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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人气:4665)
 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1 楼: 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2月22日1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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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侦网讯: 2003年9月20日,中国当前最有影响的刑辩律师、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法律起草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知名的法律学者共150人坐在一起,进行多方会谈。无疑,这是一份难得的精神大餐。
  虽然大家倒了不少苦水,但是,另一种声音已越来越清晰: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许多重大变化: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得越来越多、无罪推定的原则渐渐被落到实处、越来越长的判决书渗透着说理的成分、媒体杀人的时代已经过去、局部的改革在全国兴起……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已经着手筹备修改《刑事诉讼法》。

  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透露,过去的五年中,全国法院共计宣告无罪28080人。

  消息传出后,张青松律师开始做一项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被宣告无罪的案件,都有律师出庭辩护。

  面对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下降的现实,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让刑事辩护律师为之振奋的消息。

  在越来越多律师声明不做刑事辩护的现实下,张青松表示,他热爱刑事辩护工作,会以此为终身职业。

  因为刑事辩护业务在整个律师业务中的地位太特殊了:它不仅是律师职业的起点,而且是律师素质得以全面展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不仅与委托人的命运休戚相关,而且是体现一国司法制度优劣的显著标志。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中国刑事辩护领域,不乏以推动司法进步为己任的热血律师。他们就像朱占平律师所说:“我们像蚂蚁搬家一样,一个一个案件地推动着法制进步。”

  以150页的判决书说理

  钱列阳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在10年律师生涯里,他数不清多少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对刑事司法领域发生的一切,他用“春江水暖鸭先知”来形容自己的感觉。

  2003年10月11日下午,钱列阳在位于北京商务会馆的自己的办公室里,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的采访时,谈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变化,首先就说到了判决书。

  他认为,“关于刑事案件,公检法工作的终结点在判决。”

  钱列阳眼中的判决书,经历了这样的变化:从说不过去到说得过去,再到现在的注重说理。

  现在,律师意见成为判决书的一部分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在钱列阳记忆中的“从前”,律师意见在判决书中的待遇常常是“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有时,律师的意见则是被采信得不明不白。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张青松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故事:1998年夏天,某省3个少数民族公民因携带700克海洛因,在火车上被抓获。案件进入实质阶段后,当事人请他代理此案。初一接触案件,他觉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700克海洛因够判多次死刑了,案子没什么办头”,但在查阅案卷材料时,他意外地发现,3份口供惊人地一致、用汉字记录得很整齐,而那名犯罪嫌疑人既不识汉字、也不会说汉语。很显然,办案人员在办理此案时违背了“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为当事人辩护时,他提出了这一问题。1999年冬天,判决书姗姗下达,判决书中写道:“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那3个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的当事人很满意,没有上诉。而张青松却因这个结果闷闷不乐,因为,他认为判决结果应该是无罪或死刑,取了个中间值,显然与自己的辩护意见有关,却没有一个字这样写,也没有一个人这样告诉自己。

  而到了今天,在他们的刑事辩护生涯中,不仅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情况在增加,而且,在判决书中,即使律师的意见不被采信,也必须说出理由来。

  钱列阳欣喜地见证了一个变化,法院的判决书越来越长,“法官写判决书,就像写论文一样,讲理的内容越来越多了”。他看过的最长的一份判决书,竟达150页!而他亲历的非典第一案,更是让他感怀不已:“起诉书只有2页,我的辩护意见三四页,但判决书却长达7页。”最让他欣慰的是,这份判决没有简单说谁对谁错,而是一步一步地讲理。

  “法律解释过程比执行重要。”他说。他认为这一深刻变化的背景在于人民法院在推动改革和法官素质的提升。

  “媒体杀人”已成过去

  1999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对红极一时的“德国牙医”章俊理提出指控。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在该案刑事诉讼期间,代理了1199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章俊理赔偿治疗费、继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3810万元的巨额费用。索赔数额之大,涉及人数之多,全国罕见。对于这样一个“民愤极大”,几乎已成过街老鼠的人物。钱列阳代理“德国牙医”章俊理案,被称为“冒天下之大不韪”。

