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鱼儿(水晶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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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3月案例分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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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3月07日02点12分 |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陈某教唆被告人袁海平、郭小分去抢单身女青年的手机,要他们选择手机挂在脖子上或正在用手机打电话的女青年抢劫,陈某的教唆内容不仅仅是抢劫,也包括抢夺在内,虽然教唆的内容不明确,但无论被告人袁海平、郭小分实施何种行为,均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如果被告人袁海平、郭小分实施所教唆的抢劫行为,无疑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告人袁海平、郭小分实施所教唆的抢夺行为,由于他们携带了菜刀,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来看,携带凶器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因为从用语来看,“携带”一词并不具有显示、暗示物品的含义;从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来看,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可能”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实质上看,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以进行暴力威胁的抢劫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再者,抢夺行为表现为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既然是“乘人不备”,通常也就没有显示或者暗示凶器的现象。基于同样的理由,携带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如果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强取他人财物,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应适用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没有使用凶器,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二是没有使用凶器进行胁迫。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没有直接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则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因此,笔者认为,教唆去抢劫还是抢夺的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被教唆者持刀去寻找目标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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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法官,我将判决你,终身监禁,监禁在,我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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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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