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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人气: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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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2月24日15点44分


一对夫妇买来80多台电脑,雇用12名员工一年多“创造”近200万利润——
  全省首例“网游代练案”提起公诉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
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我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网游痴迷者开了家“代练公司”

  今年35岁的余杰和妻子张敏(均为化名)都是网络游戏的痴迷者。2004年,两人投资生意失败后就一直闲在家里,每天上网玩游戏度日。就在这段时间,余杰发现常有人在游戏网站上发广告,有偿帮玩家打游戏、“练功力”。很有生意头脑的余杰立马感觉到帮人代练能赚钱。

  2006年底,余杰买了4台电脑,并在“淘宝网”上花200块钱买了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外挂软件,组成了“代练公司”。据余杰后来交代,他的“公司”一开张生意就很好,每个月都能有2000多块钱的净利润。

  开张一年多,获利近200万元

  2007年3月,为扩大规模,余杰一下买了80台电脑,申请了QQ号、银行账号、客服电话和40条电信宽带,并成立了“土人部落”工作室。妻子张敏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她雇了12名员工,分成客服组和技术组。客服组专门负责接听玩家打来的电话,在QQ上接“生意”,处理投诉;技术组则负责具体的“代练”操作。

  20岁的李小乐(化名)是“土人部落”工作室客服组的一名员工。她告诉记者,自己每天的工作有两项,一是在游戏“热血传奇”中“刷屏”,告诉玩家们“土人部落”工作室提供“代练”业务。二就是负责在QQ上接洽玩家,介绍具体价格。李小乐说,老板的“生意”非常好,像她这样的员工月薪是2200元,效益好的时候还另发奖金。

  据查,余杰夫妻俩帮人代练游戏的收费是包月300块钱,包周80块钱。从2006年到案发,他们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玩家代练升级,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500多万元,获利近200万元。

  用户流失,游戏运营商报警

  2007年11月,就在余杰夫妇的“生意”越做越火时,“热血传奇”的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向我市警方报案。不久,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江宁麒麟将余杰夫妇抓获归案,并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立案。

  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调查发现,余杰夫妇所使用的外挂软件是针对“热血传奇”设计的恶性脱机外挂,也就是俗称的“作弊器”。使用这个外挂软件不需要登录用户名进入游戏的画面进行操作,能自动在盛大公司的游戏服务器上获得经验值。而且,这个外挂软件占系统资源很少,能够在同一台电脑上同时运行至少40个账号。

  盛大公司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外挂程序使用后大量增加了游戏服务器的负载,造成游戏拥塞,服务器瘫痪,玩家不能正常登录,为此公司不得不加大服务器的投入,支出技术人员的加班费用。而且,外挂程序使得网络游戏的公平原则被破坏,使用外挂的玩家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多少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就可获得与正常玩家同样的游戏效果,使众多玩家在失去公平的环境中失去信心,用户大量流失。

  “代练”第一案,罪还是非罪?

  “网络游戏外挂,往往被用作网络作弊工具。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赵讯告诉记者,台湾地区、韩国以及欧美许多国家把制作和使用“游戏外挂”定性为网络犯罪,但是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犯罪,规定得还不是很完善。

  今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也就此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多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研讨。最终,专家们对此案的办理存在两种意见。

  正方:构成非法经营罪

  余杰夫妇所使用的外挂程序,干扰了服务器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与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网络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惩治。

  虽然《刑法》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这一新的犯罪形式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特有的经营方式所带来的,是一种变相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且,2006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余杰夫妇利用“外挂”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应受到刑法制裁。

  反方:属于民事侵权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行刑法对于“代练”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就不宜定罪,余杰夫妇的行为只能算是民事侵权。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代练”行为显然不是该罪名构成的要件。因此,在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外挂”“代练”是违法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余杰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国内首例

  利用“外挂”牟利案

  2007年8月,国内首例利用网络游戏外挂进行牟利犯罪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瑞星公司原副总裁谈文明,因犯非法经营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妻子刘红利和同学沈文忠,因同一罪名被判缓刑。

  2004年6月,谈文明研发了网游“恶魔的幻影”外挂程序软件。后谈文明等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大量向玩家出售。至2005年9月,谈文明等非法牟利达280余万元。后经游戏商报案,谈文明及其妻刘红利、同学沈文忠先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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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2月24日15点47分



阮一峰的网络日志
http://www.ruanyifeng.com/blog/2009/02/is_gold-farming_bot_in_online_games_a_crime.html

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1.

昨天有一则新闻《夫妻开店搞“网游代练” 一年获利200万被起诉》,我读后很震惊。

一对痴迷网络游戏的夫妻,买了80多台电脑,雇了12名员工,组成“代练公司”,并利用游戏外挂软件有偿帮玩家“代练”。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获利近200万元。

由于用户大量流失,游戏的运营商“盛大网络”向南京市警方报警,“代练公司”的老板夫妇也因此落网。由于此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宁区检察院经过5次讨论和论证后,于近日以这对夫妇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仔细看这句话,“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警,老板夫妇因此落网。江宁区检察院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就是我震惊的地方。

盛大公司凭什么要求公安局为它抓人?检察院又凭什么提起公诉?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公司的利益服务?

