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羽天使(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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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私办补习班 学生玩耍溺水亡老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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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07月12日08点25分 |
两老师不顾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假期补课而私办补习班,结果班里一学生因游泳溺水身亡。今天,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老师各自赔偿28000元。
2003年暑假期间,宣威市某中学老师张珍与李琼丽针对学生普遍英语较差想补课的情况,决定开办假期英语补习班。李琼丽负责选址、伙食安排等事宜,张珍负责教师聘请、经费收取和经营管理。7月14日,补习班开始报名,至15日就接收学生70名(其中50名为李琼丽所教初中学生),每位学生收费150元。张珍取得补习费5900元并保管,其中支取伙食费2000元。8月1日上午放学后,小兵和小瑞等同学在校外吃完午饭后到小庙山(地名)煤灰池附近玩耍,小兵在煤灰池中游泳时溺水死亡。8月3日,经宣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主持调处,小兵亲属与二位老师达成协议,由李琼丽赔偿死者家属56000元。张珍拿出10000元交给李,称不足部分由李垫付。李交款并被死者家属领走后,李向张索款未得,便于11月3日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张给付所垫付的46000元。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琼丽和张珍在补习班的产生和运作过程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对方所雇。派出所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此产生债务,2人均负有同等的清偿义务。据此判决2人各自赔偿28000元。由张珍给付李琼丽为其垫支的18000元。一审宣判后,张珍以补习班和任课教师没有责任,调解协议是李琼丽个人行为等为由上诉至曲靖中院。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学生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双方的行为表示了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合伙关系。作为补习班开办人,2人均参加了派出所主持的调解,所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虽然协议上只有李琼丽与死者家属的签字,但其是以合伙代表人的身份处理因合伙办班而产生的相关赔偿事宜,该债务应作为2人的合伙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编后余思
一年一度的暑假已经来临,全国广大中小学生就要度过一段自由支配的校外时间。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学习,同学们需要好好放松疲惫的身心。然而有些老师却以“为学生补课”的名义,违反规定私开补习班,收取数目不菲的学费。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及其家长增加了沉重的负担。
教育部规定,严禁教师违反规定以任何名义占用学生的假期在学校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严禁教师在自家、学生家或其他场所进行超出两人范围之外的收费补课;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部门的聘请为中小学生办班补课。实践证明,“暑期补习班”的做法对学生素质的提高未起到明显作用,相反占用了学生的课余时间,浪费了家长的财力,甚至出现了本案中学生溺死的恶劣后果。
为学生补课本无可厚非,也体现了老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殷殷期望,但如果掺杂了过多的利益因素,后果往往适得其反。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素质教育,可是重成绩不重素质的做法在多数学校还普遍存在。于是,为了追求高分和升学率,各种补习班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寒暑假,开设补习班的广告铺天盖地。其实,为学生补习欠缺科目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必须依法依规而行,必须征得孩子们的同意,要知道,暑假是属于孩子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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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片树叶,
每一根草,
每一样事物都是破案的关键,
看你是否能细心的发现它。
朋友发挥你的想象,
真相就在你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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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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