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rder(何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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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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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09日14点17分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4。假如B在劫完A之后逃出十几米的时候被C看见,C追上去一棍将其打死,那C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5。假如C追B的过程中,B由于害怕,而把钱包仍给了A,C仍然追B,欲将其扭送派出所,B反抗,扭打过程中C致B死亡,请问C这是属于什么性质?
最后问几个无关的问题。 假如我在家窗户下面设置了一个捕猎用的夹子,小偷翻窗入室行窃时正好被夹子夹住腿而导致残疾,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此贴被sworder于2009-7-9 14:26:21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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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如令(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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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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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09日17点51分 |
我不懂法律,纯从个人感觉议论: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我认为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A受到的损失就确实在,侵害当然也是正在进行。只不过前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后者是金钱遭受损失。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我觉得如果B持有武器就算是正当防卫,B未持武器则算防卫过当。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属见义勇为过失杀人。如果量刑可以轻判且缓刑。 > >4。假如B在劫完A之后逃出十几米的时候被C看见,C追上去一棍将其打死,那C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同上。
> >5。假如C追B的过程中,B由于害怕,而把钱包仍给了A,C仍然追B,欲将其扭送派出所,B反抗,扭打过程中C致B死亡,请问C这是属于什么性质? >
依然同上。
>最后问几个无关的问题。 >假如我在家窗户下面设置了一个捕猎用的夹子,小偷翻窗入室行窃时正好被夹子夹住腿而导致残疾,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个人觉得没有,按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准则,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据说在外国私闯民宅击毙不论。在国内应该也是无罪,因为小偷入室已经威胁到主人的生命,设个夹子算便宜他了。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这个有,因为变态的行为并没有对“我”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而“我”明知有人会喝杯子里水仍然下毒,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又有杀人的行动(下药)和后果(变态死亡),不论有无提示,我认为都可以按故意杀人论。
最后一个例子我想到一个相当的事例:比如你对别一个人说:“你敢掴我耳光,我就杀死你。”结果他不信邪打了,而你也杀了这个人,我想法院可能会按故意杀人判。
[此贴被吉如令于2009-7-9 17:59:05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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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推门神棍堂 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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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rder(何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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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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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09日23点22分 |
【吉如令在大作中谈到:】 > >我不懂法律,纯从个人感觉议论: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 > 我认为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A受到的损失就确实在,侵害当然也是正在进行。只不过前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后者是金钱遭受损失。 无限防卫原则适用于抢劫,因此抢劫是否正在进行关系着受害者是否拥有无限防卫权。 >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 > 我觉得如果B持有武器就算是正当防卫,B未持武器则算防卫过当。 如果B抢到钱包后开始逃走还算抢劫正在进行中的话,那B持不持武器都应该算A正当防卫吧? >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属见义勇为过失杀人。如果量刑可以轻判且缓刑。 这个。。跟手持尖刀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搏斗,还要注意只能制服他,不能伤害他性命,除非是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吧。。。 >> >>4。假如B在劫完A之后逃出十几米的时候被C看见,C追上去一棍将其打死,那C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同上。 > >> >>5。假如C追B的过程中,B由于害怕,而把钱包仍给了A,C仍然追B,欲将其扭送派出所,B反抗,扭打过程中C致B死亡,请问C这是属于什么性质? >> 这个其实有两个问题: 一:如果B在被C逼迫的情况下把钱包还给了A,那此时算不算抢劫行为已经停止? 