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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贸易诈骗案例两则及教训(人气:4361)
 wwsskk沉重的翅膀
1 楼: 贸易诈骗案例两则及教训 05年12月29日17点59分


(案例1)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 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案例2)

某公司 2000年向美国 MAY WELL公司出口工艺品。该公司以前曾多次与其交往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 还算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在装完货收到B/L后即FAX给客户。客人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 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 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发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传真、E-MAIL不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

(案例评析)

以上两案有许多共同的教训可以吸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论是新老客户,不论成交量大小,最好能以L/C方式为主要付款条件来签合同。L/C项下付款条件下,对证中含有软条款的,如寄1/3正本B/L、提供繁琐的检验报告、限制第三国议付等等,要事先落实是否能做到否则决不接受。对其他条款也要认真审核,如不能做到,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要认真检查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给不法商人以任何可乘之机。

2、签定T/T、 D/A、 D/P纯属商业信誉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D/P付款。上述两案经事后调查发现这两个公司均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不法商人在美国开办的公司,他们不讲商业道德,根本没有什么资金保障,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门从事欺诈。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对非欧美国家在美国经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3、必须努力识破奸商惯用的欺诈手段,防患未然。这两个案例均是第一单客户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而第二单就开始诈骗。这是一切骗子所惯用的伎俩,先给你点甜头,引诱你上钓,然后开始行骗。

4 、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我们的许多一线业务员有权决定付款方式, 但这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长期放帐。对于D/A、D/P、M/T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不能一人说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款,防止客户迟迟不付。T/T项下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寄B/L。

5、加强与银行的业务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指导。上述两案虽然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但不管是L/C还是 D/P、D/A业务,外贸公司必须与银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银行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司结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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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在黑屋里找一只黑猫.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bodenboden
2 楼: 跟贴,网络转载[贸易骗局] 05年12月29日20点08分


  
  2003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8512亿美元,跨入世界4大贸易国行列,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有望突破10000亿美元。但在外贸进出口红红火火的局面下,却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这就是日益严重的国际贸易欺诈。它们严重销蚀我国外贸成就、增加了外贸成本、降低了外贸质量,甚至威胁了一些公司的生存。
  面对众多陷阱,我们应采取什么对策?
外 贸 陷 阱
□ 主  持· 付军锋
  主  笔· 金 颖 张碧蓉 付军锋
  特别鸣谢· 证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驻杜阿拉领事馆经商室
         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
         中国驻乌拉圭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中国驻巴新使馆经商处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和培训部

  "那帮人忒孙子,我们真想找当地的黑社会帮忙讨款!"8月19日,大连sand蜂产品有限公司的高经理忿忿地告诉记者。
  Sand是一家专业蜂产品进出口公司。今年初,该公司经考察与土耳其的Ozsoy 和 Honeyland 公司正式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约定以即期信用证50%的方式出口4个货柜的蜂蜜到土耳其,货到验质后付全款。令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前两个柜到货后,对方以种种理由拖延提货时间,以此增加滞港费。在sand公司的再三要求下他们才提货,但以质量不合格和高额费用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实际上sand公司的货在发运前已通过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就在这时,另两个柜的货也已运到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港, 为了防止再次被骗,减少损失,sand立即通知我方银行收回正本提单,要求船运公司把该批货物退运中国,并预付了6000美元。但此举却遭到了对方公司和部分官方人员的阻挠,他们以各种伎俩拒绝中方退货。时间一天天过去,滞港费一天天增加,货物面临着被罚没和拍卖的命运,sand 公司万分焦急。
  "当地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60天内不提货(除进口商要求延期之外),土耳其海关将没收货物并进行拍卖,而拍卖时该货物的原进口商享有第一购买权。如果我国出口商想退货,必须提供原进口商的书面同意函给土耳其海关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土方公司正是利用了土耳其法律对本国进口商的保护这一特点,对我公司进行恶意诈骗。"高经理说,"我们甚至怀疑是土耳其公司、土方收货人和当地海关串通起来,阻挠退运事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sand 公司给我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写了封求助信,大使馆当天就回信,指示我驻伊斯坦布尔经商室张垣具体负责办理。经过该公司和张垣积极与土方的银行、海关、货代及船务公司交涉后,这批货终于被退运。sand 公司不仅负担了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而且对方的欠款到今天也未能讨回。
  就在采访期间,我国驻土耳其大使馆的张垣又告诉记者,上海、四川也有公司遭遇了同样的麻烦。记者得知他们正与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联系,希望通过外交途径与土耳其政府、海关协商,争取将货物退运。到记者发稿时,仍未有"好消息"传来。■■




  骗子伪造银行汇票、提单和电汇单,甚至伪造花旗、兴业、里昂信贷等著名银行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样品寄出后杳无音信,怎么和收件人联系都没有回复。
  信用证附件软条款约束成了软肋。
  ......