  说起5年前那场为期8天的法庭调查与辩论,钱列阳依然很激动。虽然对于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他至今仍表示遗憾,但让他颇感欣慰的是,通过替“恶人”章俊理辩护,钱列阳回答了当时媒体和大众一个问题——用理性的眼光看,一个恶人可能永远不会犯罪,一个好人也可能过失触犯刑律;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个犯罪嫌疑人,不管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关键看他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刑律。

  他的这番“演说”发表在法庭上:“作为北京的律师,我们千里迢迢为章俊理辩护,是要明确一个观念,无论被告人有没有罪,他都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他清楚地记得,在此之前,媒体的声音往往主宰法官的判决结果。河南的张金柱,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被“媒体杀死的”,对他的死刑判决,是“平民愤”的结果。而那样的结果,最终没有出现在他的当事人章俊理身上,而此后,媒体的报道渐渐归于理性,法院的判决也多了自主的色彩,这是他最感欣慰的事情。

  5年后,在中国司法改革成星火燎原之势的2003年,因为在刘涌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而成为媒体焦点的著名律师田文昌,虽然在网上遭到了大量的指责,但在刑事辩护业内,他的这场辩护正被津津乐道。因为,在此前,刘涌案已经被铺天盖地的媒体吵得“漆黑一片”,这一案件的改判,与他的成功辩护和司法机关观念的转变不无关系。

  “疑罪从无”落到实处

  云南杜培武冤案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该案件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历史上永远的伤口。从警察到“杀人犯”再到无罪释放,杜培武一案给人们留下了无尽的思索。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刑事司法的进步是以冤假错案为代价的。”

  所幸的是,近几年媒体报道一些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如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的广州“贩毒大鳄”洗脱罪名案,还有被媒体称为“中国律师偷税第一案”的李德惠律师被宣告无罪案等。 这些消息总是能让关心中国刑事司法的人感到振奋和欣喜。

  2003年10月9日下午2点,北邮科技大厦的大厅茶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从法律理论层面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阐释了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增多的深远意义。

  “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在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已经得到确认,按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如果认为某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达不到这个标准,即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许兰亭博士也承认“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疑罪从无’原则,但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如没有沉默权制度,对违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也没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仍有存在,所以不能说是彻底的‘疑罪从无’。”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曾说:法律制度就像一个桶,它能盛多少水,不是由最长的那根木板决定的,而是最短的那根,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根板。

  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同样危险。律师不仅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更是在为每一个公民辩护,如果一个被怀疑犯了罪的人,他的所有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善良的公民更可以毫无担忧地生活在这个国家。律师的辩护与司法机关的审判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判决。

  刑事司法改革的多方探索

  所有接受采访的律师,都对刑事司法领域新近的重大变化欢欣鼓舞。大到清理超期羁押、刑诉法的修改,小到刘涌改判死缓、刘晓庆取保侯审……

  他们都欣喜地认为,随着法制建设和执法人员观念的改变,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在逐渐改善。

  2003年9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组织下,中国刑辩律师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法律起草者,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知名法律学者等各方就当前刑事律师辩护困境问题召开了两次研讨会。虽然就有些问题各方没有达成共识,但立法者毕竟听到了一线刑事辩护律师真实的执业情况和心声。

  “提出问题就距离解决问题不远了。”钱列阳律师认为,虽然当前存在刑事辩护难的现实忧患,但在细微处,各方都在为改善刑事司法执法环境做着努力。

  近一两年来,关心中国刑事司法进程的人发现各地司法机关都在做着不同的改革努力。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表明,今后中国的法庭上,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一些案件可以简化审理,法庭对被告人的一些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可以被简化。 据有关人士介绍,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刑事大案简化审理,在充分保证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将使案件审理时间减少三分之一到一半左右,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多项新举措外,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甚至突破法律推行一些刑事司法改革新措施。

  2003年4月4日北京市公、检、法、司、安联合印发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当下刑事辩护活动中的“会见难”一直为刑事辩护律师所诟病,因此北京市出台的这个规定就被人们视为司法实务界试图解决此难题的积极努力。

