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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大尴尬(人气:1882)
 375014083……
1 楼: 【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大尴尬... 05年11月03日23点46分


目前性犯罪五花八门,然而在处理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很多尴尬和盲区,法律条文如果不进行适当及时的修改,就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举几个近日的例子吧:

一、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罪论处。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二、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强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三、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

四、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过了14周岁,且仅为防卫能力滞迟,并非严重智力残疾,女孩子还在发生性行为后收受了钱财,结果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五、男性为女性从事性服务,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会因为嫖娼被抓吗?法律是不是为女人网开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胁迫另一女性和男人发生关系的,这个男人自然构成强奸罪,可是这个帮忙的女人也判“强奸”吗?那么湖北发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强奸以便警方取证,是不是也犯了“强奸罪”?换个说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绑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女人发生了关系,侵害他的这个女人就不犯“强奸”罪了吗?如果若干女人轮番“上阵”,那算不算“轮奸”?

六、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却不算“强奸”,又一个法律上的漏洞盲点!按照现行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男人实施就没罪了呀!说强奸吧,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说猥亵吧,主体对象又必须是妇女和儿童;说污辱罪吧,有点沾边,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强,伤害罪吧,又没有提得上筷子的“伤势”……

七、如果是没有监护人的未满14岁的幼女自愿当妓女,按照法律,此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那么无监护人也未满14周岁的男孩子自愿做“鸭子”,也应该不负法律责任,这些人去向何方?进少管所没有充分理由,放回社会又“重操旧业”怎么办?难道就和背着孩子卖淫秽盗版CD的女人一样,捉了还得放,不然还要公家掏钱养着?

八、随着网络的发达,网友约会发生关系后找对方要钱,否则就报警说对方强奸,这样的“诬告”或者“网友约会强奸”又如何解决?

九、女人自愿同时和多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能算淫乱罪吗?能算强奸吗?两个女人同时爱上一个男人,三个人自愿同时发生关系,能算淫乱罪吗?犯罪的到底是谁?只是男人?如果算“淫乱罪”,谁的罪责大些?也算强奸罪吗?这是犯罪吗?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根据以上众多案例,已经足够说明现行刑法中相关条文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形势的要求,变更迫在眉睫,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发现无法可依,无理可循!相关法规的修改除了要体现法律的严肃,严谨外,更应该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操作,方算是合理的改变!我个人认为,可以全部统称为“性侵害”,依照级别和男女问题分开讨论具体细则。

[此贴被375014083于2005-11-4 10:22:23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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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界人是植物
2 楼: 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 05年11月04日00点01分


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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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3 楼: Re: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 05年11月04日00点34分


好……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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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乡东乡好爱好爱张靓颖喔打开东乡的博客
4 楼: 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 05年11月04日12点29分


有待健全~~~






泰戈尔对东乡说: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和死,而是我站在你的面前,而你不知道我爱你.
东乡坚定的回答他:是的,东乡最爱张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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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叶飘飘
5 楼: 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 05年11月04日12点31分


这样的尴尬真令人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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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6 楼: 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 05年11月04日12点56分


【375014083在大作中谈到:】

> 目前性犯罪五花八门,然而在处理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很多尴尬和盲区,法律条文如果不进行适当及时的修改,就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举几个近日的例子吧:

> 一、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罪论处。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和花痴发生关系当然犯强奸罪。法律条文是刑法吗,触犯刑法的属于犯罪,其他的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不属于犯罪。
>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没有犯罪不等于没有违法?先把这个观念搞清。在这里违法的是工作人员,不是两名患者。
> 二、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强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首先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如果确实不知她不满14周岁,确实不能以强奸罪论。再者刑法中没有强奸幼女的罪名,强奸幼女是强奸罪里加重刑罚的一种。另外,有没有法律观念和有没有违法犯罪是两个概念。似乎现在很多人都喜欢把自己不懂法挂在嘴上,似乎这样就能从轻发落一般。这个问题不属于法律的尴尬,而是普法不力的原因。

> 三、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
明知是幼女,当然是强奸。幼女卖淫应该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来管。
嫖娼和卖淫都不属于犯罪,组织卖淫才是犯罪。
> 四、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过了14周岁,且仅为防卫能力滞迟,并非严重智力残疾,女孩子还在发生性行为后收受了钱财,结果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如果行为人有辨别能力,应该是卖淫,以治安管理条例来解决。如果没有,就是强奸,以刑法处理。
> 五、男性为女性从事性服务,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会因为嫖娼被抓吗?法律是不是为女人网开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胁迫另一女性和男人发生关系的,这个男人自然构成强奸罪,可是这个帮忙的女人也判“强奸”吗?那么湖北发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强奸以便警方取证,是不是也犯了“强奸罪”?换个说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绑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女人发生了关系,侵害他的这个女人就不犯“强奸”罪了吗?如果若干女人轮番“上阵”,那算不算“轮奸”?
都说卖淫嫖娼不属于犯罪了,有其他法律来管理。关于女性协助男性强奸,女性也构成强奸罪,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说明的。
这个么,女的确实没有犯罪...