2.

请设想一下,如果你开了一家游乐场,总是有人不买门票,翻墙溜进来玩,你怎么办?你可以去要求警察帮你把这些人抓起来吗?就算你要求了,警察有权帮你去抓这些人吗?

答案是不行。

这是你自己经营管理的问题,你怎么可以要求警察抓人呢?你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加强管理,整修围墙,多雇几个保安,防止别人翻墙进来。实际上,你连报警的权利都没有。

同理可知,网游的"外挂代练"明明就是盛大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怎么可以去报警呢?盛大只要升级一下程序,补上漏洞,让外挂失效,问题就解决了。可是它不升级程序,反而要求警察抓人,这不是仗势欺人又是什么?

然后,世界上偏偏就有头脑不是很清楚的警察,居然真的会为了盛大公司的利益,去把人抓起来。接着,又有头脑更不清楚的检察官,居然真的会提起公诉。

这些事加在一起,怎么能不让人震惊呢!

3.

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跟检察官到法院去起诉一个人,有什么区别?

回答是区别太大了。

你自己去起诉,就属于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如果胜诉,被告就要赔给你钱。检察官去起诉,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诉,属于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刑法》,如果胜诉,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诉。而根据《刑法》的原则,只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算触犯刑事责任。

那么我就要问了,“外挂代练”算哪一种“重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外挂不危害社会,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润。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盛大公司不想放过那一对夫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啊,让他们赔偿损失。要求检察官提起公诉,将被告送入监狱,是不是太卑鄙了?

无论我怎么想,都想不出这种事有提起公诉的理由。国家机器凭什么为盛大这种私人公司服务?

4.

事实上,不仅我想不出,连检察官都想不出。

江宁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讯介绍,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先后五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进行研讨。

赵讯告诉记者:“在遏制使用‘游戏外挂’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使用‘外挂’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何种罪名,目前仍有争论。”

是啊,要提起刑事诉讼,总要有个《刑法》上的罪名吧。可是,外挂代练到底犯了什么罪啊?用什么罪名起诉呢?

检察官都不知道。

5.

根据报道,检察院一共开了5次研讨会,研究了下面几种罪名。

第一种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理由是那对夫妻侵犯了盛大公司的著作权。可是,那对夫妻并没有复制代码,也没有发行游戏,并不构成盗版行为。

第二种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是《刑法》第286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可是,使用外挂是否算“违反国家规定“,又是否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呢?进一步说,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算什么“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种罪名: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外挂代练”同本条前两款都挨不上,只能套用第三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是,首先,目前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外挂是“非法的”,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的”经营活动;其次,那对夫妻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证据是盛大公司活得非常好,根据它的财务报表,2008年第三季度网游利润为3.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0%,连续第11个季度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排在国内互联网公司盈利的第一位。

那对夫妻一年赚到的钱,只相当于盛大公司的0.1%,如果这就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我觉得电影院和体育场门口的票贩子,都能用“非法经营罪”起诉了。我还希望检察院能以打击网游外挂同样的热情和积极性,打击倒卖春运火车票的犯罪行为。

6.

最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正是“非法经营罪”。

2008年11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陈珠、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说,主要有两点理由。

1) 两被告所使用的“外挂”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必须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调整。

2)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没有对非法经营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作出明确“外挂”属于非法经营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董两人提供非法链接的行为是典型的避开技术措施,破坏加密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但是,鉴于警察和检察官有这样的表现,似乎也不宜对法院有过高的期望。

7.

这件事凸显出了司法资源的不平等,国家机器为大企业主服务。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你想在这个国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完)



[此贴被米田共和国国王于2009-2-24 16:00:21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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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3 楼: Re: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2月24日16点55分


没有交税吧

虽然对这类网游很不屑……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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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花儿打开没花儿的博客
4 楼: 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2月24日22点51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绕来绕去最后还不是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吗?


说外挂没有危害也不可能,因为它冲击了游戏开发商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是冲击了盛大公司游戏的销售。

但是“利用游戏外挂软件牟利”和“制作游戏外挂软件牟利”不是同一个概念,上文后面举的例子跟本例根本不同。谈文明是研发、销售外挂软件,而本例是利用外挂软件牟利,余杰夫妇本身不是外挂制作者。

甚至于,本例中余杰夫妇是不是经营性行为似乎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更别说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的争论了。因为“代练公司”以帮别人升级练功收取一定报酬,也可以说是一种报酬、酬劳。显而易见,如果是手工代练,那么肯定没有非法违法,那么也就没有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这样的说法。可是为什么就可以肯定软件代练就是非法经营行为呢?
手工代练和软件代练,在本质上有什么差别?




