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P的责任。
原告为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小范进行自杀,最终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故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P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P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据新华社
回应
在庭审中,腾讯代理人说,原告要起诉,应该同时起诉电信运营商。昨晚,腾讯公司公关部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称,对该起自杀案表示痛心和惋惜,并表示将提起上诉。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年轻人同时也大量使
用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将提起上诉。”
赞同者
腾讯有主动采取措施义务该判决对网络侵权案提供了范本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看来,既然有人通过腾讯在网络上发布“相约自杀”的信息,而且最终也确实造成了自杀的后果,腾讯却没有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屏蔽或删除,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存在过错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对网络运营商赋予了主动审查的义务,像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网络运营商应该有主动过滤的意识,这一起案例对今后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范本。
王建平还提到,有了腾讯案例之后,那今后如果有人在网上征婚被骗,那征婚网站不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王建平说,征婚网站跟专业的征婚机构有区别,征婚网站只是为征婚的男女提供交流平台,发布征婚信息,没有义务去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即使有人上当受骗,网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现有人利用征婚网站进行诈骗,要求网站屏蔽或者删除相关信息,网站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宋欢:张某通过QQ群发布“邀约自杀”的信息,对象不特定的,邀约的范围很大,社会危害性很大。腾讯公司有义务审查、屏蔽或者删除这些信息。因此认为丽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反对者
网络仅提供交流平台没义务监控谈话内容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敏:张某的邀约行为并没有侵犯范某的民事权益,两人在宾馆自杀的时候,张某放弃自杀但是没有阻止范某,这时候才构成了侵权,但这时候,腾讯公司并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因此,腾讯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再则,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腾讯只是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具体的谈话内容进行监控。
一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网站负责人:他们将把“腾讯案”作为教训,改善自身的网络运营管理,强化内部的管理措施。但其同时也指出:这一判决无疑给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网络运营商可能今后会因给用户造成间接损失而面临类似的起诉,这必然加大了网络运营商的风险。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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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几个问题:
1.张某只是发出邀约共同自杀,范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属于其主动行为,张某并未唆使他自杀。为什么张某要承担责任?
2。腾讯是否有义务监控他人的聊天及其他交流纪录?如果一个犯罪团伙使用QQ做为联络工具,那他们犯下的刑事罪行腾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张某是发短信邀请的范某,那中国移动联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为两人自杀提供交通工具的公交公司或者出租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司机是否有义务问清他俩坐车是去自杀还是去旅游?
5.为两人提供自杀场所的宾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宾馆是否有义务问清他俩开房是自杀还是睡觉?
6.没看住孩子的双方父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