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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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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辩一辩“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人气:815)
第六感
(
解离性同一性障碍
)
1
楼: 辩一辩“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09年04月10日08点22分
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开庭 现场一度失控
2009-04-08 15:15:17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跟贴 80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8日开庭。因旁听人数众多现场失控,开庭时间被迫推迟。遵义市委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律师认为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最高判15年,以“奸淫幼女罪”起诉最高可判死刑。
法制晚报4月8日报道 备受瞩目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今天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
中午12时许,法庭审理临时告一段落。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37岁的袁荣会进行审理,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宣判,审理将在下午2时许继续进行。
记者了解到,很多群众到法院旁听。“现场的群众都很激动,一看到镜头都会很快围拢过来。”中青报记者雷成说,当地群众都觉得很愤慨,很多与案子无关的群众看了报道后,特意前来旁听,看到有记者采访,他们都很主动提供各种帮助。
现场
旁听群众人数众多 现场一度失去控制
上午9时许,记者致电正在习水采访的中青报记者雷成。她表示,一大早,习水县人民法院外就聚集了几百名前来旁听的群众,其中很多都是学生家长。由于人数众多,现场一度失控,开庭时间被推迟。
此前,习水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将依法不公开审理。
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近几天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但今天只有新华社、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而且不能携带任何录音录像设备。
高层态度
遵义市委高度重视 量刑要求顶格处理
昨晚,遵义市政法委在习水召开案情通气会。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听取了习水县相关部门对案情的汇报后指出,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法院要认真审理此案,准确定性,准确使用法律。
他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
业内看法
律师:案件性质决定量刑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上午表示,目前媒体披露的细节比较模糊,如果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为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罪,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满14岁且被人强迫,就应该定为奸淫幼女罪。
“社会各界的愤慨情绪可以理解,但我们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张青松表示,贵州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文/记者胡晓华
事件回放
5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在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目前,这7人已被逮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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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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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Re:辩一辩“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09年04月10日08点26分
贵州官员性侵犯幼女案受害人家属欲进法庭被阻
2009-04-10 04:34:34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跟贴 675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庭审于昨天凌晨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法警在法院的台阶下拉起一道警戒线。警戒线外,受害女生康倩的父亲试图进入法庭。
京华时报4月10日报道 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庭审于昨天凌晨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习水县法院透露,8日8时30分庭审开始,中午短暂休庭后,14时左右继续审理,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庭审全部结束。据了解,涉案人大代表母明忠暂时未审。
一审持续10余小时
8日上午主要审判38岁的袁荣会,她被诉“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出,2007年10月,袁荣会在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刘某和袁某寻找女生,带到袁荣会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卖淫,由袁荣会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和袁某所有。而刘某和袁某则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女生卖淫。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卖淫,至少邀约13人来嫖娼,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其中陈孟然将一幼女带到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嫖宿。
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案件从8日8时30分开审,直到9日零时30分结束,合议庭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仅4名记者获准旁听
习水县法院门前从没聚集过这么多人。人们从四面八方涌到这里,希望看到一群“伤天害理”之徒被绳之以法。
气愤的人们试图说服法警放他们进去,一位坐了40多分钟车从土城镇赶来的农民说,“受害女生的情况是隐私,被告人长什么样,不能让群众看一看吗?”
