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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谁在逼迫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成爲杀人犯?(转贴)(人气:2303)
 xiaoxin小新
1 楼: 谁在逼迫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成爲杀人犯?... 05年09月06日18点47分


谁在逼迫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成爲杀人犯?
  

  今日,大陆多家媒体爆出:一位叫王斌余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未果,操刀连杀4人重伤1人事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网民亦忿忿发表感慨!官方媒体也看出危机,出快评道忧虑:“道理归道理,现实是现实。行政执法不力、打官司成本高昂,都在让农民工们选择以“玩命”的办法讨还工钱。近年来,农民工以跳楼、触高压电等自杀方式讨要工钱的事例已有不少,还有一些农民工因爲辛苦一年却见不着钱而走上了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王斌余杀人案则更是给我们在这方面敲响了警钟。”

  王斌余17岁到城市打工。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死囚的道白:希望关注农民工

  “我也没有多少时间了。我爸说了,很支援记者的采访。你们采访我,文章发出来,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农民工。“

  8月19日和26日,在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王斌余向记者坦露了他的内心世界。

  干活掉进深井差点淹死

  王斌余自述:我出生在甘肃省一个小山村,6岁时妈妈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难,小学四年级时我就辍学在家。我一直想让弟弟上学,可是家里没钱,弟弟二年级也辍学了。

  我17岁就开始到甘肃天水市打工。随后几年又到了甘肃兰州、宁夏中卫、银川、石嘴山、中宁等地,在建筑行业打工,也曾蹬过三轮车。

  刚开始在天水市干建筑活,一天工资11.5元,扣除4元伙食费,最后可以拿7.5元。随后,我14岁的弟弟也到这里来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们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买啥,住在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几十个人挤一间。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钢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点淹死。随后大病一场,老板不给我看病,只给了几片感冒药。

  2003年8月起,我一直跟着包工头陈某干活,他揽的都是又脏又累又危险的活。在石嘴山一家电厂做保温工时,一天27元。保温用的玻璃纤维扎得人浑身起红疙瘩,我们忍受不了,老板就骂我偷懒。可是还要听任工头的吴华摆布, 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

  年底结算工钱要交滞保金

  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平时用钱只能找包工头借。但结算时还要扣300元的滞保金。今年老板给我们说晚上加班就给多加8块1毛钱,但最后发工资的时候他们能赖掉就赖掉了。

  去年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了交医疗保险。结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还是自己掏的。出了工伤他们根本不负责任,工地上一个小伙子腿被砸了还干活呢,后来干不下去只好回家了。
  
  讨工钱遭打 气不过连捅5人

  今年5月份,父亲因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我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我气不过,去找劳动部门,包工头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

  结果5月11日晚上,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就到包工头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

  希望更多人关注农民工

  我做了傻事,法律要追究责任。我评价自己是不忠不孝。这件事情,对于双方的父母都是伤害。

  我也没有多少时间了。我爸说了,要支援记者的采访。你们采访我,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农民工。领导到下面来,只看表面大楼好着呢,我们在墙上施工,一不小心就摔死了,你知道修大楼有多少农民工死了?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

  我的愿望很简单,让我父亲、爷爷、奶奶过得好一点,他们苦了一辈子。我希望周围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间都很友好,都能够互帮互助。我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农民工。

  都在让农民工们选择“玩命”

  新京报评述:王斌余作爲社会的一个弱者,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他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前提是他在这个社会中,遭受了难以忍受的不公正对待。但王斌余毕竟是个杀人犯,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是人们的感情无法改变的。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至少不能相距太远;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则至少说明,在某些方面,民衆的基本情感可能无法和法律的判断相容。这种民情和法律判断不吻合的情况,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王斌余走到这一步,法律责任当然要由他个人承担。但是这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

