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鱼儿(水晶鱼儿)
|
|
1 楼:
水晶鱼儿法律讲堂-法律解释-ATM机...
|
08年01月19日05点58分 |
ATM机算不算是金融机构by水晶鱼儿-文责自负
刑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文意解释体现了严格解释刑法的要求,即严格参照法律文本,按照法律条文用语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对法律文本的本身含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是应该首要采用的解释方式。
2,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者日常含义范围来进行解释,但没有超出词语应有的含义范围。比说说,妇女,一般理解为18周岁以上,但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妇女”的范畴。但是如何扩大,男性也不可能属于“妇女”范畴。
3,限缩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文面还以比立法原意为广时所作出的比字面含义较窄的解释。
4,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5,体系解释,是指根据被解释的刑法条文或用语在整个刑法规范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条文的还以,阐明其规范意指的解释方法。
6,法意解释,是指探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做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寻求立法的原意。
7,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社会的需要,确定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和宗旨,并以该目的为指导,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8,补正解释,是指有效地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欠缺。
以上是几种常用的解释方法,但是各个解释方法之间是有位阶的。原则上不允许作出相反于法条文义的解释结论的。
在ATM机案件中,ATM机算不算是金融机构?
首先,按照文义解释,盗窃金融机构,应该是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切都应该算是金融机构。那么ATM机理应算是金融机构。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规定, 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为什么这里对金融机构进行了解释,作出专门规定呢?因为刑法264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对盗窃罪的死刑使用,是为了限制对这种财产犯罪无期和死刑的适用。故此,对其作出限制解释。
那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的意图是要限制对财产犯罪的无期和死刑的适用。再来看ATM是算不算是金融机构呢?如果按照《解释》文字表面来解释,那么盗窃ATM空机器本身,就不应该算是盗窃金融机构。
但是ATM机又和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不同之处是,使用中的ATM机本身里面是有现金的(当然偶尔也有没有现金的时候),而盗窃犯实施盗取ATM机的目的是盗取ATM机的钱,所以,应该做扩大解释,那么盗取ATM机就应该是盗取金融机构。那么从ATM机里盗取钱财呢?那毫无疑问是盗取金融机构。
许的行为从ATM机里取钱算不算是盗取金融机构呢?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和ATM机算不算是金融机构无关,而是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而不能简单的从解释ATM算不算是金融机构这个问题来简单处理。
以上解释仅为个人看法,欢迎大家斧正!
[此贴被水晶鱼儿于2008-1-19 6:11:27修改过]
|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
|
如果,我是法官,我将判决你,终身监禁,监禁在,我的心里!
|
※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