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舞(跑步进入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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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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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03月05日19点07分 |
【金田一根柱在大作中谈到:】 > >在免予证明的证据里有一项是:自认的事实. >我想问的是具体指的是哪些证据.
自认是民事诉讼特有的制度,它是指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事实的承认(大意如此,不算准确概念),包括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这里说的免于证明的是指诉讼上的自认。 不是指特定的某种证据,可以分为对对方诉讼请求的自认和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只要是符合以下条件,都算自认:1,是对方提出的。2,承认的内容和对方提出的一致。3,要不利于自己。 只要是诉讼上的自认,就有约束各方的效力,即自己不能反悔(有例外),对方不用证明,法院予以采信。 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1,对方同意。2,有证据表明这个自认是受胁迫或是处于误解做出的,而且与事实不符。 另外,还有一种默示的自认,就是一方对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不予答复,经法院解释后还是不予答复,就视为其承认了对方的请求或事实。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自认制度。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这一规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它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确认了自认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间接规定了自认制度。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这是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自认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认制度。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这是司法解释对自认规则所作的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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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
我踏进暮春的花园,
蓦然看见,
花雨中你飞舞的翩仟;
那一月,
我拍遍所有的栏杆,
不为望远,
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
携孤影独行向天边,
不为流浪,
只为贴紧你的温暖;
那一世,
纵歌纵酒纵流年,
不为醉倒,
只为梦中与你相见。
YENEDROLTOUHYTEAMOEARONYM
我的BLOG,没有意外,不会再搬家了:http://xixinrujing.wish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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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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