没有一个地方是安全的

  ■外贸陷阱的存在令生产企业的努力失去安全感。(图/Photocome)


  2002年8月,喀麦隆一中间商向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透露,"喀麦隆联邦合同委员会"将代表几内亚、乍得、喀麦隆和刚果四国政府采购2万台便携电脑和1万台扫描仪,采购合同额高达3,200万美元。中方公司在获得此消息后通过上述中间商经理联系到了该"委员会"主席,这两人均与中方公司直接通了电话。然后,"委员会"的一名秘书向中方在美国的子公司发送了合同表,表内盖有"委员会"印章、签名和中间商签名,并承诺立即将正式合同供中方签署。考虑到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中国企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向对方寄发了样机。在此过程中,喀方称花了6000美元用于样机检验以使我产品被四国用户所接受。10月,喀中间商不断向中方发函透露需要1万美元现金用于打通关节才能拿到合同,从而引起中方警觉并向我驻喀麦隆经商机构咨询。后经调查,喀麦隆并无上述"委员会",其地址系虚构,更不存在上述巨额政府采购事项。所谓"政府采购"都是各国政府自身的权利,不可能交由他国代办。

  在介绍此案后,中国驻杜阿拉(喀麦隆经济首都)领事馆方家文副领事再三提醒我出口商:"任何图章和签名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都易如反掌,千万别当真。"然而不幸的是,他的话言犹在耳,北京一家公司就坠入了"证照齐全"的陷阱。
  这家公司的高女士向记者"举报"说:"国外有很大的一个诈骗集团--TSCIEGS外贸公司骗了我们,该集团横跨非洲、欧洲及美洲,集团势力之庞大,人员之多,手段之狡猾,人员之专业,绝对让听者为之悚然。X国的教育部、最高法院、国家中央银行等都竟然给这个公司'公证'。" 同样有过悲惨经历的一个老外贸说:"西非的诈骗分子还可以伪造银行汇票、提单和电汇单,甚至伪造花旗、兴业、里昂信贷等著名银行的信用证进行诈骗。这种案例很多。"

  出口被骗的相对较多,但在进口上也不能不警惕。

  2003年8月,河北莱阳龙华皮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龙华公司")与乌拉圭BRAKEN S.A公司在网上取得联系,并达成篮湿皮交易,付款条件为D/P。对方告知可在9月发货(当时货物已经在中国的深湾港口,转运到中方所指定的港口最多只需十天的时间)。但不知为何原因,对方迟迟不发货。发货时间由9月份推迟到10月份,随后龙华公司多次发信联系对方催其发货,但一直未有结果。12月上旬,BRAKEN S.A公司突然又与龙华公司联系,询问是否还可以买此货,当时龙华公司并未多虑,为了以后的友好合作,决定买这批货物。在此期间,对方香港的货代多次要求龙华公司将正本提单寄给他们,因为货一直未到龙华公司所指定的港口--烟台港,龙华公司一直未敢买单据。12月中旬这批货到达烟台港,龙华公司与在烟台港的船公司进一步联系后得知:此货的提单号、集装箱的铅封号都已改变,最主要的是收货人居然不是龙华公司(龙华公司是买单人但不是收货人),也就是说即便是龙华公司买单了,也没有物权,而所有的改变,对方都未告诉龙华公司。龙华公司去邮件询问,并且告诉他们只要把提单交给中方的银行,中方可以立即买单。但对方对这些追问避而不谈,只是催促龙华公司把买出银行的提单寄给他们香港的货代。这意味着此货物根本不是龙华公司的货。经过这么多波折,龙华公司开始怀疑对方。幸运的是,龙华从威海的一家公司得知:那是家骗子公司,他们已经上过当,并且对方的操作程序几乎一样,买单之后,货物不知去向,给该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鉴于以上情况,龙华公司赶紧收手,从而避免了经济损失。

  龙华公司是幸运的,但更多企业却没有这么幸运。骗子每天都在行动,陷阱到处都存在,被骗企业越来越多。采访期间,我们不断收到企业(公司)被欺诈的信息:

  --"我处(中国驻多哥使馆经商处)每天从'公众留言 '和'电子邮箱'中收到大量函件,其中有一半是要求我处帮助查询某公司的资信及已经上当受骗,恳请帮助的求援函件。在过去的一年里,仅我在多哥的驻外机构就协助国内公司识破了几十宗商业骗局,规避了可能造成的几百万美元经济损失。"

  --"我是做电子礼品出口的,现在基本上每天都收到尼日利亚和贝宁的商业来函,绝大部分都是骗局。"

  --"我们按巴基斯坦PVT公司要求给寄去了样品,在预计的收件日后,怎么和他们联系都没有回复,这时,我才感到自己被骗了。"

  --"我跟印度人做大蒜生意,他们先期给的条件是D/P付款方式,当我答应后,圈套也就来了--我们把货发到印度港后,他们迟迟不提货,逼我们将D/P改成D/AXX天。货物提出后,欠我们的货款就成了'天经地义'!他们还劝我们继续发货,付我们前期货款的一部分,让人越陷越深!"

