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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论分析(人气:645)
 bigkhy飞越疯人院
1 楼: 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论分析 01年07月07日15点42分


看来确实需要补习刑法呀。
这种案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定的两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未遂),后者称为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但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比如日本与德国,后来“杀害”尸体的行为称为“不能犯”——不能犯不等同于我国的不能犯未遂,对于不能犯,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不能犯不罚”。理由在于根本不可能产生任何危害性,惩罚不能犯,等同于惩罚思想犯罪。其实,坏的思想也完全反映出一个人的主观恶性。但光有恶性是不能惩罚的,至少惩罚恶性是不可靠的,很可能侵犯到人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杀害尸体的不能犯在那些国家看来,虽然足以反映行为人的恶性,但由于其行为不能视为是犯罪行为,故不能惩罚。当然,我国刑法的一大重心是以恶性论罪(看看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就知道了,本人正就此撰写论文),故不但对未遂原则上要处罚,对于这类不能犯未遂也是要给予处罚的。
严格说来,这个案例的理论知识有些深度,我在给本科生讲课的时候是对照大陆法系的不能犯理论讲的,就我个人而言,我赞成大陆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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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不该来。
知道得已经太迟了。
留下点回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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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ryfly空军一号
2 楼: Re: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论分析 01年07月07日14点04分


那么英美法系又是怎么判的呢?
记得看微茨德肖的自传,有个案件,嫌疑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真枪射击一死的人(他既不知是真枪,也不知对方已死)微先生在与公诉人协商的基础上,竟编造了一个罪名--一二级过失杀人未遂,如果不这样,又该怎么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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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khy飞越疯人院
3 楼: Re:Re: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论分析... 01年07月07日15点00分


你谈的是辩诉协商的问题。不错,辩诉协商(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解决刑事疑难案件(现在已扩大到解决一切刑案)中的一个常见方式。有许多学者建议我国应引进这一诉讼制度,我很赞成,但有些人反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你以后如果读研应该会详细讲(本科可能学不了这么深)。
在辩诉交易中,重要的不是罪名,而是协商,控方经常以改控较轻罪名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不过你说的那个一二级过失杀人未遂我也没听说过,估计是翻译的问题。美国各州的刑法及联邦刑法中都没有这个罪名,我也没听说判例中有这个罪名。
不过美国人实用主义很强的,判例随时新创一个罪名也不是不可能。
【harryfly在大作中谈到:】

>那么英美法系又是怎么判的呢?
>记得看微茨德肖的自传,有个案件,嫌疑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真枪射击一死的人(他既不知是真枪,也不知对方已死)微先生在与公诉人协商的基础上,竟编造了一个罪名--一二级过失杀人未遂,如果不这样,又该怎么判啊?






看来我不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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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ryfly空军一号
4 楼: Re:Re:Re: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 01年07月07日15点03分


微茨德肖是说自己编造的罪行
我想问这个案件如果在中国是不是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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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gkhy飞越疯人院
5 楼: Re:Re:Re:Re:上一个刑法案... 01年07月07日15点12分


你没有详细讲明案情,但也不难判断。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是真枪,(如造型是玩具枪,又是在玩具枪店买的,或者有其它理由让人想不到是真枪),那我认为当然无罪。如果他应该预见到可能是真枪,那就具有主观上的过失。然而,我国刑法通说是不承认过失犯罪有未遂的(故意射杀尸体一般被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必须要求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本案依据我国刑法不可能被定罪。

【harryfly在大作中谈到:】

>微茨德肖是说自己编造的罪行
>我想问这个案件如果在中国是不是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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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Re:Re:Re:上一个刑法案例的理... 01年07月07日15点42分


将辩诉协商引入中国?这可能吗?这与我国法律最基础的司法理念都不相符啊!有点脱离现实了吧!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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