二:公民对抢劫的犯罪分子行使扭送权的过程中,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 > > 依然同上。 > >>最后问几个无关的问题。 >>假如我在家窗户下面设置了一个捕猎用的夹子,小偷翻窗入室行窃时正好被夹子夹住腿而导致残疾,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 个人觉得没有,按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准则,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据说在外国私闯民宅击毙不论。在国内应该也是无罪,因为小偷入室已经威胁到主人的生命,设个夹子算便宜他了。 >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 这个有,因为变态的行为并没有对“我”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而“我”明知有人会喝杯子里水仍然下毒,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又有杀人的行动(下药)和后果(变态死亡),不论有无提示,我认为都可以按故意杀人论。 1。我在杯子里放老鼠药,没有证据证明我是为了毒死别人,我大可说我是为了毒老鼠。 2。我已经尽到了明确提醒的义务,在杯子上做了明确标识,应该不负责任吧? 举个例子,我买了老鼠药放在桌上,别人在我明确制止后仍然拿起来吃了,死了应该不关我事吧? > > 最后一个例子我想到一个相当的事例:比如你对别一个人说:“你敢掴我耳光,我就杀死你。”结果他不信邪打了,而你也杀了这个人,我想法院可能会按故意杀人判。 这个似乎跟上面的性质不一样。上面的只能算别人有意自杀。这个很明显是我故意杀人。 > > >[此贴被吉如令于2009-7-9 17:59:05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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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如令(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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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Re:Re: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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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0日00点02分 |
【sworder在大作中谈到:】 > >【吉如令在大作中谈到:】 >> >>我不懂法律,纯从个人感觉议论: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 >> 我认为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A受到的损失就确实在,侵害当然也是正在进行。只不过前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后者是金钱遭受损失。 >无限防卫原则适用于抢劫,因此抢劫是否正在进行关系着受害者是否拥有无限防卫权。 我认为此时是侵害正在进行中,A受到的是损失是金钱损失,并不认为此时A拥有无限防卫权。老何的问题也只是问侵害是否还是在进行中?与是否可以防卫权及防卫到何种程度无关。(关于无限防卫权,因为我对法律没有太多了解,是第一次听说,不过可以明白老何的意思。)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 >> 我觉得如果B持有武器就算是正当防卫,B未持武器则算防卫过当。 >如果B抢到钱包后开始逃走还算抢劫正在进行中的话,那B持不持武器都应该算A正当防卫吧?
前一个问题是说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中,并不是说抢劫是否正在进行中,逃跑过程中是属于侵害正在进行中,但不属抢劫正在进行中。 持不持武器的区别在于:A追上B后打击B时,B的还击是否对A的生命构成威胁? 当然,如果B虽持武器但绝对没有还手,A仍然打死了B,则我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防卫,对方必须攻击或侵犯,或是有攻击的意图,打死一个赤手空拳者与打死一个持刀准备还手的人,应该不一样吧?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属见义勇为过失杀人。如果量刑可以轻判且缓刑。 >这个。。跟手持尖刀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搏斗,还要注意只能制服他,不能伤害他性命,除非是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吧。。。
是的,能生擒当然更好,如果不能活捉错手杀死歹徒,当然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因为人命关天,不过这个责任往往很小。缓刑的用意只不过是表明不鼓励杀人而已,对见义勇为者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 在对阵匪徒的时候,只要不是非常危险,警察一般也是不杀嫌犯。
>>> >>>4。假如B在劫完A之后逃出十几米的时候被C看见,C追上去一棍将其打死,那C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同上。 >> >>> >>>5。假如C追B的过程中,B由于害怕,而把钱包仍给了A,C仍然追B,欲将其扭送派出所,B反抗,扭打过程中C致B死亡,请问C这是属于什么性质? >>> >这个其实有两个问题: >一:如果B在被C逼迫的情况下把钱包还给了A,那此时算不算抢劫行为已经停止?
我认为应加上,B已放弃攻击意图这一条。
>二:公民对抢劫的犯罪分子行使扭送权的过程中,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
我认为否,只有在犯罪分子攻击时才有,本条说“B反抗,扭打过程。。。。”反抗、扭打自然就攻击,当然有防卫权。如果犯罪分子不反抗,或反抗的目的是逃跑而不是扭打,当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
>> >> 依然同上。 >> >>>最后问几个无关的问题。 >>>假如我在家窗户下面设置了一个捕猎用的夹子,小偷翻窗入室行窃时正好被夹子夹住腿而导致残疾,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 个人觉得没有,按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准则,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据说在外国私闯民宅击毙不论。在国内应该也是无罪,因为小偷入室已经威胁到主人的生命,设个夹子算便宜他了。 >>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 这个有,因为变态的行为并没有对“我”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而“我”明知有人会喝杯子里水仍然下毒,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又有杀人的行动(下药)和后果(变态死亡),不论有无提示,我认为都可以按故意杀人论。 >1。我在杯子里放老鼠药,没有证据证明我是为了毒死别人,我大可说我是为了毒老鼠。
这个说法有点牵强,我明知变态喝我杯子是事实,在此事实前提下仍然放老鼠药,当然是谋杀。
>2。我已经尽到了明确提醒的义务,在杯子上做了明确标识,应该不负责任吧?
