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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关于《物权法》争论的一些文献(人气: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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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关于《物权法》争论的一些文献 06年03月02日09点59分


这个问题太复杂,我至今搞不清是怎么回事。百度上居然搜不到巩献田的信!

撇开“姓社姓资”不论,巩献田的信要点如下:

我的初步阅读,发现《草案》下列条款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
(一)1968年《民法通则》被《草案》改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原来《民法通则》的第73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草案》竟然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我认为《草案》存在问题和错误的条款有:
1、《草案》第7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假如物主没有如实登记或瞒报如何办理?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如何成立呢?
2、《草案》第25条“不动产登记费不得依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 登记一间危险破旧的房子和登记一座别墅;登记二分承包地和千亩蔬菜棚难道就收取一样的费用吗?保护富人利益在此可见一斑!
3、《草案》第55条“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继续私有化的号角!以后什么都可以成为私人的了!因为,只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的,根据逻辑上的排除法,法律可以规定任何物权客体都不是国家的!这条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上简直连资本主义也不如了!
4、《草案》第56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的权利。 ……”全民所有的财产即国家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国家机关非经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无权处分的!
5、《草案》第58条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政府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和具体(特殊)授权的情形下是无权享有国家财产权利的!所有者是全民!
6、《草案》第72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自己的决策导致的亏损就可以不承当责任?本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就没有什么“破产”之说!如今的国资委负责人的“出卖国有财产”的行径是否应该受到严厉惩处!

我的疑问:
1、到底为什么废除“国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条款?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为什么不遵守这个原则?
2、为什么不首先制定民法总则,先为各民法分则即各个法奠定共同的和基本的原则,然后再一个一个地制订所谓的物权法、债权法呢?
3、为什么迟迟不研究制定早就列入立法规划的《国有财产法》和为什么不制定呼吁多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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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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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关于《物权法》争论的一些文献 06年03月02日10点00分


巩献田:《南方周末》记者的职业道德那里去了?

《南方周末》记者赵蕾为了采访我方便,在清华大学住了下来,她通过我的博士研究生的关系找到我的电话。由于不少的老师告诉我,千万不要接见记者,有时候弄的你很难办,有的职业道德太差。我总以为,当记者的也不容易,再说也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听说赵蕾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我的校友,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是我们北京大学的邻居,我想她绝不会象人们推测的那样坏。既然人家这么诚恳地来采访你,住在附近,又等了好几天了,于是,我在一个周末的上午放弃休息,在北大法学院履约接见了他。

可是当我读完《南方周末》2月23日第7版的题为“巩献田:英雄还是罪人?”后,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在这里被强奸了?在2000多字的报道中,竟然有十处捏造、歪曲事实和传播错误的信息!她不遵守诺言,缺乏基本的诚信,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我再也想不到竟然有这么坏的记者和报道!


请问赵蕾:

1、我拿的发给北京大学师生和校友的、印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重建纪念”的书包是“布袋”吗?你是拖着一个大布袋和背着一个布袋在北大校园里走吗?

2、我什么时候说过我“利益受损”?我是讲,我现在的情况很不错,每月有固定的工资和补贴,没有什么不平衡的;我忧虑的是社会贫富悬殊这么严重!

3、我讲我的工资和收入,谁说过“生活不宽绰”?我说的意思是不要自己知足了,就不管广大人民群众。当时你对我每月5000元左右收入感到吃惊(有的民工一年还挣不到呢!),那么,你每月的各种收入肯定是大大多于教授的了。

4、为什么没有讲我有一年津贴降低的原因?为什么只谈结果不谈原因?我很长时间向你详细谈了整个过程,凡是稍有良心的人,没有一个不对此事感到气愤的,你作为正常人的良心那里去了?

5、我回国以后,很多学校请我讲课,连星期天都不休息,当然不是高报酬,主要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辅导,还有干部培训等,从未间断过的、现在仍旧坚持给北京办的最好的、受到国家表彰的一所民办学校上课,那是“偶尔”的吗?

6、我是1997年之后再没有出版著作吗?专著是著作,与人合著就不是著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我主编的、高教教育出版社出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张云秀主编、我副主编的第三板《法学概论》和沈宗灵主编、我参编的《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出版、吕世伦主编、李用兵和我副主编的《列宁法律思想史》;

此外,《法律基础》,全国普通高校“两课”示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用书,高等教育出版社;参编的:《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反腐败论》,四川教育出版社;《法理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法理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1世纪领导哲学》,四川大学出版社,等。难道以上不是著作吗?有的还获得了国家奖励的著作,难道就不是著作吗?

