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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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交通事故和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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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1月27日03点50分 |
案例: 张某乘坐出租车行进中与另一油罐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队认定出租车负主要责任,油罐车负次要责任,责任认定书已生效。张某在诉讼中要求出租车、油罐车司机及车主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130条的共同侵权的规定,(出租车司机已成植物人,未到庭诉讼),原被告争执核心是应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理论都不是很清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终于使共同侵权的概念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本案,以下是我个人观点: 根据解释,广义共同侵权分为两种,有意思联络和无意思联络,后者又分为共同过失共同侵权和多因一果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的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多因一果共同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我认为,本案关键区分共同过失与多因一果的区别。 有人认为,无意思联络的不为共同侵权,但我认为是错误的,共同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其理论基础源于民法理论的客观说,即“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已。”其构成要件是:第一,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的行为。第二,须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直接结合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加害行为具有时空同一性;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第三,须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具有同一性。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属行为竞合,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责任人也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传统民法理论中还有一种原因竞合,也就是所谓的多因一果,即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它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原因力。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数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第三,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各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者故意犯罪。第四,损害结果同一,由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并非数人共同积极加害,故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不同,即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按份责任。 解释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在条文逻辑上似乎把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归为共同侵权,如果是这样,显然与传统民法有些出入,不过处理结果是一致的,即承担按份责任,按照行为人的各自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按比例承担。 在本案中,油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的侵害行为均直接侵害健康客体,且为同一时空性,加害行为之间相互结合而损害结果唯一,因此构成行为竟合,形成过失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分担,是一种行政法上的事实认定,我认为不能作为民法上真正的责任分担的依据,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两司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当然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参考。 欢迎大家就共同侵权问题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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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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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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