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蓝(伤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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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怪异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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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10月25日18点3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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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情,来源记不住了,以下是我提取的主要部分记录。 邵某与老婆阿燕(化名)今年36岁,同在东园镇某工厂上班,夫妻都住在员工宿舍。
18日早上,邵某去上班,阿燕轮休。早上9时许,阿燕正在宿舍里洗菜,一名戴着人皮面具的男子突然出现,持刀威逼阿燕,先是抢走了阿燕身上仅有的35元钱,然后绑住阿燕手脚,将其强奸。阿燕报警后,警方破获强奸系阿燕丈夫邵某所为。
经审讯邵某交代因发现老婆阿燕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还有意避开他,这让他怀疑老婆可能有外遇了。为查找证据,遂买了一副人皮面具,偷偷跟踪老婆,没有找到什么证据。男子说,之所以强奸老婆,就是要给老婆一个教训,让她知道,如果出去随便与网友见面,很可能就是这个下场。
阿燕知道是老公所为要求警方不要追究。但警方认为邵某已经涉嫌强奸罪。
请问,邵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以下是律师的说法。 邵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一、因邵某与阿燕的夫妻关系,不宜以强奸罪追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排除“丈夫”,这也是这类案件比较有争议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一般不把夫妻之间发生的强迫性性行为(理论界称之为“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追究。在一些发生在夫妻之间,甚至使用暴力的强迫性行为,也只追究故意伤害罪,并未以强奸罪问罪。
本案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上述“婚内强奸”妻子是知道强迫性行为的是丈夫,而本案性行为发生时阿燕并不知道是丈夫,而且阿燕经历了与被陌生人强奸一样的恐惧与伤害。因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引起激烈争论。
二、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出发本案不应以强奸罪追究。
强奸罪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它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类侵犯“私人类”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犯罪与侵犯“公共类”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犯罪(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等类犯罪)应有所区别,尤其本案这类案件,被害人谅解或没有认为被侵犯的,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如果追究看似保护一种社会关系,实则伤害了另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这样,那我们的法律是否不够人性化呢?
三、本案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是较特殊,并不具有普遍性。今后也不会具有普遍性。因此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婚内强奸”普遍不以强奸罪追究的原因之一。
四、从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考察,本案亦不应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列。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如前所述本案并不具有普遍性,据此我们可以解释、说明“婚内强奸”既没有必要,也不在刑法调整之列。
综上,笔者认为男子持刀蒙面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 姜杰律师。
这事儿,我感觉挺有意思的,大家如果感兴趣,不妨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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