  --"中东阿联酋一家公司用'远期支票买单放货'骗了我!他们收到我的货物后,给我一个15天或20天的远期支票,银行会在15天或20天后兑付现金,但阿联酋这家公司在收货后,立刻宣布公司破产,并逃之夭夭。"

  --"韩国HANCHENGI-E公司用信用证附件软条款约束欺诈我们!他们在青岛的子公司购买我们几批纺织品,给我们一个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是在信用证里规定货物到港后检验无误,签署银行单据等条款。当时,这些条款看上去似乎顺理成章,但是我们的货物到港后,他们迟迟不检验,甚至还提出异议,这样使我们不得不降价处理,造成巨额损失。"

  ……

  从中东到非洲,从南美到北美,从欧罗巴到亚细亚,都有中国公司被骗的经历,可以说,在贸易世界没有一个地方是安全的。■■
  □相关链接
  国际贸易风险
  国际贸易风险有环境风险,欺诈风险,交易争端,超信用风险,技术风险,结算风险,运输风险等。近年,进出口贸易纠纷,欺诈案件明显增多,这些案件,初步归为七类一百二十二种;以经验为主,不规范操作,不了解最新规则,风险意识不强等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企业被骗后能追回货/款的是凤毛麟角。他们采取的手段也很有限,得到的帮助微乎其微。
  为什么不找律师?多数企业回答"费用太高,请了律师也不一定能讨回权益,划不来"。
  找我驻外机构协助?有企业会,但更多企业想不到。况且我驻外机构也仅是"友情协助",以外交关系斡旋,有很大不确定性。
  找商会如何?

商会,别挡住自己的视线   


■ (图/Invisibleman)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和培训部曾收到一份传真:"我公司一批货物遭遇船舶代理公司无单放货,现将材料附上,请法律部给予帮助,并请商会提醒更多的企业防止受骗上当。江西省新余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材料附件中,列出了货物总金额为974918元人民币,这对于一家规模不大的企业数目不小,传真显得有些心急火燎。
  法律部当天作出回应,对于事件信息提出了船舶代理公司的性质、保证函的答复、合同规定等诸多疑问,同时做出如下建议:尽快起诉,并对第一被告的确定、诉由、主要证据、诉讼请求以及其他救济措施做出了具体建议。第二天,企业再次给商会发来补充材料,根据这些信息,商会法律部认为公司应立即向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附上一则无单放货的典型案例供企业参考……
  找商会法律部咨询,先寻求一种法律上的解释,得到一些建议,然后确定以法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救济看来是个可行的方法。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事实上,记者电话采访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法律服务部、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公平贸易工作部,得到的回答是"我们的工作在于行业性的大型事件的协调和磋商,贸易欺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属于企业之间的纠纷。对于这些具体的纠纷和个案,我们的关注很少","这类事件,应该由企业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自行解决"。
  据了解,各商会法律和培训部是随着反倾销案例大量增加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70%的工作都集中在反倾销上。在各商会的网站上,记者看到法律部的网页也只有"反倾销专题、反补贴专题和保障措施专题"三项内容。
  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的贸易欺诈事件,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应该纳入商会法律部门的工作范围?
  2000年11月7日,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以改革促发展 努力把进出口商会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介组织》的讲话中曾经指出:商会"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积极协助会员企业解决进出口贸易纠纷。"
  商会不同于政府,也不代表企业自身。商会的性质以及发展方向,是一个中介组织,是一个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机构。收取会费后,为会员提供哪些服务,是可以全方位进行开发的。而且,随着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他们中间,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手段,贸易欺诈的发生机会就会越来越多。这对于商会来说,就是一个要开拓的服务市场。四年过去了,商会还有很多路要走。
  纺织商会法律和培训部副主任王涛提到,商会要建立与其他国家商会和行业组织的广泛关系。通过行业组织的形式,可以调查对方企业的信用,也便于协调和交涉。商会能够为企业提供司法程序之前的初期服务,辨别是否属于贸易欺诈,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选择采取协调方式处理还是寻求法律途径。在商会法律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该组建应对贸易欺诈的专家组,受企业委托,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
  需要指出的是,商会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终端机构,他们能提供的是一个服务平台。对于具体个案来说,商会能做到的是: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了解事件的过程,介绍对方国家的法律状况,帮助企业形成法律上的判断;二是分析案例,由商会法律部专家组提供解决方案的建议;三是提供培训,提高企业规避风险和应对能力。商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宣传途径,定期将欺诈企业和行为向会员企业公布,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2004年9月,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即将在大连举办培训会议,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邀请一家美国的信用公司和一家香港的专业追查公司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贸易欺诈方式和救济方式的培训。
  各商会法律部成立时间较晚,目前的人员配置少,力量不足,这或许是商会提供贸易欺诈法律咨询的障碍。但正如法律部的产生一样,对企业的服务与商会机构的发展是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随着对贸易欺诈案例介入的增多,商会法律部就能够扩充人员,组建专家组,针对不同的贸易欺诈和纠纷,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
  进出口商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初期人少,工作范围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中介组织的发展,商会的未来也将遭遇到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的竞争,而竞争的重点在于谁能为企业提供更贴身更好的服务。自身发展上强烈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要求商会根据形势的变化主动调整中介工作的内容,扩展自己的服务空间。各个商会自然各有所长,但也不必挡住自己的视线,局限在那么"一亩三分地"里。
  一个服务机构,只有在企业最需要的时候,拔刀相助,才能形成最大的凝聚力。■■