  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试行的“未成年人审前保释”制度、黑龙江某法院的诉辩交易制度等等局部改革,正在刑事诉讼保护人权方面,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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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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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2 楼: Re: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2月22日18点00分


很有价值的文章,多谢天妒兄。
让我们为中国法治的每一步前进喝彩,为明天而期待吧。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YENEDROLTOUHYTEAMOEARONYM



我的BLOG,没有意外,不会再搬家了:http://xixinrujing.wish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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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984444三昧真火
3 楼: Re:Re: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2月23日14点33分


怀着乐观的态度说:
总感觉应将美好的期望放在未来!






止戈

两只鸽子从你名字中间
飞上了蓝天
那些惊慌失措的面孔
在法律空白处与你相见恨晚
请原谅我们学习,成长的过错
请勾兑的针牵动关系的线
在光头和长发间无孔不入
你仍是站在法官和罪犯之间的中间人
风水的手天意的手
折开证据随意组合的手
移动条款的嘴淡化关键词的嘴
带着绳索,尺度,账号
把那些冤魂从鬼门关拉回来
鱼儿在法律的网眼中
自由地进进出出
想起您他们会心一笑
风和浪不过是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
余下来最好是停止干戈
因为即使是鱼死了
但网
没必要非破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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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4 楼: Re:Re:Re: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2月23日21点18分


呵呵,现状是有很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但事在人为,把握现在,期待明天吧。
【60984444在大作中谈到:】

>怀着乐观的态度说:
>总感觉应将美好的期望放在未来!






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YENEDROLTOUHYTEAMOEARON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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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jj蛋炒饭
5 楼: Re: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2月25日21点42分


但是关键是审判制度要改变。刑法决大多数是对罪的衡量,涉及律师的不多啊。
真正要让律师成为法庭制衡三角之一,我觉得关键还是制度要改革!






静听涛声,静坐观天

http://www.cmfu.com/showbook.asp?Bl_id=2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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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order何足道打开sworder的博客
6 楼: Re:Re: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2月28日20点29分


【djj在大作中谈到:】

>但是关键是审判制度要改变。刑法决大多数是对罪的衡量,涉及律师的不多啊。
>真正要让律师成为法庭制衡三角之一,我觉得关键还是制度要改革!

关于这一点。有点不同意见。。。。
个人理解:在英美法系,律师的作用应该是很大的。这是由英美法系的特点决定的。
而在像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法官判案时对法律条文的考虑就应该比对律师的考虑要多一些。
对审判制度的好坏的看法,应该看他是否更有利于公正。而不是非要让什么人发挥大作用。我认为,在刚性法律下,律师及其他“人”的作用减弱,条文的作用增强,反而是一种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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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jj蛋炒饭
7 楼: Re:Re:Re: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 05年03月01日15点36分


【sworder在大作中谈到:】

>【djj在大作中谈到:】
>>
>>但是关键是审判制度要改变。刑法决大多数是对罪的衡量,涉及律师的不多啊。
>>真正要让律师成为法庭制衡三角之一,我觉得关键还是制度要改革!

>关于这一点。有点不同意见。。。。
>个人理解:在英美法系,律师的作用应该是很大的。这是由英美法系的特点决定的。
>而在像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法官判案时对法律条文的考虑就应该比对律师的考虑要多一些。
>对审判制度的好坏的看法,应该看他是否更有利于公正。而不是非要让什么人发挥大作用。我认为,在刚性法律下,律师及其他“人”的作用减弱,条文的作用增强,反而是一种进步的体现。
但是检察机关是公权力,审判机关也是公权力,在中国这样一个公权力极盛的国家,虽然大部分条文移植的是大陆法系,但却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完善的监督制度。
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律师的作用也是不得以的做法。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委托人以帮助。
另外,说一个趣事,我读大学时,班上也有个同学叫 肖扬 几乎每个法律专业课老师都要叫他回答问题。他想逃课都不行!哈哈哈哈哈哈~~~~~~~~~~~






静听涛声,静坐观天

http://www.cmfu.com/showbook.asp?Bl_id=2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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