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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法律案例系列二之B: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止手术:法律重于生命??(人气:1132)
 腐烂的奇异果匿了
1 楼: 法律案例系列二之B:两家人自愿换肾 ... 07年12月29日09点35分


交叉换肾手术遭否决 两家人难以变成一家

大洋新闻 2007年12月28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郑启文 张灵 张立璞

  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但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何一文与何志刚两个家庭却因为一个不幸中的大幸走到了一起。两人都是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就在几乎绝望的时候,一个好消息传来,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两个家庭在经历了多种波折后最终一起从湖南来到广州准备做交叉换肾手术。

  但是,按照今年5月1日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而因为他们是交叉、有条件的非亲属捐献,在目前法律上是真空。昨日,手术被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的票数否决。手术何时能进行,仍是未知数。


  少女患病全家配型对不上


  17岁的何一文来自湖南省临澧县,去年4月,正在读高二的她突然发现身体出现不适,前往医院后被查出患有尿毒症,这个消息对于刚刚处于花季年龄的她无异于晴天霹雳。由于病情不允许,小文只好离开了自己心爱的学校,回家住院接受专门治疗。就这样,在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小文一家千方百计寻访名医要术进行治疗但都没有很好的效果,最终医生告之,小文的治疗只剩下肾脏移植这一条活路。

  “我们家有3对肾脏,你们要拿哪一个都可以”,小文的家人除了之前已经生过病的奶奶外,全部都站出来要求把自己的肾脏捐献出来。就这样爷爷、爸爸、妈妈相继来到医院进行血液配型检查,然而结果却让一家人大失所望,一家人都没办法给小文提供合适的肾源,就这样手术只能无限期等待匹配肾源的出现,但小文的身体能否支持到那一天还是一个未知数。


  39岁壮男患病只能肾移植


  同样,来自湖南省常德市的39岁男子何志刚也是一名尿毒症患者。今年5月份,身体一贯很好的他突然感到做起事来非常吃力,伴随着血压直线上升。前往医院一检查,最后的结论让他眼前一黑,“严重的尿毒症,晚期”。到10月份的时候,在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的他接受了主治医生的建议,决定进行肾移植手术,同时也就开始了寻找合适肾源的旅程。

  “表哥一家是主动提出捐献肾脏出来”,虽然何志刚上有一兄一姐,下有一妹,只要匹配谁都可以提供捐献,但天意弄人,哥哥、姐姐、妹妹三人都被查出患有肾结石,而妻子的血型又与他不合,看到这样的结果,志刚70多岁的老母亲背着家人一个人偷偷来到医院做检查乞求医生把她的肾脏捐献给儿子,但老人家年事已高,不符合肾脏捐献条件,医院没有同意。

  就在这时表哥也站了出来,经检查一切条件符合,但由于表哥血型是O型,志刚本人是A型血,这并不是最理想的匹配条件,手术后受体存活条件很短,但总算是有个希望摆在了眼前。


  交叉换肾双方都曾存疑虑


  就在双方都在等待合适肾源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遇将这两个家庭拉到了一起。在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的联系下,两家人的血型全部送到广州某三甲医院来进行匹配检测,一个惊人的结果让之后一个大胆的想法在该院潘光辉教授的心里产生,受捐者何一文的血型是O型,其父亲捐献者何大兵的血型是A型;受捐者何志刚的血型是A型,其表哥捐献者史道红的血型是O型,如果能交叉互换一下,这不就是一个最好的匹配结果了吗!经过进一步的检测合适,如果按照之前相映的血型匹配结果,如果可以互换捐赠,将是一个可以称为“绝配”的选择。

  然而当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把这个消息和想法转达给两个家庭后,反对立刻响起。“我的肾可以捐给你,但绝对不可以捐给别人”何志刚的表哥史道红首先提出了这样的异议,而史道红的想法也同时出现在何一文的家里。

  原本柳暗花明的机会在这一刻蒙上了一层阴影。为此,何志刚多次对表哥史道红进行劝说,“你救了她就等于是救了我,这样交换的结果比你直接提供给我的效果要好得多,这是一个对双方都好的办法”,在何志刚苦口婆心的劝说之下,表哥史道红终于渐渐想通。另一边何一文的爸爸为了能挽救女儿的生命传来话,“只要配得上,我、孩子她妈、她爷爷的肾随便你们选。”。