  □相关链接
  客户资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国外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创建历史、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担任的职务、分支机构等。调查中,应弄清厂商企业的中英文名称、详细地址,防止出现差错;
  ■政治情况,主要指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背景,与政界的关系以及对我国的政治态度等;
  ■资信情况,它包括企业的资金和信用这两个方面。资金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财产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等;信用是指企业的经营作风、履约信誉等。这是客户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对中间商更应重视。例如,有的客户愿和我们洽谈上亿美元的投资项目,但经调查其注册资本只有几十万美元。对这样的客户,我们就该打上个问号;
  ■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经营的性质,是代理商、生产商,还是零售批发商等;
  ■经营能力,每年的营业额、销售渠道、经营方式以及在当地和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关系等。此外,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后,应建立档案卡备查,分类建立客户档案。总之,要善于利用不同类型客户的长处,为我服务。■■






  面现实表明,贸易欺诈事后补救渠道少、效果不理想,所以,要想在外贸中减少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防范环节上多做工作。
  国际贸易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卖方诈骗,如空头提单;另一类是买方诈骗,如恶意拒付。由于国际贸易具有货物标的数额较大、辅助费用(如运费保险等)较高、赔偿索赔较难等特点,一旦中国企业被骗,后果往往是难以弥补的。因此,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提高警惕、规避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比怎样寻求国际贸易伙伴更需重视的问题。


防患于未然


  ■ (图/Invisibleman)

  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警觉意识,从一开始就预防诈骗。在国际贸易中,至少有以下几点是中国进出口企业应该注意的。

