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thmoon(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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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关于《物权法》争论的一些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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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03月02日10点01分 |
2006年1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了长篇报道《北大教授上书激烈反对导致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详细介绍了《物权法》推迟表决的经过和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尹:草案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他们却看不到。他们认为,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保护不力、被个人非法侵吞的社会现象已经很严重,那么,《物权法》实际上就保护了对国有财产非法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且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卖,这违反宪法,企业应当全民所有,《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政府代表人民处分国有资产。
杨:他们反对把国有资产的处分权交给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不交给他们交给谁,难道交给人大吗?它是民意机关,怎么能管理国家、集体的财产呢?所以只能确定国务院,它是执行机关啊。
第二种观点:
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违宪的产物”。这篇文章的矛头,直指草案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缄口不提。
巩:是的。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们国家的国有工业产值已经占不到17%了,都被卖光了,造成了多少亿万富翁,光上千亿的富翁就超过一千人。我们的GDP统计不是存在水分问题,而是水灾。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而且,在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月下半月刊)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教授杨晓青也表达了与巩献田同样的观点,她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民营化尚且须经严格的议会辩论、批准程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反而只由“国资委”的少数人批准就可以实施,全体人民对为什么要出卖国有企业,出卖的结果是什么,出售国有资产所得的资金干什么了等等情况一无所知,毫无发言权、参与权、决定权!就是因为我国没有《国有资产法》!”
那么,为什么我们急需要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而不是一部《物权法》?请看她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稿,就可明了一二。此类意见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光明观察》2006月2月4日)
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总纲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被某些人换掉了。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西方国家的公有财产处置必须经过议会批准,人大不仅是意机关,也是权力机关,看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究竟是谁在歪曲宪法?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认为,北大教授巩献田、人大教授杨晓青是正确的,不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判,任何行政机构都无权处置公有财产!我们再补充一点:
只有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有财产者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才是真正的国际通法则,才是公平的!于光远说:只有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是神圣的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对这个观点,我们坚决赞成!不仅公有财产要依法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也要依法保护,决不允许郑百文重组,用不表态就算同意的“默示”强行剥夺股民50%的股权的违法事件在证券市场上重演。总而言之,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宪法第13条已经非常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们还注意到,尹、田二们教授指责巩献田教授“批评意见不是按照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而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书,在网上公布,致使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也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反对《物权法》。”
这真是让人觉得可笑,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议论《物权法》,并有用合法的形式发表个人观点的自由,同时也有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力,“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把这些学者的意见向中央进行上报”是尽职尽责,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所有这一切都是合法的。更何况,《物权法》公开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每一个公民都有发言权、知情权。
《法律与生活》杂志的长篇报道中,有这样几段话十分引人注目:
2005年8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长达六千字的公开信。近一个月后的9月13日,人大法工委的一个官员致电巩献田,“说领导要找我谈谈”,之后,巩来到人大,与法工委的数位领导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然后,一位领导又“用20多分钟讲了《物权法》起草的过程”。巩临走时,“一位法工委的官员对我说,你的公开信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
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巩献田对此很高兴。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即使一个人的意见也要认真听,真正做到了精益求精。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的三点要求,更反映了中央的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这更说明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落到了实处。
巩献田说:现在的草案(物权法),可以说98%的条款单个分析是好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就可能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不然,为什么会有“四两搏千斤”呢?
所谓的2%实际上就是行政机构是否可以不经过人大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如果按照杨立新的观点,人大只是民意机构,行政机构可处置国有资产,不仅与宪法相冲突,而且会闹出法律的大笑话,因为各国的法律是公开的,人家会把《宪法》第12条与《物权法》相对照,发现两者的冲突,这将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对中国法律界也不光彩。
我们许多学者天天喊与“国际接轨”,但就是不愿意学习西方国家议会监督国有资产的成熟制度。其实这并不难,在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个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对国资委进行监督就要以做到。人大有经济委员会等机构,为什么不可以设一个“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呢?这并不是要人大直接参与国企的经营管理,而是充分保证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发言权,分红权(使国营企业的红利用于全体人民的公益事业和企业再投资)。
我们注意到吉林省人大已经行使了对国企重组的监督权。2005年严介和打包收式“零资产”收购遭到了吉林一些被托管企业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业的抵制。在吉林省人大的干预下,这些资产被重新评估为正数。这引起了严介和的不满,他认为“吉林省出尔反尔”。9月3日,吉林在没有收到资金的情况下,宣布终止此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并立刻恢复了几个企业原有的领导班子。(《严介和真相承包市政工程起家因收购国企成名》2005年11月6日《经济观察报》)
事实证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利于公有资产的保护。如果我们各省的人大以至于全国人大都发挥这样的作用,那将对国营经济的发展起推动作用。我们希望本次人大的各位代表促成人大常委会成立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同时也希望国资委的同志们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双方配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也是合乎宪法基本精神的,只要各方面都依法办事,建设和谐社会就是大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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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路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
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乘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
我带着的倚天喑哑
人们说我爱着杨过大侠
找不到所以在峨嵋安家
其实我只是爱山中的烟雾
象十六岁那年绽放的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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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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