  家庭交叉捐肾 我国已有先例


  据了解,家庭之间交叉捐肾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2006年4月,武汉就有两对夫妻成功实现了交叉捐肾。而在2007年5月1日《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后,武汉同济医院、广州军区第二总医院以及解放军153医院也分别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5例的亲情交换器官移植手术。

  我国第一例家庭交换器官移植手术是2006年4月在武汉同济医院进行的。当时,吴正同、李翠英夫妇和李传俊、钟立珍夫妇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来到同济医院。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发现,原来吴正同的血型正好和李传俊相配。在研究所的协调下,吴正同同意捐肾给李传俊,而钟立珍与李翠英也配型成功,于是,两对夫妻达成交叉捐肾的协议,手术的成功让两个家庭同时获救。


 “这边不能手术,只能去别的地方”

  12月16日,两家人终于踏上南下广州的火车。经过近一个星期的休息与检查,4名捐赠与受捐者都已经把状态调整好,就等待着手术日期的确定。然而就在这时却传来了因为医院伦理委员会未能通过,手术将被暂缓的消息。


  手术遭否决 患者很无奈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医院器官移植中心7楼的病房外,刚好看到何志刚脱下病号服走到大厅的窗前向外深深吸了一口气。面对记者,何志刚难掩心中失望的神情。而这个消息也令两个家庭所有的人瞬间仿佛被推进一个冰窖,这也就意味着谁也不知道何时能有准确的答复进行手术,但时间不等人,两名患者都是等待着马上进行手术以挽救生命。

  “我想不通,为什么不允许我们之间进行手术,我们可不是光凭嘴说,老家那边居委会、派出所都给我们开出了相关的证明,这些难道不是法律证明吗?”何志刚表示不满,“现在两家人都是等着做手术来救命,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对于两名患者来说,移都要比不移好,这也是两家人都同意的。至于手术后是不是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我们现在根本就没想过这个方面,因为之后的问题谁都不可能预料,就像买东西,谁都可能买到次品,但之前不可能全部预测到啊!”

  “如果真的这边无法进行手术,那我们只能选择去别的地方进行。”说到这,何志刚显得十分的无奈。


  高额费用两家无力承担


  对于现在所面临的情况,两个家庭都已经是一筹莫展,因为如果手术不能尽快顺利进行,在广州这边医院多呆一天,就会增添一大笔费用支出,这对两个家庭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何志刚说,自己和妻子都是靠在外面做点小生意为生,之前治疗做血液透析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次过来家里还从外面借了一些钱,但现在两天一次的透析就要1700多元,病房的床位费每天又是400多元,每天近1000多元的花费真的很难长期承担,现在家里人和陪同来的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都只能一起住在病房里面节省开支。与此同时何一文的家庭就更加困难,家住农村的他们为了给小文治病已经花光家里所有积蓄,这次过来还是靠常德晚报及常德市肾病协会与社会募捐而来的钱款支持。

  据了解,目前两人如果进行手术,尚存在数万元的缺口,期待着热心人士伸出爱心之手的帮助。

  “我想不通,为什么不允许我们之间进行手术,我们可不是光凭嘴说,老家那边居委会、派出所都给我们开出了相关的证明,这些难道不是法律证明吗?” 



记者在东山口随机采访了几个市民,观点明显形成两派:生命高于法律派,坚守法律底线派。

  “生命重于法律”派

  不能因法律不完善扼杀生命

  “现代社会倡导‘以人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两条鲜活的生命岂能因为法律不完善而被扼杀?更何况国内交叉换肾已有先例。完全可以特殊事件特殊处理。目前,不仅交叉换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血缘和非家庭的活体自愿捐肾也是一个法律空白。虽然活体交叉换肾和自愿捐肾可能带来‘地下器官买卖’的隐患,但却不能因噎废食。”


  “坚守法律底线”派

  法律不讲特殊避免金钱钻空子

  “我是坚持制度的合法性和不可动摇性的那种人。因为此特殊个案一旦因一时社会大众的感情需要,随便开了先河,那么就有可能为买卖器官大开方便之门。我是觉得,如果遇见这样的特例,那么在申请器官移植的材料上应该配置更细些,光凭派出所、街道、户口所在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没有用。另外,要防止法律不完善为器官买卖开方便之门,以免用钱打开器官买卖的缺口。”



