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羽天使(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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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为工作落入玫瑰陷阱(海安审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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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07月28日08点36分 |
对于生活在内地落后地区的女青年高某、孙某而言,到沿海地区找份工作是她们梦寐以求的事。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她们却因此掉进了两个湖北人精心设计的玫瑰陷阱中,良家妇女只得在淫窝中强行卖笑。 7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强迫卖淫案中,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郭海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同案犯杨明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郭海斌的违法所得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玫瑰陷阱
郭海斌,绰号“胖子”,男,32岁,无业,湖北省襄阳县埠口镇石台寺村人。杨明辉,绰号“小李子”,女,26岁,无业,湖北省丹江口市官山乡雷家河村人。二人由于臭味相投,在一次偶然际遇后,很快混在一起。
2003年春节后,郭海斌与杨明辉一起从湖北到江苏省海安县。因无生活来源,在郭海斌的安排下,杨明辉先后在海安县城一些浴室从事卖淫。但令二人苦恼的是,时隔不久,经医生检查,发现杨明辉怀孕,不能再从事卖淫,生活一下子失去了稳定而又轻松的财路保证。困境之中,郭海斌很快想到诱谝内地女青年出来卖淫这条生财之路。
2003年10月,郭海斌回到湖北襄樊市。通过他人介绍与湖北籍女青年高某相识,以介绍工作巧言相骗,很快取得高某信任,不久将高某诱骗至海安。同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郭海斌的安排下,由杨明辉帮助高某购买衣服,整理发型,并领高某到海安县城东吴浴室适应环境,为以后强迫高某卖淫做准备。
当高某知道郭海斌要其到浴室从事卖淫后,极力反对不从。此时,郭海斌扬言:“你要走先把我花的钱要过来就让你走”,“我在海安白道、黑道上的人都认识”,强迫高某卖淫。在郭海斌的多次威胁、胁迫下,高某只得听从郭海斌的安排,先后在东台市许河镇某浴室、海安县古贲乡某浴室向浴客薛某某、穆某某、葛某某、周某某等人卖淫各一次,得款人民币400元。
在此期间,杨明辉听从郭海斌的指使,在浴室监视高某的行动,为其向高某收取卖淫款,并将高某卖淫所得款一起交给郭海斌,从而帮助郭海斌在生活上控制高某的经济来源,防止高某逃跑。
一次,高某在他人帮助下逃离了郭海斌的控制。郭海斌即打电话寻找,当他人在其电话威逼下将高某送回后,郭海兵即对高某实施殴打,直到高某承认不再逃跑方罢休。
网上钓鱼
河南籍女青年孙某,不知何时起迷恋起网上聊天。而郭海斌也正通过网上聊天,努力寻找着新的“猎物”。无巧不成书,郭海斌与孙某很快在网上邂逅,经过几次网上热聊后,很骗取了孙某的信任。
2004年1月,郭海斌再次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孙某骗至海安。孙某到达海安后,郭海斌再也没有了网上的甜言蜜语。他对孙某软硬兼施,要求其到浴室卖淫。孙某这才如梦初醒,明确表示不愿意卖淫。郭海斌立马沉下脸来,对孙某破口大骂,同时以“我喜欢你,等你赚够了钱回家买房子和你结婚”等语言相欺骗。
在郭海斌的威胁、欺骗下,孙某在东台市许河镇某浴室、海安县古贲乡某浴室向浴客丁某某、贲某某、仲某某等人卖淫各一次,得款人民币280元,均交给郭海斌。为防止孙某逃跑,郭海斌在经济上对孙某进行严格控制。2004年2月8日,孙某为逃离郭海斌,用手机向公安“110”报警,警察在郭海斌租住的房屋内将郭、杨二人抓获。
正义审判
这个本不复杂的案件,由于二被告人在庭审时全面翻供,庭审持续了近一天。
庭审时,郭海斌辩称,我没有控制高某、孙某的生活来源,没有对他们进行威胁、辱骂,不构成强迫卖淫罪。杨明辉辩称,我没有帮助郭海斌监视高某的行动,不应构成犯罪。
但从庭审的证据来看,二被告人的历次交待、被害人陈述、证人(含嫖客)证言都印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人陈某、张某证实郭海斌曾讲花600元将高某买来“敲大背”(指与浴客发生性行为),但高某不愿意;同时证实杨明辉在浴室对高某的行踪进行监视,及时向郭海斌回报,并将高某的卖淫所得款由杨明辉交给郭海斌的事实。证人崔某反映高某告诉其自己是被骗至海安的,并被强迫在浴室“敲大背”,钱都被老板拿去了,不敢回海安,怕被郭海斌殴打。嫖客薛某、穆某、葛某、周某交待高某向他们讲过,有个女的对其行动进行监视,不准她与敲背的客人聊天。
郭海斌强迫孙某卖淫一节,除有被告人郭海斌的历次稳定交待及被害人陈述外,证人、嫖客的证言亦能予以印证。此外,海安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及抓获情况说明,证实孙某为摆脱郭海斌的控制,向海安县公安局“110”报警,后公安人员将人郭海斌、杨明辉抓获的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人郭海斌、杨明辉在庭审中出现了翻供情况,但二人强迫被害人卖淫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在警方及公诉机关的稳定供述,而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嫖客交待及警方“110”接警登记等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海斌、杨明辉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海斌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明辉虽然没有直接强迫高某卖淫,但其听从于被告人郭海斌的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海斌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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