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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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Re:Re:Re:[讨论]从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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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2月09日19点53分 |
【djj在大作中谈到:】 > >【迁雨芊琪在大作中谈到:】 >> >>根据民法通则,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注意的是,该条的评价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包二奶”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法律效力的评价对象。而遗赠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才是要评价的对象。 >> > >请不要单纯的将遗赠这样一个行为与前面的事实剥裂开,去单独理解. >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要从行为动机、手段、内容去判断,该遗赠的内容是房产,手段是公证协议,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关键看动机,如果行为的动机是为满足不道德性欲,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但如果动机是为保障“二奶”与其私生子的日后基本生活保障,很难说违反道德,因此该遗赠就应当是有效的。 > >这段我承认你说的有理,但你说的理与我们要探讨的这个案例是无关的.这不是遗赠所要探讨的问题,而是婚姻继承的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二奶"的生活保障不应该由死者来承担.他们是非法,那么"二奶"就没有死者的财产继承权.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那么上楼所说的"其私生子的日后基本生活保障"这应该是私生子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问题,应该是另一个诉讼案件和我们现在讨论的这个案件无关. > >>法院判决并没有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进行评价,而是将属于道德评价范畴的事实行 > >道德不是法律,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 >>为进行评价,如审判长所说:“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显然是一种评价对象的错位,在司法推理上是不可容忍的错误,是一个严重的错判! > 我想法官在这里主要是说违法行为,道德因为只是点一下.因为判决书是要公开的,应该有一点警世作用,法官这样写,我认为完全正确.并且应该推广. > >>虽然有的人被批评了会有不服气,但我坚持认为,法律从业者均应当注重法理学学习,尽量避免这种低级错误。只有经过道德和知识的双重净化,司法判决才能成为神圣的代名词,否则,公正就会在从业者的无知和盲从中丧失! >> > 现在法官的水平的确很差,但这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我想问下,那些不合格的法官是怎么坐上法官这个位置的.任用,监督,评判体制在干什么?? > >对于阁下的说法,我不敢苟同.在台湾曾经有一个案例和这个案件几乎是一模一样.台湾法院以"有违公序良俗"的理由,将原告的诉讼驳回.
这位兄台,你说的都很有道理,我没意见,但是她不是学法律的,只是按自己的想法随便说了一下,难免会出现错误,这些大家心里明白就好,就不要说出来啦~我实在不忍心看她看到您这骗文章以后难过的样子,所以拜托你改一下,谢谢啦~虽然这是个不情之请,但是希望您能给我个薄面
小鸟插花:论坛是互相交流指出不足的地方,不指出回帖错误,难免误导他人……:);)
[此贴被liuliniao于2004-12-10 13:28:01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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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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