7、我上的法理课“似乎”不在学生“追捧”之列吗?是什么意思?你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法理学〉课程讲完后学生会掌声呢?全校通选课《法学概论》为什么人数从100名,这学期又增加到400多名?(请你马上到北京大学我的两个课堂上听听看看!)既然讲课效果这么差,为什么还被北京大学授予优秀教学奖?还受到过北京市政府多个机构的表彰?

8、什么时候我的《法理》课差点被取消?我对你讲的明明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选读》课程,2000年前后有个别领导人,对这门课程很不感兴趣,想取消,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同志的支持和我的要求下才得以保留的。你为什么撒谎?当时你还问我:你教这门课这么多年了,有感情,退休后没有人上,不感到难过吗?你为什么连做人的起码良心都没有了呢?为什么故意张冠李戴?《法理学》课程是法学院本科的必修课,从来没有发生什么被取消的问题。我已经多年没有给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开设什么《法理课程》,反驳造谣的学生的帖子你为什么不报道?为什么只发表一个方面的观点?

9、我的课堂上到底是谁“正面交锋,当场辩论,愤而出走”?你有根据吗?

10、我们2004年185名学者的签名,你为什么只说有大一新生,为什么不说主体是教师、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呢?

11、为什么把国家立法活动偏偏说成是正常的“学术讨论”并还要求我发表“论文”的方式进行?难道吴邦国委员长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是搞“学术”讨论,他是全国“学术”委员长吗?

12、谁“动辄”写公开信“直呈”中央?难道直呈你们?难道还不是正因为直接写了公开信才引起中央领导同志注意,才阻止了你们的意图吗?难道不正因为这,你们才不讲道理,说我“外行”,而加以人身攻击吗?

我诚恳地告诉我的同志和朋友们,通过这次事件,我越来越感到,多年以来做意识形态工作和新闻工作的,不提社会主义的党性原则,不提人民的喉舌,片面强调和一味追求什么效益和物质利益原则,害了我们不少的青年新闻工作者,他们有的完全变成惟利是图的小人,成了“资本的代言人”,没有一点劳动人民感情!如果继续容忍他们这样胡来,我们的党、国家和人民必将继续遭受更大的毒害!

最后,呼吁新闻界一切尚有良知的人士,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为化解党群矛盾和社会矛盾,消除腐败,弘扬正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奋斗!

为维护新闻界的声誉,纯洁新闻队伍,清除害群之马,挽回极个别人所造成的坏影响和预防未来继续为害,我呼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领导严肃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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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关于《物权法》争论的一些文献 06年03月02日10点01分


2006年1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了长篇报道《北大教授上书激烈反对导致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详细介绍了《物权法》推迟表决的经过和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尹:草案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他们却看不到。他们认为,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保护不力、被个人非法侵吞的社会现象已经很严重,那么,《物权法》实际上就保护了对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且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卖,这违反宪法,企业应当全民所有,《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政府代表人民处分国有资产。

杨:他们反对把国有资产的处分权交给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不交给他们交给谁,难道交给人大吗?它是民意机关,怎么能管理国家、集体的财产呢?所以只能确定国务院,它是执行机关啊。

第二种观点:

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这篇文章的矛头,直指草案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缄口不提。

巩:是的。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们国家的国有工业产值已经占不到17%了,都被卖光了,造成了多少亿万富翁,光上千亿的富翁就超过一千人。我们的GDP统计不是存在水分问题,而是水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而且,在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月下半月刊)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教授杨晓青也表达了与巩献田同样的观点,她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民营化尚且须经严格的议会辩论、批准程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反而只由“国资委”的少数人批准就可以实施,全体人民对为什么要出卖国有企业,出卖的结果是什么,出售国有资产所得的资金干什么了等等情况一无所知,毫无发言权、参与权、决定权!就是因为我国没有《国有资产法》!”

