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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转载】行将末路的劳教制度(人气:342)
 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1 楼: 【转载】行将末路的劳教制度 05年03月02日18点37分


转载自新京报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302/05@011135.html
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对此并不陌生,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草案4月首次审议

  记者昨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两年”期间,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13件。

  曾参加过“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

  他透露,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该法就是规范对这两种人进行强制矫治管理方式的法律。

  矫治时间最长一年半

  王公义说,相比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

  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管理场所不设铁窗

  王公义说,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介绍,司法部从前几年开始已经在一些省市着手对劳教所拆除铁门、铁窗。据统计,当前的劳教人员有相当部分是少年犯。“今后他们在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

  历史回顾

  “宁被判刑不愿被劳教”

  劳教制度曾起重要作用,时间过长、对象宽泛等弊端近年来引发批评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1374件,其中大会主席团通过并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达到641件。有媒体评述说,这两个数字都达到了“历史新高”。

  在代表们提出的议案中,同样创下“历史新高”的,还有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

  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代表却达到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

  这一在中国生存了近半个世纪的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

  劳教对象不断扩大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按照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所谓“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首先是“劳动”,即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再次是“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布,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根据1999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

  越来越多的质疑之声

  与劳教对象的扩大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去年,这一数字变为420名。

  代表们谈到,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确立以来,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有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情况下,沿用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某些劳教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跟刑法不能对接,同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二是处罚时间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机关随意性太大,缺乏监督,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三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则,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新法更符合法治精神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劳教制度有望被违法行为矫治取代。

  王公义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我国管理社会的一个创举。现在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用三种方式来管理和制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是经济处罚;犯罪的用刑罚制裁;处于二者之间的人,用经济处罚的方式还不够,可以采取强制教育方式,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这就是违法行为矫治要解决的问题。“该法更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王公义如是评价。

链接

  六类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适用人员包括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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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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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转载】行将末路的劳教制度 05年03月02日18点56分


这的确是个值得称道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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