  新华社快评:王斌余因爲要不回工钱而杀人,怎麽说都是重罪,何况他一连杀死4人、重伤1人。但是,从王斌余杀人的直接原因看,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钱,表面上看伤害的是农民工兄弟,而它对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危害之大,是很多人想像不到的。……但是,道理归道理,现实是现实。行政执法不力、打官司成本高昂,都在让农民工们选择以“玩命”的办法讨还工钱。近年来,农民工以跳楼、触高压电等自杀方式讨要工钱的事例已有不少,还有一些农民工因爲辛苦一年却见不着钱而走上了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王斌余杀人案则更是给我们在这方面敲响了警钟。

  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民工问题专家李禄胜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正因爲大多数农民工是自发打工,他们大多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和他们自身利益相匹配的、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地位,这是农民工利益受损的一个重要社会原因。说白了,这其实是一种政治权利的缺失,农民工经济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值得高度警惕,深刻反思。

  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麽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这社会还和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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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丘明疯一样的男纸
2 楼: Re:谁在逼迫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成爲杀... 05年09月06日19点04分


谁也没逼他``他是被压力压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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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狐狸之死danielfox
3 楼: Re:Re:谁在逼迫老实巴交的农民工... 05年09月07日09点42分


那中人该杀.........最后一个怎么就没死呢........
可怜啊农民工..........






那个啥。。。什么也不说了。。貌似有点像历史人物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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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炊老炊打开老炊的博客
4 楼: Re:谁在逼迫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成爲杀... 05年09月07日11点03分


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在这个和谐的盛世里,不应该存在着反文明、反人类的户籍与等级,更不应该把农民当农奴与奴隶。和谐的民主国家,应该给农民社会公民的身份与待遇,而不是农奴与包身工。俺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俺为自己的阶级与弟兄们呐喊、为公正与自由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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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5 楼: 后续评论 05年09月07日22点48分


王斌余案:法律专家们怎么不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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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淡水暖
新华网消息,甘肃民工王斌余自17岁起碾转于甘肃天水市、兰州、宁夏中卫、银
川、石嘴山、中宁等地,在建筑行业打工,蹬三轮车,连14岁的弟弟也为生活所
迫一同打工糊口,流血流汗,受尽老板、工头的欺凌侮辱,挨打受骂,在工作现
场死里逃生,被拖欠工钱,虽签“合同”但有病无人问,最后,在家中老父被砸
伤急需救命用钱时候,“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
,民工一个月才挣多少钱,居然被扣住5000元之多,简直丧尽天良,50元就像打
发一个乞丐,人家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这不是往死路上逼人么。

有专家“点评”道“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也没有任何
的法律援助。”,但是,草民看到,尽管只上过小学四年级,王斌余却分明并不
“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因为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城市劳动
管理部门和法律机构,“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
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
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然而,工地老板显然并不把一个“说他违
反《劳动法》”的劳动部门负责人的电话和“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
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的承诺放在眼里,更加变本加厉地
迫害王斌余兄弟二人。

工头不但不给钱,还将兄弟俩赶出工棚,无处栖身,无钱住店,再次讨要生活费
(欠人工钱,逼人讨要,欺人太甚),最后遭到工头及其亲朋的野蛮打骂“住在
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
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
”,这不是更是往绝路上逼人么。“我不好活、你也不好死”,恶胆偏向横边生
,以暴抗暴为罪人。绝望与压抑已久的屈辱的总爆发,导致王斌宏丧失理智,“
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
,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五人中四人死亡,一人
受伤。

站在社会常理来看,王斌宏可谓“杀人如麻”,五个人被其排头捅去,这要何等
的仇视、疯狂与残忍才做的出来。这里,不禁叫人想起一个文学人物来,就是古
代小说《水浒传》里的“黑旋风”李逵,那厮被塑造成一个草莽人物,“路见不
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动不动就挥舞双斧,“排头砍去”,《水浒》里
反映的年代是封建乱世,李逵等人是被“逼上梁山” ,但滥杀无辜,也为不可取
,王斌宏在法制时代举刀滥杀,虽然也类似“逼上梁山”,其行为类似“李逵”
,但于法于理不容,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当然,法律开始严惩王斌宏了,其5月份杀人,自首,审判,“6月29日,宁夏石
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程序一气呵成,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迅捷、法院的效率。这里草民有个小小的感慨,假如王斌宏在第一时间找到法院
要求讨回工钱的时候,不是得到“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的答复,要知道
王斌宏已经身无分文,离家千里,哪里拖得起3到6个月;假如王斌宏第二时间找
到的“劳动部门领导,”不是一个简单的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在
与包工头“调解”的期间不是允诺“5天之内”,而是立即掏钱(包工头的办法总
比王斌宏多)把结果坐实的话,这个“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王斌余死刑。”完全可以避免,几个家庭的悲剧,完全可以不发生。

