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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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律师上书国务院称没收黑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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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09月19日22点35分 |
10月1日起,昆明市将掀起整治非法营运的“风暴”。9月18日,昆明市召开打击非法客运工作推进会,副市长杜敏提出,昆明市要坚决按照市人大的《决议》和市政府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营造出打击非法客运的强大声势,从今年10月起要让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无处藏身。
推进会上,市城管、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对做好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作了安排布置,并表态,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8月底作出的《关于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决议》和9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不仅巩固前期的整治成果,还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扩大整治范围,采取可行的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客运车辆。
针对《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昆明有律师提出,其中一些规定,比如没收“黑车”,与法律相悖。并分别向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提出了《违法审查建议书》。
各方声音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黑车’虽然从事的是非法营运,但是车辆本身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执法部门可以针对车主或司机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打击,但没收违法客运车辆是违法的!”
对无证经营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现象,可对经营工具进行没收,并可予以50万元的罚款。非法运营车辆不可能有乘客险,一旦发生意外,受害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是“重大安全隐患”。
市城管局局长毕昌荣 没收“黑车”有法可依
昆明市重拳出击非法营运。但有律师及市民提出,《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虽让人拍手称快,却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从实体和程序都存在一定瑕疵。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专访了昆明市城管局局长毕昌荣。
都市时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4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这4种情形中并不包括“非法运营”。《规定》中的此项内容是否超越了法定权限?
毕昌荣:该《规定》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条款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并报省政府备案,《规定》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相悖。
都市时报:《无证经营查处管理办法》规定,无证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给予没收。《规定》中明令“非法客运即予没收”,如何理解?是否超越了法律权限?
毕昌荣:国务院370号令中提到,对无证经营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现象,可对经营工具进行没收,并可予以50万元的罚款。非法运营车辆不可能有乘客险,一旦发生意外,受害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是“重大安全隐患”。
此外,过去在查处非法营运的过程中,曾多次遇到过暴力抗法。这次新规出来后,处罚力度更显强硬,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规定》中还明确,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则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制定的这一新规定与国家的法令法规精神是相吻合的。
都市时报:《规定》中除了有相关部门的处罚权利,没有关于其处罚条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明确程序要求,那行政处罚相对方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措施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
毕昌荣:目前,《规定》中的条款还没写那么细。行政处罚相对方如果不服处罚,可以通过复议、申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也是其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
都市时报:10月1日起执行的新措施,对治理昆明市的“黑车”会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毕昌荣:首先,过去查到“黑车”都是先临时扣车,在非法营运行为人缴纳完罚款后,非法营运工具又归还给本人。这种情况之下,“黑车”车主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再次或者多次进行非法营运,他们总想着要再把罚金挣回来。可现在的两条强硬的措施,即没收车辆和扣驾照,应该能从根本上扼制住昆明市猖獗的非法营运的存在,今后,迫于政府强硬的规定及措施,一些“黑车”车主会主动收手,“黑车”会越来越少。
都市时报:《规定》即将实施,相关部门会有些什么样的大动作?
毕昌荣:从9月19日起,我们将组织宣传车上街,到各区各县进行宣传,让人们加深对非法运营车辆危害的认识。从规定实施当天,10月1日,客管处、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将重拳出击,将按照新规严厉查处非法运营车辆。在此提醒广大非法运营的司机,不要“以身试法”,一旦查处,将严格追究责任。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黑车’虽然从事的是非法营运,但是车辆本身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执法部门可以针对车主或司机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打击,但没收违法客运车辆是违法的!”9月16日,针对《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名跨律师分别向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提出了《违法审查建议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规定》存在的多处违法情形
杨律师说:“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的这个《规定》中有些内容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正式实施前,促使昆明市政府补充、完善该规定的内容,避免将来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的浪费。”昨天,杨律师寄给省政府的建议书已经被签收。
没收“黑车”侵犯公民合法私产
杨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而《规定》却是“违法客运即没收”。所谓违法客运,违法的是驾驶者的行为本身,车辆只要是合法购买的,就属于车主的合法私有财产。
毫无疑问,昆明市规定的“违法客运即没收”,明显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更与《物权法》第二条强调的“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基本立法原则相背离。
吊驾照及“黑车”证照属越权立法
杨律师认为,《规定》提出:“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只有符合4种情形才可对行为人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的所有规定中,都没有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客运的车辆吊销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措施。
显然,《规定》仅仅对存在违法客运的行为人,便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地方(省级和较大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因此,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违法客运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法客运车辆相关证照的处罚措施,属于明显超越职权的立法行为,属于越权立法。
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违反规定
杨律师认为,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显然,《规定》2008年9月12日才正式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却规定须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明显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之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隔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明确要求。法律程序存在瑕疵。
杨律师还提出,根据相关规定,立法行为作为民意的集中体现,理应通过各种法定的程序保证公民——尤其是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公民充分、有序地参与。但《规定》并没有通过举行听证会来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与法相悖。
此外,《规定》里,除了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处罚的权利之外,并没有关于其处罚条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明确程序要求,更没有行政处罚相对方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措施的任何规定。法律程序存在瑕疵。
对话律师 政策措施不可简单行事
杨律师说,非法营运由来已久,昆明目前有3万多非法客运车辆,如此庞大的数字背后,如果没有巨大的消费群体,它们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而纵观这些非法客运人员,都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哪怕是一辆三轮车都可能是他们唯一的财产、唯一的生活来源和饭碗。政府在制定关乎此类群体“巨大财产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切不可简单行事。
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正常的客运管理秩序当然是政府的职责,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之需、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同样是政府的使命所在。治理非法营运,昆明此前一直以《道路运输条例》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非法客运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力度不能说不高,但执法效果仍然不明显,难道不应该从执法力度上进行反思?政府的职能不应当是简单的堵截,而是应当加以合理引导,尤其是调整准入门槛——放宽行政许可条件,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出租车市场),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杨律师说,此次向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提出《违法审查建议书》,是想促使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行政规章及时得到纠正;以避免正式实施后造成不应有的影响;以促进政府的立法水平和质量。
“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如果明知政府立法中存在违法情形而不予发声,那就是对政府不负责任,也是对公众不负责任。”他说。(杨雁 洪扬 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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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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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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