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khy(飞越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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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Re: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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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7月07日15点00分 |
你谈的是辩诉协商的问题。不错,辩诉协商(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解决刑事疑难案件(现在已扩大到解决一切刑案)中的一个常见方式。有许多学者建议我国应引进这一诉讼制度,我很赞成,但有些人反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你以后如果读研应该会详细讲(本科可能学不了这么深)。 在辩诉交易中,重要的不是罪名,而是协商,控方经常以改控较轻罪名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不过你说的那个一二级过失杀人未遂我也没听说过,估计是翻译的问题。美国各州的刑法及联邦刑法中都没有这个罪名,我也没听说判例中有这个罪名。 不过美国人实用主义很强的,判例随时新创一个罪名也不是不可能。 【harryfly在大作中谈到:】 > >那么英美法系又是怎么判的呢? >记得看微茨德肖的自传,有个案件,嫌疑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真枪射击一死的人(他既不知是真枪,也不知对方已死)微先生在与公诉人协商的基础上,竟编造了一个罪名--一二级过失杀人未遂,如果不这样,又该怎么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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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不该来。
知道得已经太迟了。
留下点回忆好不好?
要留就留下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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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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