但据报纸报道,案情公布后,网络上一片同情之声与“刀下留人”的呼吁,“理
由”有“防卫过当”、“自首情节”、“执法、行政机构不作为”等等,草民不
懂法条,网民们也未必都专业,并不能从法理上解读判决。可是,懂得法理,学
富五车的法律泰斗,专家们大有人在,如此典型的一个案例,他们的身影在何处
呢,人们不由得可以回顾一件轰动全国的案件。

沈阳的黑帮头子刘涌,被指控靠打砸起家,组织黑帮势力,欺行霸市,横行一方
,聚敛钱财达7个亿之巨,在此过程中“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达42人,其中死亡1人
,重伤16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由于花巨资请来前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
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担纲辩护,田
文昌不负使命, 联络到“14位一流法学家作出的,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
长陈光中,以及王作富、陈兴良、王敏远等。”,一阵“研讨”之后,出具了“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然后刘涌改判“死缓”,惊动全国民众,检
察院抗诉,最高法主导,改为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今年8月17日,深圳法院对深圳赫赫有名的“冠丰华”黑帮进行审判,
指控其“1993年起,陈毅锋等组织首脑分子,利用其他单位部门红线用地,擅自
搭建非法建筑作为商铺等手段,获得非法收入8000余万元;2000年7月,‘冠丰华
’组织40余人,头戴钢盔,手持铁管、消防斧、灭火器,强行进入东门大世界商
城,以威胁方式逼走商城内原建筑商留守人员,强占了该商城,用于非法出租牟
利,获取非法收入5000余万元;2003年3月9日,‘冠丰华’组织120多名成员,手
持利斧、铁器,强占了宝安区创业大厦,随后出租,获取非法收入300万元。至案
发时,‘冠丰华’通过种种手段10年来非法牟利共1.6亿元。”。

一份同样分量十足的《专家意见书》“现身”法庭之上,据报道,专家队伍包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高铭暄,北京大学法
学院教授储槐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张明楷,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
,还有曾为“刘涌案”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
。虽然此份《专家意见书》没有被法院采信,陈毅锋被“重判”20年。但有帮闲
出来说了《专家意见书》初衷“这里,我倒想为专家意见书辩上几句。说到收钱
,法院其实也收,你去打官司不也得先缴诉讼费吗?难道据此就能认定法院不公
正?论证需要出人出力,专家当然有权收取报酬,哪怕是收‘黑老大的黑钱’。
至于中立,其实也是苛责,律师或者当事人自然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意见
书,这正如职业伦理要求律师不能说当事人坏话一样。…在国家机器开足马力之
时,专家意见书不过是处于弱势的被告人抓在手里的一根救命稻草,哪怕这个被
告人先前曾是‘黑老大’。相较于州官批示的一把火而言,专家意见书不过是小
老百姓点的一盏灯而已。刘涌的最终命运,已验证了专家意见书的功效。”(《
南方周末》法治版主编郭光东)。