[此贴被没花儿于2009-2-24 22:53:00修改过]






吉林社长老大出的三国传
  《三国演义》自明清以降便流行天下至今不衰,且将会一代代流传下去。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坐古生根的东西,你就是挖地三尺也挖不净,罄南山之竹也批不倒;那些头重脚轻的东西,就像水中的浮萍,你想留也留不住。人心向背与大众需求是决定一切的,想改变这一点,不要说几个象牙塔里的小文人大文人的口诛笔伐,就是政权的力量也办不到。有人说深刻者才有力量,但越是“肤浅”的东西才得以流行。无理的“肤浅”靠时尚的力量得以流行一时,但流行不了一世;“肤浅”得有理则可以流行百代,这种跨越时空的流行就是一种历史的力量。什么是“深刻”?能够力透纸背、深入人心的东西才称得上深刻,只在一个小圈子内被认为深刻的东西、对于大众而言则是比真正的肤浅更无用的东西。而越是深刻的东西、深刻的人往往都遭际到“悬瓜弃井”的命运,多缘于这些东西、这些人本来就没什么用。当然,这样说决不是倡导肤浅,反对深刻,无非是更强调要注重社会效果,尤其是文学作品的本身就不是为了展览、陈列、收藏、拍卖而生产的,而是为了让人们阅读才创作的,因而必须考虑到读者的接受能力与心理。

  在这个世界上所有存在物都有存在的理由,所有发生的现象都有它发生的根源。万物都是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匠人不做废物,造物就更不会浪费天物。狗屎可以肥田,猪头可以上供,只要不放错了地方,什么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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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e偵探的傳說打开davide的博客
5 楼: 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2月25日12点27分


问一下,帮别人做作业,收取一定的报酬算不算非法经营.






凡两个物体接触,会产生转移现象。即会带走一些东西,亦会留下一些东西。
                                                                   --罗卡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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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6 楼: 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2月25日12点54分


我看也就可以告他漏税了。中国的法制环境不好,人治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这个事情就不要奇怪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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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7 楼: Re:Re: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 09年02月25日13点18分


网游代练不应该算,但是经营成一个公司规模就像了……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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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y·HolmesScorpio打开Kay·Holmes的博客
8 楼: Re:Re:Re:Re:网游代练算非... 09年02月25日14点21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网游代练不应该算,但是经营成一个公司规模就像了……

量不同了,影响到质了......






If you precise destruction,in the public interest,I am willing to accept death.

It’s hard to k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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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花儿打开没花儿的博客
9 楼: Re:Re:Re:Re:网游代练算非... 09年02月26日14点48分


【泡沫剂在大作中谈到:】

>网游代练不应该算,但是经营成一个公司规模就像了……



如果是“手工代练公司”,又当如何?


看相关的新闻,有一则《武汉工商首发网游代练公司执照》,工商和司法打架了









吉林社长老大出的三国传
  《三国演义》自明清以降便流行天下至今不衰,且将会一代代流传下去。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坐古生根的东西,你就是挖地三尺也挖不净,罄南山之竹也批不倒;那些头重脚轻的东西,就像水中的浮萍,你想留也留不住。人心向背与大众需求是决定一切的,想改变这一点,不要说几个象牙塔里的小文人大文人的口诛笔伐,就是政权的力量也办不到。有人说深刻者才有力量,但越是“肤浅”的东西才得以流行。无理的“肤浅”靠时尚的力量得以流行一时,但流行不了一世;“肤浅”得有理则可以流行百代,这种跨越时空的流行就是一种历史的力量。什么是“深刻”?能够力透纸背、深入人心的东西才称得上深刻,只在一个小圈子内被认为深刻的东西、对于大众而言则是比真正的肤浅更无用的东西。而越是深刻的东西、深刻的人往往都遭际到“悬瓜弃井”的命运,多缘于这些东西、这些人本来就没什么用。当然,这样说决不是倡导肤浅,反对深刻,无非是更强调要注重社会效果,尤其是文学作品的本身就不是为了展览、陈列、收藏、拍卖而生产的,而是为了让人们阅读才创作的,因而必须考虑到读者的接受能力与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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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772风之圣痕打开83772的博客
10 楼: Re:网游代练算非法经营罪吗 09年03月22日03点04分


牛X好有生意头脑






 
 
 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快乐要有悲伤作陪,雨过应该就有天晴。如果雨后还是雨,如果忧伤之后还是忧伤.
从容面对这离别之后的离别。 
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就在漆黑之中,给予一直期盼着我归去的您,奉上最后的,深深的一吻,别了,今生啊~不会再见了吧.
就像世世予您在奈河桥分别一样.心都被绞碎了,又要踏上永远也看不到尽头的轮回里。
泪水啊,泪水若能有用的话,若能止住我漟血的心。请哭瞎我这双眼眸!又何况?感受过太多的悲伤,
太多的绝望.到底还要付出些什么啊,还要哭多少次啊.才能祢补我这残缺的心。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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