于1999年底归还。
安平公司的成立,显然是赵安歌等人试图从中行获取稳定收益的一个平台。工商登记显示,安平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代表索立鸽,占股52%,刘春实的弟弟刘秋实、卓荣光的儿子卓尔峰均为股东。
内部消化安平大厦
●顺利出售依靠的是中国银行的内部消化,因为安平大厦用的是总行的资金建造的,大厦卖不出去,就不能归还总行资金
有关审计报告显示,安平公司在收到5000万元后,购买了珠海商业总公司的一块土地,用于安平大厦的开发建设。有关证言称,安平大厦的总投资是1.2亿元,售出后获利500万元左右。
安平大厦的顺利出售依靠的是中国银行的内部消化,即由中行珠海分行买下,作为珠海香洲支行的办公用楼。珠海分行有关人士的证言表示,1995年下半年,赵安歌、李耀森、刘春实到珠海,要求珠海分行购买安平大厦,因为赵安歌的弟弟索立鸽使用总行的资金建造了安平大厦。安平大厦卖不出去,索不能归还总行资金。
据悉,1996年,珠海分行以97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部分安平大厦房产。1999年10月,珠海分行再次投入5400万元用于安平大厦的购买。连同公司的利润,安平公司于2001年整体移交给了中行珠海分行。
挪用的公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判决,赵安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连同受贿罪的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针对以上指控,赵安歌的辩护人沈志耕强调,赵等人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未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予以采信。
索立鸽的辩护人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则认为,起诉书指控索构成挪用公款共犯缺少必要的事实和依据。有关证据显示,在1993年1月11日前,索并不认识卓、刘等人。同时,有关借款书证实,至迟在当年1月9日前,挪用公款的犯罪预谋已经形成。杜连军认为,即使构成挪用的共犯,索立鸽也处于从犯地位,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时,李耀森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没有与赵安歌等人预谋挪用公款,其女儿在安平公司不占有股份,未参与具体经营,李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法庭并不予以认可。法院认定,索立鸽和李耀森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5年。
法院判决,赵安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连同受贿罪的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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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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