草民认同《南方周末》法治版主编郭光东的本意,一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二是“专家意见书不过是处于弱势的被告人抓在手里的一根救命稻草”。不过
草民奇怪的是,这根“救命稻草”为什么都被“黑老大”所“抓住”,而被无良
老板、残暴工头、慢三拍的法院、处理无力的劳动执法部门诸多综合、复杂因素
,再加不理智的鲁莽所逼迫成“李逵”式莽汉的民工王斌宏偏偏就“抓”不住。
草民相信,王斌宏固然出不起这些泰斗、精英们天价般的出场费、辩护费,但是
,如果一个中国顶级的律师出现在一个被别人踩在脚下蹂躏不得不反抗的底层民
工的辩护台前,一纸《专家意见书》出现在判决王斌宏死刑的法庭之上,无论其
能否有“刀下留人”的“奇效”,其社会意义是非同小可的,因为这将让亿万中
国底层劳动大众看到法制的光辉,公平地照耀在“黑老大”与民工们的身上。

经济学家说“20年来一直为企业家(富人)说话”、“痛苦越大,社会进步越大
”(张维迎语),法院对民工王斌宏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劳动部门无法
立即解决王斌宏的切实问题,工头对王斌宏的残暴打骂,将王斌宏逼上绝路,而
在最后的法律环节,热衷于“黑老大”案件的顶级大律师们、法学专家们也不见
了踪影, 对身家数以亿计的“黑老大”与一贫如洗的民工的态度,为什么如此泾
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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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6 楼: Re:后续评论 05年09月07日23点11分


新京报: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吗?
作者: 新京报
日期: 2005-09-07 12:52

农民工王斌余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连杀4人,重伤1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

  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看来,杀人偿命,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在同情之
余,又认为对王斌余判处死刑是正当的、合理的;但是从刑法刑事责任的立法和
原理来看,对王斌余处以死刑本身就违背法理。


  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
身危险性的大小,即行为应受刑罚谴责度的大小。我国1997年的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条与
过去理论上所说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的“罪刑相
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差别,是一个新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


  现在学界把它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根本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刑事
责任这个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那么什么是刑事责任呢?通俗地说,就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所承
担的后果,这个后果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判刑、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
些后果的决定因素就叫做刑事责任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是客观的事实特征,也
可以是主观恶性特征;可以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因素,也可以是决定刑罚轻重
的因素。在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故意与
过失等是一般人所熟悉和能够比较容易理解的内容。之外,法学界又提出(适法
的)“期待可能性”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最早且最典型的判例是1879年德国的“癖马案”判决。该案
无罪的基本理由是: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有惊马
伤人的后果,但他已提出了更换辕马的要求,是雇主不但不许其换马,反以解雇
相威胁,以致继续使用该马而导致伤人。当时法官认为,以人之常情看,法律很
难期待被告人做出对抗雇主命令、拒绝驾驭马车以致丢掉自己的“饭碗”的“适
法”举动来。此后确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性,这一理论被认
为是刑法为人性的弱点流下的“温情的眼泪”。

  如果一个法律的裁定让人之常情觉得不可容忍,就是违背人性的


  我们可以另举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强奸并残忍杀害了你的妻子,你
目睹其逃脱,几天后你发现了该真凶,最适当的做法是报警,或者当时你完全可
以有条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是你却悲愤难忍,将已经就范的人杀死,这时
你是构成杀人罪的,可这时如果以“杀人偿命”作为理由对你处以死刑,就是不
合理的,因为这对你是过高的要求,这样做反而是国家和社会违背了基本的人性
。因此,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对那些在当时的情境之下,认为那样做有可以理
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作为普通人,要他在这种情况下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
是强人所难。“法不外乎情理”,如果一个法律的裁定让人之常情觉得不可容忍
,就是违背人性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的因素
,但是法官应当将其作为依法酌定从宽处理的因素。


  王斌余17岁到外面打工,今年5月份,父亲因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
里急需用钱,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


  他气不过,去找劳动部门,包工头却诬赖其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其工钱
。5月11日晚上,身无分文的他到包工头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被骂成“像条狗”
,还遭到拳打脚踢。


  作为一个正常人,面临这样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殴打,都会难以忍
受,此情此境,我们都会说“天地难容、情何以堪”。这时对于一个有尊严的人
来说,如果因此屈辱而自杀,我们不会感到奇怪;而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
,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
,让人遗憾。