“守法”不应以生命为代价

大洋新闻2007年12月2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法律条文对“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一语模糊,导致两患者“交叉换肾”手术受阻,假如另找肾源(成功几率很低)不着,是不是就只能看着两患者“憋死”?问题凸显了危急事件中法律解决机制的匮缺。
  “交叉换肾”无非三种答案:可以、禁止、一定条件下可行,专家们也是三见不一。然而对“法律空白” 这一点,却是基
本认同。按理,法无禁止即可行,既然法律对换肾双方是否属于“因帮扶形成亲情关系”,没有明确否定,这种为着生命的换肾手术就不应当受到禁止,何况交叉换肾在我国已有先例,也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其实,两患者的属地派出所已开出“帮扶证明”,他们同时走上手术台,就形成了血缘关系;再不济的话,签个自愿、非买卖的声明再给个公证,总可以吧。与其说“交叉换肾”不合法律,不如说是对某种风险与责任的担心更多一些。

  法的本质之一,是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生命的无价与法律的尊严,是统一的而不应是对立的。在文明社会,法律不应因为自身的“疏忽”,让病患者为着“守法”而丢掉自己的性命。事实上,法律哪怕更严密、更周全,也不可能囊括千变万化、具体细微的所有社会现象,法律空白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当生命的重生遭遇法律空白时,需要的不是“禁止”与“叫停”,而是如何把“不可”变成“可以”,把“空白”变成“合法”。

  谁来为交叉换肾发一张“许可证”?虽然医院已经把这两个特殊病例上报上级行政部门,但按时下操作程序的旷日持久,怕是远水救不了近火。这暴露出法律反应机制的迟钝。在突发危急事件越来越成为某种常态的社会转型期,我们亟须有一条释法的绿色通道,对规定模糊而又亟待解决的危急事件,亟须有一个法律的通融机制。

[此贴被腐烂的奇异果于2007-12-29 9:44:56修改过]

[此贴被水晶鱼儿于2007-12-31 14:17:32修改过]

[此贴被水晶鱼儿于2007-12-31 14:18:51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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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止手术... 07年12月29日09点45分


卫生厅:不能因特例而违规
大洋新闻2007年12月28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如果要进行《条例》规定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以外的移植,移植请求将上报医院的伦理委员会,通过后再上报给卫生厅,有时需再上报给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透露,目前卫生厅没有接到医院发来的请求,只是有一个关于事件经过始末的情况说明。他表示,“虽然很巧,但是我们不可能为了巧遇而违规”。

  可否一方先手术另一方等待?

  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陈忠华指出,交叉捐献是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医学、伦理、法律。伦理学原则强调无伤害论,尽量保护一方。另一个原则是完全没有别的办法才做。“没有必要为了交叉而交叉,既然何志刚与表哥史道红之间可以移植,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先移植,让何一文继续等待尸体器官。”他解释,有资料表明,肾病患者血液透析的治疗方案,在生活质量、寿命等方面,并不比器官移植差。肾移植不是唯一的出路,肾移植本身也有一定风险。在有肾源的条件下是一个治疗肾病的好方式,但是没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血液透析,而且,亲属的活体肾也并不是器官的唯一来源。


  伦理学家: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修改

  针对两家人的“巧合”,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家李幸民教授指出,单从这一个案来说,应该没有对法律和伦理有非难的地方,“宪法规定要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而《条例》虽然规定不能进行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供应,两家人的做法虽然与《条例》不符,却并没有违反宪法。”他解释,只要不违反宪法,这个法规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去修改。

  “不是亲人的器官,有潜在的商业化隐患,交易、买卖器官有可能出现。”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家李幸民教授指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条例》才对活体移植的供体有了严格限制。


  器官移植专家:此种手术需谨慎

  《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非血缘和家庭关系不能进行器官移植。但是,对于这种“有条件的非亲属移植”,《条例》和其他法律没有支持也没有反对。“有对等的交换是一个特例,但法律目前还不完善,也没细化,最终的解释在卫生部。”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陈忠华指出。

