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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一堆碎砖引争执 致人重伤应担责(人气:213)
 银羽天使圣天使
1 楼: 一堆碎砖引争执 致人重伤应担责 04年07月19日09点02分


一对素有矛盾的邻居为清除路口堆放的碎砖而发生争执,年轻的男子将77岁老人推跌入路旁灌溉渠内,导致老人额部受伤最终死亡。这名男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呢?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7月16日,这起事故终于在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有了说法。
去年2月9日17时许,身为通州市航天涂装纺器厂厂长的王桂生带其女婿卫某、邻居金某、袁某等人到路口准备铲除碎砖,与前来阻止的张美英夫妇发生争执。争执中张美英拉王桂生的衣服,王桂生用手推张美英,不小心将其推跌入路旁的灌溉渠内,致张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案发后,张美英于当日被送到通州市五接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71天,花去住院费、门诊费10005.18元。因病情恶化,张美英于同年4月27日转至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治疗、疗养,共住院治疗18天,花去住院费、门诊费24838.68元。次月25日,张因颅脑损伤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通州市公安局文证审查意见书结论,张美英的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王桂生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人民币2500元。

2004年6月4日,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桂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美英的丈夫和女儿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桂生赔偿医疗费34844.06元、鉴定费221.50元、交通费1322.40元以及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0.2万余元。

通州市法院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王桂生在受害人张美英拉其衣服时,手推受害人,致受害人跌倒,构成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其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理由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到过案发现场,经查违背事实,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桂生的行为,致受害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此为治疗受害人的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桂生承担。考虑到受害人在起因上亦有一定过错,故被告人王桂生根据其过错责任承担其相应部分(损失的70%)。受害人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故对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通州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桂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28995.4元,扣除已给付的人民币2500元,余款26495.4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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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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