  □高一飞(重庆学者)












附和一首!
枪响一声,
倒下了王兄,
更倒下了那尊严的法律。
罢,罢,罢
倒下的,都是无能的,
立起了,
是那乱舞的群魔,和伦丧的道德。
呵呵,
还有那伟大的共和国和光荣的党,
仍我至巍然不动。

夕照中的烈士碑影,
宛如利剑,
直刺黄土,
露出那累累的白骨,
在诉说,
诉说那泣人的岁月和逝去的无知,
在欢迎,
欢迎那悲烈的后来者。





申江老叟评曰:此人如生于民国初年,岂知非贺龙、彭德怀第二也!然此一时彼
一时焉。贺两把菜刀杀警,先匪而招安为镇守使,彭杀人投军,终成元帅,此等
事历代亦多也,鲁智深杀郑关西后剃发为僧,亦可无事。而今人称社会主义国家
,法制完备,如王斌余者—从军?无门。为僧?不收。落草?军警海陆空武器无
所不备,任你梁山泊—三天捣平(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还是有可能底,该等国家
国家暴力机器不甚发达)。呜呼!此即社会之进步?国家之现代化?哀哉!





[此贴被xiaoxin于2005-9-7 23:14:4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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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7 楼: Re:Re:后续评论 05年09月07日23点25分



在某些人眼里贺龙就象王斌余一样也是杀人犯


贺 龙 两把菜刀闹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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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始人,军事家,共和国元帅。1916年起义参加护国战争。在北伐战争中任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军长。南昌起义总指挥。192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湘鄂边区根据地的创始人。率部参加了长征。抗战时期,先后任一二0师师长,晋西北军区司令员。解放战争时期,任晋绥军区、晋绥野战军司令,西北军区司令等职。全国解放后,任西南军区司令员。指挥部队解放昌都,促进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1. 追求正义始终不渝

  贺龙1896年3月22日生于湖南省桑植县洪家关一个贫穷农民之家。曾祖父考取过武举,贺家一门世代有习武之风。贺龙从小喜欢练武,还常与村童玩冲杀打仗之类的游戏。有一次村里有个恶霸想试试贺龙的胆量,就乘贺氏父子与他同桌吃饭之机在桌子底下放了一枪。他满以为这突然的枪响会把贺龙吓个半死,可是年仅七岁的贺龙处之泰然,连眼睛都没眨一下。从此,贺龙的豪胆在乡里出了名。

  因家境贫寒,贺龙只读了几年书。十四岁那年因不满恶霸之子的霸道行为,一怒之下挥刀砍伤了他的脚板。之后,贺龙扬长而去,跟随马帮,跑四川、入湖北,靠贩运盐、桐油和药材为生。在世道黑暗,盗匪横行的年代,吃“赶马贩货”这碗饭既辛苦又危险,随时都有丧命的可能。但贺龙从小生就了不怕困苦和死亡的性格。他在马帮中从少年步入青年。在走南闯北中不仅磨练了意志、锻炼了胆量,而且了解到天下的穷人走到哪里都伴随着贫穷和受人欺压。在艰苦的磨炼中,他是非曲直观念更加明确,追求正义之心更加强烈。他还自发地生长出救国救民的意识。

  辛亥革命的涛声影响了贺龙,使他产生出追求真理的思想。1914年,他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1916年蔡锷组织反袁护国军,声势浩大,影响传遍全国。贺龙接受革命党的指示,在石门县等地组织武装。二十岁的贺龙在家乡组织了二十多名农民,拉起了队伍,但手里没有武器。当他听说芭茅溪盐局的税警刚刚装备了十多支洋枪时立即高兴起来,他在贩盐时深知盐局剥削坑害百姓,罪大恶极,而税警更是为虎作伥。他和叔叔向别人借了两把菜刀带着组织起来的二十来个农民乘夜色闯入盐局。贺龙亲手砍死税警队长,缴获十五支步枪,二支手枪和九千斤盐。他下令把盐统统分给穷人,解放了俘虏。用这十几支枪武装起他的队伍。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的故事从此传扬开来。毛泽东在“三湾改编”中为鼓励起义军曾举此例,他说:“贺龙两把菜刀起家,现在当军长,带出了一个军。我们现在不只两把菜刀,我们已经有了两个营的兵力,还怕干不起来吗?”