媒体记者也从全国各地来到这里,联合要求进入法庭旁听。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习水县法院和遵义市中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申请。8日早上,诸媒体被告知,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可以进入庭审现场,但不得携带任何器材设备和纸笔。
人大代表暂时未审
9时30分,法警在法院的台阶下拉起一道警戒线。警戒线外,受害女生康倩的父亲试图进入法庭。在记者联系他之前,他甚至不知道开庭的日期。8日一早,他带着身份证和户口簿来到法院,想申请进入法庭,看一看侮辱了他女儿的县人大代表。但立案庭法官莫任利说,“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
康父拿出户口簿,试着解释作为未满15岁的女儿的监护人,自己应该进入法庭旁听。但法官说:“你进去,一是影响不好,二是确实违法。判了以后判决书会给你,你可以过几天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位法官向康父解释说,本案分两个案件开庭,与康倩相关的被告母明忠(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当天暂时不审,所以康父无权进入法庭。
女生作证仅一分钟
8日,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和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否认后,被带出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王清说,她并没有在法院看到其他与本案相关的女生,作证时“有点害怕”,但现在心情比较平静。
涉案5名公职人员详情
姓名 职务 年龄
李守明 县政府移民办主任 47岁
陈村 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 38岁
黄永亮 习水县社保局干部 28岁
陈孟然 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 27岁
冯支洋 县第一职业高中教师 43岁
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
2008年5月的一个晚上,冯支洋在袁荣会的电话邀约下来到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了100元。次日晚,冯支洋又欲嫖宿王清,由于王清身体不适而作罢。但在王清的要求下,冯支洋支付10元嫖资。同月的一天,冯支洋又来到袁荣会家中,嫖宿幼女李瑜并支付1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李守明在袁荣会的电话邀约下到袁荣会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100元。
2008年6月某日晚,刘某电话联系陈孟然,谈妥以400元嫖宿“处女”。后陈孟然将王清带至习水县东方大酒店进行嫖宿,因怀疑王清不是“处女”,经与王清还价后,支付100元。
2008年5月某日晚,冯勇到袁荣会家中嫖宿幼女李瑜,支付1500元嫖资……
焦点
是嫖宿还是强奸
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二者有何不同?
此前,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判15年有期徒,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判20年,而强奸幼女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陈杰说,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据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报道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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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Re:Re:辩一辩“嫖宿幼女罪”与“...
09年04月10日08点27分
律师不愿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
2009-04-09 07:13:31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6458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8日开审,数百群众庭外聚集,现场一度失控。据了解,原本指定的律师并未出庭,当事人称不愿为被告辩护,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没人愿意为这种人辩护。
视频说明:庭审现场中,7名犯罪嫌疑人,包括5名公职人员,出庭受审,涉案的公职人员已分别被免职、停职或停发工资。(更多视频:嫖宿幼女案受审案情细节曝光)
大量群众聚集在法院外等候庭审结果。《贵阳晚报》 供图
人民网4月9日报道 昨天8时30分,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所以未公开开庭审理,之前也未进行案情通报。
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昨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庭审现场
7嫌疑人出庭受审
7日晚上,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率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人抵达习水,听取案件审理筹备情况。
习水县“8·15”嫖宿幼女案,共有7人被提起诉讼。其中6人涉嫌嫖宿幼女罪,包括县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陈孟然、县社保局干部黄永亮、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5名公职人员,以及出租车司机冯勇。此外,还有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的袁荣会。
上述被告被控先后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在当地嫖宿幼女。案发后,他们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昨天,上述7名嫌疑人出庭受审。
数百群众庭外聚集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并表示在庭审结束前,不会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昨天早晨不到8点,在习水县法院大楼前,除了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众多媒体记者外,还聚集了大量群众。“习水出了这样大的丑闻,很丢脸。”一名当地群众说,他想看看,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人这样丧尽天良。
9点以后,现场聚集人数达到300人,有关方面设置了警戒线,并增派警力维持秩序。一位受害人家长试图进入法庭旁听被拒绝。县委书记和当地一批干部也来到现场,向义愤的群众解释不公开审理的原因。
“庭审结束后,我们会主动向媒体提供一份新闻稿。”习水县法院院长余德平承诺,将公开宣判,并允许公民旁听。
庭审预计将进行两天。
被告律师不愿辩护
据了解,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代理。
“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嫌犯现状
移民办主任被免职
习水县委书记李凌说,本案所涉及的公职人员,已分别被免职、停职或停发工资等。针对此案,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回避、不隐瞒,及时向媒体通报案件情况。
目前,涉案的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已被免除行政职务,县人大代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被中止代表资格。司法审判结束后,对于其他涉案公职人员将依法进行严惩。
针对媒体追问该案是否是习水县卖淫嫖娼现象“冰山一角”时,李凌说:“习水很重视打黄扫非工作。在改革开放矛盾期,出现这么几个道德败坏的人,是偶然。”
官方表态
量刑要求顶格处理
这起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受到贵州省各级各部门重视。在案件侦破期间,贵州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冬多次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案。
7日晚,遵义市政法委在习水召开案情通气会。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说,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
杨舟质问,为什么有黑旅社?为什么有黑老板?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报案,为什么发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此案反映出当社会管理、干部教育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内部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
杨舟要求“三问”该案:嫌疑人是否全部归案;政法机关是否有不作为情况;此案中是否存在“保护伞”。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
习水县近期将开展打击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加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京华时报 (本文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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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圣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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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Re:辩一辩“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09年04月10日08点28分
:o:o:o:o:o这么多金鱼佬的呀。
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快乐要有悲伤作陪,雨过应该就有天晴。如果雨后还是雨,如果忧伤之后还是忧伤.
