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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怪异的强奸案(人气:806)
 伤蓝伤蓝打开伤蓝的博客
1 楼: 怪异的强奸案 14年10月25日18点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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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情,来源记不住了,以下是我提取的主要部分记录。
邵某与老婆阿燕(化名)今年36岁,同在东园镇某工厂上班,夫妻都住在员工宿舍。

18日早上,邵某去上班,阿燕轮休。早上9时许,阿燕正在宿舍里洗菜,一名戴着人皮面具的男子突然出现,持刀威逼阿燕,先是抢走了阿燕身上仅有的35元钱,然后绑住阿燕手脚,将其强奸。阿燕报警后,警方破获强奸系阿燕丈夫邵某所为。

经审讯邵某交代因发现老婆阿燕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还有意避开他,这让他怀疑老婆可能有外遇了。为查找证据,遂买了一副人皮面具,偷偷跟踪老婆,没有找到什么证据。男子说,之所以强奸老婆,就是要给老婆一个教训,让她知道,如果出去随便与网友见面,很可能就是这个下场。

阿燕知道是老公所为要求警方不要追究。但警方认为邵某已经涉嫌强奸罪。

请问,邵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以下是律师的说法。
邵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一、因邵某与阿燕的夫妻关系,不宜以强奸罪追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排除“丈夫”,这也是这类案件比较有争议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一般不把夫妻之间发生的强迫性性行为(理论界称之为“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追究。在一些发生在夫妻之间,甚至使用暴力的强迫性行为,也只追究故意伤害罪,并未以强奸罪问罪。

本案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上述“婚内强奸”妻子是知道强迫性行为的是丈夫,而本案性行为发生时阿燕并不知道是丈夫,而且阿燕经历了与被陌生人强奸一样的恐惧与伤害。因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引起激烈争论。

二、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出发本案不应以强奸罪追究。

强奸罪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它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类侵犯“私人类”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犯罪与侵犯“公共类”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犯罪(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等类犯罪)应有所区别,尤其本案这类案件,被害人谅解或没有认为被侵犯的,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如果追究看似保护一种社会关系,实则伤害了另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这样,那我们的法律是否不够人性化呢?

三、本案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是较特殊,并不具有普遍性。今后也不会具有普遍性。因此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婚内强奸”普遍不以强奸罪追究的原因之一。

四、从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考察,本案亦不应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列。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如前所述本案并不具有普遍性,据此我们可以解释、说明“婚内强奸”既没有必要,也不在刑法调整之列。

综上,笔者认为男子持刀蒙面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 姜杰律师。

这事儿,我感觉挺有意思的,大家如果感兴趣,不妨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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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罪:www.tuilizui.cn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识字的哑巴A打开识字的哑巴的博客
2 楼: Re:怪异的强奸案 14年10月30日19点28分

说不构成强奸罪,感觉还算合情理。可是,是否构成犯罪呢?暴力到什么程度,才算故意伤害罪呢?如果没什么伤害,是不是就不算犯罪呢?

如果,万一,妻子一榔头砸死了“伪强奸犯”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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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妒名律师天妒名律师
3 楼: Re: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07月17日14点48分

强奸罪名成立,但为了实现法律实质上的正义就如文中所说不能因为保证某一方面的利益而过于侵害了另一方面的利益

侵犯客体之说不同意,不管其强奸的是他人还是其老婆受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他人的或他老婆的并没有什么区别

同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其主观目的上仅仅是为了给老婆一个教训

综上,个人认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应免予处罚








    身为云南人,我4岁开始跟着父辈在森林里打猎,7岁就骑大象上学,12岁精通各种毒品鉴别,13岁的成人礼必须能够干掉3斤包谷酒,14岁左手香烟右手砍刀打天下,18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单兵轻重武器射击操作,20岁看破尘世回乡修房子干麻将,深藏功与名!有时候我太低调了。我是云南人,我为自己带盐,偶尔也带些花椒和辣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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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使怪盗乱世之惟
4 楼: Re:Re: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08月02日17点34分

-  -对于我这种法律渣而言。。这个案件就是看起来有罪,但是实质上却又不算有罪。。。








真实的人生并不是游戏或者是推理小说,因为你不知道自己是否就是故事的主角,所以你也就不知道自己将在未来的什么时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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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玥缔的镝银林沐烨打开玥缔的镝的博客
5 楼: 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08月17日14点09分

在法律上这就是强奸,哪怕是夫妻,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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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玥缔的镝银林沐烨打开玥缔的镝的博客
6 楼: Re: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09月26日13点43分

如果是那样,你砸死他也只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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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月又月打开又月的博客
7 楼: 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09月30日08点15分

应该算是强奸罪。

第一:所谓主体客体之说,就应该从法律字面意思上去理解。是妇女,也违背了意志,且当时受到了伤害。

第二:所谓不具社会普遍性,那是没有将人的主观能动性算在里面。

第三:万一不给予处罚,下次再发生的时候,还报不报警呢?








不是侦探有什么关系,有侦探的头脑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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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utouxinyi工藤新一打开kutouxinyi的博客
8 楼: 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10月07日22点36分

个人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但,这个案例其实争论点是在施暴人的身份而非行为。


因此就需要引入大量的伦理讨论和社会讨论。


如果这不属于强奸罪,那么如果有类似情况发生,那些受到巨大身心伤害的妇女打算不原谅自己老公的时候,那又应当如何判定呢?









名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如何去做。

一切都已经过第一次浑元

了却的过去,追逐的未来

如风一般轻盈飘动的日子已经过去

迎来的是如大地般深厚沉稳的积淀

神秘的旅程已经开启!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dream2015自由天空
9 楼: Re:怪异的强奸案 15年10月08日13点17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主要强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这没有并没有将夫妻关系特别除外,而且本案对其老婆确实采用了抢劫,捆绑胁迫后发生关系,所有我认为是强奸罪!








默默无闻!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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