  贺龙砸了盐局,夺了枪枝,有了自己的队伍。他率队返回桑植县除掉了横行乡里无恶不作的恶霸地主朱海珊。然后走出桑植县加入了护国军,被任命为湘西护国军营长。1918年,贺龙改任湖南靖国军营长、团长,1922年奉命入川作战,升任川东边防军警备旅旅长。贺龙的国民革命军虽比旧军阀进步些,可是本质是仍属于剥削阶级的部队。但贺龙却对部下管理甚严,绝不准自己的部队侵扰百姓。

  1926年8月,共产党派周逸群来到贺龙的部队,向他宣传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贺龙以朴素的进步思想为基础,很快接受了革命的道理。他决定让周逸群办政治讲习所,加强部队的政治教育,培养合格的干部。不久贺龙通电加入国民革命军。

  北伐战争开始后,贺龙奉命加入北伐军。先后任第十五师师长和第九军第一师师长。因作勇敢,屡战屡胜,贺龙被提拔为第二十军军长。此时他已接受了共产主义思想,欢迎共产党派干部到自己的军中任职。由于共产党充作二十军的骨干,使这支部队的战斗力有了明显的增强,而贺龙在北伐军的所有国民党将领中,是最亲近共产党的高级将领。此时他虽然还不是共产党员,但却在行动上按共产党的意见办事。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IC不明雨夜
8 楼: Re:Re:Re:后续评论 05年09月07日23点37分


这个世界有两种人,
不平凡的人和平凡的人
第一种人可以杀人,
他们有杀人的权利
他们是这个世界的主导者
他们有改变世界的能力
而第二种人是绝大多数平凡的人
他们只能被第一种人主宰
同时被杀
问题是,我们真的清楚自己是哪种人吗?












月光照映下的湖边
两个人静静的坐着
谁也没有开口
最后她说
至少 这里还和从前一样
我没有回答
但我知道
已经改变了的东西
就只能剩下回忆

——推门五贱(剑)客之IC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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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9 楼: Re:Re:Re:后续评论 05年09月07日23点41分


“法度愈禁而愈不胜禁”——王斌余案件再反思(以此文为准)
[雁渡寒潭2] 于 2005-09-07 21:27:57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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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愈禁而愈不胜禁”——王斌余案件再反思(以此文为准)
文/[雁渡寒潭2]2008/9/7

笔者早上曾就王斌余案写过一个帖子,主要想表达的意思是民法不能高于宪法,也就是法律的程序公正不能高于宪法的国家意志公正,否则,社会主义法律会陷入悖论。其中有一句话可以概括那个帖子的中心意思:“如果王斌余死了,不能引起法律界的深思,好比法律活着,宪法却已死了”。并列举了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杀日伪军和反动分子无数而不受法律制裁、不需杀人偿命的实例。

“法度愈禁而愈不胜禁”不是笔者观点,而是老祖宗千百年来,对社会法制建设反思得出的结论。这句话很好理解,法律越想禁止的东西,往往防不胜防,越来越有更多的人违禁。笔者以为,这句话是老祖宗对中国几千年法制建设的归纳,在封建社会,能高度提炼出如此经典的警句,也算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体现。

这句话是针对封建社会提炼出来的,因为封建社会政治上的反动本质,决定了百姓与封建社会法律之间存在严重对立的地方。也就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保护的是封建君主和封建诸侯的利益、意愿得以实现,老百姓必须做顺民,否则就是对君主的大逆不道。无论是封建社会的君主治理社会的法度采取的是“王道”、“霸道”,或者是“中庸之道”,最终的结果都没有逃脱朝廷更迭的命运,因为没有百姓共同意愿公正的“大义”,靠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小义”来维持社会局面,最终是靠不住的,结果笔者就不再赘述了,在大义面前,一切不符合百姓意愿的东西都会在百姓的集中意志下变得荡然无存,过程之中,受伤害的终归是大多数老百姓。