  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是有许多公司的财务和商誉状况并不良好,由于各国的公司法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再加上国际贸易双方远隔千山万水,中国企业对外方的商业信用情况、资金财务状况以及其所在国的政策变化情况,很难做到全面掌握、随时监控。
  为了预防骗子公司,中方在国际贸易中要尽可能通过正规途径接触和了解客户,在对方开出的条件过分优越时更要保持高度警觉。
此外,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业内动态也十分重要,如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1996年,法国某公司诈骗辽宁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美元,后发现这家法国公司早在两年前就被湖南某公司告到了中国贸促会并且败诉。
  资信调查是决定能否与暂定交易对象进行现实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为重要。目前,中国公司往往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进入误区,即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相对谨慎,而在与发达地区,如美国等地的公司打交道时却显得过分放心。此外,中方在与一些老客户交易时也常会掉以轻心,然而有时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国内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当地的代表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在当地没有这种机构,则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这种专业咨询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现在国内的许多企业常常在资信调查方面力度不够,总是考虑委托费用会使利润减少,但却往往因小失大。
  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邓白氏资料对一些公司的资信情况加以了解。如根据英国商情机构邓白氏(D&B)所出版的International Risk & Payment Review1998年7月的资料,印度的国家风险指数为DB3c,(DB3代表的是"一般信用评价",即该国"拥有足够的贷款债务支付能力"),在亚洲国家中与南韩、菲律宾同级,略逊于中国大陆(DB3a)及马来西亚(DB3b),但优于泰国(DB3d)。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修改不利条款
  从法律上讲,合同是买卖双方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基础,中国企业对合同各部分的条款,特别是一些可能给潜在的欺诈活动创造条件的条款加以细心审查,至关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由于语言方面的问题,中方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为了节约成本,很多公司也不愿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专家来审查合同,往往轻率地在外方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从而在合同条款上给诈骗者创造了机会。
在合同中潜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在出口合同中,欺诈者往往在付款方式上做文章。
  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观点认为,对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赊帐(open account)等,而分期付款(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是最差的出货条件。以这样的观点看来,似乎是争取到预付货款或是L/C即期就等于收汇有了确切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欧美一些国家的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因此,越来越多(近80%)的交易都乐于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即使接受L/C付款,也会要求30天或60天期,另外,以记帐、D/A、T/T等方式付款也很普遍。
  中国企业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应清楚了解每一种付款方式的利弊与风险,有利的付款方式不仅要适合具体的出口商和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还要考虑到真正影响收汇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合同的其它条款、执行合同的各个环节等综合因素:
  A.T/T(电汇)与Installment分期付款:一般情况是在货物装船后,买方先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等到货到后一段时间再付。电汇与分期付款完全是商业信用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对卖方风险最大的方式。因此除非卖方充分确定对方的信誉,如象IBM,ABB等世界知名公司,否则在其没有投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后文中会详述),采用此付款方式时要格外谨慎。
  B.D/P(付款交单)与D/A(承兑交单):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D/A 比 D/P风险要大。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但是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D/A后面一定要有时间,指承兑后多少天付款。
  C.预付货款(pay in advance)与信用证L/C: 一般来讲预付货款对卖方来说是最安全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付款方式很少见。在中国常用的是信用证方式。但是作为信用证而言,本身也会给诈骗分子以机会。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 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必备条件而呈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所进行的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利用其生效、付款条件中隐藏着的陷阱条款,使付款行为随时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付款义务或附有受益人很难或根本无法提供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所进行的欺诈,如在信用证中有"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须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的条件。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在进口合同中,欺诈者往往在国际贸易术语上做文章。买方诈骗会采取两种方式,一为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但有时会殃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会出具保函后换取承运人违背事实签发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保函具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要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也会给买方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是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买方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或者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较实用的办法是买方要求使用FOB术语,同时借机试探。在CIF与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买方对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而FOB下,由买方来租船装运,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卖方想要欺诈自然是难上加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于规避风险、减小损失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涉外诉讼,不同于国内诉讼。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不同,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国家的审理结果往往相距甚远,涉外诉讼具有立案(确认司法管辖权)难、送达(确认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难、取证(跨国取证)难、执行(对方法院承认与执行)难等问题。在一家中国公司与被告俄罗斯公司的国际贸易案件中,即使中国法院对此案件立案并进行审理,但是由于被告远在俄罗斯,应诉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只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文书,需半年时间。此后如被告不来应诉,法院经缺席审理、判决后,公告送达判决书又需半年时间。假设原告胜诉,如被告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该案的执行又成难题。
  通过约定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与诉讼相比,仲裁真正无可争议的优势在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制定,迄今为止,已有132个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执行。法院采取了有利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政策,所以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力方面要远远的高于异国法院的判决书。
  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一是中国企业比较了解国内的情况,在取证方面和语言方面会占有优势;二是中国的仲裁组织相较于国外的仲裁组织收费便宜,可以缓解中方的经济压力;三是聘请中国的律师相对比外国律师收费低。
  对于国际贸易仲裁,如果选择在中国进行,选择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不失为明智。首先,对于外方来讲,往往对中国的司法系统存在一些不了解、不信任的情况。由于《纽约公约》的存在,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他们更倾向于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其次,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多年,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在裁决过程中相对比较公平公正,在其他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口碑。




