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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河南省司法厅的混帐逻辑!(人气:462)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1 楼: 【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河南省司法厅... 09年08月18日13点12分


河南通报批评为验肺民工做开胸手术诊断的医院
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郑大一附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被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
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吴良涛律师点评:
1、首先看河南省司法厅的处理依据:
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其次,看郑大一附院做了职业病的诊断没有?
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这是职业病诊断吗?当然不是!
3、我们看看什么叫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条文附后)我们以看到以下含义:
A、职业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
B、职业病的诊断,是一种行政行为确认行为,
C、职业病的诊断,要考虑到致病因素要和工作有关,即以有劳动关系为前提。
D、职业病的鉴定结论是可以有两次再鉴定的权利。
E、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4、从上面法条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这并不是一个职业病诊断,而只是一个医学诊断。该诊断结论不涉及到患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患该病症的既有可能是和单位环境有关的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工厂附近的居民。不是说得了这病的人就一定是职业病患者,也可能是普通人。
这好比是一个人受了伤,医院诊断为肢体损伤,如果他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他就是工伤,他可以通过工伤鉴定委员会得到确认;但如果他是和人打架受的伤,医院一样可以作这个诊断,因为这只是一个医学诊断,不会引起工伤认定的后果。
结论:河南省卫生厅认为郑大一附院违法,并做出通报批评的决定,是一个错误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建立在一个混帐逻辑上的,即---把可能做为职业病诊断的医学结论,等同与职业病诊断。从而得出了一个荒唐的处理决定!



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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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2 楼: Re:【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河南省... 09年08月18日13点13分


沙发。
肠炎道,愤青好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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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勐胶十一郎打开吴勐的博客
3 楼: Re:【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河南省... 09年08月18日13点27分


嗯,有道理






When you have eliminated all which is impossible, then whatever remains, however improbable, must be the truth.
当你把一切不可能的结论都排除之后,那剩下的,不管多么离奇,也必然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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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order何足道打开sworder的博客
4 楼: Re:Re:【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 09年08月19日00点56分


俺是愤青,但俺没有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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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5 楼: Re:Re:Re:【转帖】吴良涛律师... 09年08月19日09点07分


【sworder在大作中谈到:】

>俺是愤青,但俺没有灌水.....

俺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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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剂不学无术打开泡沫剂的博客
6 楼: Re:Re:【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 09年09月02日11点45分


应该把肠胃病逐步列为销售人员的职业病才行……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在笑,人类在思考……  
 
                           ——推门无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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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mouthVermouth
7 楼: Re:【转帖】吴良涛律师视点:河南省... 09年11月03日20点48分


这就是社会主义。这就是中国社会。打着民主的旗号,披着法律的羊皮,官官相护,到处洋溢官僚主义恶臭的铜臭味!开胸验肺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而罪恶的黑手就已经伸向帮助弱势群体的人,想把光明的萌芽扼杀在襁褓之中!这就是中国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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