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首云(陇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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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转载文章】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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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7月16日00点39分 |
本文被【陇首云】转载於【技术交流】版 原文由【楚魂】发表:
在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中,行政与司法部门相对合一,各级衙门往往既负责侦查,又负责起诉与审判,在实际操作中更多依赖法官(如县令)个人的人格操守与个人智慧。在这种体制与法制思想统领下,当然没有作为司法独立象征、体现权力制衡精神的检察机关存在的必要。
随着国民党时期对西方国家近代司法体制的模仿与建国后在司法制度上的全面以俄为师,我国也逐步引入了体现近代法制精神的检控机制,建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检、各市(地区)检察院、铁路、军事等专门检察院在内的厐大体系。只不过由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与公安机关相对较高的地位以及其它一些圆因,检察机关要真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核心职能是通过对各种案件进行审查及对特定案件展开侦查以实现其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职能。其主要部门组成如下: 1、刑检部门:包括刑1与刑2,即批捕与起诉部门。无论是由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都要依次经过这两个部门的审查后才能向法院移送起诉。有不少地方的职业说情人也往往用案子已“进检”向当事人家属索取更高报酬。 2、自侦部门:即反贪局与渎职犯罪侦查局。主要负责贪污受贿案件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 3、狱检与民行部门。前者负责对监所秩序的监督与人犯申诉的受理;后者负责对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
其它就是一些服务与管理部门啦!如政治部(负责人员的录入与考核)、控申中心、行政、技术与装备部门等。
唉,打字太慢,这次先到这里吧!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提,我与老陇、风兄尽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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