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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讨论]民事侵权与刑法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人气:329)
 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1 楼: [讨论]民事侵权与刑法案件中因果关系... 04年11月27日03点58分



因果关系对侵权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认定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过去我国法院对因果关系采取一种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但随着该标准弊端的日益显现,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抛弃。现在法学界主流观点采纳一种叫“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刑法上叫做条件因果关系学说),逐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采纳。
相当因果关系以条件说所论证的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又主观地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此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那些依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
简言之,因果关系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但非充要条件,在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也不必然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即一定程度上承认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什么样的介入因素才不影响成立因果关系呢?关键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是否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如果没有,只是偶然条件,则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现在请大家讨论几个案例:
1、甲欲杀害乙,一日趁乙打猎之际在一悬崖边将其砍倒,然乙只是昏迷,甲离开后,乙醒来,因受伤脚步踉跄,不小心坠入悬崖死亡,问甲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2、甲为一老者,平日身体健壮,乙为邻居,一日乙与甲有冲突,便对甲恶言辱骂,引来邻居围观,甲突然倒地而亡,经查,甲患有脑血栓,因激动引起脑出血死亡,乙是否承担责任?
3、乙为一独资企业老板,甲因私怨而欲教训乙,一日纠集多人在上班路上将其围堵殴打,致使骨折送院,乙因送医院治疗而错过一次重大合同谈判会议,致使其所在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4、原告赵某因患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为原告施行APLD皮穿刺腰椎间盘切吸术手术。术前原告大小便无异常,术后原告出现排尿困难,被告给其留置导尿管排尿,后虽经被告多次治疗,仍未能治愈。原告为此支出医药费4万余元。2003年,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诉讼中,经法医鉴定,原告患神经源性膀胱炎,目前膀胱造瘘排尿,构成五级伤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术后排尿不畅为APLD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审理中又查明,因没有预料到APLD手术会引发神经源性膀胱炎,被告在为原告施行APLD手术前也没有向原告告知这种医疗风险的存在。问:未告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欢迎各位就因果关系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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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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