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就不一样了,法律禁止什么,惩戒什么,一切都应体现大多数百姓的意愿。比如,社会主义宪法倡导消灭剥削阶级,大多数百姓当家作主,对对抗大多数人意愿的反动分子实行专政,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操作的导向问题,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为非作歹、试图凌驾于百姓之上之人的专政工具。比如,对类似于解放前残酷剥削农民的地主、残酷剥削产业工人的资本家实行专政,对试图颠覆社会主义政体的人实行专政,对一些罪大恶极、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实行专政……。这些法律专政的对象毕竟是少数,因此多数人是拥护的、理解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的是多数百姓的意愿。

新中国成立后,那种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只为少数有钱人服务的法律被砸烂了,建立了多数人的社会主义法律,社会秩序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境界。反观一段时间以来的社会秩序表现,人们的担心是不无道理的。

刘涌黑社会案中,法律界精英为黑社会头子辩护,将一个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由死刑改判死缓,最终经最高法院终审才维持原判死刑;上海拆迁纵火烧死百姓案中,结果是被开发商有组织的纵火烧死两个百姓而主谋只判死缓……从无数关联案件的判决过程和最终结果分析,少数法律界专家、学者已走到了多数人的反面,他们维护的是少数有钱人的意愿和利益,而更多的百姓正逐步陷于“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答的弱势”境地,看看国家信访局一段时间以来门庭若市的情况,当知笔者绝非妄言,百姓弱势境地的产生,与资本导向下的法律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与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的导向格格不入。

回到王斌余案件上来。姑且不论王斌余刺杀自认不把他当人看的老板亲属及其帮凶的细节,王斌余案件的直接起因是因为老板欠薪,全国有多少被老板欠薪的民工或私企职工?有多少不把民工当人看的私企老板?笔者不敢设想下去了。

杀掉一个王斌余很容易,但如果杀掉一个王斌余可以解决老板的欠薪问题、可以保障老板不再纵火烧死百姓的问题,可以保证法律界精英专家不再为有钱无理的人辩护……,笔者倒也赞同,但笔者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不保证社会多数人意愿、利益公正的“大义”问题,法律的程序公正,只能制造更多原本无辜的、被逼上梁山杀人的和在资本利诱下被杀的冤魂。

谁也不希望以暴制暴,谁也不希望“法度逾禁而逾不胜禁”,但前提是社会必须提供一个实现多数人意愿、利益公正的舞台。以人为本的社会可以把鬼变成人,社会秩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而以资为本的社会可以把人变成鬼,“坑、懵、拐、骗、偷、杀、黄、赌、毒”防不胜防,应验了老祖宗所谓“法度愈禁而愈不胜禁”的警句,不同的只是封建社会维护的是君主、诸侯及其附庸的意愿、利益,而资本主义社会维护的是资本家、老板及其附庸的意愿、利益。

社会主义法律颠覆了“法度愈禁而愈不胜禁”的现象,而资本主义法律只能逐步展开并进一步证实老祖宗的经典警句:“法度愈禁而愈不胜禁”。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制秩序上的现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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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xin小新
10 楼: Re:Re:Re:Re:后续评论 05年09月07日23点43分


【IC不明在大作中谈到:】

>这个世界有两种人,
>不平凡的人和平凡的人
>第一种人可以杀人,
>他们有杀人的权利
>他们是这个世界的主导者
>他们有改变世界的能力
>而第二种人是绝大多数平凡的人
>他们只能被第一种人主宰
>同时被杀
>问题是,我们真的清楚自己是哪种人吗?



罪与罚中的拉斯柯利尼科夫也曾认为自己是第一种人,他杀了人,但后来发现他不是,他连自己良心都绕不过去.

如果一个人这两种可能的境遇都尝试过,他说的话可能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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