  积极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就付款条件而言,信用证方式要占用进口商的资金,且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付款交单(D/P)相对优惠,但进口商无法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坚持以电汇(T/T)、承兑交单 (D/A)或赊销(O/A)方式成交,而这几种方式显然对出口企业来讲有相当的风险。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正是顺应这一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上述两种业务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国际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针对一些对进、出口商风险较大的付款方式进行,在实践操作中各有不同。
  --国际保理业务
  有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许多出口商意识到,要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时,显得尤为重要。但出口商如何防范收汇风险呢?国际保理业务应求而生。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这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业务的某些交易特征存在潜在的不足,比如在选择保理商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引起出口商注意,但任何一种金融服务手段都有其优势和劣势,只要运用得当,保理仍不失为一种为赊销贸易服务、功能全面而有效的金融手段。近些年,我国的一些国家银行已开始积极推进保理业务并提供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资信证明和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企业为防范以上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保费从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
  在实践中,尽管有不少进出口商知道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问津,主要原因是花费。但是国际贸易诈骗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弥补,两相比较,在不能确定对方资信的情况下,选择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实现风险规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除了上述预防措施外,如果企业因为疏于防范,已经上当受骗,或者尽管采取了一定预防措施,但还是出现了被骗的情况。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
  对方拒付后不要落入圈套。买方诈骗常用的伎俩就是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卖方降价,借机拖延时间转移货物或者把价格压到最低。如果是食品或者卫生用品,会提出在特定的时间内货物将被销毁。在这种情况下,中方由于货物已经起运,为了不使自己的货款完全泡汤,只好同意签订降价合同,一步一步掉入对方布置好的陷阱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中方一定要警惕,在确信自己的货物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订此类的合同。
  与当地商会或者中国大使馆联系。这些机关在事后补救中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由于他们一般是以非赢利为目的的,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并且具有一定的声望,可以经由他们与当地政府机关、司法部门进行联系,协调解决,从而减少中方的损失。
  聘请当地的律师提起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一般来讲,中国的律师是没有资格在国外执业的,除非其取得了所在国的执业资格。与对方所在国律师协会联系,会得到当地律师的协助。有的时候,对方往往是抓住了中国公司不愿意进行跨国诉讼的心理进行欺诈,因此,聘请当地律师,可能会起到威慑作用,在没有进入诉讼阶段前,对方就可能会将货款返还。
  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知道在对外贸易中规范操作对规避风险是多么的重要,但他们却不能按规范行事。理论和现实是两码事--规范操作几近"不会来事",在激烈的竞争中是争取不到生意的。所以许多企业只能在不规范中挣饭吃。尽管有企业因此被置于死地,仍有后来者"前赴后继"。看来,要避免掉入外贸陷阱,不光企业要谨慎行事,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团体组织以及法律工作者也要积极地做些工作,帮企业理清环境,补缀遗漏,提供建议,撑撑腰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外贸需要大环境,此言不谬。■■

□ 相关链接
  资信调查识别
  在进出口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通过合法途径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还有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识别方法还可采取:①银行查询;②海外机构查询;③行业查询;④进出口商会查询;⑤有关机构查询等。■■




如何防范喀麦隆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
中国驻杜阿拉领事馆经商室 方家文副领事


  在日常工作中,我室经常收到国内企业的商务咨询函件,其中不少反映喀麦隆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行为,现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摘录出来供国内企业参考,同时结合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对喀麦隆商业欺诈现象进行剖析,希望能够帮助我国内出口企业加强相关防范和鉴别工作。
  一、喀麦隆商业欺诈案例
  案例一:客户访华费用欺诈案
  喀麦隆一中介公司与我国某粮食机械厂联系,表示喀麦隆的一个粮食加工企业欲进口我粮食加工机械。在中介的周旋下,进出口双方初步达成成交意向。2001年11月,中介向中方表示,喀进口商已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上述粮机进口货款,但银行在批准贷款之前要派员赴中国出口厂家实地考察设备和签订合同。经中方邀请,2002年1月,一位自称是某银行职员的喀麦隆人飞抵上海,我粮机厂前往上海将其接回。此人在我国内停留了近一个月,我粮机厂负责接待并承担了其在中国逗留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零杂费用,还为其购买了手机并提供零用钱,接待费用合计人民币25000元。此人回国后不久即以喀麦隆进口商要去中国为借口要求中方为其本人购买一张杜阿拉至中国的机票。2002年3月15日,我粮机厂花14000元买了一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给他寄了过去,但他收到机票后声称东航的机票无法登机,要求中方再购买一张法国航空公司的机票。4月,我粮机厂根据其要求将14360元人民币汇到法航北京办事处为他订购了一张杜阿拉至北京的机票。但此人在法航杜阿拉办事处取票时擅自将行程目的地改为上海并于5月8日飞抵上海。由于他故意变更入境地点而未通知中方,结果我粮机厂未能接到此人。5月21日,此人从北京离境返回杜阿拉。此后,此人开始对中方采取躲避策略,所持的东方航空公司机票(未使用)也未退还,最终杳无音信。至此,中方损失达人民币5万多元。

  案例点评:1、即使中方同意承担客户访华费用,也应坚持先由客户垫付所有费用,如果最终成交,则从客户支付的货款中将其旅费抵扣;如果生意未成,中方也不会有损失。2、中方即使同意购买机票也应该是为进口商购票,而不应该为上述银行职员买票。3、中方即使同意重新购买法航的机票,也应该要求对方先将东航的机票退还。