这一点其实是有案例的,记得好象是在某处(不是自已家里)设高压电屏幛电死人,结果仍要负责,因为你下药或是放电的地方是有可能对他人产生伤害的地方。而且是主观故意,提示也没有用。
>举个例子,我买了老鼠药放在桌上,别人在我明确制止后仍然拿起来吃了,死了应该不关我事吧? >> >> 最后一个例子我想到一个相当的事例:比如你对别一个人说:“你敢掴我耳光,我就杀死你。”结果他不信邪打了,而你也杀了这个人,我想法院可能会按故意杀人判。 >这个似乎跟上面的性质不一样。上面的只能算别人有意自杀。这个很明显是我故意杀人。 >> 是有一点区别,但共同点是:我都有杀死对方的意图,又有故意杀死对方的事实,且有对方死亡的后果。我认为都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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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推门神棍堂 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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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夕(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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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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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0日10点10分 |
老鼠药那个应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死亡不是杯子的主人积极期待或者放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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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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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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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1日00点49分 |
【sworder在大作中谈到:】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对于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但是,针对于财产性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这个设计到无限防卫权,不过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本来就模糊不清,"行凶" "伤亡"并非刑法语言,含义模糊。"行凶"一词并非罪名,将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罪名并列在一起,极不协调。而"伤亡"的概念到底是伤害,还是死亡,缺少明确的定义。其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对刑法20条3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既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是一个模糊概念。可以将其理解为"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类似且严重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但仍然很笼统,易产生歧义。
所以关于这点(B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个人认为此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一棍子下去把他弄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弄死则属于防卫过当,只有在B实施具体抢劫行为时,将其致死,才能合理的适用无限防卫权 >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虽然如此,仍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C的行为若要够成见义勇为,那么其行为的限度就只能在将B制服,使受侵害的法益免遭侵害这个界限以内,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则构成间接故意犯罪(明知击打嫌疑人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
> >4。假如B在劫完A之后逃出十几米的时候被C看见,C追上去一棍将其打死,那C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如果C打其一棍是因为C已经清楚B的犯罪行为,那么道理同上 如果C对于B的犯罪行为并不清楚,那么自然是构成故意犯罪 > >5。假如C追B的过程中,B由于害怕,而把钱包仍给了A,C仍然追B,欲将其扭送派出所,B反抗,扭打过程中C致B死亡,请问C这是属于什么性质?
此条涉及到犯罪中止的问题,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虽然B将钱包扔给了A,但是处于害怕的心理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主观上自愿中止犯罪,另外,B的抢劫行为已经将A的钱包占有,已经发生了犯罪结果,因此其将钱包扔给A的行为并不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必须在产生不法结果前实施 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人主观心理导致的中止犯罪的行为,受到任何客观因素影响而中止犯罪,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应是未遂,可以简单的归结成:能犯而不犯是犯罪中止,想犯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关于C,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同理第3条)但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 > >最后问几个无关的问题。 >假如我在家窗户下面设置了一个捕猎用的夹子,小偷翻窗入室行窃时正好被夹子夹住腿而导致残疾,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夹子放在屋内,则无责任,放屋外,则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虽然变态到老鼠药都喝的地步确实该死,但是就你的行为来说,明知道在杯中放老鼠药,可能会造成他人误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不管,属于故意犯罪(间接) 至于在杯上贴了条的行为,并不影响间接故意的成立,因为这个世界上毕竟还有不识字的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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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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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rder(何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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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Re: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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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1日11点14分 |
谢谢律师指点。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 >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对于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 > 但是,针对于财产性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那B开始逃走后,是否可以认为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了呢?此时如果A再追上B并与其发生争斗,A是否仍然有无限防卫权呢? > > >>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 > 这个设计到无限防卫权,不过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本来就模糊不清,"行凶" "伤亡"并非刑法语言,含义模糊。"行凶"一词并非罪名,将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罪名并列在一起,极不协调。而"伤亡"的概念到底是伤害,还是死亡,缺少明确的定义。其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对刑法20条3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既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是一个模糊概念。可以将其理解为"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类似且严重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但仍然很笼统,易产生歧义。 > > 所以关于这点(B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个人认为此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一棍子下去把他弄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弄死则属于防卫过当,只有在B实施具体抢劫行为时,将其致死,才能合理的适用无限防卫权 同上面的问题,假如不是一棍干掉,而是在搏斗中将B打死(B手中仍然有刀),此时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 >>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虽然如此,仍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C的行为若要够成见义勇为,那么其行为的限度就只能在将B制服,使受侵害的法益免遭侵害这个界限以内,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则构成间接故意犯罪(明知击打嫌疑人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 在见义勇为制服抢劫犯的过程中,自身必然会受到生命的威胁(抢劫犯手中有刀),在自身受到严重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将B杀死,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吧?
