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如令(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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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Re:Re:Re:询问一个关于见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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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07月10日00点02分 |
【sworder在大作中谈到:】 > >【吉如令在大作中谈到:】 >> >>我不懂法律,纯从个人感觉议论: >>> >>>1。假如犯罪分子B,持刀抢劫了A,A由于抢劫当时手无寸铁,只能将钱包交给B。之后B开始逃走。 >>> >>>请问,“侵害正在进行中”指的是到何时为止?是指到抢劫完成B开始逃走为止。还是说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侵害就正在进行? >> >> 我认为只要钱包还在B手中,A受到的损失就确实在,侵害当然也是正在进行。只不过前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后者是金钱遭受损失。 >无限防卫原则适用于抢劫,因此抢劫是否正在进行关系着受害者是否拥有无限防卫权。 我认为此时是侵害正在进行中,A受到的是损失是金钱损失,并不认为此时A拥有无限防卫权。老何的问题也只是问侵害是否还是在进行中?与是否可以防卫权及防卫到何种程度无关。(关于无限防卫权,因为我对法律没有太多了解,是第一次听说,不过可以明白老何的意思。)
>>>2。假如A在B逃出了十米后,发现地上有一根长铁棍,于是抄起来追上B,一棍将其打死,是否是正当防卫? >> >> 我觉得如果B持有武器就算是正当防卫,B未持武器则算防卫过当。 >如果B抢到钱包后开始逃走还算抢劫正在进行中的话,那B持不持武器都应该算A正当防卫吧?
前一个问题是说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中,并不是说抢劫是否正在进行中,逃跑过程中是属于侵害正在进行中,但不属抢劫正在进行中。 持不持武器的区别在于:A追上B后打击B时,B的还击是否对A的生命构成威胁? 当然,如果B虽持武器但绝对没有还手,A仍然打死了B,则我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所谓防卫,对方必须攻击或侵犯,或是有攻击的意图,打死一个赤手空拳者与打死一个持刀准备还手的人,应该不一样吧?
>>>3。假如在B抢劫A的时候,一位路人C经过,于是过来帮助A,并与B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致使B死亡,那C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属见义勇为过失杀人。如果量刑可以轻判且缓刑。 >这个。。跟手持尖刀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搏斗,还要注意只能制服他,不能伤害他性命,除非是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吧。。。
是的,能生擒当然更好,如果不能活捉错手杀死歹徒,当然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因为人命关天,不过这个责任往往很小。缓刑的用意只不过是表明不鼓励杀人而已,对见义勇为者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 在对阵匪徒的时候,只要不是非常危险,警察一般也是不杀嫌犯。
>>> >>>4。假如B在劫完A之后逃出十几米的时候被C看见,C追上去一棍将其打死,那C是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杀人? >> >> 同上。 >> >>> >>>5。假如C追B的过程中,B由于害怕,而把钱包仍给了A,C仍然追B,欲将其扭送派出所,B反抗,扭打过程中C致B死亡,请问C这是属于什么性质? >>> >这个其实有两个问题: >一:如果B在被C逼迫的情况下把钱包还给了A,那此时算不算抢劫行为已经停止?
我认为应加上,B已放弃攻击意图这一条。
>二:公民对抢劫的犯罪分子行使扭送权的过程中,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
我认为否,只有在犯罪分子攻击时才有,本条说“B反抗,扭打过程。。。。”反抗、扭打自然就攻击,当然有防卫权。如果犯罪分子不反抗,或反抗的目的是逃跑而不是扭打,当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
>> >> 依然同上。 >> >>>最后问几个无关的问题。 >>>假如我在家窗户下面设置了一个捕猎用的夹子,小偷翻窗入室行窃时正好被夹子夹住腿而导致残疾,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 个人觉得没有,按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准则,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据说在外国私闯民宅击毙不论。在国内应该也是无罪,因为小偷入室已经威胁到主人的生命,设个夹子算便宜他了。 >> >>>假如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发现最近经常有变态偷偷用我的杯子喝水,于是我在自己的杯子里放了老鼠药,然后在杯子上贴张纸条:此杯中有老鼠药,禁止他人使用。结果变态仍然用了,于是被毒死了。请问我有没有法律责任? >>> >> 这个有,因为变态的行为并没有对“我”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而“我”明知有人会喝杯子里水仍然下毒,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又有杀人的行动(下药)和后果(变态死亡),不论有无提示,我认为都可以按故意杀人论。 >1。我在杯子里放老鼠药,没有证据证明我是为了毒死别人,我大可说我是为了毒老鼠。
这个说法有点牵强,我明知变态喝我杯子是事实,在此事实前提下仍然放老鼠药,当然是谋杀。
>2。我已经尽到了明确提醒的义务,在杯子上做了明确标识,应该不负责任吧?
这一点其实是有案例的,记得好象是在某处(不是自已家里)设高压电屏幛电死人,结果仍要负责,因为你下药或是放电的地方是有可能对他人产生伤害的地方。而且是主观故意,提示也没有用。
>举个例子,我买了老鼠药放在桌上,别人在我明确制止后仍然拿起来吃了,死了应该不关我事吧? >> >> 最后一个例子我想到一个相当的事例:比如你对别一个人说:“你敢掴我耳光,我就杀死你。”结果他不信邪打了,而你也杀了这个人,我想法院可能会按故意杀人判。 >这个似乎跟上面的性质不一样。上面的只能算别人有意自杀。这个很明显是我故意杀人。 >> 是有一点区别,但共同点是:我都有杀死对方的意图,又有故意杀死对方的事实,且有对方死亡的后果。我认为都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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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推门神棍堂 双花红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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