那么,为什么我们急需要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而不是一部《物权法》?请看她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稿,就可明了一二。此类意见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光明观察》2006月2月4日)

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总纲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被某些人换掉了。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西方国家的公有财产处置必须经过议会批准,人大不仅是意机关,也是权力机关,看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究竟是谁在歪曲宪法?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认为,北大教授巩献田、人大教授杨晓青是正确的,不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判,任何行政机构都无权处置公有财产!我们再补充一点:

只有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有财产者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才是真正的国际通法则,才是公平的!于光远说:只有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是神圣的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对这个观点,我们坚决赞成!不仅公有财产要依法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也要依法保护,决不允许郑百文重组,用不表态就算同意的“默示”强行剥夺股民50%的股权的违法事件在证券市场上重演。总而言之,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宪法第13条已经非常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们还注意到,尹、田二们教授指责巩献田教授“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致使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也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

这真是让人觉得可笑,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议论《物权法》,并有用合法的形式发表个人观点的自由,同时也有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力,“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是尽职尽责,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所有这一切都是合法的。更何况,《物权法》公开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每一个公民都有发言权、知情权。

《法律与生活》杂志的长篇报道中,有这样几段话十分引人注目:

2005年8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近一个月后的9月13日,人大法工委的一个官员致电巩献田,“说领导要找我谈谈”,之后,巩来到人大,与法工委的数位领导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然后,一位领导又“用20多分钟讲了《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巩临走时,“一位法工委的官员对我说,你的公开信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巩献田对此很高兴。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即使一个人的意见也要认真听,真正做到了精益求精。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的三点要求,更反映了中央的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这更说明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落到了实处。

巩献田说:现在的草案(物权法),可以说98%的条款单个分析是好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就可能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不然,为什么会有“四两搏千斤”呢?

所谓的2%实际上就是行政机构是否可以不经过人大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如果按照杨立新的观点,人大只是民意机构,行政机构可处置国有资产,不仅与宪法相冲突,而且会闹出法律的大笑话,因为各国的法律是公开的,人家会把《宪法》第12条与《物权法》相对照,发现两者的冲突,这将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对中国法律界也不光彩。

我们许多学者天天喊与“国际接轨”,但就是不愿意学习西方国家议会监督国有资产的成熟制度。其实这并不难,在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个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对国资委进行监督就要以做到。人大有经济委员会等机构,为什么不可以设一个“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呢?这并不是要人大直接参与国企的经营管理,而是充分保证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发言权,分红权(使国营企业的红利用于全体人民的公益事业和企业再投资)。

我们注意到吉林省人大已经行使了对国企重组的监督权。2005年严介和打包收式“零资产”收购遭到了吉林一些被托管企业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业的抵制。在吉林省人大的干预下,这些资产被重新评估为正数。这引起了严介和的不满,他认为“吉林省出尔反尔”。9月3日,吉林在没有收到资金的情况下,宣布终止此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并立刻恢复了几个企业原有的领导班子。(《严介和真相承包市政工程起家因收购国企成名》2005年11月6日《经济观察报》)

事实证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利于公有资产的保护。如果我们各省的人大以至于全国人大都发挥这样的作用,那将对国营经济的发展起推动作用。我们希望本次人大的各位代表促成人大常委会成立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同时也希望国资委的同志们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双方配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也是合乎宪法基本精神的,只要各方面都依法办事,建设和谐社会就是大有希望的。







我路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 
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乘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  
我带着的倚天喑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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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所以在峨嵋安家  
其实我只是爱山中的烟雾  
象十六岁那年绽放的烟花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百代宗师绝世衰人
4 楼: Re:Re:关于《物权法》争论的一些... 06年03月02日12点10分



反正我见过的记者没什么好人。。。
尤其是南方周末的,原来的南方周末多好啊。。现在换了一群混蛋进去了。黄钟毁弃,瓦釜雷鸣!·






古有衰人,生于泰安;
脸如庞统,心似蒋干;
娶妻无盐,生子刘禅;
常与欧冶比斧,常与公输论剑;
东海波上骑名马,泰山绝顶驾斗舰;
甘罗十二拜相,衰人二十知县;
公堂痛饮三花酒,青楼判断葫芦案;
俗人诘之:何德之衰?
圣人答云:见齐衰者,虽狎,必变。
呜呼!
一代宗师,绝世衰人!
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5 楼: Re:Re:Re:关于《物权法》争论... 06年03月02日19点01分


不过虽然争论了这么多,理论和实际往往是两回事。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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