从容面对这离别之后的离别。
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
就在漆黑之中,给予一直期盼着我归去的您,奉上最后的,深深的一吻,别了,今生啊~不会再见了吧.
就像世世予您在奈河桥分别一样.心都被绞碎了,又要踏上永远也看不到尽头的轮回里。
泪水啊,泪水若能有用的话,若能止住我漟血的心。请哭瞎我这双眼眸!又何况?感受过太多的悲伤,
太多的绝望.到底还要付出些什么啊,还要哭多少次啊.才能祢补我这残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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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Re:Re:Re:辩一辩“嫖宿幼女罪...
09年04月10日08点37分
嫖宿幼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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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Re:Re:Re:Re:辩一辩“嫖宿...
09年04月10日08点42分
强奸幼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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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Re:Re:Re:Re:Re:辩一辩...
09年04月10日08点46分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刑诉法规定:(1)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的义务是,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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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转】两篇评论
09年04月10日08点48分
嫖宿幼女罪
由于沸沸扬扬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件,我仔细查阅了刑法中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条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司法解释,“奸淫”指的是“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并不一定违背妇女意志的。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同意与否,都被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论。那么,“奸淫”年满14岁的妇女就不是犯罪了。只有强制性地、违反被奸淫人意志的才构成犯罪,罪名叫做“强制奸淫”,简称“强奸”。发生性关系叫做奸淫!而且还只能男人奸淫女人!这个用词法显然不合汉语规范。
除了用词法之外,这个条款的荒唐之处在于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概严惩。我当然认为强奸幼女是严重的犯罪,比强奸少女或者成年妇女更加严重。但我也认为幼女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个重要情节。小伙与不满14周岁的女友发生性关系该不该定为强奸?即便定为强奸,是否应当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幼女”的行为同等量刑?
此外,“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似乎被忘记列为“恶劣情节”了。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嫖宿幼女”的罪名颇为莫名其妙。我揣摩大概是说嫖宿幼女比奸淫幼女更加严重,于是单列罪名,而且起刑点更高。但是这个条款明显与强奸罪条款重合。
在我看来,嫖宿幼女是重于“奸淫幼女”但轻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幼女”的强奸犯罪。理应按照强奸罪量刑,嫖宿是强奸幼女的重要情节。但是由于强奸罪名中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做了抹杀情节的一元化处理,嫖宿情节难以归位,于是横空列出了“嫖宿幼女”罪名。
量刑方面两个条款又有不一致之处。如果按照强奸罪论处,那么嫖宿幼女多人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按照嫖宿幼女罪论处,不论情节多么最高也只能处以有期徒刑,显然违背法律的一致性。
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取消嫖宿幼女罪,细化强奸幼女罪,把嫖宿幼女罪吸收到强奸罪条款中。
五大质疑贵州干部嫖宿幼女:嫖宿为啥选在司法局?