>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虽然变态到老鼠药都喝的地步确实该死,但是就你的行为来说,明知道在杯中放老鼠药,可能会造成他人误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不管,属于故意犯罪(间接) > 至于在杯上贴了条的行为,并不影响间接故意的成立,因为这个世界上毕竟还有不识字的人存在 这里要注意两点: 没证据能证明我的主观故意,我大可以认为自己是为了灭鼠而投药的。 且杯子是我的,未经我的允许使用属于一种盗窃行为吧?在自己的杯子里放老鼠药,并且将杯子放到比较隐蔽的不应该算是公共场合的地方(比如自己的抽屉),并且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贴纸条),那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吧?从性质上看应该跟上面设置夹子的行为是一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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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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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Holmes(Scor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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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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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1日20点26分 |
偶看你呀,就是在想怎么不负法律责任得伤害别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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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precise destruction,in the public interest,I am willing to accept death.
It’s hard to k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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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ouxinyi(工藤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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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Re: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为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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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1日21点50分 |
【Kay·Holmes在大作中谈到:】 > >偶看你呀,就是在想怎么不负法律责任得伤害别人:c
我觉得不是
我觉得他确实是在想怎么不负法律责任地见义勇为和自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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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如何去做。
一切都已经过第一次浑元
了却的过去,追逐的未来
如风一般轻盈飘动的日子已经过去
迎来的是如大地般深厚沉稳的积淀
神秘的旅程已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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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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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Re:Re: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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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1日22点54分 |
【sworder在大作中谈到:】 > >谢谢律师指点。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 >>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对于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 >> 但是,针对于财产性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那B开始逃走后,是否可以认为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了呢?此时如果A再追上B并与其发生争斗,A是否仍然有无限防卫权呢? >> >> >>>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 >> 这个设计到无限防卫权,不过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本来就模糊不清,"行凶" "伤亡"并非刑法语言,含义模糊。"行凶"一词并非罪名,将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罪名并列在一起,极不协调。而"伤亡"的概念到底是伤害,还是死亡,缺少明确的定义。其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确。对刑法20条3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既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理解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是一个模糊概念。可以将其理解为"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类似且严重威胁被害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但仍然很笼统,易产生歧义。 >> >> 所以关于这点(B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个人认为此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一棍子下去把他弄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弄死则属于防卫过当,只有在B实施具体抢劫行为时,将其致死,才能合理的适用无限防卫权 >同上面的问题,假如不是一棍干掉,而是在搏斗中将B打死(B手中仍然有刀),此时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 这个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首先要看B的主观意愿是逃离还是继续加害,其手中有刀,假如其在主观上只想尽快摆脱追捕,具体行为中没有继续加害A的故意,而A确往死里下手的话,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B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两人在扭打过程中失手将A杀死的话,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防为过当(主要还是得看具体情况),想要适用无限防卫权,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也就是抢劫行为开始后,罪犯逃离前)严格上来说,犯罪分子逃离后再追上去维护法益的行为只能界限在追回被劫财物的限度以内,若造成伤害的,成立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
>>>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虽然如此,仍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C的行为若要够成见义勇为,那么其行为的限度就只能在将B制服,使受侵害的法益免遭侵害这个界限以内,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则构成间接故意犯罪(明知击打嫌疑人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 >在见义勇为制服抢劫犯的过程中,自身必然会受到生命的威胁(抢劫犯手中有刀),在自身受到严重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将B杀死,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吧? 如果B确有致C死亡的主观故意及具体行为,C将其打死,自然属于正当防卫
>>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虽然变态到老鼠药都喝的地步确实该死,但是就你的行为来说,明知道在杯中放老鼠药,可能会造成他人误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不管,属于故意犯罪(间接) >> 至于在杯上贴了条的行为,并不影响间接故意的成立,因为这个世界上毕竟还有不识字的人存在 >这里要注意两点: >没证据能证明我的主观故意,我大可以认为自己是为了灭鼠而投药的。 >且杯子是我的,未经我的允许使用属于一种盗窃行为吧?在自己的杯子里放老鼠药,并且将杯子放到比较隐蔽的不应该算是公共场合的地方(比如自己的抽屉),并且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贴纸条),那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吧?从性质上看应该跟上面设置夹子的行为是一样的。 如果摆在抽屉里的话就跟你没责任了,真正意义上是他自找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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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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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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