  他同时指出,在中国医患纠纷多的情况下,进行此种手术需要非常谨慎。“他们建立在交换的前提下,而两个供体的肾不可能是绝对的平等。两家之间会否产生矛盾,这个矛盾由谁负责?”陈忠华教授进一步指出,如果出现两个患者效果不同时,差的一方是需要效果好的一方还钱,还是还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进行手术,医生让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项将做得更复杂、详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都必须严格遵照《条例》中的规定,同时还必须获得由医学、法学、论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获得批准才能实施手术。

  《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伦理委员会

  《条例》除了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作出了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资质上的严格规定外,还明确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收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供体肾质量可能不同

  两家人或“交易不等”


  对于何一文和何志刚两家的情况,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科主任陈立中认为,从一个临床医生的角度来说,医院和医生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做了手术,术后出现排斥、并发症、手术失败,甚至死亡,医生比按照正常程序做手术的风险将大很多。“第一,法律没有规定;第二,两家人看似平等的‘交易’,但是实际是不平等的,两个供体肾的质量可能是不同的。”陈立中说,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医院遇到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移植,就谨慎很多。

  据他介绍,今年,中山一院也遇到了大约4例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捐献。一个是保姆捐献给主人,因在主人家工作了近10年,产生感情,于是将与主人相匹配的肾脏捐献给主人,医院上报给卫生部门后,没有得到批准,手术被搁浅。另一名需肾脏移植的患者其嫂子的肾脏与她相匹配,嫂子和双方家长也愿意捐献一个肾脏给小姑子,“但是,我们得知小姑子的哥哥,也就是其嫂子的丈夫,已经去世了。嫂子和小姑子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手术在上报给卫生部门后也最终被禁止。”与之相对应的是,一名嫂子捐肾脏给小叔子,双方父母同意,嫂子的丈夫即小叔子的哥哥也同意后,活体捐献肾脏手术得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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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nshin宁微君打开kenshin的博客
3 楼: Re: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 07年12月29日09点58分


中国对于法律的感觉仍然是过于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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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烂的奇异果匿了
4 楼: 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止手术... 07年12月29日10点13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有一个很荒唐的想法,倒不如让两家人直接通过联姻的方式建立亲属关系,手术过后再解除婚姻关系。反正法律也没禁止这一条: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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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nshin宁微君打开kenshin的博客
5 楼: Re: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 07年12月29日10点20分



如果是这样的话
那就是法律最大的悲哀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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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6 楼: Re:Re: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 07年12月29日21点36分


这个报道看过了,其实看过之后最主要的感觉不是法律,而是“钱”的问题。抛开钱不谈,手术是否肯定为最优选择呢?也很不好说。当然这也只是我站着说话不腰疼而已。
当时的第一反应是“假结婚”合理规避该法律。反正法律的空子也不是第一次被人钻,让需要的善良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钻一次,也不失为对某些人某些事很生动的幽默。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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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jam
7 楼: Re:Re:Re:Re:两家人自愿换... 07年12月29日21点58分


钻法律的空子还是较容易的,新劳动法一出,大家都应对自如,唉,苦了底层劳动人民了!






长期潜伏推门,偶尔冒泡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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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8 楼: Re: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 07年12月29日22点54分


【腐烂的奇异果在大作中谈到:】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有一个很荒唐的想法,倒不如让两家人直接通过联姻的方式建立亲属关系,手术过后再解除婚姻关系。反正法律也没禁止这一条:g

那也需要双方是一男一女且都成年,否则无法成为配偶,若是二男或二女,那就不可能了,因为除了配偶,其它条件都是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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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之门 老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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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rthmoon地月打开earthmoon的博客
9 楼: 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止手术... 07年12月30日00点04分


技术上很难。两个手术必须同时做,否则后做的必然反悔呀。然则这就需要水平相近的两组人两个主刀……

话又说回来,这和买卖有何区别?买卖器官一样能救人呢……






我路过山的时候山不说话 
我路过海的时候海不说话   
我乘着的毛驴一步一步滴滴答答  
我带着的倚天喑哑  
人们说我爱着杨过大侠  
找不到所以在峨嵋安家  
其实我只是爱山中的烟雾  
象十六岁那年绽放的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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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10 楼: Re:Re:两家人自愿换肾 但法律禁... 07年12月30日09点54分


说到底我看关键的并非什么法律的威严与执法的死板,而是不愿意招惹是非的心理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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