  案例二:利用银行汇款单诈骗我出口货物案
  2002年11月底,喀麦隆一公司主动与我国某生产爱兹病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联系,声称12月初将在喀麦隆召开"第六届非洲爱兹病、血液传染病论坛",希望借此机会宣传我企业相关产品,并计划在中部非洲地区经销这些产品,同时要求我企业寄一些样品、小礼品和产品注册资料,并下了一个8000多美元的样品订单,后来又要求我企业帮其购买两部NOKIA7650手机(价值1400美元),总货款约1万美元。喀方同意预付全部货款,并向我企业传来了银行汇款底单,同时以急需参加上述论坛为由催促中方赶紧发货(注:虽然我企业没有说明,但估计是采取空运方式发货)。我企业考虑到这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机会,而且对方已经传过来了银行汇款底单,所以就发了货,但货款却始终未见踪影,结果是钱财两空。
  我室在获悉此事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喀方提供的固定电话已经取消服务,打通移动电话后机主对其身份予以否认且态度十分恶劣。至此,我企业应得的上万美元的货款犹如石沉大海。

  案例点评:在未确认收到客户定金或货款之前,千万别"轻举妄动"。

  案例三:假冒"政府采购"名义行骗案
  2002年8月,喀麦隆一中间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透露,"喀麦隆联邦合同委员会"将代表几内亚、乍得、喀麦隆和刚果四国政府采购2万台便携电脑和1万台扫描仪,采购合同额高达3,200万美元。我公司在获得此消息后通过上述中间商经理联系到了该"委员会"主席,这两人均与我公司直接通了电话。然后,"委员会"的一名秘书向我美国子公司发送了合同表,表内盖有"委员会"印章、签名和中间商签名,并承诺立即将正式合同供中方签署。考虑到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我企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向对方寄发了样机。在此过程中,喀方称花了6000美元用于样机检验以使我产品被四国用户所接受。10月,喀中间商不断向中方发函透露需要1万美元现金用于打通关节才能拿到合同,从而引起中方警觉并向我驻喀经商机构咨询。后经我室调查,喀麦隆并无上述"委员会",其地址系虚构,更不存在上述巨额政府采购事项。

  案例点评:1、我企业对非洲太缺乏了解,居然相信非洲存在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的单笔采购合同。2、所谓"政府采购"都是各国政府自身的权利,不可能交由他国代办。3、任何图章和签名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都易如反掌,千万别当真。4、高货值样品不可轻易提供,除非对方已经预付样品费。

  案例四:出口彩电讹诈案
  2003年,一位参加过第92届广交会、在杜阿拉经商的尼日利亚籍商人(姓名:Nicolas EGBULEM,护照号:CP.3939/A491940/NEY/98/940)以ASICAM公司(该公司地址:20 Rue Joffery Akwa, Douala,邮政信箱:BP18772 ,DOUALA,电话/传真:3431711)的名义向我某进出口公司订购430台14吋彩电,合同金额2.7万美元,支付条件为买方预付部分货款后发货,付清余款后交单。中方在收到5600美元的预付款后发货。货柜运抵杜阿拉港后,此人以SGS估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拒不赎单、要求中方大幅降价。中方考虑到如果将货柜运回国内将损失往返运费,所以向我驻喀大使馆求助。我室获悉此事后立即指示我投资贸易中心出面处理。然而,当我们正在处理此事时,我进出口公司却答应了喀方降价7000美元的要求,使得我方的努力落空。
  据我室了解,上述尼日利亚商人在杜阿拉另外还注册了一个名为Sté CAFRIC Industrie SARL的公司,该公司邮政信箱为BP4541,DOUALA,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与前一个公司相同。
  由于我室掌握了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准确信息,其公司确实存在,而且据了解其主要客户为中国公司,所以特将其详细信息公布出来,希望引起我国内出口企业的警惕。

  案例点评:不可轻信客户的信用,一般来说,收到30%的预付货款之后才能开始安排生产、组货,收到70%预付货款后才能装船发运,收到100%货款后才能交单。

  案例五:DVD出口诈骗未遂事件
  深圳某贸易公司与两家喀麦隆公司商定了出口DVD事宜,喀方同意预付货款,但声称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在批汇前要求出口商提供样品及有关材料。然后,一位自称是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人给我公司发来电子邮件,声称进口商已将货款186万美元存入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专用帐户,只要中方向其寄发4台DVD样机及公司有关材料,上述货款即可在48小时内汇入我公司帐户。
  我公司对喀方的要求深感疑惑,由于初涉对喀出口业务,对当地情况不太了解,所以来函向我室咨询。经我室调查,喀麦隆滨海省外汇管理部门并无上述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出口商提供样品之类的规定;同时我室也未能查到上述喀麦隆进口商的商业注册登记材料。另外,喀进口商提供的地址是捏造的,提供的联系电话是手机,而且对我室的约见进行推托。由于警惕性高而且处理得当,我公司及时识破了对方的骗局,避免了经济损失。

  案件点评:1、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没有要求出口商必须先向其提供样品和公司材料才批汇的规定。2、公司产品目录和宣传印刷品可以提供,但高货值样品不可轻易提供,除非客户已经预付样品费。3、遇有疑惑之处,不妨先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咨询。


