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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的就进来看看这个案子,挑战!(人气:1168)
 綮紫轩Cinderella打开綮紫轩的博客
1 楼: 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的就进来看看这个案... 09年06月14日12点07分


从前有一位老太太,她很有钱。
有一天她听儿子和女儿说自己的老伴有外遇,而且还看到了儿子和女儿拿来的所谓的“证据”。(照片之类的)于是她就去和老头子吵。
于是一天早上,老太太从三楼掉了下去。可是,随后的事出人意料!当老太太掉到二楼他儿子的窗前时,儿子正好向外放了一枪。紧接着老太太就掉下了楼,摔在大街上,这时,又被赶来的救护车从身上碾过,老太太终于死了。
经过调查,原来是由儿子和女儿为了遗产在中间挑拨,最后老头将老太太从楼上推下......

那么,警方到底应该定谁为凶手呢?

(这是李昌钰博士讲的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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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眼案件终结者
2 楼: Re: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的就进来看看... 09年06月14日13点28分


呵。,我觉得应该全都送上法庭。但分别可以以不同的罪名立案:b






 
 ___________你所犯下的案件.由我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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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终须有
3 楼: Re: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的就进来看看... 09年06月14日20点28分


巧合这东西,原来是精心某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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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诈骗师高级诈骗师
4 楼: Re:Re: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的就进... 09年06月15日00点12分


0、这是原版的“跳楼自杀中被枪击”案件的改版。按照中国法律,可以作出如下判断:

1、儿子的问题。假设儿子不是公安武警之类本来就可以合法持有枪支的人,假设那一枪只是无意瞎开的,当然还要假设那一枪是致命的或极为严重的(这显然是题目的“隐含条件”)。那么他首先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住宅区乱开枪,极有可能伤害甚至杀死他人,这种情形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2、老头。故意杀人罪。

3、公交车。假设公交司机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本次“人从天降”的情形做出即时的反应,那么,公交车不负责任。但公交车(公司)依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的无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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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的复生完美猫猫进化论打开Z的复生的博客
5 楼: Re:Re:Re: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 09年06月15日12点46分


【高级诈骗师在大作中谈到:】

>0、这是原版的“跳楼自杀中被枪击”案件的改版。按照中国法律,可以作出如下判断:

>1、儿子的问题。假设儿子不是公安武警之类本来就可以合法持有枪支的人,假设那一枪只是无意瞎开的,当然还要假设那一枪是致命的或极为严重的(这显然是题目的“隐含条件”)。那么他首先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住宅区乱开枪,极有可能伤害甚至杀死他人,这种情形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2、老头。故意杀人罪。

>3、公交车。假设公交司机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本次“人从天降”的情形做出即时的反应,那么,公交车不负责任。但公交车(公司)依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的无责赔偿。

补充:儿子和女儿挑唆的那些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如虚假的话是否要承担诽谤罪?






闻琴起舞笑听雪

        独步天涯吻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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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诈骗师高级诈骗师
6 楼: Re:Re:Re:Re:自认为法律知... 09年06月15日13点55分


"由儿子和女儿为了遗产在中间挑拨",所给信息不详。如果仅是单纯的、道德意义上的“挑拨人际关系”,并不构成犯罪。

如果说怀疑他们构成“诽谤罪”,那么,首先儿子和女儿必须要“虚构事实”。而其必须“散布”其虚构信息,并足以对受害人造成名誉、人格之严重损害。
以本案提供信息来看,一是不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二是仅仅“挑拨二人关系”尚不足以对老太构成名誉、人格之严重损害,所以,儿子和女儿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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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癫癫Dian打开癫癫的博客
7 楼: Re:Re:Re:Re:Re:自认为... 09年06月15日13点58分


【高级诈骗师在大作中谈到:】

>"由儿子和女儿为了遗产在中间挑拨",所给信息不详。如果仅是单纯的、道德意义上的“挑拨人际关系”,并不构成犯罪。

>如果说怀疑他们构成“诽谤罪”,那么,首先儿子和女儿必须要“虚构事实”。而其必须“散布”其虚构信息,并足以对受害人造成名誉、人格之严重损害。
>以本案提供信息来看,一是不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二是仅仅“挑拨二人关系”尚不足以对老太构成名誉、人格之严重损害,所以,儿子和女儿不构成诽谤罪。

哇。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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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条油崽
8 楼: Re: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的就进来看看... 09年06月21日19点07分


这让我想起另一个事件,一个人下毒杀人,却中途被人把水倒掉,因为另一人想把被害人渴死(在沙漠里),最后被害人是渴死的。这个事件也挺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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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阡芊打开阡芊的博客
9 楼: Re:Re:Re:自认为法律知识很强... 09年06月21日20点56分


【高级诈骗师在大作中谈到:】

>0、这是原版的“跳楼自杀中被枪击”案件的改版。按照中国法律,可以作出如下判断:

>1、儿子的问题。假设儿子不是公安武警之类本来就可以合法持有枪支的人,假设那一枪只是无意瞎开的,当然还要假设那一枪是致命的或极为严重的(这显然是题目的“隐含条件”)。那么他首先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住宅区乱开枪,极有可能伤害甚至杀死他人,这种情形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2、老头。故意杀人罪。

>3、公交车。假设公交司机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本次“人从天降”的情形做出即时的反应,那么,公交车不负责任。但公交车(公司)依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的无责赔偿。

好棒好棒!






没有梦想,亦不相信未来,在黑暗中寻找彼岸花,看着希望凋零成绝望,静静等待死亡绽放。
请给我足够的空间让我滑落到地狱,让我的世界被黑暗吞噬。
在恐惧中感受活着的感觉,不要给我希望。
拥有希望的同时也播下了绝望。
我只是通往坟墓小路上的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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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琼鬼面牧童打开凉琼的博客
10 楼: Re:Re:Re:Re:自认为法律知... 09年06月21日21点01分


李昌钰讲的话,是不是应该从美国法律角度来考虑才会符合正确答案






无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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