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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13条与修正案罪驾入刑吗?(人气:658)
 sworder何足道打开sworder的博客
1 楼: 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13条与修正案罪驾... 11年05月18日15点01分

刑法总则 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法的解释是罪驾情节轻微的不入刑。


老何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推门的专家:


1.醉驾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2.醉驾的危害性如何判定?是否没撞到人就是情节轻微无危害性?


3.法律关于释法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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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影羽翔羽翔打开夜影羽翔的博客
2 楼: Re: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13条与修正... 11年05月18日15点03分

白痴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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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H
3 楼: Re: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13条与修正... 11年05月18日15点42分

非答题,仅转载。


 


      昨日,有两桩新闻。一是高晓松醉驾案宣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那段“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讲话,又有了下文,据《京华时报》5月17日报道,近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各法院对审判“醉驾案”高度重视,慎重稳妥。北京市高院要求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醉驾案,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关于张副院长那段谈话,媒体已有了充分解读:“醉驾入刑”本身没有附加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所有罪名通用的原则,没有必要强调,若过分强调反而会引发公众误解,以为“醉驾入刑”还需要有“危害大”的结果作为附加条件,有违立法原意。


  而这次最高法的通知,引发了公众的又一次焦虑,特别是其中的“慎重稳妥”、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很容易被理解成“后窗程序”,最高法开了口子,基层可能成为一扇破门——有背景的人醉驾就是“情节轻微”,可取保候审;没有背景的,就一定是“情节严重”。法律成了橡皮筋……其实,取保候审本身就是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相反,“以捕代侦”、超期羁押,才是反法治的“有罪推定”的产物。


  司法当局重申慎刑、取保候审的法治原则,而公众认为那会成为破坏法律公平、让权贵逍遥的借口。这种尴尬缘于中国当下,公平和法治,已成为两个渐行渐远的维度,并且彼此误解、彼此伤害。这使舆论空间里徒增了许多无谓的口水战。这种争辩无助于达成社会进步的共识,反而造成了社会分裂。


  回溯历史就会发现,醉驾、飙车的入刑,不单纯是为惩治交通违法。2009年成都、南京、杭州那几场车祸惨绝人寰,引发醉驾入刑的汹汹民意。这种民意不仅指向危险驾驶,更指向与有车族相重叠的社会权贵,其背后是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公正的大问题。


  所以,如今公众对最高法相关解释十分敏感,背后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深深焦虑。在中国当下,很多人不得不信奉“错杀一千”的原则:宁可所有人都丧失取保候审的权利,也不愿让权贵利用这条法律;宁愿不剔除“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也不许有人借此脱罪。


  申言之,司法专业化、现代化的努力,都撞到了民意这道坚实的墙上:对社会公平的焦虑,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法治的深化。法治不彰与社会不公形成恶性循环。对社会不公的质疑,也慢慢变成对法治的质疑:无罪推定、程序公正、司法独立,甚至辩护律师,都成为公众质疑的对象。总之,烈女杀官,一定是正当防卫;小贩杀城管,就一定无罪;宝马车撞人,一定是故意杀人……这成为当下一种特殊的传播现象。


  最近,法学泰斗江平先生对此表达了担忧:现在“司法独立”也不讲了,宪法上写得清楚;但我们的舆论上,不提“司法独立”。如果我们报纸上宣传的不是正确的东西,把一些正确的东西也视为是“愚昧落后”的,那我们在宣扬倒退。


  史家对中国近代史之叹在于“救亡压倒了启蒙”,当下中国确有“公平压倒法治”的苗头。一些原本早该得到宣传、施行的法治原则,却在民意、公愤的名义下被压制。药家鑫案引发的“废死刑”的辩论,突显了法治与公正两个维度的错位。两派隔空对骂,党同伐异:废死刑者被斥为贪官污吏的同党,“暴民”的帽子满天飞。其实,慎用乃至废止死刑是国家法治进步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却是中国如此多的巨贪被判死缓,享受着慎用死刑的“法治成果”。无论是慎用死刑,还是这次最高法强调的取保候审,原本都是法治维度的进步,却在严重的社会不公问题下被扭曲、被误解。


  法治不彰,造成社会不公;社会不公,又让公众不再相信法治。最高法此番对“醉驾”的慎刑、取保的通知,却引发舆论反弹。这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社会不公已严重影响到现代法治的成长。所以,应以公平的名义促进法治,执政者宜深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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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order何足道打开sworder的博客
4 楼: Re:Re: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13条... 11年05月18日15点54分

我觉得这几个法学家的思维很有问题吧?


法律本来就应该是代表民意的,大多数人都认为正确的,才可能上升为法律。如果民意都反对这条法律,这条法律还堂而皇之的存在,这才是法制不存的表现。


再者说什么“公平压倒法治”,意思就是法治和公平是相冲突的?这是什么道理?法律本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公平而存在的,是为社会公平服务的。如果法律和公平相冲突了,那只能说明这法律是恶法。


这些所谓的法学家,真的已经把法律当成自己的私产了。别人都碰不得。别人一批评,就扣上一顶“干扰司法独立”的大帽子。以前人民倒是没干扰,那时候还没有网民,请问:你们独立过吗?还不是权贵的奴才。


[此贴被sworder于2011-5-18 16:00:10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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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H
5 楼: Re:Re:Re: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 11年05月18日16点53分

这篇评论有一个思想是:法治不彰,造成社会不公。法治: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不彰:不显。


                                 执法者执法存在问题。


 还有,评论的标题真的是“公平与法治不应彼此“伤害””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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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蔡老蔡打开老蔡的博客
6 楼: Re:Re:Re:没有人关注刑法总则... 11年05月18日17点08分

高晓松案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这东西,也是用来统治人民的一种武器,这个是不用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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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之门 老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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