  二、喀麦隆商业欺诈的特点及识别方法
  特点一:通常以十分诱人的合同作为诱饵,如比较大的合同额、优惠的付款条件等。
  识别方法:喀麦隆有实力的大进口商不多,普通商品大额(数十万美元)进口合同极少,普通中小商人的单笔买卖合同额一般为数千至数万美元;而且当地真正的商人在与我企业交往中是比较谨慎的,在经济上也是爱斤斤计较的,不会轻易作出大的让步。

  特点二:客户基本上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新结识的,电子邮件是主要通讯方式。

  特点三:对方提供的电话多数属于移动电话,即便少数提供了固定电话和传真,那也基本上是公用电话亭的。
  识别方法:喀麦隆电话的国家代码为00237,国内无地区代码,全国电话号码均为7位数,杜阿拉的固定电话以3开头,雅温得以2开头,以其他数字开头的电话均属移动电话。

  特点四:对方提供的公司名称以英文命名者居多,业务联系也多半使用英文。
  识别方法:喀麦隆的官方语言名义上为法语和英语,但实际上法语占绝对主导地位,所以喀麦隆企业绝大多数是以法文命名的,而且杜阿拉和雅温得这两个最主要的城市都属于法语区,所以这两个城市的企业以法语命名的就更多,能够流利地使用英文的喀麦隆商人也不在多数。倒是在杜阿拉经商的大量尼日利亚人商人擅长使用英文,而且在喀麦隆从事国际商业欺诈行为的也多半是尼日利亚人。特别是如果他在信函中对喀麦隆政府机构的描述使用了"联邦"一词,则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尼日利亚骗子,因为喀麦隆属于共和国而非联邦制,尼日利亚才是"联邦共和国"。


  三、喀麦隆商业欺诈的惯用伎俩
  1、引君入瓮法
  这一骗术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与我出口企业签订一份十分诱人的买卖合同。第二步、以五花八门的借口诱骗我企业寄发价值高或数量大的样品或向其汇出一笔款项,初次索要的金额相对于合同额来说一般都比较小,以不引起我企业的警觉。第三步、在第一回合得手后,利用我企业轻信的弱点和欲罢不能的心理,继续寻找借口骗取我企业更多的货物或数额更大的汇款。如果我企业继续上当,则又会有新的借口向我企业索取钱财。

  2、临阵撤资法
  这一招术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与我出口企业签订一份供货时间十分紧迫的买卖合同,同意预付货款,但事先就已设下圈套诱使我企业相信其紧迫性,第二步、到其开户银行办理汇款手续,然后立即将银行出具的汇款单传真给我企业,并要求我企业立即发货(一般为空运)。第三步、与银行职员勾结,利用当地银行在受理电汇申请与实际付款之间存在的时间差,抢在银行实际付款之前将其帐户内的资金转移,从而使电汇成为泡影。第四步、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我企业的催款要求, 并设法诱骗我出口企业发运货物和邮寄提单,一旦得手,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3、伪造单据法
  这一招术的流程与临阵撤资法大致相同,其唯一的区别是喀方根本就没有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其提供的银行汇款单据纯属伪造。


  四、如何防范喀麦隆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
  1、坚持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行事,时刻保持警惕,切不可轻信对方提出的各种非常规做法以及所谓的当地特殊规定,比如外国出口商必须向喀麦隆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样品和公司资料之后进口商才能汇出货款、外国出口商必须在喀麦隆进行贸易登记而支付登记费、外国出口商必须在喀麦隆公证进出口合同而支付公证费、外国出口商必须根据合同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之后喀麦隆银行才同意办理开具信用证手续等五花八门的特殊规定都是谎言。
  2、即使同意邀请喀麦隆进口商访华并承担其费用,或者同意向喀麦隆进口商免费提供样品,也应要求对方先垫付所有费用或预付样品费,待将来成交付款时再抵扣相关费用;而且进口商以任何名义索要的哪怕是很小金额的款项均不可支付。
  3、在洽谈出口合同时应坚持对中方有利的付款条件,应始终把握主动权和控制能力,尽量要求对方以电汇方式付款,且必须坚持款到发货;喀麦隆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必须经过可靠银行担保。
  4、对于通过国际互联网新结识的喀麦隆客户,务必要设法了解其资信情况。
  5、建议初次涉足喀麦隆市场的国内企业在起步阶段最好利用诸如"喀麦隆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中心"之类的中资机构作为中介代理。
  6、在与杜阿拉客户往来过程中,若遇到疑虑之处,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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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三月下扬州,我就是出生在三月的扬州。我敢对天发誓,我出生的那天绝对没有烟花,我这辈子也就见过一次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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