> 六、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却不算“强奸”,又一个法律上的漏洞盲点!按照现行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男人实施就没罪了呀!说强奸吧,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说猥亵吧,主体对象又必须是妇女和儿童;说污辱罪吧,有点沾边,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强,伤害罪吧,又没有提得上筷子的“伤势”……

有这么一条叫做聚众淫乱罪。
> 七、如果是没有监护人的未满14岁的幼女自愿当妓女,按照法律,此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那么无监护人也未满14周岁的男孩子自愿做“鸭子”,也应该不负法律责任,这些人去向何方?进少管所没有充分理由,放回社会又“重操旧业”怎么办?难道就和背着孩子卖淫秽盗版CD的女人一样,捉了还得放,不然还要公家掏钱养着?
这个也和刑法没直接关系。如果一个小孩子偷钱,你不能抓他,放出去,他还是偷窃……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即如何帮助已经违法犯罪的孩子将来如何活下去一样,其实这种情况在大人中也一样。

> 八、随着网络的发达,网友约会发生关系后找对方要钱,否则就报警说对方强奸,这样的“诬告”或者“网友约会强奸”又如何解决?
这个么,卖淫女被人干后,不付钱,也是强奸。明白了吧。如果网友约会在上床之前已经谈到要付钱,那么自然是属于卖淫。不付就是强奸。反之,之前没有说的,事后再说,女的属于敲诈勒索。

> 九、女人自愿同时和多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能算淫乱罪吗?能算强奸吗?两个女人同时爱上一个男人,三个人自愿同时发生关系,能算淫乱罪吗?犯罪的到底是谁?只是男人?如果算“淫乱罪”,谁的罪责大些?也算强奸罪吗?这是犯罪吗?
人家自愿的事,又在私人空间发生这种事,当然不是犯罪。当然也就管不上。
>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这个确实事一个问题。
> 根据以上众多案例,已经足够说明现行刑法中相关条文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形势的要求,变更迫在眉睫,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发现无法可依,无理可循!相关法规的修改除了要体现法律的严肃,严谨外,更应该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操作,方算是合理的改变!我个人认为,可以全部统称为“性侵害”,依照级别和男女问题分开讨论具体细则。

我国有关两性问题的犯罪确实有一些漏洞,比如男性得不到保护等。
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是相关执法者本身没有学好法律的问题。我国司法考试每年那么低的通过率就能说明一切问题。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有关原创小说的作者专栏开通因本人机器问题,时常无法登陆后台,暂时无法受理。

罗修的群魔乱舞http://blog.sina.com.cn/u/14176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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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落魄纵无聊壮志依然抑九霄
7 楼: Re: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 05年11月15日18点25分


1现在的社会真可怕。
2这个回帖真强。






   通行证是卑鄙者的卑鄙,墓志铭是高尚者的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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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8 楼: Re: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 05年11月15日22点44分


看了这个贴,便想说两句了~没想到往下就看到小骡子先登……

所以只能帮补点东东咯~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过程中……女方不愿意了,肯定就会与对方分开,所以之后的事情,如果男方强行##,是什么行为就不需要我来解释咯~之前是双方自愿进行的,所以也无须争议咯~

嘿嘿~顺便说说第一点,对于犯罪分子的称呼只是限定于审查起诉阶段或之前的称呼,对于法条上写的并没有错,因为它是已已经确定犯罪行为为前提的~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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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9 楼: Re:Re:Re:【转载】中国“强奸... 05年11月16日16点51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看了这个贴,便想说两句了~没想到往下就看到小骡子先登……

>所以只能帮补点东东咯~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过程中……女方不愿意了,肯定就会与对方分开,所以之后的事情,如果男方强行##,是什么行为就不需要我来解释咯~之前是双方自愿进行的,所以也无须争议咯~

>嘿嘿~顺便说说第一点,对于犯罪分子的称呼只是限定于审查起诉阶段或之前的称呼,对于法条上写的并没有错,因为它是已已经确定犯罪行为为前提的~
学到了。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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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s82elerry
10 楼: Re:【转载】中国“强奸罪”定义的十... 05年12月02日15点59分


我只能告诉原作者,现在中国绝对找不到更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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