连日来,有关“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中小学女生”的新闻,成了所有媒体的热点甚至是头条。案件确实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确实令人发指,受害人也确实值得我们同情。
案件发生有半年了,才被处理,可怜的女孩们,还未成年,就让人给糟蹋,他们甚至连怀孕是怎么一回事都搞不清楚,就上当受骗,被人威逼着用自己的身体去让那些无耻的男人玩弄。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简单,有几点疑问不吐不快。
第一:此次嫖幼案,为什么要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
为此,笔者专门请教了法律人士,他们表示: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这里边是不是还有什么玄机?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 奸罪的起点为3年。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 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 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 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 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第二:幼女卖淫和干部嫖宿的地点为啥选在司法局宿舍?
这可是 个讽刺,按常理说,司法局是讲究法律的地方,司法局宿舍里住的主要应该是司法局工作人员,应该很有法律意识,那些天真的女孩和那些无耻的嫖客,经常出入这 些地方,难道都不会引起周围人的怀疑?对这些现象居然见怪不怪?难道是为了掩人耳目,认为最危险最具有"正义"感的地方,越是安全可靠?
第三:这个案为什么不公开审理?
据当地法院表示,该案之所以未公审,是因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不便公审,公审对她们的伤害更大,如果说是这样的原因,本着保护她们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还有可能是,事件的犯罪份子都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因为发生地在某司法部门的宿舍,我想这属于内部人员的宿舍,外人是不可能进入的。不公审的目的 很可能是给犯罪份子遮丑!笔者认为,这些人是必须要公开审理的,除了在法律上要受到严惩以外,还要让社会道德去指责他们,让他们的家人也一样的受到批判, 因为他们能犯罪,犯这样的罪,是绝对不能原谅的。
第四:这些花季幼女为什么要去卖淫?家长有没有责任?
笔者认为,家长对子女缺乏关爱,孩子受到了不良社会风气的侵害是一个主要原因。习水案中被侵害的女学生,大都有这样的家庭背景:家长忙于外出打工或者做 生意,无暇照顾自己的子女,对孩子缺乏关爱和监督教育,导致孩子出了事情却不能及时发现,直到孩子破罐子破摔了,却无法挽回了。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威逼沦落 为害人的帮凶,帮犯罪嫌疑人骗自己的同学上当,一方面是不良风气一定对青少年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家长不能及时觉察和制止造成的。“养不 教、父之过”,家长的责任,是不如忽视的。
第五:为什么该案在当地发生后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非要惊动了省政法委书记?
当地政府机构熟视无睹,打击不力。习水嫖娼幼女案前后延续很久,惊动了省政法委书记,遵义市公安局的人连续10天蹲点守候,当地的警察居然毫无察觉。有 一点足以证明:当地政府机构的人,绝对是失职甚至是渎职的:那么多公职人员参与,那么多女学生被侵犯,还有受害人报案,他们压根就无动于衷!从这个方面来 说,警方不破案、不打击、不作为,无异于犯罪分子的帮凶。案件发生很久了,当地仍然有人组织幼女卖淫,足见警方根本就没有什么有效的动作,充其量是吹风吆 喝几嗓子罢了。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被侵害少女,估计永远也无法摆脱自己这段噩梦般的经历。所以必须要严厉制裁那些罪犯,抚慰受伤害幼女的心。同时得到警示,以后任何地方都不要再发生这样令人心痛的事!花季的女孩不要再被侵害!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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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狂生
(
专玩
)
9
楼: Re:【转】两篇评论
09年04月10日10点44分
强奸幼女罪已取消了吧
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我们没有消失在人海,我们依旧在人海。
推理支柱和元老有一个多达200人的微信群,请加狂生的微信z2012997,拉你们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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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剂
(
不学无术
)
10
楼: Re:Re:【转】两篇评论
09年04月10日14点09分
萝莉控越发严重起来了……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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